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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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和创作,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励政策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延期或休学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政策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评审要求,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九条原则上研究生一年内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孙长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的一项,不能重复获得。

第四章评审方式与条件第十条一年级新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并分学科方向评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及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S)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一、总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为鼓励、奖励优秀研究生学习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的成果,提供资助和资助学习的上等学位生学费。

本规程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劈颇》(第641号)和《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劈狄l4商各项规定》(教学[2024]99号)制定。

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无违法的学术不端行为。

2.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学习和研究制度,学业成绩优秀,且有一定创新能力。

3.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门知识,有较好的科研素质和能力。

三、奖学金的评选1.奖学金的评选委员会由学校成立,由领导和教授组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2.申请人必须提交个人简历、学业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评审委员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奖学金的评选名单。

3.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以及个人素质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最高者将获得国家奖学金。

4.评审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的审查和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

四、奖学金的评定标准1.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指标。

学业成绩优秀的申请人将得到更高的分数。

2.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以及参与的科研项目等将得到相应的分数。

3.个人素质:个人素质也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包括综合素质、团队合作能力、创新意识等。

申请人在社会活动和学术交流中的表现将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

五、奖学金的发放1.奖学金的发放在每学期末进行,学校会按照规定的金额将奖学金直接发放给获奖者。

2.获奖者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奖学金的发放准确无误。

3.获奖者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两学年。

如果获奖者在资助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将会取消奖学金的资格。

六、评审结果的申诉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评审结果,可以向学校的学术部门提出申诉。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校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六、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解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由研究生院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执行。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要求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要求

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资助字〔2012〕10号关于评审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通知各学院: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给我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依照《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山西财经大学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7〕42号),现就我校具体评审工作做如下安排:一、评审原则在开展国家资助学金的评审过程中,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

所有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评审工作做扎实;要坚持择优的工作原则,加强审核,切实将资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坚持民主、透明的工作原则,始终做到民主推荐,逐级公示,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工作的客观性。

二、评审程序1、班级成立评审推选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推选,在全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2、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五日内完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初审和档案材料整理工作,在全院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评审。

3、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学院初审材料在五日内进行审核、完成建档,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并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一)评审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一般应在全班排名的前10%;5、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方可申请;6、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奖励者综合测评成绩可放宽至全班排名前15%;7、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9月29日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

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修订)

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

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为我校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五)参评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业务课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业务课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奖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开展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与《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涵盖范围为我院全体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

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科研业绩正式发表时间截止到学校当年文件下发之日。

(一)科研业绩(占70%权重)成果分类标准以兰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分类标准(试行)为参考依据。

成果署名中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加分,第二作者之后署名不予计分)。

得分说明: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A类成果20分、B类成果10分、C类成果5分、D类成果2分(基础分值);增加每篇A类成果加10分、B类成果加5分、C类成果加1分、D类成果加0.5分(累加分值)。

以第二作者发表A类成果10分、B类成果5分、C类成果2.5分、D类成果1分(基础分值),增加每篇A类成果加5分、B类成果加2.5分、C类成果加0.5分、D类成果不计分(累加分值)。

网络成果每篇第一作者为0.2分,第二作者为0.1分;若该网络成果被转载,其第一作者累加0.1分,第二作者累加0.05分。

已发表成果被知名网络转载,累加原有分值的10%。

参编著作、教材等成果,2万字以上者按出版社级别核算分值(属社科查询中权威出版社目录按B类成果第一作者计算,其他出版社按C类成果第一作者计算)。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我校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为举措,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08〕54号)及《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0〕29号)的改革思路及总体精神,2012年,在原有基础上学校进一步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和额度,同时增设助研助学金。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及比例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70%分别设立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

奖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3年,其中助研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资助。

具体资助标准及比例见表《奖助学金的资助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参评范围奖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专业1 / 4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MPA、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

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学费,助研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四条参评条件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前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三、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四、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实习、实践环节。

第五条申请程序及评审要求一、各学院、研究院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设置类别和基本标准以及评定程序等,并将实施细则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学校在每学年末确定各学院、研究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学院、研究院。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2013年10月15日附件: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范围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规定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五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为促进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潜心从事学术研究,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评选导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学术研究导向。

第二条评选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评选委员会投票决定。

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学科青年教师代表。

其中,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含教育经济与管理,不含会计学)、会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含统计学)等5个学科各选派一名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青年教师担任委员。

