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组织法律制度相关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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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组织法律制度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一、行政组织法的概述

行政组织法主要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权、编制权、行政权限、国家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规则。

我国的行政组织法有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三是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

(一)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的决策制度,是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

1.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

2.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审计长、行长负责制。

3.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直属机构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的牌子。

4.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如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等,原则上属于内部机构,没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

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民族乡)四级。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行政职权主要是:制定地方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权。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级以上普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有:科学、体育、计划生育、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监察、文化、卫生、工作、农业、林业、交通、外贸、教育、等委员会、厅、局(科)。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设立其他必要的行政机构。

(三)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关有三类:

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国务院批准”。

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主要条件是“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

四、具有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授权组织的概念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包括: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组织。

2.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时,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被授权组织的范围通常与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范围相同。当法律、法规授权这些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它们即为被授权组织;当法律、法规未授权,而是行政机关委托它们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时,它们即为被委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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