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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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针对⼀些特殊的罪名,此时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也是较为特殊的。

就拿职务侵占罪来说吧,此罪的犯罪主体是怎么要求的呢?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怎么确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百七⼗⼀条第⼀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且是⾮国家⼯作⼈员,因⽽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①⾮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国家⼯作⼈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职⼯利⽤职务之便⾮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定的⼯作,可以利⽤职务之便或⼯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作⼈员利⽤⼯作之便⾮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作⼈员⾝份的⼀般职员和⼯⼈,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和临时⼯,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没有确⽴劳动关系的从业⼈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正确区分“国家⼯作⼈员”和“⾮国家⼯作⼈员”《刑法》第⼆百七⼗⼀条第⼆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以贪污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员”与“国家⼯作⼈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者各⾃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三是规范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

下面将就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国有财产的行为。

因此,要认定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国有财产。

其次,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立案条件才能立案侦查。

主要包括,一是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线索;二是有具体的被告人;三是有犯罪事实和证据;四是符合法定的追诉时效。

再次,规范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

在侦查职务侵占罪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

具体包括,一是要有证人证言或者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二是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三是要有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四是要有相关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五是要有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职务侵占行为的证据。

综上所述,上海市公安局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明确了构成要件、立案
条件和证据要求,为侦查机关依法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前面有一期我们讲到了薅公司羊毛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那具体哪些人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呢?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看似简单,实际上认定起来并不那么容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包含着被害单位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性质的认定,行为人与被害单位的关系即是否属于单位员工的认定,以及犯罪对象“本单位财物”中的“本单位”的认定;主体问题还与是否具备“职务便利”问题紧密相关。

可以说,主体认定问题,几乎占了职务侵占罪认定难题的近半。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十个问题,直观感受一下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困境。

1.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仅以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显然是不合适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行为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具有身份隶属关系,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行为人,行为人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行为人从事的是否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行为人是否需要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等。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在涉案单位工作,也能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相反,即便行为人与涉案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开展业务活动,而实质上却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好认定行为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参考案例(2018)川0112刑初104号。

2.劳动合同到期,还符合本罪主体构成要件吗?一般而言,员工离职后,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本单位工作人员,自然也就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但是,如果员工的犯罪行为虽发生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但案发时该员工仍在实际行使对单位财物的管理职权,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浅析职务侵占罪

浅析职务侵占罪

认 为 , 有 性 质 的 单 位 的 财 物 同样 可 以成 为 本 罪 的对 象 。理 由 国 是 : 国 刑 法 并 未 将 职 务 侵 占罪 中 的“ 司 、 业 或 者 他 单位 ” 我 公 企 限定 为 非 国有 公 司 、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 果 不 加 考 虑 地 将 职 企 如 务 侵 占罪 中 的单 位 限 定 为非 国有 公 司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 则
经 济 与 法
浅析 职 务 侵 占罪
彭佳 峰
( 东省 揭 阳监 狱 , 东 广 广 揭阳 555 ) 15 7
【 摘
要】 文章较 为详尽 的论述 了我 国职务侵 占罪的渊 源、 概念 、 构成特征及 司法认定 , 具体分析 了职务侵 占罪 与侵 占罪、 用 挪
资金罪 、 污罪、 贪 诈骗 罪、 盗窃罪之 间的 区别。重点就职务侵 占罪的构成特征及在 司法 实践 中的认定谈 了 自己的观 点。 【 关键 词】 职务侵 占罪; 占罪; 侵 职务便利 ; 侵吞
即二者 都是 具有 一定管理性 的事务 。对 新罪名 , 将犯 罪主体 范 围由原来该 《 决定》 定的公 司、 规 企业 人 无可 否认 的相 同之处 ,
员 扩 展 到 各 种 单 位 的 人 员 ; 该 条 第 2款 明确 了 国有单 位 中 从 职 务 侵 占 罪 中 的 务 “ 须 具 有 管 理 性 , 述 持 肯 定 说 的 学 者 在 职 必 上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国有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单 位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也 是 承 认 甚 至 明确 要 求 的 。 因此 , 者 之 间 的 本 质 区 别 也 就 绝 及 二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侵 占单 位 财 物 的 , 贪 污 罪 定 罪 处 罚 ; 在 不 是 体现 在 前 者 可 以包 括 劳 务 、 者不 包括 劳 务 上 ( 则 , 限 以 而 后 否 将