学院分管研究生与政工工作的院领导列席评选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

第三条基本评选条件商学院全体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培养和迟毕业的学生),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1)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研究生;(2)休学期间;(3)申请资料弄虚作假;(4)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5)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补修重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6)恶意拖欠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第五条评选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2)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3)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4)评选结果公示;(5)学院复审并上报学校。

第六条指标分配国家奖学金评选分为应用实践型和学术发展型两个系列,原则上应用实践型占30%的指标,学术发展型占70%的指标。

学院所有学科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自由参评任意系列,但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系列。

第七条应用实践型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与商学院教师(包括兼职特聘教授)合作或独立完成的案例入选哈佛商学院案例库、毅伟商学院案例库、全国MPAcc(MBA、MF)教学案例库、中欧商学院案例库。

入库案例的申请人唯一署名单位需是湘潭大学商学院,只能由排名靠前的一名研究生申报,且申请人只能排名第一或第二,且每一个案例只能参评一次;(2)通过 CPA 全科(6门)或者 CFA(Level 1-3)或者 ACCA 全科(含免考)考试;(3)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以上荣誉或国家级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四次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和《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2]250号)的要求,加快我院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划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三条学院根据本办法组织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 超出学校规定学制的;2.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3.学术行为不端者;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5. 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6.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7.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8.未按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实施与考核办法》(试行稿)进行学术活动的;9.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规范》等文件,认真做好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奖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资助总量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和校内奖励资金组成。

其中国家奖学金比例不低于总额的50%。

地方自筹奖学金不超过研究生奖学金总额的20%。

校内奖励资金不超过研究生奖学金总额的30%。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是对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进行奖励的资助。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采取票决制度,并经学院与研究生部备案后公示。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应当按照“学业成绩优秀、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术研究突出、学科竞赛获奖、社会实践服从社会服务突出”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评审设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科专家、学术权威和相关领域资深从业者组成。

评审小组应当具有综合性、代表性、公正性、专业性。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当在下学期结束后进行,评选出的获奖者在次年上学期开始资助。

第三章学院奖学金评审管理第十一条学院奖学金是对在学业成绩、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并经学院与研究生部备案后公示。

第十三条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应当按照“学业成绩优秀、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术研究突出、学科竞赛获奖、社会实践服从社会服务突出”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学院奖学金评审应当设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科专家、学术权威和相关领域资深从业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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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2]250号)和《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甘财教[2014]2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我校研究生奖励名额,用于奖励综合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省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除了当年毕业,或者在基本学制内办理保留学籍、休学、退学、因私出国留学等手续,或者延期毕业的以外,均有资格申请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基层培养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管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资料等工作。

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与初评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平等、回避、公正与保密原则,评审委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影响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当评审委员与评审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由财务处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二、评选条件及计分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或专业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研究生在申请学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学期间所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三)有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四)在校学习和科研与社会实践工作中,因个人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五)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培养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不服从学校或培养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者;(六)不按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用者;(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者。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方法与有关要求(一)综合得分计分方法学术学位研究生:综合得分=(∑(课程成绩×学分)÷∑学分)×35%+科研得分×35%+社会实践得分*20%+思想政治品德综合得分×10%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得分=(∑(课程成绩×学分)÷∑学分)×35%+科研得分×30%+社会实践得分*25%+思想政治品德综合得分×10%(二)基本参评要求1、思想政治理论课不低于65分;思想政治品德综合得分不低于7分;2、参评年度有一定科研或实践成果,并依照本条之规定计算,累积积分不得低于50分;3、参评年度课程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在75分以上;4、英语六级成绩在400分以上,其他外语语种达到同等水平。

(三)思想政治品德综合得分,总分为10分,由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四)科研成果及奖励计分标准及相关要求1.科研成果及奖励认定要求科研成果认定必须提交相应的原件,其中学术论文必须提交期刊原件,出版著作必须提交著作原件,科研项目必须提交结项证书原件,奖励必须提交获奖证书原件;论文级别、出版社级别、科研奖励级别的界定,以学校科技处公布的标准为准。

