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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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基础

论《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基础

论《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基础《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既反映民意,又体现宪政精神的良法。

《反分裂国家法》在全国人大以近乎全票的高票通过,其民意基础是无可置疑的。

但是《反分裂国家法》是否体现了宪政精神呢?如果体现了宪政精神,是怎样体现宪政精神的呢?民意更多地是代表国民的感情,宪政则更多地是代表人类的理性。

因此,要回答《反分裂国家法》是否体现了宪政精神,是否具有宪政基础的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宪政的原则和要求,对《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必要性和该法的具体内容进行理性的分析。

首先,宪政是和法治密切相联系的。

我们不可能设想没有宪政的法治,我们同样不可能设想没有法治的宪政2。

法治意味着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根据,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这样的大事,当然同样必须有法可依。

国家必须依法反分裂,依法维护统一。

反分裂之所以要依法,而不是单纯依政策,因为法比政策更具有刚性,更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更具有可预见性。

尽管在法治国家,政策同样是不可缺少的。

在任何领域,即使有了法,也还需要政策进行微调,但是,法治国家的任何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像反分裂国家这样的重大事项,不能长期没有法的规范和调整。

如果一个时期内政策尚不成熟,立法条件尚不具备,没有法而靠政策调整是法治尚可允许的话,而在政策已实行相当长的时期,立法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国家仍不立法,使相应事项永远无法可依,人们对相应事项一直缺乏必要的和适当的可预见性,那就是法治绝不允许的,从而也是宪政绝不允许的。

因此,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将国家已实行多年的反独促统政策上升为法律,完全体现了宪政和法治的要求。

然而,我国台湾地区和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人物竟然对我国人大的这一立法行为大加反对。

作为政治人物,他们根据自己的“台独”或支持“台独”的理念实施或支持分裂行为,倒还可以认为是合乎逻辑的,但是,他们自诩为“宪政、法治的传播者、捍卫者”,且其中不少人还是学法律,甚至是学宪法出身,竟反对为国家反分裂行为立法,这却是完全违反逻辑的:一个宪政国家,有人搞分裂,国家就必然要反分裂。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研究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研究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宪政和法治的话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宪政和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和理念,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互动,成为了学者们探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宪政与法治的定义、宪政对于法治的意义以及法治对于宪政的约束等方面,深入探讨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首先,宪政与法治的定义是研究的起点。

宪政是指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和管理以宪法为依据的一种政治体制,其中包括各种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等。

而法治则是指依法行政,法律是治理的基础和纽带,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公正。

宪政与法治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在于二者的核心概念都基于法律的尊重和遵循,不同点在于宪政更注重体制和制度的建立,而法治更注重法律的制约和运行。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宪政对于法治的意义。

宪政旨在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此需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法治机制。

宪政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建设,为法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比如,宪政通过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证法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了法治的有效实施。

同时,宪政还通过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来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进一步巩固了法治的基础。

因此,宪政对于法治的意义在于为法治提供了保障和运行的制度保障,使其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

然而,宪政与法治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法治也对于宪政的约束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法治的框架下,即使是宪政权力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

法治通过对宪政行为的监督和制衡,保证了宪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治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合宪性审查等手段,对宪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进一步提升了宪政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法治还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限制了宪政权力的滥用和过度扩张,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法治对于宪政的约束在于为宪政提供了方向和边界,使其行使权力更加有序和合理。

综上所述,宪政与法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

宪政通过建立体制和制度,为法治提供保障和环境;法治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对宪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历史中的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

历史中的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

历史中的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宪政制度是一种通过宪法规范国家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而法治精神则是一种尊重法律、依法行事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的发展与演变。

一、古代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古代文明的发展中,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已经开始萌芽。

在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的直接民主制度被认为是宪政制度的雏形。

雅典人通过选举代表参与政治决策,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

这种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的结合,为古代希腊带来了相对稳定和繁荣。

古罗马是另一个重要的古代文明,其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对现代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共和国时期,通过选举产生的元老院拥有重要的立法和行政权力,同时也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公民权利。

这种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的结合,为罗马帝国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奠定了基础。

二、近代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近代以来,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在欧洲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其《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为宪政制度奠定了基础。

