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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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1.寰宇租船公司诉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案[案情]原告:寰宇租船公司。

被告: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9日,原告与欧洲散运公司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散运公司的“麦里克斯”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原告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

同日,原告与星贸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原告租用“麦里克斯”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20,000吨袋装化肥至孟加拉国的赤塔根港,运费每吨19美元;百分之百运费应在签发提单时付清;湛江及北海的代理为湛江外代和北海外代,赤塔根港代理以后通知;提单将由代理严格根据大副收据签署;船舶所有人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置留损失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收到的款额为限。

同日上午0958时,在双方洽商该航次租船合同过程中,星贸公司的代理人日富公司向原告代理人NEPTUNE CARGO BROKERS INC.(内普图货物经纪公司,下称内普图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装货港、卸货港代理由租船人指定,装港代理为“外代”,原告方对此无异议。

19日,双方签订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第一号附件,一致同意第二装货港变更为中国钦州港,且代理为被告。

同日(10月19日),“麦里克斯”轮自湛江抵达广西钦州港外锚地,日富公司委托被告作为该轮在钦州港的代理,被告接受了委托,并由其工作人员梁剑竹具体办理该轮的代理业务。

21日被告向钦州港务监督代办“麦里克斯”轮的进口申请手续,23日该轮获得同意进港的核准。

27日“麦里克斯”轮靠泊装运10,500吨袋装化肥,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为广西化学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品公司)。

30日日富公司电传被告,称“船东确认授权贵司代表船长签发/释放提单”。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案例
案例1: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 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 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 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 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 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 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 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 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 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 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 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 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 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 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 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 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 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 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 险。
▪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 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 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 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 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 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 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 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 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 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 不是。1、根据《2000通则》,CIF为象 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 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分析

第四章国际租船业务甲(租船人)、乙(船东)经协议达成程租船合同,合同规定利用A轮将7万吨小麦由B港运往C港。

A轮到达C港时却发现在该港区的入口处有一座大桥,由于该轮的吊杆过高无法通过该桥,进而无法进入该港卸货。

最后,虽然借助驳船将小麦卸在C港,但双方对驳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

请问:你认为该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为什么?解析要点:学生应指出本案例主要涉及安全港问题。

因为港口为租船合同中的列明港口,除非额外说明,一般由船东负责港口的安全,因此本案所产生的额外驳船费用应该由船东承担。

第五章国际航空运输某进出口公司A依照贸易合同将货物分别交由B(海运公司)、C(空运公司)运往目的地,并分别取得B、C于6月20日签发的凭指示B/L和MAWB。

6月25日,在议付银行审理单证的同时,海运、空运的所有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后被进口商D设法提走,随后D以货物不符合同品质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 得知消息后,以B、C擅自将货物交付他人,对自己造成损失为理由,向B、C提出索赔。

请问A的索赔理由是否成立?B、C是否应对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解析要点:学生应该指出该案例反映了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不同之处。

海运提单是提货凭证,因此海运公司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案例中说明银行在正在审理单证,说明单证在议付行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不应该的,需要赔偿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而航空运单则不同,不是提货凭证,因此空运公司根据运单上收货人的名字可以将货物直接交付收货人。

因此,只有货交收货人,空运公司就没有责任。

第六章国际陆运与多式联运2005年,国内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来自美国慈善机构的捐赠物品被发现是“医疗垃圾”的事件。

这些“捐赠垃圾” 包括心脏手术包、医用套服、医用手套、敷料、纱布、胶带、垃圾桶、导管及套件、缝合线、轮椅等,其中绝大部分已过期。

甚至有1998年就过期的医用管。

部分医疗器械是重复使用的二手货,不少一次性注射器裸放在集装箱内,注射器内物质不明,且已变质,试剂、消毒膏及液体均已外流。

国际商法案例二(运输)

国际商法案例二(运输)