2.以论文、科研项目、教学案例形式获奖的成果,除按论文、科研项目、教学案例成果标准计分以外,奖励计分按奖励计分标准的50%计算。

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按得分最高的奖励计分,不重复计算。

3.合作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兰州财经大学。

排名计数按论文、结项证书、奖励证书上的实际排名为准。

4.参评计分成果均指参评年度内获得的成果。

任何成果不得在不同参评年度重复使用。

否则以弄虚作假处理。

(五)科研成果计分标准1.学术论文计分标准期刊级别国家级权威A(A类)国家级权威B(B类)国家核心期刊(包括CSSCI及扩展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C类)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报、北大核心期刊、各省社科院期刊(D类)其他国家统计源期刊(E类)公开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F类)分值300 200 90 30 10 15D、E、F类刊物论文累积计分不超过60分(其中E类累积计分不超过20分)。

2.科研项目计分标准(1)主持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计分标准为:国家级300分;省部级180分;地厅级100分;校级80分。

(2)参加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计分标准为:国家级120分;省部级90分;地厅级40分;校级20分。

3.专著、编著、教材等出版类成果计分标准(1)出版类成果,必须在出版物中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的说明。

(2)作为撰稿人的,计分标准如下表:类别专著类编著、教材类字数(万)≥1 ≥3 ≥5 ≥8 ≥2 ≥5 ≥8国家级50 70 80 100 30 50 60其他40 50 70 90 20 40 50 (3)在一项出版类成果中参加修订或整理资料完成工作量超过3万字的,计30分。

(4)修订或整理资料完成多项出版成果的不累积计算工作量和积分。

4.教学案例成果计分标准(1)入选国家级案例库计100分,入选省部级案例库计70分,入选地厅级案例库计50分,入选校级案例库计30分。

(2)同一成果入选不同级别案例库计分不累积计算。

5、科研奖励计分标准(1)政府学术科研奖励计分标准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150 120 80省部级100 80 50地厅级70 50 40(2)学术性协会组织等学术科研奖励计分标准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际性的120 90 60全国性的70 30 15区域或省一级的50 20 10(六)专业、实践成果计分标准1.社会实践获奖。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计算机(含数学)建模大赛、ERP沙盘模拟大赛等科技竞赛奖励计分标准如下: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级80 70 50省部级70 50 35 2.获得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国家级计80分,省部级计50分,地厅级(含校级)计20分。

3、取得各类资格证书计分标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计90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计10分,助理会计师资格证书的计20分,会计师资格证书计40分。

证券、期货等一般从业资格证书计10分。

除国家司法资格从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之外的从业资格证书积分累积不得超过40分。

同类不同等级从业资格证书不重复计分。

4、学生干部鼓励计分标准担任研究生干部且工作表现优异的予以适当鼓励。

其中,校研究生会主席计40分,副主席计30分,部长计20分,副部长计10分。

5.其他社会实践成果计分标准其他实践成果或获得奖励以及有其他特殊社会贡献和表现优异的(包括基层培养单位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决定计分,但累积积分不超过20分,并在报送材料时予以说明。

有特别突出社会贡献需要另外计分的,由各基层培养单位推荐,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决定计分。

(七)合作成果计分分配比例标准1、论文成果合作计分分配比例(%)标准排名合作人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二人合作60% 40%三人合作50% 30% 20%四人合作40% 30% 20% 10% 个人得分计算方法:应得分=成果总分×排名得分比例。

与导师合作的,导师计入排序。

2、科研项目成果与各类奖励合作计分分配比例(%)标准排名级别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国家级100 80 70 60 50 40 30 25 20 15 10 5 省部级100 70 60 50 35 30 25 20 15 10 5地厅级(含校级)100 80 65 50 40 30 20 15 10 5 个人得分计算方法:应得分=成果总分×排名得分比例。

与导师合作的,导师计入排序。

三、名额分配与评选程序第十条每个研究生培养基层单位均可推荐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申请参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

学校将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为“基层单位确定名额”和“全校竞争名额”。

各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如下方法计算的结果取整确定。

确定分配名额=(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基层培养单位在校研究生人数各基层培养单位初步计算出来的确定名额之和小于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其余额为“全校竞争名额”。

同时,各基层培养单位推荐的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人数少于确定名额时,其剩余名额也列入全校竞争名额。

全校竞争名额分配主要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倾斜。

没有分配到确定名额的各基层培养单位岢以推荐1-2名申请人参加全校竞争名额的竞争评选。

基层培养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分配名额时,可以择优超额推荐1-2名,参加全校竞争名额竞争评选。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格,经导师按照评审基本条件要求推荐后,向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三条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基层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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