论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论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论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权力或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具有职务、占有他人财物、侵占目的和数额巨大。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需要考虑职务行为是否具有侵占性质。

职务侵占罪的危害性在于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需与其他侵占罪进行区分。

法律应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规范职务行为,防范罪行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对职务侵占罪的理解和打击,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要件、界定、危害性、区别、法律适用、打击、规范职务行为、社会公平正义。

1. 引言1.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侵吞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财产利益,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职务;二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侵占行为;三是行为人必须有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

只有具备了这三个要素,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以认定,确保不对正当行为进行冤枉,同时对侵占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

1.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担任的职务或职权地位,以获取不当利益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在职务侵占罪中,犯罪分子通过其所担任的职务或职权,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将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实施其他侵占行为。

这种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公共机构或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在职务侵占罪中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外,也体现了职务人员对职责的背离和滥用。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认定和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的意图。

(二)行为人不仅要有通过自己犯罪行为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还要具备通过犯罪嫌疑人使得他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意图。

(三)他人财物是指他人占有的财物。

三、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

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汇总一、概述柏浪涛分则是一个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款,其规定了在经济活动中所犯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是审判和裁决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对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进行汇总和分析。

二、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1. 职务侵占罪柏浪涛分则中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或财务权限的职务;(2)滥用职权,使公司或单位的财产损失或遭受侵害;(3)涉及的财产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职务侵占罪=行为人职务+滥用职权+损失或侵害+财产金额。

2. 挪用公款罪柏浪涛分则中针对挪用公款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1)行为人以个人名义或虚构的名义挪用公款;(2)挪用行为造成国家或集体经济损失;(3)涉及的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挪用公款罪=个人名义挪用+国家或集体损失+挪用金额。

3. 诈骗罪在柏浪涛分则中,对诈骗罪也有详细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事实、隐藏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被骗者因被骗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3)造成的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被骗者损失+诈骗金额。

4. 贪污罪柏浪涛分则中贪污罪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一般包括:(1)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行为造成了国家或单位利益的损失;(3)涉及的贪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

公式:贪污罪=利用职权+国家或单位损失+贪污金额。

三、结论柏浪涛分则中常考的罪名行为结构和公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了解和掌握这些罪名的结构和公式,有助于法官和律师在审判和辩护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实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柏浪涛分则中的罪名行为结构和相应的公式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但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和争议。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企业应加强对 员工的法律法 规宣传和教育, 提高员工的法 律意识和道德 素养,预防职 务侵占行为的
发生。
企业应建立举 报机制,鼓励 员工积极举报 职务侵占行为, 及时发现和惩 治违法行为。
企业应与政府、 行业协会等合 作,共同推动 行业自律和规 范发展,减少 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Fra bibliotek汇报人:
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实行职务分离,明确职责权限 强化内部审计,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内部审计: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可能存在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侵占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 德水平 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数额较大:侵占的 财产必须达到数额 较大的标准,具体 数额根据不同情况 而定
案例概述:简述案例背景、涉案 人员和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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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分析涉案人 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处罚结果:涉案人员的判决结果 和处罚措施
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 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法行为。 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自我约束力。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侵害的财产本身的价值损 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被侵害的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损失。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单独承担,也可以是由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上海最高院制定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以便明确判定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相应的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权力、职务地位、职务关系等方面的便利,实施非法行为。

3.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指侵占或者索取的财物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且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占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侵占财物的数量和价值越大,判决的刑期就越长。

侵占公共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比侵占他人财物的数量和价值更为严重。

2. 侵占财物的性质:侵占财物的性质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侵占的财物如果是国家重要的资源或者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判决的刑期就会更长。