国际商法案例二案例一中国C公司向日本J公司出口冻蔬菜。

双方约定于11月前从烟台港发运。

C公司于10月30日将货物装载到了T运输公司的40尺冷藏箱运往码头,准备装载到当晚9时启航的集装箱船只。

由于冷藏箱出现故障,船方临时进行修理。

由于无法排除故障,11月1日早晨,货物被重新装卸到另一冷藏箱,装运上船。

开船时间因此而推迟到11月1日下午1时。

由于预报日本海有台风,船只又在锚地停留了2天。

C公司同J公司约定的提单签发时间是11月之前,所以,为了能够顺利结汇,C公司出具保函,请求T公司将提单日期签发为10月30日。

[问题]1、在这种情况下,T公司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C公司和J公司都出具保函同意将提单日期倒签一天,T公司是否可以签发日期为10月30日的提单?案例二中国C公司向德国G公司出口红茶。

C公司委托O远洋运输公司天津分公司运输,货物一共装载了两个20尺的干货集装箱,装箱地点是C公司的仓库。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G公司持清洁提单正本提单将货物提出,托运到自己的仓库开箱卸货时,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的红茶已经串味污染,完全失去了出售价值。

经检查,发现是由于这个集装箱在上一个航程中被用于运输精萘。

德国G公司于是向O运输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O运输公司认为,装箱地点是在C公司的仓库,并且装箱工作也是由C公司的员工完成的,派遣去的监督装箱的工作人员也不是自己公司的人员,而是天津港港站的工作人员,实际上运输集装箱的拖车也是天津港直接派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对于当时集装箱的情况根本不清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G公司应当如何处理?2、O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三“Hoyanger”轮货物“将一批苹果从布宜诺斯艾利斯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处于毁损状态。

货方认为,货损是由于货箱堆装的间隔不充足也不统一,影响了冷藏舱内的冷气流通,因而导致货损,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船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堆存及冷藏均依适当程序和标准办理,舱内冷气流通也充足,到货情况不佳属于苹果在装船时过熟所致。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例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导致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份损失。

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

先后花了 10 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 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 美元。

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份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安全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 船底划破,导致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份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份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安全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先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赋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 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 货物被烧毁;②600 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份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分析: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份损失的问题,部份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定期租船案例

定期租船案例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该轮享有经营、使用权,出租 人应提供完好船舶,负责船员管理并按承租方要求进 行作业,在各方面给与配合;“清风”号轮在租赁期
间若发生海损事故,均按船舶保险条款处理;因承租 方指挥不当、违章经营而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由承
租方代办,按货物保险条款处理,在生产中发生的商 务事故和海损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由承租方代办,按 货物保险条款处理;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的事故, 凡涉及货轮财产损失,按船舶保险条款处理。
疑问:就货物运输特征而言,B享有对“清风”号轮的生 产经营权、使用指挥权,除非A提供的船舶不适航、船 员不适任,否则没有理由要求A对其货物运输中出现的 海损事故承担责任。那为什么A应承担责任呢?
关键词:期租合同
疑问:保险怎么没起作用? 关键词:保险条款
启示:
1、租赁双方权责要明确 2、明确货物保险条款,正确投保,以防事故发生时可以减
租船合同纠纷案
目录
案例概述 知识点剖析 案例引出的问题 启示
租船合同纠纷案
2012年7月,杭州某海运公司A与福建某外贸集 团B签订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A海运公 司将“清风”号货轮租给B外贸集团从事运输经营, 并负责配备船员29名;租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 2014年3月31日止;月租金15万元;海运公司A除 承担“清风”号轮船员工工资、劳保福利及常规修理 费外,其他一切在经营中发生的费用都由承租方B负 担在租期内出租人A负责维修保养,承租方应保证维 修期间。
疑问:B在承租期间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吗?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 使用,通常不需借助出租人的行为或劳务来完成, 而期租合同却必须通过出租人提供的船员劳务才 有可能实现对租赁船舶的经营使用。期租合同的 承租人虽应承担经营风险,但若经营中发生的事 故是由出租人未能安全提供劳务引起,承租人无 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运输案例分析