英国的法治精神体现在法官独立、公正审判和法律平等等方面,为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法国大革命是近代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法国大革命期间,制定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同时,法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的结合,为法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打下了基础。

三、现代宪政制度与法治精神现代宪政制度和法治精神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美国是一个以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国家,其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架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美国的法治精神体现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上,法官的独立和审判的公正等方面。

同时,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在二战后建立了宪政制度和法治体系。

德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的职责,同时也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和法院的独立。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1、主权: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2、君主主权: 霍布斯的《利维坦》:每个国家都必须存在一个绝对的最高主权,足以强制人们遵守这一为达到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契约。

而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3、人民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

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4、议会主权: 洛克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委婉表达了人民主权思想)5、洛克: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

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由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6、主权在民: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

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

《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这部宪法是欧州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7、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8、布丹:法国大律师,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9、霍布斯:英国著名政治家,他运用近代自然法理论,论证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国家。

《利维坦》10、卢梭: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对于近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1、主权在民原则的主要内容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

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许崇德: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①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许崇德【内容摘要】宪政即民主的政治。

危害我国宪法的尊严及其实施的思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化思潮一是以极其革命的面目出现、打着反“西化”的旗帜的极“左思潮。

前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赤裸裸否定我国宪法,人们较容易识破其真实面目,后一种思潮的推动者们并不单刀直入地否定我国宪法,而是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先悄然歼灭“宪政”这个提法,以便架空我国宪法,否定宪法的运用和实施,使宪法边缘化。

较之第一种思潮,这第二种思潮对我国宪法危害更烈。

极“左”思潮的推动者否定宪政的提法没有任何一点站得住脚的根据。

这种故意撇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片面地把“宪政”定义为资本主义,然后编造出“宪政”提法会招致西化的神话,误导舆论,欺蒙领导,其意欲挥舞大棒重启反右派运动的作法很不合时宜。

【关键词】宪政宪法法治误导舆论欺蒙领导【正文】毛泽东在1940 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对宪政提出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毛泽东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法,把宪政区分为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新民主主义宪政等不同性质的类型,并预言“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主。

”毛泽东的国家学说及其发展观是不朽的。

宪政即民主的政治。

这个“民主的政治”当然不是无序的、随心所欲的政治。

①本文摘自《法学》2008年第2期特稿,作者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它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政治。

宪政,政治而带有“宪”字,表明了它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运行的政治。

所以,宪政和宪法在实质上乃是一个事物的两面: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依据,宪政是宪法的运行和实施。

