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浅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浅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作者:李继鹏杜洋洋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文章在借鉴国内外刑法理论上有关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研究成果,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进行分析,提出笔者关于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若干构想。
笔者认为在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判断时要根据紧急避险的本质来探讨紧急避险的限度,紧急避险的本质为违法性被阻却,避险人要使自己的危险转移行为阻却违法,必须对社会至少没有带来更多的损害,那么等值的紧急避险是否应该包括在内,笔者认为这是需要得到肯定的。
[关键词]紧急避险;限度条件;法益权衡紧急避险是基于“紧急时无法律”的理念产生的。
其基本含义是,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下可能带来的危险。
在大陆法系中,紧急避险一般被视为“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在英美法系中则被称为“合法抗辩事由”。
可见,紧急避险的产生和正当防卫一样已具有漫长的历史。
但是和正当防卫相比,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对紧急避险理论研究显得有点单薄,尤其关于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研究更是薄弱。
一、各国关于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立法现状(一)日本关于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立法规定所谓“所避免的侵害”,是指根据避险行为所避免的损害,即根据避险行为所保全的利益,又称为“保护利益”。
[1](二)德国关于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立法规定德国刑法典规定“为使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或者其他的法益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避险行为不违法,但所要保护的法益应明显大于所造成危害的法益”。
[2]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德国刑法典明确要求保护的法益“应明显大于”损害的法益,这与日本刑法“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程度是大相径庭的。
(三)我国紧急避险立法现状在我国,根据《刑法》第21 条的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避免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紧急避险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紧急避险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一起火灾,火势迅速蔓延。
在火灾现场,某小区居民李某发现邻居张某家中冒出浓烟。
李某立即报警,同时想方设法救助张某。
在救助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家中的煤气罐已经泄漏,如不及时处理,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李某不顾个人安危,用尽全身力气将煤气罐搬离张某家,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灾难。
三、案例分析1.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危险正在发生:在本案中,火灾已经发生,煤气罐泄漏,危险正在发生。
(2)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李某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不得已采取搬离煤气罐的行为。
(3)损害另一较小权益:李某的行为虽然损害了张某家中的财产权益,但相较于避免煤气罐爆炸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李某的行为属于损害较小权益。
(4)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紧急避险的必要性,因为如果不搬离煤气罐,后果不堪设想。
2. 紧急避险的免责问题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此,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张某,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李某应当承担因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
对于李某搬离煤气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分析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分析在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是指为了追求合法权益或是避免不法行为的危害,个人采取违反刑法的行为,但由于行为的紧急性和必要性,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一种情况。
紧急避险行为涉及到许多问题,如何判断紧急情况、紧急避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效力等。
首先,对于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判断标准主要考虑到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程度、处境的紧急性以及采取行为的实施和救援的可能性等。
在分析紧急避险行为时,必须确保存在紧急情况的实际证据,并且要证明采取行为是必要的。
其次,构成紧急避险行为的要件主要包括紧急情况的存在、行为人的必要性和未造成不适当的后果等。
紧急情况的存在是指紧急避险行为发生时存在直接危险的情况,如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
行为人的必要性是指在该紧急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其他合理选择,采取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唯一的方法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
未造成不适当后果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没有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不适当的损害,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最后,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效力也是刑法中紧急避险行为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法律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或者免除责任,或者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在法律制度中,需要权衡行为人的紧急避险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保护与侵犯他人权益的平衡。
同时,对于紧急避险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保护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尊重行为人的合理选择,防止滥用紧急避险行为的理由而逃避法律制裁,确保正当权益的保护。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特殊情况下采取的违反刑法的行为,但由于行为的紧急性和必要性,可以减轻或免责的情况。
紧急情况的判断、构成要件的确认以及责任的减轻等问题,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权衡。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确保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科学合理,既保护了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刑法的权威和公正。
切记,紧急避险行为并非恣意妄为的借口,只有在真正紧急且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受到刑法的保护和减轻。
浅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4 折 中说。折 中说 认为 因 自己的故意 行为所 招致 的危 险 可 大 损 害发生 的 目的, . 就可 以成立 紧 急避 险 。 如果 行为人 在主观上 即使其行为 在客观上 起到 了损 害较 小的合法利益 以实施 紧急避 险而 对于 因 自己的过失 行为所招 致 的危 险则 不 能 缺 乏这种认 识 ,