货物的运输案例分析

第四章货物的交付(装运)案例讨论一、班轮运输案例[案例1]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

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

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

②有风险造成。

③由卖方负责。

[案例2]2007年3月20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

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月3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

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答:上述提单会被接受。

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4月3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

”尽管船方已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案例3]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而导致的。

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承担责任。

因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

二、租船运输案例[案例4]上海C公司按FOB条件向美国D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船日期为8月份,后因C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

美方D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讨论:美方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美方D公司的做法正确。

因为在FOB条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租船运输经典案例以及详细分析

青岛正和航务公司诉莱阳市对外贸易公司滞期费纠纷案[案情]1995年10月 4日,原告作为船东与被告签订了 M.V "SHONG CHON GANG"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

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及滞期损失。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1)滞期费损失:①在装货港,原告于1995年10月17日16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18日8时起计算至27 B7时装货完毕,共用8.96天,除去22日星期天和规定用时5.86 天,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

②在卸货港,原告于1995年11月 26日15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27日 8时起计算至 12月 21日 6时30分卸货完毕,共用 23.94天,除去 12月3日、10日、17日三个星期天和规定用时7.81天,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

(2)滞期损失:①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自1995年 11月 6日 11时20分至 1995年 11月 8日 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②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 11月 14日 6时30分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③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开始卸货,延滞时间 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 73 ,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只是一个水路运输企业,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不具备作为转租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为无效合同,索赔滞期费不受法律保护。

2010年国际货代案例分析之租船纠纷案

2010年国际货代案例分析之租船纠纷案

- 原告:甲公司(原名⾈⼭市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有限公司 当事⼈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9⽉29⽇,原告前⾝XX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过传真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浙⾈油3068”轮承运滑油1000吨由葫芦岛⾄江阴港,运费每吨⼈民币110元,于装船后三⽇内付清。

装船期限为48⼩时,卸船期限为72⼩时,滞期费为每天⼈民币2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派适航的“浙⾈油3068”轮去葫芦岛。

10⽉7⽇该轮装油完毕,所装的油码头实磅数为1001.46吨,船⽅计量数为1009.55吨,并由货主扬名⽯化⼚代表与船⽅办理了交接⼿续。

10⽉10⽇该轮抵达江阴港,并于14⽇全部油卸毕。

卸油数量经扬名⽯化⼚代表与船⽅共同测量为1006.184吨,装、卸油数量相差在3‰范围内,属正常误差。

该航次实际滞期4天,由扬名⽯化⼚出具滞期证明证实。

运输结束后,除已付的⼈民币15000元外,被告未及时⽀付余下的运费。

10⽉17⽇,原告向被告催讨该笔运费时,被告以扬名⽯化⼚未⽀付为由委托原告到该⼚进⾏结算,但扬名⽯化⼚以承运的油数量和质量有异议为由拒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船次租船合同第6条明确约定油的数量和质量由承租⼈负责。

原告依约履⾏合同义务后,被告理应⽀付约定的运费。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拖⽋的运费⼈民币95000元及约定的每⽇5‰滞纳⾦⼈民币57000元(暂计算到2001年2⽉11⽇⽌)、滞期费⼈民币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船次租船合同”载明的出租⼈是“浙⾈油3068”轮船东,但记载的却是“浙⾈油3056”轮船舶资料。

原告当庭提供的“浙⾈油3068”轮的船舶资料显⽰,空载排⽔量为948.60吨,满载排⽔量为1522.10吨,由此得出该轮实际载重为573.40吨,⽽不是原告所称的1000吨。

