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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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 同时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
• 保存期:删除 •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
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质检总局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规定 了“规格”的定义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 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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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1
•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 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 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作了进一步的描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
标签的作用
• 展示商品;明白消费;保障安全
2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修订背景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 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 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 现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存在 与法律及部门规章不协调之处;
• 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 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开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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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和范围
• 标准的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前言
– 本标准的参考标准、代替标准、修改的内容
• 范围
–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 新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签。 – 新修订标准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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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内容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食品名称 – 配料表 – 配料的定量标示 – 净含量和规格 –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日期标示 – 储存条件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产品标准代号 – 其他标示内容
•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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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1
•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 全标准的规定。
– 原条文中的“产品标准”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 –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
识读。 –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
会主任会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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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修订的法律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 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保质期; – (五)产品标准代号; – (六)贮存条件; –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
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 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 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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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2
• 增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 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 保健作用”内容。
•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 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 明确了加工助剂不构成配料
• 加工助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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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2
•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 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 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 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 连贯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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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
• 名称 • 前言 • 范围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术语和定义 • 基本要求 • 标示内容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其他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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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标签管理的现行规定
• 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102号令) •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年123号令) •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9年6月《关于贯彻实施《食品
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 号)
– “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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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进度
• 2009年底,收集行业意见 • 2010年3月,召开两次修订工作会议 • 2010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10年4月7日,对外征求意见 • 2010年6月15日,征求意见截止 • 2010年7月,召开意见处理会 • 2010年11月,通过食品产品标准分委员会审查 • 2010年12月,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
• 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仍然执行现行的GB7718, 2010年6月1日以后,还执行质检总局的《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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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起草原则
• 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 定,体现法律的立法精神,突出安全标准 的特点,细化有关要求。
• 以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为基础,增补和修改上述内容,以及与食 品安全相关的内容。
• 在《食品安全法》中仅规定了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按照本标准中 标签标示应当“真实、准确”的原则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 具体生产特点,将包装或罐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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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3
•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 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 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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