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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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由法规科承办人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卷。
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
第四条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法规科人员负责保管。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后应报送法规科审核整理归档。
第六条案卷查阅实行登记审批制度。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除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法规科核审人、主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已归档案卷,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的,应严格遵守档案查阅管理规定。
本部门以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或借阅案卷的,案卷保管人应书面登记相关信息,在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提供案卷。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