如果没有宪法,也就谈不上宪政。

同样,如果没有宪政,宪法也不过是写了文字的纸张而已。

宪政的民主性质与程度如何,在于它所据的宪法及其内容如何。

英、法、美等西方国家的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政是资本主义宪政。

他们搞的是资产阶级专政、“三权分立”、议会制、多党轮流执政等那一套。

宪政视野下的农村法治建设

宪政视野下的农村法治建设

68宪政在农村法治中存在的必要性随着西方宪政文化思想在中国的引进和传播人们逐渐有了宪政概念即宪法是国家母法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国家治理必须依据宪法但宪政文化的精神理念并没有完全渗透到中国的法治建设中特别是农村法治建设中中国的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宪政法律秩序的建设首先法治的实质就是宪治宪法精神的树立是农村法治的关键由于近代法治国家宪法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宪法在现实政治和法律生活中的作用是调节国家法律秩序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实现了宪法至上的国家法治就是宪治或者说法治首先表现为宪治要想使一国实现法治必须实现宪治宪法是法治的载体因此农村要实现法治必须实现农村的宪治树立宪法的精神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精神力量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不断更新与发展而日臻成熟完善的宪法精神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法治化实践的理念根基这对我们的启示就是法治的实现需要宪法精神的支撑没有宪法精神支撑的法治不法律法规等全面的宣传角度去探索农村法治化的道路而忽视了宪法的特点和作用中国目前的法律种类繁多而且相当多的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不易被农民掌握和接受而宪法则不同宪法是人民选举的人民代表集中讨论制定的与农民的联系甚为紧密同时宪法的理解相对简单更容易被广大农民吸收因此从法治进程的成本角度考虑应在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中突出宪法的至上地位使农民能真正体会宪法的精神从而运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为其他部门法律意识的提高奠定前提性的基础再次宪法是控制政府权力和维护人民权利的根本手段宪法是控权法为了保证社会有序人们开始制定普遍性规则这些规则只要是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制定的它就必然会对权力实行限制近代宪法的核心目的便是控制已形成的世俗统治权力以达到通过最高行为规范来控制公共权力的正确运行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是相互作用的对公共权力的范围与行使方式进行限制便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相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公共权力的一可能真正实现有如把毛贴在兽皮上不可能真正长进去一样其次根据中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具有可理解性更容易融入百姓的生活对于农村法制宣传学者一般均从种有效控制而目前农村法治的障碍之一便是基层政府权力的不规范运作以及公民宪法权利救济资源的不充足因此宪法在农村的有效运行将是农村法治实现的根本保证最后宪法具有统领的作用目前我国存在诸多农业法律法规且相互之间有诸多冲突而根据我国的法律位阶宪法具有最高等级且宪法都是基本问题的规定农村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在宪法层面上进行统一因此为了形成农村的法治秩序应该重视宪法的根本统领作用同时村民自治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很大程度上是脱离了宪法层面民主的轨道如果宪法规宪政视野下的农村法治建设农民和农村问题是中国的根本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当前法治进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村法治问题在农村的发展与建设中宪法层面的重视与相关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文/陈上海王书成法制天地A rea of law200.1016定的民主内容能渗透于村民自治的实践中村民自治必将会迎来春天宪政在农村法治中实现的障碍一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要实现真正的宪治目前我国农村宪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如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得农民许多宪法权利得到了保障但仍有许多障碍首先农民的宪法意识淡薄中国乡村社会固有的情理等传统儒家思想仍有相当的影响当乡民间出现矛盾纠纷和冲突时往往不求助于法律而是尽量在民间内部处理很少想到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法治秩序在农村不能有效的形成其次农民的宪法知识水平较低当前中国农民对宪法赋予的权利仍然知之甚少这对宪政民主等思想在农村的渗透传播有较大阻碍虽然农村也有宪法的宣传活动但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入农民对民主平等自由等仍持不信任态度没有把宪法上赋予的权利当作自己的权利宪法只是一种规范层面的口号并未能有效的进入农村的生活再次权力运转腐败现象严重缺少有效的控制而背离宪法的范围一些乡镇和村干部乱收费乱罚款以权谋私公款吃喝现象仍然存在如利用计划生育随心所欲敲诈勒索村民有钱罚钱没钱抢物有些乡镇村公务不公开账目不分明隐瞒罚没收入化公为私贪污挪用问题严重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宪法权利另外基层政权对农民权利保障方面的政策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从中央到基层政策文件在逐级执行过程中每一级执行的微小偏差将导致最终基层政权执行上较大的歪曲此种状况使权大于法的思想得以蔓延极大地挫伤了宪法及法律在农村的权威第四缺乏有效的宪法权利保障机制当农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农民想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却因有效救济机制的欠缺而退缩从而丧失对宪法权利救济的信心这样极容易造成农民宪法意识更加淡薄使农村的宪治状况进一步恶化阻碍宪政法律秩序的实现中最后农村法律规范执行没有统一性村民自治未真正落到实处执行中脱离了宪法精神目前农村很多单行法律在执行环节有诸多冲突缺乏统一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法治村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该法在实践中还没有真正贯彻落实以党代民的现象严重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不顺村委会议事决策民主程度不高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有些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规民约等根本不经村民会议讨论有的章程决定只对村民规定义务对村干部却无约束农村宪政的建设途径通过宪法学角度对农村法治化进程的分析结合中国农村现状笔者认为为了加快农村宪治的进程应采取以下有效的措施1.农村的宪治离不开农村法律体系的完善许多发达国家的农村法治状况之所以令人满意完备的农村法律体系乃重要因素英国1947年实施农业法之后1979年又提出农业与国家白皮书并制定一系列具体法规农业投资法畜产振兴法农业机械促进法等这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也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1993年农业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法治进入崭新阶段但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防洪法等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有效的实施办法同时农村养老医疗农业保险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还属空白农村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尚未建立因此要想实现农村的宪治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体系2.农村的宪治离不开规范而系统的宪法宣传与普及教育邓小平曾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中将宪法的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之中使宪法的宣传和教育规范化系统化从而使宪法的精神理念渗透于社会生活提高宪法意识从而形成良好的农村宪治环境公民宪法意识的唤醒有助于舍弃其以漠不关心的心态对待权利的态度而是以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权利当自己权利和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动求助宪法以获得救济并以捍卫保护和促进权利实现的视角来审视国家权力的运作从而促使国家权力在宪政法律秩序要求的范围内运作3.农村的宪治离不开有效的宪法维权机制笔者认为应在农村建立有效的宪法维权机构该机构隶属于人大为上级人大派驻基层的派出机构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其主要职能是监督乡镇和村级党政管理活动使基层政权得以规范的运作使村民自治在农村有效地实施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害现象的发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当然维权机制维权的开展是农民宪法权利在通过诉讼途径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这样有利于保证农民宪法权利救济的最终实现综上所述要想实现农村的法治必须实现农村的宪治在农村建立良好的宪政法律秩序是农村法治的根本保证农村的法治离不开宪法农村法治的探索也离不开对宪法的思考作者单位陈上海淮阴师范学院王书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编辑雨露200.1019/。