明祥教授认 为“ 论是行为 人 自己的过失行为还 是故意行 为引起 说 ” 无 为宜 。
的危险 , 要其有无 忍 受这种危 险 的义 务, 可成为紧 急避 险的 只 均 危险来源 。 旧 2 否定说 。 . 该说 认为“ 危险 ” 的发 生具有偶 然性 , 由于 自己的 二、 实施 了为避 免危险 不得 已而损 害他人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3 个别 处理说 。 说认 为能 否实施 紧急避 险, . 该 应具体 问题 具 合法权 益之 犯罪意 图支配 下实 施侵 害行 为的 , 成立 紧急避 险, 不 体分 析 , 能一概 而论 。 不 应 以犯 罪论 处 。④ ’美国刑 法理论 界认 为 , ’ 行为人 只要具 备避免 重
否 能成立紧 急避 险呢? 对此 , 国学者提 出了 以下几 个方面 的学 别处理 说” 实践 中难 以把 握具 体标准 的弊端 , 各 在 从而更有 利于 打
说:
击 犯罪, 保护更 大的权 益 , 正实现 紧急避 险 的宗 旨。综 合 以上 真
1肯定说 。 说认为 对 自招 的危 险可 以实施紧 急避险 , . 该 如刘 个观 点 , 于 自己所招 致 的危 险能否 实旃紧 急避险 , 取“ 中 对 应采 折
2 9. ( ) 00 9 中
浅 论 紧 急 避 险 的 构 威 要件
王 晋兴
摘 要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如何, 是世界刑法学理论界争论的一大焦点.本文指 出构成要件应 包括: 第一, 危险状态的 存在; 第二 , 实施 了为避免 危 险不得 已而损 害他人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 第三 , 成 的损 害结 果必须 在 要 的 限度 内. 造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8.3.2 紧急避险需权衡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计意图
导入新课
材料:一辆满载货物的大货车,由于长时间行驶,刹车过热导致刹车失灵,前方50米就是市集,人很多,如果继续前行就会撞向人群,如果你是货车司机,你会怎么办?
过渡语:我们在生活中偶尔会遇到如下的情形:某种危险迫在眉睫,自己或他人眼看就要受到伤害,如果要避免危险,就不得不损害另外的利益。如何应对这种情形?
问:你怎样看待小王的行为?
不是紧急避险。因为当时危险并不是正在发生
(3)可行性条件—— 不得已性
由于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材料: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台风,致使乘客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附近没有可以避风的地方。船长决定抛弃船上的物资来避险。
总结:无论哪种危险,都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但行为人误认为有危险发生,因而对第三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是紧急避险,而是假想的避险。
(2)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材料:小王夜间行路,心中忐忑不安,认为后面一个与他同方向行走的人是跟踪他的坏人。待行至一住户的窗下时,突然破坏该住户窗户,逃入躲避。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要求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两者不能相同,更不能允许大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人身权大于财产权
生命权大于健康权
财产权之间价值比较
材料:甲 乙 见课件
问:甲和乙是紧急避险吗?不是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问:如果有避险的地方,船长仍然决定抛弃物资,是什么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Success is no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admire and praise you, but about making everyone around you need you and cannot do without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导读:1、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使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3、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同正当防卫一样,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一个行为主要是从构成要件上判断,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这些条件是:避险意图避险刑法案例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正当防卫。
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紧急避避险。
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避险起因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若干问题
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若干问题“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意外的突然侵害(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引发险情,危及行车安全。
驾驶员被迫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害后果而造成自身或第三者损害,这在我国法学上称之为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交通事故的成立条件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受到危险时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2、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 这时危险已迫在眉睫, 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已直接发生了威胁,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的,不是假想的。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没有其它办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方容许紧急避险。
如果用其它方法可以不造成事故损害,则此项行为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
4、必须适用法益平衡原则。
两种合法利益相冲突时,“两利相权取其重”来保护更为重要的价值,所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损害的利益。
纯财产损失的以财产价值为标准。
但在为避免人身损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一般人身利益大于财产利益,人身权里的生命权大于其他人身权利。
二、紧急避险险情行为人的认定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行为人按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
根据紧急避险理论和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判断。
1、按是否享有路权来确认。
路权是指车辆、行人在法定通行的道路上依法享有通行的权利。
享有路权者在使用道路时,他人必须依法避让,以确保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不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危及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安全使用路面时,不享有路权一方行为人是引起险情的行为人。
2、按是否有优先通行权。
优先通行权就是道路使用人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义务。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米吉提·玉苏普0908042 09法学班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摘要: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事由的一种正当行为。
因为有益于更大社会法益的保护,所以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由于紧急避险必然以损失一定合法权益为代价,而不像正当防卫以损害侵害人的权益为代价,所以法律对紧急避险的要求更为严格。