原告故意隐瞒承租船舶和船舶载重实际情况,使被告产⽣重⼤误解。

第⼆,原告“不能保证船舱不漏”的讲法,⾜以证明原告没有履⾏法定义务即调派适航和适载船舶。

第四讲 租船运输

第四讲  租船运输

PART Ⅱ 航次租船合同
5、金康合同格式的主要内容 (1)陈述;(2)预备航次;(3)货物;(4) 装卸港口;(5)装卸费用;(6)装卸时间; (7)滞期费和速遣费;(8)绕航条款;(9) 运费支付条款;(10)留置条款;(11)提单 条款;(12)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13) 税和费用条款;(14)代理和佣金条款;(15) 罢工条款;(16)战争条款;(17)冰冻条款; (18)法律与仲裁条款
PART Ⅰ 租船运输概述
3、租船方式
租船方式
航次租船 定期租船 光船租船 包运租船
单程航次、往返航次、 连续单程航次、连续往返航次
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净租船)是海洋运输中的一种特殊的 租船方式,是指租船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船舶的 一种租船形式。它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 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 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船东除收取 租金外不负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费用。在租赁 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租金按时间计算。对于承租人而言,由于雇佣和管 理船员工作复杂,所以通常不愿采取这种租船方式, 租船市场上很少采用。但有些承租人目的是为了在 租期满后能够拥有船舶 ,而采用光船租购。
PART Ⅲ 定期租船合同
1、概念。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 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 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 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在这个期限内,承租 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运输货物;也可以用以 从事班轮运输,以补充暂时的运力不足;还可以以航次租 船方式承揽第三者的货物,以取得运费收入。当然,承租 人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谋取租金差额的收益。 关于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 要洽商而定。

租船业务实例及其分析

租船业务实例及其分析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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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SUMMARY
租船业务实例及其分 析
目录
CONTENTS
• 租船业务概述 • 租船业务实例 • 租船业务分析 • 租船业务策略建议 • 结论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1
租船业务概述
租船业务定义
租船业务定义
03
租船企业应关注国际航运市场的动态和趋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业务布局。 同时,应加强与国际航运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规则的制定和 修订,推动租船业务的国际化和标准化发展。
REPORT
THANKS
感谢观看
CATA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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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SUMMAR Y
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租期在一年 以内的船舶租赁服务,通 常用于临时航线、临时货 主的运输服务。
光船租赁
光船租赁是指只租赁船舶 本身而不包括船员和船舶 运营管理的船舶租赁服务。
租船业务市场现状
01 02
市场发展状况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租船业务市场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同 时,由于环保法规的加强和燃油价格的波动,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成为 租船业务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
租船业务是物流和运输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货物的跨 国运输和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 的加速,租船业务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发展前景广阔。
租船业务能够提供灵活、高效和经济的运输解决方案,尤其 适用于大宗货物和特殊货物的运输。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和 新兴市场的崛起,租船业务有望在未来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素而定。
人力成本

航次租船合同的案例

航次租船合同的案例

航次租船合同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船东甲和货主乙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

船东甲有一艘名为“幸运号”的货船,货主乙有一批电子产品需要从上海运往洛杉矶。

合同里规定了很多条款,像装货港的可用装货日期是5月1日到5月5日,卸货港的卸货时间总共是3个工作日,运费是按照每吨货物50美元计算,而且船东要提供适航的船舶。

二、装货环节出状况。

到了5月1日,货主乙把货物都拉到了上海的码头,准备装船。

可是呢,船东甲这边却出了岔子。

原来“幸运号”在来上海的途中,发动机有点小故障,虽然船员紧急维修了一下,但还是比预定时间晚了两天才到达装货港。

这可把货主乙急坏了,因为他的电子产品有些是要赶着在洛杉矶参加一个大型展销会的,如果晚到了,可能就错过商机了。

货主乙就很生气地对船东甲说:“你看你这船,说好的时间来装货,现在晚了,我这货物要是因为这个赶不上展销会,损失你得赔啊。

”船东甲也觉得有点不好意思,但是他说:“这是意外情况嘛,我们已经尽力修船了。

”三、卸货时的风波。

好不容易“幸运号”装上货物出发了,一路还算顺利地到达了洛杉矶。

可是在卸货的时候又出问题了。

按照合同规定卸货时间是3个工作日。

但是卸货港那边的码头工人突然闹罢工,导致卸货无法正常进行。

这一罢工就持续了5天,等罢工结束后才开始卸货。

这时候船东甲不干了,他觉得因为卸货港的问题导致他的船在港口多停留了这么久,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像船舶的滞期费之类的。