论法治政府与“宪政中国”之构建

论法治政府与“宪政中国”之构建

下 的政府 。“ 民的恶是 由统 治者 造 成 的; 治者 的恶 人 统
则是 由法律或法 令造成 的 ” , 哈林 顿 的这一 名 言道 出 了 良法统 治对 于法治政 府 的重 要性 。 良法统 治是 法治
之安排 、 社会 之结 构 、 民之 质素 与 民众之 信仰 。故 修 公 宪法虽易 , 行宪政 实难 。 …“ ” 宪政 中国” 构建是一项 复杂
[ 收稿 日期 】0 6 0 O 2 0 — 9一 1 [ 作者简介 】 何士青( 一 1 9
7 ・ 4
)女 , , 湖南省长沙市人,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 法学博士, 武汉大学政治学博士后 ,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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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 政权 不是无 限 的, 它受 到法律 的规制 , 体表 现在 具 政 府职权 法定 、 政权 依法行 使 、 违法失 职或 不 当行 行 在 政 时承担 责任 等方 面。这种 规制 主要 通过两 种 方式来 实现 : 是立 法机关 行使立 法权 , 一 制定 良法规 范行政 权
而艰巨的系统工 程 , 中法 治政 府建设 是关 键 和核 心。 其 要解决修 宪 法易 , 宪政难 的 问题 , 行 就要 全面 推行 依 法 行政 , 努力建设 法治政 府。
政 府 的要 义 , 法治政 府不 可或缺 的要 件 , 法治政府 是 是 的基本要求 , 法治政 府的基本标 志。 是
第一 , 良法统治是法治政府 的要义 。 自古希腊 思想 家亚里士多德提 出“ 治应该 包含 两重 意义 : 法 已成立 的 法律获得普遍 的服从 , 而大家所 服从 的法 律又应该 本身 是制定得 良好 的法律 ” 之 后 , 良法统 治是 法治要 义 的 思想 流传 至今 。尽管后来有 的法学家分析认 为“ 恶法亦

西方政治制度笔记

西方政治制度笔记

导言政体: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即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指的是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如何整合而成其为一个国家的,即国家的整合形式。

政府制度:国家中央行政机关,政府制度也主要是指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度。

政治体制:指的是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运作的具体方式、具体程序和具体环节。

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政治制度的概念和所包含的内容: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政治统治形式,不仅包含国体,也包含政体;不仅涉及政体、国家结构和政府制度,而且涉及国家机关、政府机关之外的一切政治单位或政治角色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环节。

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目的与意义:1.有助于我们分清中国政治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2.是我们面向世界、学习外国的需要 3.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西方各国的内政外交及其走向,分析其内外政策的形成根源和制定过程,分析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向,从而更透彻地理解中国的外交战略和政策、策略4.有助于完善我们的知识结构。

一章城邦: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建立的一种小型的城市国家,即以一个单独的城市为中心和周围乡村组成的城市国家。

公民:是城邦的成员,有权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这种特权是根据出身而获得的。

法律:政体形式:君主制政体、贵族制政体、民主制政体。

贵族政体:这是一种由少数贤人掌握城邦最高统治权的政体形式。

民主政体: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行使决定城邦公共事务和参与城邦管理的一种政体形式。

