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红树林的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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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树林的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类活动的频繁发展,红树林生态系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和威胁。
红树林作为珍贵的生态资源,对于维护海岸线稳定、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人类生活所需的各种生态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红树林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红树林的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
一、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环境的保护被视作一项基本权利和公共责任。
具体到红树林保护上,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此外,环境保护法律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包括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指导、保护和监管。
二、渔业管理和规划红树林对于渔业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渔业管理和规划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旨在保护红树林生境,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法律和政策以区域性渔业管理计划、保护区划设以及渔业许可证等形式存在,以确保渔业活动与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相协调。
三、国家级和地方性保护区为了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各国设立了一系列的国家级和地方性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的设立基于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特殊价值和重要性的认识,旨在限制开发和破坏活动,保护红树林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这些保护区通常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监测措施,以确保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
四、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是一种常见的红树林保护法律和政策措施。
它通过对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其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并提供适当的环境保护和补偿措施。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任何新的开发项目中,红树林的生态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恢复。
五、教育和宣传红树林保护不仅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认可。
因此,教育和宣传在红树林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和环境组织常常通过开展红树林保护的教育活动、制作宣传材料以及举办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红树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促进他们参与到红树林保护行动中来。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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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海南省二十条规定第一条:禁止在海南省内非法捕捞、破坏、盗取海洋资源,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捕捞行为。
第二条:禁止非法占用、污染、破坏海滩和海岸带,不得擅自建设、填埋、修整海滩,不得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
第三条:禁止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不得收购、贩卖、运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禁止非法砍伐、毁坏珍贵树木、森林资源,不得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禁止捕捉、饲养、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购买、出售、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六条:禁止非法占用、开发湿地资源,不得填湖、填泽、围湖,不得私搭乱建于湿地保护区内。
第七条:禁止擅自开采和运输矿产资源,不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得洗刷、转卖非法开采的矿物。
第八条:禁止非法露天焚烧农作物,不得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弃物,不得违规倾倒、填埋非法收集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禁止违法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破坏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花草,不得非法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燃放、制造农村地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不得非法征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收购、销售、运输、储存非法猎捕、非法交易的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加工、储存、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不得擅自收购、运输、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乱倒、乱排污水,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污水。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利用农药、化肥,不得违规使用农药、化肥。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射击、捕猎鸟类,不得擅自射击、捕猎鸟类。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破坏名胜古迹,不得随意破坏、损毁名胜古迹。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不得进行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行为。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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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林〔2006〕215号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我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程实施以来,各市、县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提供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建议。
为此,根据我省实际,我局对《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琼林〔2005〕200号《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印发公益林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9日印发(共印25份)附件: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与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包括热带天然林和红树林。
按照不同生态区位和保护等级,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认定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分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依法依规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原则;依法保护、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责权利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重点公益林工程的主体,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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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其保护范围包括:(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二)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三)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省沿海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者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第三条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调解红树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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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生态省,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应当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把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39c5bd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da.png)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2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0年3月5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管辖的地域和海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由污染和破坏者承担治理责任。