他就对货主乙说:“你看,本来3个工作日就能卸完货的,现在因为罢工多耽误了这么久,这个滞期费得你出。

”货主乙也觉得冤枉啊,他说:“这又不是我的错,是码头工人罢工,我怎么能负责这个滞期费呢?”四、纠纷解决。

于是船东甲和货主乙就因为装货延迟和卸货滞期费的问题产生了纠纷。

他们先试着自己协商,可是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谁也不肯让步。

没办法,他们就只能按照合同里约定的仲裁条款,把这个事情交给了一个国际仲裁机构。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仔细审查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各项条款,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海上货运案例

海上货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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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答案
• 2、 收货人该如何办?为什么? • 收货人应当向货运站提赔,要求货运站赔偿其损失。 其理由:“是装箱过失所致”。 ①仓库收据的出具 表明货运站已收到货主的货物;②仓库收据的出具表 明货运站对收到的货开始承担责任;③货运站在卸车 记录上签收,表明双方交接责任已明确转移;④装箱 单出具则表明皮鞋已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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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 答:投保责任险 ;在提单上作批注或货主保函换 取清洁提单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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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 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 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 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 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 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 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 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 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 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 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 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问: • (1)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 • (2)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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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答案
• (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 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 船舷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 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 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租船案例

租船案例

例如1:船舶在一次靠泊和移泊后,由于让挡由港方安排,临时把船拉开,事后又拉回到原泊位,租方以并未移到第三个泊位为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

例如2,在曼谷装矿,由于水尺的原因移到锚地续装,由于此时该船旁边有另一条装槽片的船,因风向吹到该船上被迫移泊,租家又以种种理由拒付第二次移泊费用。

案例1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SKPPERN”轮一案租约中规定:受载期为199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如果船舶抵达装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时间起算10日内无货,原告(船东)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租人)应付运费总数的80%作为损失赔偿金。

船于7月23日到达装港并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未能提供货物,原告于8月9日通知解除租约,并于当日10: 30撤船离开装港。

案例1大连海事法院认为:租船合同约定自受载期内的日期起算10内无货,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双方对解除合同期的起算时间的意思表示虽不明确,但将受载期的最后一日作为解除合同的起算时间,当属合理。

因此,原告1994年8月9日当地时间10: 30撤船,已超过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原告提前撤船的违约事实并不存在。

讨论船东撤船时间合理吗?船东若违约,能否要求承租人索赔?对比案例2 英国的The “Madeleine”一案租约规定:如果5月2日不能交船,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还有一个分开的条款讲必须在上午9时至下午6时之间交船并要适于装货,后来双方协议延长解约日到5月10日。

结果在5月10日港口当局要求船舶熏舱,直到当日下午6时才完成。

法院陈述了四点意见:(1)依解除条款交船应在下午6时以前;(2)船舶到6时以前应适货;(3)承租人在5月10日早上8时解约是无效的;(4)而下午8: 48解约是有效的。