君主政体:城邦最高统治权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即所谓一人统治。

雅典民主制:是指在古希腊城邦雅典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

公民大会:是雅典城邦的最高的权利机关,每个年满20岁的雅典公民都有资格参加。

500人议事会:由10个地域性部落以抽签方式各选出50名年满30岁的公民组成,每年抽签改选一次,每个公民一生中都有机会当选,这样,第四等级公民也有了参加500人议事会的权利和机会。

法院(法庭):由各地域性部落选出的陪审员组成,任何一个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都可能挑选担任这个职务。

《宪法学复习资料》

《宪法学复习资料》

导论⏹ 社会悲剧最终需要通过制度加以解决⏹ 宪法学的实用目的:研究制度如何产生以及如何解决社会悲剧⏹ 本课程学习的目标:了解宪法学基本知识,懂得宪法的基本精神,掌握宪法的分析方法,推动中国的宪政建设,本课程教学方式,批判性思维,经验感受和逻辑分析条文是宪法的载体、规范是宪法的核心、法理是宪法的根据。

第一讲:实然与应然的宪法——宪法及其相关概念本讲主要内容一、宪法与立宪意义上的宪法Constitution :原指“构成”,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不同部门的权力分配。

16到17世纪,出现了所谓“立宪意义”的宪法(或自由主义的宪法),宪法是一部限制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文件。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6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在汉语界“宪法”一词由来已久,如《国语》所谓“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该词系指“典章”、“法度”而言。

中国现代意义的宪法及其观念是舶来品,官方和主流学界的移植始于甲午战争和戊戌变法时期,后在民族自强和现代化的驱使下变为自主的探索。

二、立宪主义宪法的基本特性(形式)最高位阶规范违宪的法律及行为无效(“母法”与“父法”)根本规范(限制权力、保障人权) (实质)国家的根本法 原则论坛(民主参与、慎议宪法) ⑴、公法的第一个含义:公法的第二个含义:宪法的性别宪法也是“法”,其核心是“违宪无效”马伯里案判决的基本逻辑:宪法是“法” 宪法是“更高的法” 违反宪法的法律没有效力 法官有拒绝适用违宪法律的权利/义务?⑵、现代宪法的“根本规范”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体系 ①人权体系是宪法价值的核心②保护和尊重人权是立宪的基本准则③如果宪法只有一个条文,这个条文就是“限制权力”⑶、宪法是支撑法网的权利框架,是法律的法律,限制的限制,衡量法律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功能:保证法网不至于太紧,为个人保证足够的自由空间思考:我国宪法的规范效力如何?我国宪法的根本规范是什么? 三、宪法的种类与结构种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划分标准:有无统一宪法典典型国家:不成文——英国 成文——美国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是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的,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我国现行宪法(82宪法)共有五个部分:①序言 ②总纲 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④国家机构 ⑤国旗、国徽、首都。

一、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一、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第一编概论第一章宪法学的概念、理论与方法[教学目标]识记和理解宪法和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对本学科形成系统的认识,树立科学的学习态度,为后面各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学法指导]结合法理学的知识,确立宪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以非意识形态的立场进行学习。

[重点难点分析]学习重点:1、法的特征,法治的概念,宪法和宪政的概念;2、宪法的基本结构,宪法的基本分类,宪法的主要特征;3、宪法与宪法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宪法学的三个层面。

学习难点:宪法、宪政与法治的关系,近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第一章讲述的是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

第一节学习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讲解宪法的结构、分类与特征。

第三节阐释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和近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本章的重点是掌握什么是法治?什么是宪法和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宪法的基本结构与特征。

近现代宪政有哪些基本价值与原则?作为本科层次的同学,还应掌握公共利益的基本含义,以及宪法为什么是一门科学。

第一节基本概念这节课是本课程正式内容开始的第一节课,首先讲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宪法首先是“法”,和普通的法律一样分享一些共同的特征。

宪法虽然是最高位阶的法,是根本大法,或者称为“高级法”,但是仍然是法律。

以前那种过分强调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并不利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反而会虚化宪法,使宪法被束之高阁。