这种严格要求主要表现在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更为严格。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其严格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篇文章就谈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给读者对这方面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紧急避险条件法律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自然灾害。
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
(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
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如饥饿疾病等。
比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4)动物的侵袭。
如野兽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避险人假想的、推测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
如果避险人对于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实行所谓紧急避险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识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紧急避险是为了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另⼀⼩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的合法权益的⾏为。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迫不得已⽽采取的⾏为、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的真实危险等内容,关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为⼈主观上有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的⽬的;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采取的⾏为;4、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款中关于避免本⼈危险的规定,不适⽤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1、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对此,法律没有明⽂规定。
我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为所引起的损害应⼩于所避免的损害。
2、紧急避险⾏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
法律之所以允许损害⼀个合法权益,只有在两利保其⼤、两弊取其⼩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为。
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3、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权益的⼤⼩呢?我们认为,在衡量权益的⼤⼩时,应该明确以下⼏点:(1)在⼀般情况下,⼈⾝权利⼤于财产权利。
所以,不允许牺牲他⼈的⽣命以保全本⼈的财产,即使这种财产的价值再⼤。
(2)在⼈⾝权利中,⽣命权是最⾼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个的健康⽽牺牲另⼀个⼈的⽣命,更不容许牺牲别⼈的⽣命来保全⾃⼰的⽣命。
(3)在财产权益中,应该⽤财产的价格进⾏⽐较,不容许为了保护⼀个较⼩的财产权益⽽牺牲另⼀个较⼤的财产权益,尤其不允许牺牲较⼤的国家、公共利益以保全本⼈较⼩的财产权益。
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冲向了路边的人群。
此时,一名年轻的律师小王正在现场,他目睹了这一幕,立刻意识到如果不采取行动,将有更多无辜的生命受到威胁。
于是,小王决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紧急避险行为1. 小王首先大声呼喊,提醒周围群众注意危险,迅速远离事故现场。
2. 接着,小王找到一辆附近的电动车,骑上电动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
3. 到达现场后,小王发现货车已经冲向了路边的人群,形势十分危急。
于是,他果断地跳下电动车,冲向货车。
4. 小王抓住货车的驾驶室,试图阻止货车继续前行。
然而,货车司机并未意识到小王的存在,仍然驾驶着货车向前冲去。
5. 在货车即将撞到人群时,小王使出全身力气,将货车司机从驾驶室中拉出。
这时,货车终于停了下来。
6. 事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而货车司机则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为了保护现场群众的生命安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条件。
因此,小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1. 货车司机因紧急避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小王因紧急避险行为受到的伤害,依法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赔偿。
五、案例启示1.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当遇到危险时,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公民在紧急避险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警方依法处理。
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1.管理人主观上具有避免他人利益损失的目的 • 2.管理人客观上存在管理行为,无关结果 • 3.请求权基础非基于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符合无因管理的紧急避险 为他人利益免受损失的紧急避险是无因管理
• 1.行为人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 2.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 3.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直接的
危险 • 4.避险对象:针对第三个合法权益。 • 5.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6.避险限制: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 7.避险禁止:不适用职务上和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 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 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 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无因管理与紧急避险
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区别 无因管理是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方式之一 紧急避险是民法中违法阻却事由之一
法条
•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 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 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应急预案
紧急避险应急预案一、背景在现代社会中,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影响日益加剧。
为了应对各种灾害和险情,各机构和组织需要制定紧急避险应急预案,以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做出应对措施,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的损失。
二、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意义紧急避险应急预案是指针对特定机构或组织及其工作场所的灾害性风险,制定的一种预先计划的应急措施和操作流程。
它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在灾难发生之前,提前预知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提高组织的灾害应急能力,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安全和财产利益。
三、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要素1. 危险辨识和评估在制定紧急避险应急预案时,首先需要对机构或组织可能面临的各种灾害进行辨识和评估。