3. 侵占财物的方式:侵占财物的方式也会影响判决的刑期。

如果侵占财物的方式特别狡猾、手段特别残忍,判决的刑期也会更长。

4. 侵占财物的后果:侵占财物的后果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占财物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判决的刑期就会更长。

5. 侵占者的主观恶性:侵占者的主观恶性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占者的主观恶性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判决的刑期也会更长。

三、职务侵占罪的惩罚措施职务侵占罪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2. 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辞职、撤职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治安处罚:依法给予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治安处罚。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等据为己有的罪行。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两方面进行详细地探讨。

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如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其中,第一点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即职务侵占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二点明确了犯罪的手段,即利用职务之便。

第三点明确了犯罪的客体,即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针对职务侵占罪,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加强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员,以及与该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人员等,但不包括个人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

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指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

这些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位的财务、物资和资料等重要的资源,其合法使用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利,将这些客体据为己有,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职务人员在完成这个行为时,明知自己所占有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而且主观上也明确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仍然恶意侵占。

如果行为是无意或疏忽造成的,就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数额很小怎么办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数额很小怎么办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数额很小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贪污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小的情形。

当遇到数额较小的职务侵占罪时,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理。

一、罪责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数额较大的,应依照贪污罪的规定或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数额较小的,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刑法对于数额较小的标准并未明确定义,一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认为,数额较小是指数额较小且案情较轻的情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确定刑事立案阶段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酌定。

二、数额判断的相关要素在认定数额较小的职务侵占罪时,需要判断的要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占数额:侵占数额是指被侵占的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价值,可以是货币、财物或其他显有价值的东西,对于数额的判断可能存在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

2.个人利益:侵占行为的目的是个人获取利益,如果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行贿、受贿等),那么罪责认定可能会更加严重。

3.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占行为将涉嫌其他犯罪。

三、案例判例参考在实践中,可以参考一些案例和判例进行数额判断。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提及的案例,被告人侵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的财物,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一般认定为数额较小。

此外,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数额判断。

例如,如果被告人的侵占行为属于数额较小,但是他人利用侵占行为进一步犯罪,影响恶劣,法院可能会对罪责进行认定调整。

总之,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小的情况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侵占数额、个人利益、犯罪主体身份、行为影响等。

同时,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判例来作出判断。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法条释义:一、概念和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析

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析

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析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析作者 : 发布日期:(2010-09-07)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析陈宇华王秀梅摘要:我国刑法第271条第一款对职务侵占罪作了明确规定,指出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时仍会遇到很多疑难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拟围绕犯罪主体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行为的方式等几个方面对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中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研析,以明确该罪的认定要点及厘清该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主体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共同犯罪一、认定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若干问题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罪主体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这些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应以贪污罪认定。

因此,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体应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除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有关企业法律法规登记设立的非公司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但对于何谓“其他单位”,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

一是“其他单位”是否必须符合法人的条件。

多数人认为单位并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如其中有人认为具有独立财产的组织均属单位的概念,既与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无关,也与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无关[①];还有人认为如果要求单位必须是法人,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处理,法律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非法人单位的合法财产权[②]。

上海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市和武汉市的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行为必须在担任职务期间发生;
(三)侵占的财物必须是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二、立案标准
1. 上海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未达到10万元,但情节严重;
(3) 有多起职务侵占罪行为,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 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2)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未达到5万元,但情节严重;
(3) 有多起职务侵占罪行为,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

三、结论
上海市、武汉市的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相对较高,旨在加强对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和单位财物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作为公职人员,必须始终牢记职责,恪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操守和法律纪律,防止因个人私利而犯罪行为,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疑难问题

论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疑难问题

论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疑难问题作者:杨帼英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在一般情况下是能够根据财产是否转移占有而与其他罪名轻易区分;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现实生活不少的案例中往往交叉着职务侵占和盗窃的行为且比较难以区分。