第五条在生产和其他建设中,必须合理开发、利用和妥善保护自然资源,把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控制到最小限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按年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采取的对策,并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提出任期内环境保护的目标并组织实施。
对其政绩考核时应将实施效果作为一项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
海南红树林
![海南红树林](https://img.taocdn.com/s3/m/bdc2c5d0c1c708a1284a44ae.png)
海南红树林的研究食品学院食科3班:宋海涛红树林是指热带海岸潮间带的木本植物群落。
由于温暖洋流的影响,有的可以分布到亚热带。
红树林中生长的木本植物叫做红树植物,一般都没有包括群落周围的草本或藤本植物。
海南岛红树林种类繁多,所有中国的红树林种类在该岛均可找到,集中连片面积最大,树体高大繁茂,结构复杂是我国红树林的中心分布地带。
一、红树林的分布海南的红树林是我国南海热带海岸特有的景观,其种类甚丰富,多达11科19种,约占东南亚(包括马来西亚)种的总数81%以上,比太平洋群岛的种多37%,比菲律宾种多58%,比马达加斯加多50%以上,是我国红树林种类最多的地区。
其主要分布于岛东部、东北部的文昌县清栏港、下场港及与琼山县相连的东寨港等,次即南部崖县的三亚、榆林等港湾及东南部陵水县新村港等处,东部万宁县的杨梅港的红树林即水椰(NyPa fruticans Wurm.)为主,有纯林群落,其他红树林的种类不多,北部汇迈县的花场港及临高县的马袅港也有分布,西部澹县的新英港及海头港和昌江县的南罗新港等地亦有分布,但因气候干燥,种类不多,与新英港的种数同为8种,但种的成分并不一致。
红树林中的主要种类以红树科(RhizoPho,aceae)为代表,如红树(Rhizoplioraapieulata B1.)、海莲(Braguier Sexangula)、木榄(B. gymnerrhiza)、红茄冬(B.mucronata Lam.)、柱果木榄(B.cylindrica)、秋茄(红海兰Kandelia slylosa)及角果木(Ceriop tagal)等为主,属乔木类型的还有白骨壤、海桑、木果栋、海芒果、海漆、银叶树等,灌木有角果木、瓶花木、李抗等种,草本以卤蔗(金藏)和老鼠靳较为普遍,树高有达9一10米的乔木类型,或4一5米高的灌木种类。
群落组合分明,有状如篱笆斜插或直伸于海泥的支柱根或气根及从污泥冒出的呼吸根,有四季常绿光泽的叶层及悬垂如吊笔的胎生果苗,时现时没在海潮退涨的港湾岸边,充分表现出我国热带海岸美丽的奇特景色,它们不但可以防风浪,固海堤及绿化海岸,而且还是裸料(单宁)、药用等的植物资源。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d09577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d.png)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8.14•【文号】自然资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35号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8月14日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海陆交错区生产能力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之一,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取得积极进展,初步扭转了红树林面积急剧减少的趋势,但红树林总面积偏小、生境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区域整体保护协调不够,保护和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有序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保护现有红树林,科学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改善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全面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76f2ef6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ca.png)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琼自然资修〔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委《关于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决定》(琼发〔2019〕21号),为更好履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自然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演替规律,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目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构建用途管制有力、生态功能稳定、生态产品优质的国土安全格局,推进海南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避免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过多干预。
坚持陆海统筹,聚焦重点难点。
突出问题导向,关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重点和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推进形成陆海统筹、联动治理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新格局。
坚持科学治理,强化系统修复。
关注生态风险应对和生态质量提升,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配置保护和修复、自然和人工等措施,协同推进山上山下、地上地下、岸上岸下、上游下游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增强保护和修复效果。
红树林简介——精选推荐
![红树林简介——精选推荐](https://img.taocdn.com/s3/m/93050838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52.png)
红树林简介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朝见代特有的抬木本植中习群落,其中有高大的乔木、有矮小的灌木丛,还有草本植物。
红树林的种类繁多,但从世界范围来讲,它分为西方群系和东方群系两大类。
(我国红树林与亚洲、大洋洲和非洲东海岸的种类同属于东方系)。
据介绍,海南岛沿海的红树林有木榄、海莲、红树、秋茄树、角木果、海桑、瓶花木、银叶树、木果楝、海漆、桐花树、白骨壤等11科20多种。
红树林是一种独特的植被类型,生长在海滨潮汐沼泽地带,它们能适应海风侵袭、盐水浸泡以及缺氧底质的生活环境。
人们称红树林为“海上森林”、“海岸卫士”。
红树植物的叶子都是很厚的,比一般的陆生叶子厚很多,且叶里饱含水分。
这是与它的生活环境有关的。
红树植物多生长在海岸或河口的水下,这些地方的水含有丰富的盐类,红树植物的根吸收了这些物质后,必须通过叶子排出,需要比较厚的叶肉,所以它们的叶子很厚。
在叶子的表层有一层蜡层,是用来防止水分过度蒸发的,因为这些咸水浓度很高,不容易渗透到植物的内部。
另外,叶片中具有排盐腺,把多余的盐分排出体外(即泌盐),因此有人称它为“植物海水淡化器”。
红树植物的茎和一般陆生植物没有什么不同,只是红树植物的茎有吸收水中某些杂质的功能。
红树林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器官---------根。
红树林有发达稠密的根系,它们纵横交错,盘根错节,构成一座座海上的立体栅栏,不仅足以支撑它们那硕大的树冠,而且护卫海岸沙滩,使沿海的村镇和农田免受风浪潮汐的袭击。
它们的根除了有陆生植物生在地下的根外,还有生在地下的支柱根和呼吸根。
因为红树林生长在海岸、河口风浪较大的地方,常年风吹浪打,这些支柱根从茎的下部开始长,延伸一米的范围内才插入地下,就像种树时的支柱杆一样。
由于红树林的根被水泡着,无法与空气接触,无法呼吸,也就无法生存。
因此需要呼吸根。
一棵树的呼吸根很多,都环绕树露出水面排列着。
呼吸根的表皮有很多细小的气孔,它们与根内的气管相连,吸收氧。
红树植物的生殖方式也异于陆上植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92b959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ba.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琼府办〔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d6a16f94693daef5ef73dcf.png)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尽快将我省重点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管护经营责任落实,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财农[2004]21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在2001年我省完成的国家公益林区划的基础上,将我省国家重点益林、地方公益林重新调整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落实、管护经营责任落实、补偿资金落实,并为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条范围与内容一、区划界定范围㈠国家重点公益林。
以国家重点公益林确定的生态区位为依据,将区位范围内除“天保”工程林以外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天保”工程林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组成部份,2010年后将全部转为国家重点公益林,本次不做区划界定。
㈡地方重点公益林。
对于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范围,生态地位重要,且属于我省法规保护的森林、林地,如一些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天然林、省级(含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森林、中型水库周边的森林等应作为地方公益林,同样进行区划调查和界定。