我们要强调宪法和一般法律的相同之处,然后再突出强调宪法的至高地位。

因此,在本节课中,我们将从一般的法开始讨论,从法与法治,再到宪法与宪政。

一、法与法治宪法首先是“法”,我们就有必要明确“法”的概念。

根据一般的理解,“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或命令;它规定禁止个人或团体从事某些活动或实施某些行为,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某种制裁;在现代法律发展之下,还包括鼓励、引导或者授权个人或团体从事某些活动或实施某些行为,并对其中的一些行为进行奖励或支持。

宪政与法治

宪政与法治

宪政与法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政实施的前提,没有宪法就不会有宪政。

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实质意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着宪政的性质与表现形式。

对法治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法治理解为工具,另一种将法治理解为价值目标。

这两种理解并不矛盾。

首先,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其次,法治也包含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

因此,作为工具的法治和作为价值目标的法治相互统一,相辅相成。

法治的前提是良法。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法治实践与经验的理性总结,但宪政保护的范围比法治更广泛。

它赋予了少数人抗衡“多数人暴政”的权利。

法治和宪政的实现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培育和成熟。

市民社会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市民社会是相对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实行法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市民社会以各种自愿自治组织为中间纽带;最后,市民社会以个人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为根本原则和价值。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产生于西方,但却有着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及价值。

其中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介,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等是一切市民社会的共同特性。

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在客观上无法照搬西方国家经验,在方法论上也不应该照搬西方经验。

首先,中国现在依然是一个超大型农业国家,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因此,在推动城市化发展,构建市民社会时,都必须考虑到亿万农民的现况,而这一点在西方市民社会形成时是不存在的。

再者,中国历史上就没有市民社会的传统,而是高度的国家社会一体化。

构建市民社会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与西方有根本性差别:西方是自发进化型的,中国则是政府主导型的;西方有着社会自治的历史背景,中国则背负着国家文化传统。

宪政与建设法治国家

宪政与建设法治国家

宪政与建设法治国家作者:李汗华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5期【摘要】宪政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备内容。

文章通过对宪政的分析以及阐述法治国家具有的标志,剖析宪政与法治国家所存在的密切联系,最后阐明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宪政。

【关键词】宪政;法治;法治国家一、什么是宪政认识宪政可以通过追溯其原始涵义的方式获得更精准的认识。

宪政最初就是指以宪法来合理分配和制约权力。

宪政产生之始就是充当控制国家绝对权力的工具,通过控制权力达到保障自由权利的目的。

宪政的终极目标是保障民权,但宪政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国家权力。

正如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说的宪政的实质:一个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第二个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宪政发展到现在已成为一种先进的政治理念,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种集中体现。

这种理念要求国家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

也就是在宪政下面,没有绝对的权力可言,在这样的框架下,自由得以保障,法治获得维护,人权得以保护,民主得以成长。

现代宪政理论一般具有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内涵。

而其中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政最核心的内容,正如麦克尔文所说的:“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和最持久的东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模一样,即通过法律控制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宪政即通过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二、法治国家的标志法治国家的概念缘起于德国。

最初指的是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国家,或者说一个有法制的国家。

但并没有权利平等和个人自由等民主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已远远的超出了原始含义,已经把法治的含义纳入了法治国家当中。

但是基于其原始含义的存在,我们也通常把法治国家划分为形式上的法治国家和实质上的法治国家。

形式上的法治国家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国家,并不以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宗旨,反而利用法律对人民的权利、自由进行限制。

法治的类型名词解释

法治的类型名词解释

法治的类型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

法治作为一种理念和实践,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每一种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应用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法治的不同类型进行解释和分析。

一、宪政法治宪政法治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来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力的合理性。

宪政法治旨在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民主参与的体制。

宪政法治的核心是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确保政府在公众监督下行使权力。

二、社会法治社会法治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社会法治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和公众利益。

社会法治涵盖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公正,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

三、司法法治司法法治是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和法律程序来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正、独立和公开。

司法法治的核心是法院和法官,他们负责审理案件,裁决争议,保障公民权益。

司法法治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维护社会秩序。

四、行政法治行政法治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来约束行政权力,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治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正和透明的行政体制,保护公民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法治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来实现,行政法院负责审理与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

五、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来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治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公平竞争、法治化经济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经济法治主要包括商法、金融法、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公正竞争。

六、环境法治环境法治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治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护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法治主要通过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诉讼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宪政、民主与法治