案例1 分析结论应该从7月31日午夜开始起算解约期,直至8月9日午夜,从8月10凌晨零时起船东可以解约。

在该案中虽然船东违约,但承租人并没有损失,而船东可以依据承租人未提供货物作为独立的诉因请求损害赔偿。

船舶租用合同案例分析

船舶租用合同案例分析

船舶租用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个船舶租用合同。

甲公司呢,是租船的,想用来运输一批超级重要的货物,就那种要是运不到目的地,可能好多人都要哭天抢地的货物。

乙公司呢,就是出租船的,他们家那船看着还挺结实的。

合同里写得挺明白,租船的期限是从啥时候开始到啥时候结束,然后租金咋算,还有船得保持在一个啥样的适航状态。

这适航状态就很关键啦,就好比你租个房子,那房子最起码得能住人吧,船也得能安全地在海上航行啊。

二、出现的问题。

1. 船舶适航问题。

结果呢,这甲公司刚把货物装上船,准备启航的时候,发现这船有点不对劲。

船的发动机老是咔咔响,就像一个老爷爷咳嗽似的,而且船的一些安全设备好像也不太灵光。

甲公司就不乐意了,说:“你这船可不符合适航条件啊,这要是在海上出了事儿,我的货物可就全完了。

”乙公司呢,却觉得这都是小问题,不影响航行。

2. 租金支付争议。

还有啊,在租金支付这一块也出岔子了。

合同里写的是每个月的月初支付租金。

甲公司有一次因为自己公司财务那边出了点小乱子,晚了几天付租金。

乙公司就炸毛了,说:“你这是违约啊,按照合同,我可以把船收回来。

”甲公司觉得自己也挺冤的,就晚了几天,又不是不付了。

三、分析与解决。

1. 船舶适航。

从法律角度来讲,船舶适航可是出租方的一个重要义务。

就像你去餐厅吃饭,餐厅得保证它的食物是安全卫生的一样。

在这个案例里,乙公司说那些问题是小问题可不行。

法院一般会看这些问题是不是真的会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货物的运输。

要是这些问题确实可能带来风险,那乙公司就是违约了。

最后呢,乙公司没办法,只能赶紧把船修好了,让甲公司满意了再启航。

2. 租金支付。

甲公司晚付租金虽然有自己的苦衷,但是按照合同来说,确实是违约了。

不过呢,乙公司直接说要把船收回来可能也有点太狠了。

法院会考虑甲公司晚付租金的天数、对乙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在这个案例里,因为甲公司晚付的天数不是很长,而且也积极和乙公司沟通解释了情况,最后双方协商了一下。

租船案例

租船案例
——大连碧海船务公司诉香港明晖航运公 司、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案
案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992年9月28日,被告香港明晖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明晖)与大连碧海山庄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碧海旅游公司) 订立了租船协议书,约定租用“安海”轮(以下简称A 轮),租期一年,租金每天5000美元。按交船日每月支付 租金,合同签字生效。 A轮属被告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远洋)所有。 1992年11月4日天津远洋将A轮交付碧海旅游公司使用,碧 海旅游公司将租金直接交付天津远洋,并向香港明晖支付 佣金。1992年12月29日,碧海旅游公司向天津远洋交付11 月租金74.1万元人民币,1993年2月8日支付12月的租金 85.5万元人民币。1993年1月7日,A轮承运3万吨水泥从烟 台到达广州黄埔港桂山锚地。同年3月3日,A轮靠泊卸货。
A轮待泊期间,天津远洋多次发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要 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碧海旅游公司未付。1993年3月 6日,天津远洋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催付租金和油款, 并告知,不付款将撤船。1993年3月11日,天津远洋传 真通知碧海旅游公司交付拖欠的租金及加油款,否则 将在该次航次卸毕货物最后一次海上引水离船后撤船。 1993年3月12日,A轮卸货完毕,天津远洋在黄埔港将A 轮撤回。 碧海旅游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993年1月将其业务 分离出来,于1993年4月13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为大连 碧海船务公司(以下简称碧海船务公司),为企业法 人。原碧海旅游公司发生的有关货运、租船等业务的 债权债务,由大连碧海船务公司承接。
1995年3月8日,碧海船务公司以天津远洋单方撤船违约 造成其损失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除前述情况外, 法院还认定如下事实:天津市航运公司将阿轮租给其他公 司运煤。由于天津远洋撤船,致使碧海船务公司无法履行 与天津市航运公司的合同,碧海船务公司另租船代替阿轮 给天津市航运公司。按碧海船务公司与香港明晖签订的租 船合同及碧海船务公司与天津市航运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 均能履行计划,碧海船务公司可从转租合同中获日租金差 价4.5万元人民币.扣除营运成本及港口使用费等,碧海船 务公司的转租期得利益为7571375元人民币。