本文将以我国现行的“两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来对我国职务侵占罪做一个详细的分解,以求对解决现实中职务侵占罪的疑难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盗窃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23-02作者简介:杨帼英(1990-),女,汉族,广东茂名人,广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根据《刑法》第271条及相关规定,可得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笔者先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并在后面阐述职务侵占罪的相关疑难问题。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一)违法构成要件认定1.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其实,我国现行的职务侵占罪,是由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的侵占罪拓展演化而来,其行为主体的最本质特征,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不从事公务。

具体说来,可包括以下四种:第一,一般的非国家所有的或不执行公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或会计;第二,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国有机关的司机,勤杂人员等;第三,没有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第四,不属于国家委派的合资企业工作人员。

鉴于此,笔者想说明的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标签的主体,其本质特征是不从事公务,因此,只要是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特征的单位职工,不管其是合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实习人员还是长期工,都符合本罪的主体条件。

运用民事法律思维分析及认定职务侵占罪

运用民事法律思维分析及认定职务侵占罪

【 摘
要 】 据我 国《 法》 根 刑 的规 定 , 职务 侵 占罪是 指公 司、 业 或 者其 企
他 单位 的人 员 , 用职务 上的便 利 , 本单 位 财务 非 法 占为 己有 , 额 利 将 数
较 大的行 为 。但 在 司法 实践 中, 于个案 的特 殊情 况 , 得认 定职务 侵 由 使
案件简介 : 当事人李 某持 有某 商 贸有 限公司 3 % 的股份 , 6 且 被任命为公司经理 。2 0 0 7年其与 公司 的其他 两位 股东 在埃及 成 立 了国际实业公司 。2 0 0 9年 3月 1 l李某 以某商贸有 限公司代 2 E, 理人的身份与某 商行 签订了价值 4 0 0 的摄像 机买卖合 同 , 90 0元 合 同货款是以某商贸有限公 司的退税 款 4 5 0 以及李 某个人 的 8 10元 40 90元支付 的 , 这批货物至今还存放在某 商行 内。以上事实 均有 相关证 据进 行佐 证。之后 , 司 的另外 两名股 东对李某 的行 为提 公 出控告 , 检察机关 以涉嫌职务侵 占罪对李某批准逮捕 。

( ) 三 职务侵 占罪 的客体与对象 1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 我 国刑法 所保护 , 被犯罪 行为侵 害 、 而 的一定 的社会关 系。职务侵 占罪 侵犯 的客体是公 司 、 业或其 他 企 单位 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基 于物权而形成 的一种法 律上 的物 的支 配关 系 , 在积极方面 , 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 自己的财 产享 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 消极方 面 , 在 则表现为独 占或排 除他人干涉 、 侵夺 和妨害的权 利。 2 犯罪对象 。职务侵 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 即犯罪行 为人 、
职务侵 占罪 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 , 有刑 事责 任能力 这些 条件 , 具 还要具 备在 非 国有公

职务侵占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司法认定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也是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

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本罪的“其他单位”、犯罪主体、职务便利、财物等构成要素的争议不断,至今未有消弭。

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度提高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拉大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激化了上述争议。

笔者不揣浅陋,拟结合司法裁判实例,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提出个人浅见,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认定(一)“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所有权性质上而言,一般而言是指非国有单位。

问题是,“其他单位”,还包括哪些单位?其内涵和外延该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是“法人”?是否与刑法第30条和第163条的“单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应当说,此处的“单位”,实质上是“被害单位”,应当与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一致性。

根据刑法第30条,犯罪主体的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国外的法人犯罪。

刑法第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精选版

刑法第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精选版

刑法第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规模不大,但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总数约50人。

2019年,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王某自2017年起担任科技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工作。

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疑点:2019年3月,科技公司总经理在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公司近期资金流向异常,遂对财务部门进行调查。

2. 内部调查:财务部门对近期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多笔大额支出存在疑点,遂向总经理汇报。

3. 报警:总经理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可能存在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科技公司进行侦查,并传唤王某到案接受调查。