包括火灾、地震、水灾等各种可能的灾害类型。
通过深入了解和分析,确定主要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2. 预警与通讯在紧急避险应急预案中,建立健全的预警和通讯机制十分重要。
通过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及时获取相关灾害或危险事件的信息,提前预警和警示,以便迅速做出反应。
同时,建立有效的通讯渠道,确保信息的传递和沟通畅通无阻。
3. 应急组织与救援紧急避险应急预案要明确组成应急救援团队以及各个成员的责任和职责。
应急救援团队应该具备专业和技能上的素质,能够在灾害发生时快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和避险行动。
预案中还应包括对应急设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救援行动的高效进行。
4. 应急培训和演练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份文件,还需要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操作流程。
培训可以提高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反应能力,演练可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通过不断地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四、紧急避险应急预案的实施为了有效实施紧急避险应急预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定期检查和更新预案紧急避险应急预案应该与时俱进,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紧急避险常识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紧急避险常识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A. 避免危险的发生B. 用较小的损害避免较大的损害C. 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D. 损害公共利益答案:B解析:紧急避险的本质是用较小的损害避免较大的损害。
2. 下列属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的是()A. 危险正在发生B.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C. 避险行为是故意的D. 避险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答案:A解析: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正在发生等,B 选项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则不属于合法的紧急避险,C 选项避险行为通常是基于不得已,而非故意,D 选项避险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3. 紧急避险中,关于“不得已”的理解,正确的是()A. 还有其他选择但选择了避险B. 没有任何其他选择只能避险C. 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但选择了避险D. 主观上认为只能避险答案:B解析:“不得已”意味着没有其他任何可行的选择,只能通过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方式来避免危险。
4. 甲为了躲避迎面而来的失控汽车,不得已闯入乙的住宅,甲的行为属于()A. 非法侵入住宅B. 紧急避险C. 犯罪行为D. 民事侵权答案:B解析:甲为了避免自身面临的危险,不得已闯入乙的住宅,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5. 以下哪种情况不适用紧急避险()A. 自然灾害B. 动物侵袭C. 正当防卫D. 人为制造的危险答案:C解析:正当防卫有其单独的法律规定,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6.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A. 由避险人承担B. 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C. 由受害者自行承担D. 由相关部门承担答案:B解析: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
7. 小王在山林中遇到猛兽追击,为保命爬上了附近村民的果树,导致果树受损,小王的行为属于()A. 破坏财物B. 紧急避险C. 侵权行为D. 违法行为答案:B解析:小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了村民的果树,属于紧急避险。
8. 紧急避险中,损害的利益()A. 只能小于所保护的利益B. 可以大于所保护的利益C. 必须等于所保护的利益D. 没有明确限制答案:A解析:紧急避险要求损害的利益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此点和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六)禁止条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七)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
危险所带来的损害
危险所带来的损害
避险过当
不同种类的利益之间的比较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开始时间: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 但在不法侵害的威胁十分紧迫的情况下,也视为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张某的次子乙经常打骂张某。一日,乙与 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 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 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子甲 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 捡起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问:张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两权相害 取其轻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相同点
1、两者主观目的是相同的,一个是防卫意图, 一个是避险意图 2、两者的客观效果也是一样的:有益于社会 3、两者在法律规定当中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 限制条件不同 对象条件不同 限度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人为侵害、自然灾 人为侵害 害、动物侵袭等 迫不得已 第三人 小 于 不法侵害者本人 等于或大于
(五)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新旧刑法关于限度条件的重大改变
79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案例
1、被告人:黑某,男,45岁,某客轮船长。
1994年10月1日,某客轮正在新加坡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凭自己多年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客携带的大量贵重货物(达2百万元人民币),以减轻重量,保护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
[问题]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黑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
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
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
所谓危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
其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否则,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则不是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
合法性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次,必须是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再次,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所谓必要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结合上述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除此之外,黑某的避险行为也并未过当,因此,黑某不负刑事责任。
2、某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