宪政、民主与法治

根 据一 部充 分体 现 现 代 文 明 的宪 法 进 行 治 理 , 以实
现 一 系列 民主原 则 与 制 度 为 主要 内容 , 以厉 行 法 治 为 基本 特征 , 以充分 实 现 最 广 泛 的 人权 为 目的 的一 种 政 治 制 度 。 _ 李 龙 教授 也 认 为 : 宪政 是 以宪 法 ”3 “
东 给宪 政下 的一 个 著 名 的定 义 是 : 宪政 是 什 么 呢 ? “
和法治一样 , 都是现代政 治体制 的价值选择。然而
从宪 政 的发 展历 程 来 看 , 的产 生 与 发 展 是 与 市场 它 经济 ( 自由市 场 ) 形成 、 的 中产 阶级 的 兴起 、 济 与 经 政 治 的 分 离 ( 元 化 ) 法 治 意 识 的 普 及 密 切 相 二 和
宪政 对 于我 国 来 说 是一 个 舶 来 品 , 源 自于西 它 方 。宪政 , 叫 “ 也 民主 宪政 ” “ 、 立宪 政 治 ” 它 与 民 主 ,
限 制 的权 威 , 这种 司法 审 查 可 以经 由任 何 感 到 其 受
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 的侵犯 的当事者 的请求 而开 始。行政行为的权威 , 即使是总统的行政行为 , 也必 须 以法 律为 依 据 。 …… 总 之 , 律 必 须对 所 有 的人 法
西方 学 者对 宪政 的阐释 呈现 出了多 重视 角 。一 是从 立 宪政 体 的角 度 来 阐明 宪政 , 为 真 正符 合 实 认 际的立 宪 政 体所 包 含 的 要 素 有 : 1 程 序 上 的稳 定 () 性 ;2 向选 民负责 ;3 代议 制 ;4 分 权 ;5 公 开 () () () () 和揭 露 ;6 合宪 性 , 建立 了违 宪 审 查 机制 。二 是 () 即 以宪法对 政 府权 限 的制 约来 阐 明宪政 。香 港 大学 法

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法治的高级形式。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载体,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宪政民主就是以宪政主义为根本的民主制度,宪政决定法治,宪政和法治必须是以良法为前提,良法之关键在于宪法的至上性。

现代政治中的民主、法治与宪政2008年民主、法治和宪政作为现代政治中的三大核心要素在当今被普遍承认。

然而,三者之间尤其是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如何,人们的认识则存在较大分歧。

当下中国的政治发展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取向,在这一背景下,厘清民主、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明确宪政对民主和法治有何意义,无疑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关照性的理论课题。

本文主要就“三要素”在现代政治中的内在关联性作一初步分析。

一、走向制度化:民主和宪政造就现代民主政治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历来存在争议。

分歧的焦点在于:宪政是促进民主还是限制民主?肯定者认为,民主与宪政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宪政并非排斥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

反对者则声称,民主与宪政互不相容,宪政是死者统治活人的工具,在本质上是非民主的。

孰是孰非?关键在于民主与宪政之间是否存在契合点。

以笔者的分析,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就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化趋势。

民主是什么?最简单也最没有争议的回答是: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

正如萨托利所说:“民主的词源学定义很简单,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

”然而,人民何指?人民的权力表现为什么?多数人的统治又是何种状态?对这些问题的解答衍生出不同的有关民主的思想和理论。

在各种民主理论和主张中,从民主的本义出发追求理想化的纯粹民主思想,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一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纯粹民主理论强调人民享有主权的完整性、行使权力的直接性、人民对政治的广泛参与和自治,以及多数统治和权力的绝对性。

不同的纯粹民主论者或各有侧重,但对民主的追求始终不会放弃这些基本主张。

然而,在当代,对民主的探索更多的是把民主定义为制度的类型,专注于基于一定价值理念——例如人权、自由、平等之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着力解决民主制度如何才能既是合理的又是有效的问题。

浅析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行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关海军学号20100301010088摘要:对于现代社会、尤其是致力于建立和维护民主宪政制度的社会而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始终都是一个不可能绕开或忽视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自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和社会理想以来,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出现了对于法律自主与自治的过度偏爱,以及对于政治的不适当的贬抑。