二、区划界定内容㈠调查区划以我省2001年完成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重新确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和地方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重点公益林重新落实到山头地块。
㈡落实管护经营责任采取乡、镇林业站、单位、个人管护经营的方式,将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分片落实管护经营责任,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㈢签订现场区划界定书对调整后的国家重点公益林要签订区划界定合同。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条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划分一、江河源头:南渡江自松涛水库以上源头,以及南渡江自松涛水库以下的主要支流—龙州河源头。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9ec7b8ad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89.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琼府〔2016〕90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告琼府〔2016〕90号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包括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两部分。
依据我省生态资源特征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1535平方公里,占陆域面积33.5%,划定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8316.6平方公里,占海南岛近岸海域总面积35.1%。
在空间上基于山形水系框架,以中部山区的霸王岭、五指山、鹦哥岭、黎母山、吊罗山、尖峰岭等主要山体为核心,以松涛、大广坝、牛路岭等重要湖库为空间节点,以自然保护区廊道、主要河流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形成“一心多廊、山海相连、河湖相串”的基本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
一、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根据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特征以及主导生态服务功能的保护需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分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两个大类(以下分别简称Ⅰ类红线区和Ⅱ类红线区),包含11个功能区和23个功能亚区(详见附件1)。
其中,Ⅰ类红线区5544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5991平方公里,分别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6.1%和17.4%,概述如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4385.09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12.74%。
其中,Ⅰ类红线区2722.90平方公里,Ⅱ类红线区1662.19平方公里。
除我省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之外,主要分布在海南岛中部山区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山地常绿阔叶林以及沿海红树林、滩涂湿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地区。
(二)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
全省共划定水源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2212.35平方公里,占海南岛国土面积的6.43%。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d6a16f94693daef5ef73dcf.png)
海南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尽快将我省重点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管护经营责任落实,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财农[2004]21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在2001年我省完成的国家公益林区划的基础上,将我省国家重点益林、地方公益林重新调整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落实、管护经营责任落实、补偿资金落实,并为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条范围与内容一、区划界定范围㈠国家重点公益林。
以国家重点公益林确定的生态区位为依据,将区位范围内除“天保”工程林以外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天保”工程林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组成部份,2010年后将全部转为国家重点公益林,本次不做区划界定。
㈡地方重点公益林。
对于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范围,生态地位重要,且属于我省法规保护的森林、林地,如一些未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天然林、省级(含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森林、中型水库周边的森林等应作为地方公益林,同样进行区划调查和界定。
二、区划界定内容㈠调查区划以我省2001年完成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重新确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和地方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重点公益林重新落实到山头地块。
㈡落实管护经营责任采取乡、镇林业站、单位、个人管护经营的方式,将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分片落实管护经营责任,签订管护经营合同。
㈢签订现场区划界定书对调整后的国家重点公益林要签订区划界定合同。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条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划分一、江河源头:南渡江自松涛水库以上源头,以及南渡江自松涛水库以下的主要支流—龙州河源头。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修正)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a251d8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1e.png)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实施日期】2022.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的责任,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https://img.taocdn.com/s3/m/94ecb32b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10.png)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保护、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保护、恢复山区热带天然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发展速生丰产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20修正)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752a0ae7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42.png)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6【实施日期】202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其保护范围包括:(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二)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三)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本省沿海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者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第三条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树林保护政策
![红树林保护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ab4ae21e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87.png)
红树林保护政策
红树林保护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保护红树林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红树林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保护措施等。
2. 划定红树林保护区域:根据红树林的分布情况和生态价值,政府应当划定红树林保护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区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加强红树林科学研究与监测:政府应当加大对红树林的科学研究力度,掌握红树林的生态特征和发展态势,并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红树林的生态状况。
4. 促进生态经济发展: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红树林周边地区开展生态旅游、生态渔业等与红树林保护相适应的经济活动,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5. 加强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树林保护意义和价值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红树林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红树林保护的良好氛围。