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
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
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
法律_紧急避险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栋居民楼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楼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火势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刘某(化名)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冲入火场,成功救出了被困的邻居老李(化名)及其家人。
然而,在救火过程中,刘某不慎触碰到电线,导致自身受到重伤。
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李及其家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刘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火灾发生时,老李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刘某为了救火,勇敢地冲入火场,其行为具有紧迫性,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刘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虽然刘某在救火过程中触碰到电线导致自身受伤,但考虑到火灾的严重性,刘某的行为是在无法选择其他方式的情况下采取的,其损害是必要的,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3. 老李及其家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由于老李及其家人是火灾的受害者,他们在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对刘某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老李及其家人承担刘某部分医疗费和误工费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勇敢救火。
在火灾发生时,刘某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冲入火场,成功救出了被困的邻居,体现了其高尚的道德品质。
2. 紧急避险。
刘某的行为是在无法选择其他方式的情况下采取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老李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3. 损害轻微。
尽管刘某在救火过程中受伤,但其损害程度相对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紧急避险法律典型案例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件,涉及紧急避险的认定、限度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公司员工。
某日,张某下班途中,发现一辆失控的货车正向前方行驶,前方不远处有一位老人正在过马路。
张某见状,为了保护老人的生命安全,迅速冲上前去,将老人推倒在地,同时自己也被失控的货车撞伤。
经鉴定,张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经查,失控的货车司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争议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2. 张某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3. 张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张某为了保护老人的生命安全,采取了不得已的避险行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 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张某面对失控的货车和正在过马路的老人,为了保护老人的生命安全,采取将老人推倒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必要限度内的避险行为。
如果张某不采取行动,老人很可能会被失控的货车撞伤甚至死亡。
因此,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3. 张某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虽然张某在避险过程中受到了重伤,但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司考】考点客观阻却事由之紧急避险和被害人承诺(星考点)
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
(2)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2、时间条件:正在发生。
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3、意识条件: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避险动机不影响避险意图的判断。
4、补充条件:不得已而为之。
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5、限度条件:(1)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2)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3)就生命法益而言,牺牲某人保护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但是,当某人承诺牺牲自己或者唯有某人处于被牺牲者的地位等时,可以将牺牲其生命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行为认定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二、被害人承诺(一)一般情形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者他人法益都没有承诺的权限;2、被害人承诺的法益有一定限度:①财产、名誉、自由、性权利可放弃;②生命权不可以放弃;③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但重伤害承诺无效;④拐卖儿童,儿童及其父母的承诺绝对无效。
但经监护人同意,收养儿童是合法的;⑤被害人对自己的(已满18周岁的人基于自愿捐献器官的,不成立犯罪)、积极的安乐死承诺无效。
3、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未满14周岁的幼女性承诺无效;未满18周岁承诺摘取器官无效。
4、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1)玩笑式的、戏言式的和被胁迫的承诺无效;(2)被欺骗的承诺:如果仅仅是做出承诺的动机被欺骗的,承诺有效;如果是关于法益侵犯的基本事实(法益是否存在、法益关系、法益冲突等事实)被欺骗的,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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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这些条件是:
(一)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二)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
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
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
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
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三)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
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
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四)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
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
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五)避险可行性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六)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我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
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