5. 供述: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王某承认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素:(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

(3)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3.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王某是科技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

(2)王某明知是公司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具备职务侵占的主观方面。

(3)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备职务侵占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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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其认定笔者拟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渊源、构成及证据规格等方面谈一些体会,以期对执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渊源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触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广义上,目前该罪的法律渊源有我国的刑事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明确这些法律渊源将为我们侦查、检察及审判实践提供准确的执法、司法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没有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发布。

因此,在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仍是参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根据《决定》(笔者注: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该解释第六条又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这也是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渊源之一。

此外,从该罪的相关立法过程可知,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根据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演变而来。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罪名,但如何区分上述同类不同性的罪名并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认清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曾有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出资者的财产权。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在积极方面,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消极方面,则表现为独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夺和妨害的权利。

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成立后,依法对各出资者的出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对外的责任承担上,也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出资者仅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对内承担责任。

因此,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一致的。

而且,在犯罪客体的认定上,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为依据。

所以,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就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在法律属性上,“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

其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行为人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所以,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属“本单位财物”的范畴。

在自然属性上,“本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货币、财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

笔者重点分析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自然形态,但能为人们提供某种权利并带来收益的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

虽然无形财产缺少一般财物的外在特征,我国刑法亦未将无形财产明确纳入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之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可见,刑法司法解释已将无形财产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都是指财物。

因此,无形财产也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但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其具有有形的载体,不仅不同于有形财产,也与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有区别。

笔者以为,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知识产权非法占为己有的,这是出现了法条竞合之情形,基于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遵循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知识产权不宜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按照具体情形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主管权”,是指虽然并不具体负责管理、经手本单位的财物,但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支配权。

享有主管本单位财物职权的,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厂长、经理等。

“管理权”,是指直接负责、保管、看守、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而拥有的一定的控制、支配权。

这类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人员等。

“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发出或报销等职权。

如企业中的工区长、采购员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与职务无关,但因为行为人的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轻易接近作案目标等因工作关系而形成的方便条件,此乃利用工作条件之便。

立法部门在制定97刑法过程中已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区分开来。

此前在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人员受贿罪、公司人员挪用资金罪均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第十条规定的公司人员侵占罪的表述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由此可见,立法部门是明确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不同概念的。

刑法修订时将上述决定的第十条中“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明职务侵占罪不再包括利用劳务上的便利。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首先,如何理解“占为己有”,笔者认为应当解释为不仅指归“自己、本人”非法占有,同时也包含归“其他个人”或“他人”非法占有。

如果认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自己占有的行为可以定罪处刑,而归他人非法占有的行为就不能治罪的话,则无异于为职务侵占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其次,探讨一下行为人如何实施“占为己有”之行为。

联想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行为特征上在刑法中的表述存在差异,有许多人认为是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存在区别的原因。

笔者认为,贪污罪条文中非法占有财物的方法列举了“侵吞、窃取、骗取”等,而职务侵占罪条文中只用了“非法占为己有”,只是立法用语的字面的差异(法条用语欠协调),实质上相同。

此外,从立法过程可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根据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演变而来。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由上可知,职务侵占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侵吞型非法占有行为以行为人事先合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前提,是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是侵吞型非法占有的最本质特征。

例如非法截留自己管理、使用的财产,将自己管理罚没款或罚没物占为己有,将自己保管、使用的车辆等擅自出售、转让或赠与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窃取型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窃取型非法占有也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

监守自盗是窃取型非法占有中最典型的一种。

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有的学者认为,所有的侵占行为都不是公开的,也是秘密实施的,监守自盗只是侵吞的一种方式而已。

从广义上说,侵吞型非法占有是可以包括窃取型非法占有的。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窃取型非法占有中的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与侵吞型非法占有中的合法持有本单位财物还是有所区别的,合法持有人直接持有财物本身,甚至在一定时间内还可以有权支配该财物。

而合法管理行为人一般不直接持有保管物,也无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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