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租船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公司想要租一艘船来运输一批货物,于是就和乙船东签了个租船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这船得在5月1号到达指定港口装货,然后按照规定的航线把货运到目的地。

二、出现的问题。

1. 船期延误。

结果呢,这乙船东的船在5月5号才晃晃悠悠地到达装货港。

甲公司就急眼了,为啥呢?因为甲公司和收货方都已经安排好了一切,就等着这批货按时到呢。

这一延误,甲公司可能得赔收货方一大笔钱,而且自己的商业信誉也可能受到影响。

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5点见面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你朋友7点才来,电影都开始一半了,多糟心啊!2. 船舶适航性问题。

更气人的是,甲公司的人上船一看,发现这船有点破破烂烂的。

有些设备看起来就不太灵光,这就涉及到船舶适航性的问题了。

就好像你租了一辆车,结果发现车的刹车有点毛病,这不是拿生命开玩笑嘛。

在海上,船舶适航可是相当重要的,如果在航行途中因为船舶本身的问题出了啥事故,那货物可就全泡汤了。

三、合同条款的分析。

1. 关于船期的条款。

租船合同里规定了船期,这就是个很关键的条款。

乙船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装货港,这就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按照正常的逻辑,甲公司就有权利要求乙船东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说,甲公司因为船期延误遭受的经济损失,像额外支付给收货方的赔偿金,乙船东得给补上。

这就好比你和商家签了合同,商家没按时交货,那他就得为你的损失负责。

2. 船舶适航条款。

合同里肯定也会涉及到船舶适航的条款。

乙船东提供的船有适航性问题,这也是违反合同的。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船东对船舶进行维修,确保适航性,或者直接解除合同,找别的船来运货,同时要求乙船东赔偿因为这个事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这就像是你租房子,结果发现房子有安全隐患,你可以要求房东修好,要是房东修不好,你就有权利不租了,还能让房东赔偿你找房子过程中的损失呢。

四、解决办法。

1. 协商解决。

甲公司和乙船东可以先坐下来好好谈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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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正和航务公司诉莱阳市对外贸易公司
滞期费纠纷案
[案情]
1995年10月 4日,原告作为船东与被告签订了 M.V "SHONG CHON GANG"轮自中国龙口港到孟加拉MONGLA港的航次租船合同,承运7028吨袋装水泥。

在该航次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滞期费及滞期损失。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
(1)滞期费损失:
①在装货港,原告于1995年10月17日16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18日8时起计算至27 B7时装货完毕,共用8.96天,除去22日星期天和规定用时5.86 天,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

②在卸货港,原告于1995年11月 26日15时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依
合同规定装卸时间从27日 8时起计算至 12月 21日 6时30分卸货完毕,共
用 23.94天,除去 12月3日、10日、17日三个星期天和规定用时7.81天,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

(2)滞期损失:
①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
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该轮
自1995年 11月 6日 11时20分至 1995年 11月 8日 10时停在新加坡等运费,用去2.06天。

②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
条规定,原告停船等运费,自 11月 14日 6时30分起至21日13时收到运
费止,用去7.27天。

③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在1995年11月22日11时15分到达锚地后拖延至11月26日20时30分才
开始卸货,延滞时间 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 73 ,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
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只是一个水路运输企业,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不具备作为转租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为无效合同,索赔滞期费不受法律保护。

即使合同有效,原告索赔亦系不合理:
(1)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
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 23日 12时至 20时下雨,这八小时不应记入装
卸时间。

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 FAIR- WAY浮标停船系等潮水而非等运费,且被告已于11 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口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
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案情分析:
原告起诉与被告辩诉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
(1)滞期费损失:①装港滞期时间为2.1天②卸港滞期时间为13.13天。

(2)滞期损失:①据合同第11条规定,如被告在船到新加坡之前仍未付清全部运费,则原告有权停船,所有时间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由于被告违约未付清运费,轮船停在新加坡,用去2.06天。

②在卸港FAIR-WAY浮标,同样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第11条规定,原告停船至11月21日收到运费止用去7.27天。