在人类的生活中,无论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公共生活领域,其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乃是具有最起码的秩序状态,而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也是由政治和法律来共同完成的。

关键词:政治;法律;法治社会引言政治是个多义词,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政治的含义相差很大。

在古希腊人眼里政治与民主、与协商不可分。

在现代西方学者眼里政治与法治不可分,“具有统治权威的公共法律体制对自己的权力进行限定,惟有这样的条件下,政治才能存在”[1]。

在我国则政治与专政(专制)、与压迫不可分。

我国文革时期把相互整治甚至武斗叫政治。

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经济成为最大的政治等等。

自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和社会理想以来,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都出现了对于法律自主与自治的过度偏爱,以及对于政治的不适当的贬抑。

但人类自身的人性需求,特别是基于在生存的基础上对于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的寻求,自然而然地就进入了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之中。

因为人们过社会生活的动机,恰恰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能的自我保存所催发的人类作为整体的共同保存,这种个人私利中所蕴涵的人类共同的整体利益,成为人类生活的共同诉求,也成为法律与政治在逻辑与事实上联结的基点。

在人类的生活中,无论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公共生活领域,其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乃是具有最起码的秩序状态,而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也是由政治和法律来共同完成的。

不仅如此,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以及现代社会中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或者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生活的适宜性,事实上也都是由法律和政治共同构筑的,这表明人类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始终是离不开政治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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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

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人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治宪政关系
一、相关概念
首先,就“宪政”的概念来看,目前,对于宪政的解释尚无一致的明确说法。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等等。

而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从本质上将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

而实际上,宪政就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1)
其次,就“法治”的概念来看,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而对于法治终究是好是坏自古便有争论。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

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

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

他认为,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

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
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
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又如何建立法治社会呢?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最后,就“关系”的概念来看,第一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第二指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第三指对有关事物的影响或重要性;第四泛指原因、条件等。

二、正文部分
第一,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

宪政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体制,因此并不完美,会有很大的局限性。

但是,宪政却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制度框架。

当人们在这个法律框架内治理社会时,即实现了法治与人治的结合。

同时,因为宪政对领导者的较大限制,因此一定程度避免了完全人治带来的弊端,也就因此维护了法治的地位。

法治不仅是宪政的一部分,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

如果没有法治,那么所谓的宪政在统治者的手中只是一种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并不能真正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目
的,那么宪政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要建立稳定的分权、制衡、保护个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宪政体制,就必须对立法和执法者的权力作出限制,并需要一个不受政治影响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来阐释宪法的内涵和确保宪政框架的稳定。

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实现的。

此外,宪法条文本身并没有主观能动性,它的解释权仍然在统治者手中。

而要确切有效的实施本义的宪法,则需要建立全面的法律体系。

这主要取决于法治社会的建设程度。

法治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宪政的稳定性。

如果缺少了法治,那么宪法的解释可以由人随意更改,宪政又从何谈起呢?因此我们认为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政不可或缺的必要基础。

第二,法治作为一种以法律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是通过宪政民主来保障的。

也就是说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性,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

在现实中,“法治”中的“法”并非抽象不可见的,宪法就是其具体的体现。

而宪法又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反过来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因此可以说,宪政的有效实施保证了法治的建设。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也就因此,宪政的公正性以及强大的自制性体现出其强大的对于不公正法律的纠正力量。

而另一方面,也许法律是合理的是趋于完善的,但是法律的建立和执行过程却是漏洞多多。

宪政体制有助于程序的正义性,从而保证法律能够真正实行其自身的效力,达到维护人民利益的目的。

第三,行政法治是宪政的必然要求。

所谓行政法治,就是利用法律保证政治的公正性、正义性。

从而真正意义上达到宪政国家的要求,真正意义上建设法治国家。

每个国家的行政问题不可轻视,行政环节的漏洞是导致违法难纠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

路易斯·;亨金就曾在《宪政、民主、对外事务》中说到,“宪政的含义是有限政府”。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于行政法治的建设而言,其最根本的核心就是法治政府的实现。

只有通过行政法治的建设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水平,实现宪政想要达到的实现民主事实的制度化、达到人民主权的目的。

最后,我想说,无论如何,法治与宪政都是不可分离的。

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行政法治是宪政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宪政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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