6. 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应当加大对红树林保护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红树林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保护红树林的监督体系。
综上所述,红树林保护政策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和努力,以确保红树林的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的保护。
海南修订法案保护海岛沿岸红树林生态.doc
![海南修订法案保护海岛沿岸红树林生态.doc](https://img.taocdn.com/s3/m/211107d027284b73f24250e0.png)
海南修订法案保护海岛沿岸红树林生态
刚刚闭幕的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为海南岛沿岸的红树林全面撑起保护法网。
该规定提出,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本省有关海域使用、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林带内修建的旅游设施,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旅游设施及船只应当达到规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凡因科研、医药等需要采摘、移植、砍伐红树林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摘、移植、砍伐的,必须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
海南省是中国红树植物最丰富的地区。
据海南省林业局统计,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海南有约 1 万余公顷红树林,拥有中国第一个红树林保护区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红树植物25种;其间生存着极度濒危种的黑脸琵鹭等许多珍异鸟类。
但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全省红树林面积仅余3000多公顷,意味着过去50年海南失去60% 以上的红树林。
红树林是生长在热带、亚热带低能海岸潮间带上部,受周期性潮水浸淹,以红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生物群落。
它生长于陆地与海洋交界带的滩涂浅滩,是陆地向海洋过度的特殊生态系。
据了解,目前海南已建成9 个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计划到2015年全省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要达到17979.1 公顷,绿化海南省95% 以上的红树林宜林滩涂,形成海南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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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的红树林地,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擅自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外围建设的项目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阻碍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红树林保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按照属地管理,加强保护和管理。
确定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界碑、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林带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应当符合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参与及利益,并按照审批权限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林带内修建的旅游设施,不得影响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旅游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炸鱼、毒鱼、电鱼。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毁林挖塘、填海造地、围堤、采矿、采砂、取土及其他毁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用地。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本省有关海域使用、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涉及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对在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旅游、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上的林木可以移植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异地移植,移植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
第十七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树林分布地的环境保护,防治滩涂、湿地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因自然原因被损坏的红树林采取拯救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已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的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砍伐红树林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红树林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补种被砍伐、毁坏株数10倍的红树林树木,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红树林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九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并定期公布红树林资源状况。
第十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资源集中分布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划界立碑,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722(颁布时间)
20110901(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文号)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外围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红树林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或者保护林带界碑、保护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毁林挖塘、填海造地、围堤、采矿、采砂、取土,未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毁坏红树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占用红树林地修建旅游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依照海域使用、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二)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
(三)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四)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规定所称的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我省沿海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调解红树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
红树林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措施,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十一条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检查制度,加强对保护区内各项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保护区范围内根据保护区建设规划,科学建设管护设施。
对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资源,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订立护林公约,落实护林人员、经费和责任,组织群众护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捡拾鸟卵和雏鸟、毁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或者干扰鸟类觅食、繁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炸鱼、毒鱼、电鱼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扶持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恢复和适当扩大红树林面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红树林的保护和建设。
鼓励开展有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有保护红树林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红树林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
第三条 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旅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非法砍伐、毁坏红树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林带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或者修建简易旅游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