③进入卸港锚地后.因被告提出要求更换船代,致使船延滞卸货,延滞时间 4.34天,应按船方损失计算。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滞期费等损失 73680美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依“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原则,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额增至86788美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索赔滞期费的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1)合同中约定“WWD SHEX UU”条款,星期六和下雨天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在我国,星期六和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日;在龙口港,10月23日12时至20 时下雨,这8小时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以上两项共扣除4.33天滞期时间。

(2)原告船在新加坡加油时间,不应作为等待支付运费的延滞时间。

(3)原告船舶在卸港FAIR— WAY浮标停船等潮水而非运费,且被告已于11月17日付清全部运费,原告无理由继续停船。

(4)11月29日卸下40000吨货后,原告以索要滞期费为由停卸所造成损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5)合同中约定“两港代理由船东指定”,在卸港因更换船代争议所造
成的延滞损失与被告无关。

讨论的问题:
1. 合同中约定了“WWD SHEX UU”条款,是否扣除星期六?
2.合同未约定滞期费计算方式,应如何认定?
3.合同中约定“两港代理由船东指定”,更换船代的争议该如何处理?
4. 在新加坡停船和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等运费的时间损失,被告是否
应承担?
5.在卸货港卸货时,由于原告索要滞期费而停卸货物所造成的损失,被告
是否承担?
6.被告称11月17日已付清运费,而原告停船至11月21日才收到运费,
这中间的时间损失由谁承担?
问题分析:
1.合同中约定了“WWD SHEX UU”条款,是否扣除星期六?
合同中约定的“晴天工作日,星期天、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WWD SHEX UU)”条款,依国际航运界的通常理解,节假日一般不包括星期六,但在中国,星期六是法定休息日,那么合同中应订明“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予以强调,即SSHEX,而SHEX的缩语是不能必然的排除星期六,所以星期
六不应扣除,下雨天除外。

2.合同未约定滞期费计算方式,应如何认定?
对于滞期费的计算方法,有“一旦滞期,永远滞期”及“滞期时间非连
续使用”两种,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哪一种术语进行计算的,通常解释是
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方法计算;
在合同载明选用“1993年规则”时,则无需订明“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术语,其规定的滞期费含义已经表明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3.合同中约定“两港代理由船东指定”,更换船代的争议该如何处理?
船舶抵卸货港港外锚地后,由于船舶代理的争议致使船舶迟延进港,依
照租船合同“两港代理由船东指定”的约定,原告有根据当时情形合理安排或
更换代理的合同义务,所以由此造成船舶延滞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而是由原
告自己承担。

4.在新加坡停船和卸港FAIR-WAY浮标停船等运费的时间损失,被告是否
应承担?
被告应承担根据合同11条,被告未付清运费,违约在先,无论原告是
否利用该时间加油或等潮水或因其他原因,均应依合同规定按滞期费标准计算
损失。

所以被告应该承担
5.在卸货港卸货时,由于原告索要滞期费而停卸货物所造成的损失,被告
是否承担?
关于因原告滞期费索要造成的损失,由于合同没有做相关规定,也没有
相关的法律作依据,所以原告要求不合理,被告不应承担。

6.被告称11月17日已付清运费,而原告停船至11月21日才收到运费,这中间的时间损失由谁承担?
关于运费支付以承租人支付时间为准还是出租人收到时间为准,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一般按照出租人收到时间为准,时间损失由承租人即被告承担。

对承租人的建议:
1.在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条款中装卸日的选择,承租人需弄清几种装卸日的规定和含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装卸日,尽量争取约定“WWD.SSHEX. UU”术语
2.关于滞期费的计算方式,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合同一般不要选用“1993年规则”。

尽量争取约定“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术语。

3.在运费支付条款中,尽量争取约定“运费到付”条款或者可约定先支付部分运费。

同时在合同中需明确运费支付是以由承租人支付时间为准还是出租人收到时间为准,以避免由此造成的纠纷
4.对于滞期费速遣费的支付时间、方式等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由此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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