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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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 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省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 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目录1 总 则 (1)2 材 料 (4)3 设 计 (9)4 制 造 (17)5 安装、改造与维修...................................................... (30)6 使用管理... ... ......... ... ... .................. (31)7 定期检验 (34)8 安全附件 (37)9 附 则 (40)附件 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41)附件 B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 ...... (44)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45)附件 D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4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 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释义:为了和国际接轨并为今后信息化管理创造条 件,增加了产品数据报告的要求,明确了产品质量证明 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增加了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 验计划、焊接记录3种质量证明文件。材料清单中应列 出该容器产品各受压部件图纸代号、所用材料的牌号、 炉批号、质量证明书编号等。产品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 划是国际通用做法,是该容器所有检验要求、实施时间、 检验人员签字、工序流转的汇总记录表,能充分表明该 产品所经历的检验,并能有效地控制工序流转,目前的 质量体系要求制定质量计划,是应当推广的重要质量证 明文件。焊接记录应当记录各焊缝编号、焊接工艺 (WPS编号)、焊工代号、施焊时间等;焊接记录与施 焊记录不同,是针对整台容器的全面焊接情况记录,而 施焊记录一般是针对焊工的,是焊工进行焊接作业的详 细工作记录,包括焊缝编号、焊接工艺(WPS编号)、 焊工代号、施焊时间、焊材及其数量、焊接设备、电流、 电压、检验人员等。 为有效利用现代复制技术,将“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改为“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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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004—2009(4.5.3.2.1)基本比例要求 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一般分为全部 (100%)和局部(大于等于20%)两种。碳钢和低合金钢制低 温容器,局部无损检测的比例应当大于等于50%。 TSG R0004—2009(4.5.3.2.2)全部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 (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的第Ⅲ类压力容器。 (2)按分析设计标准制造的压力容器。 (3)采用气压试验或者气液组合压力试验的压力容器。 (4)焊接接头系数取1.0的压力容器以及使用后无法进行内 部检验的压力容器。 (5)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 压力容器,厚度大于20mm时,其对接接头还应当采用本规程 1.5.3.1第(1)项所规定的与原无损检测方法不同的检测方 法进行局部监测,该局部检测应当包括所有的焊缝交叉部位。 (6)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时。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要

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要

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A1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A1.1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A1.2介质危害性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毒性程度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mg/m3~1.0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mg/m3~10.0mg/m3;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mg/m3。

A1.2.2易爆介质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2.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按照HG 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

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 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

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A1.3.1基本划分: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类别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图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一组介质A1.3.2多腔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且按照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是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 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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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容规TSGR0004-2009

固容规TSGR0004-2009
人为降低材料的许用应力, 增加受压元件的计算厚度, 从而免除无损检测——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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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造 通用要求
4.1.4 产品出厂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图样 …若制造中发生了…无损检测方法改变…等,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 上清晰标注,标注处应当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 期。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无损检测报告…)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
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 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 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 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 可进行试制、试用。
1、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可记录所检测接头的全部超声信号并可回放;能建立探头 位置与超声信号的关联关系;检测结果可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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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造 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续-解释)
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时,应当采用射线检测 或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做为附加局部检测。
(1)附加局部:碳钢、低合金钢制低温容器,≧50%;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
(4)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2.5.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 规定进行,符合本规程2.5.1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 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2.5.1第(4)项的钢 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总则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任务书。2007年9月,中 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 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 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 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 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 稿。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 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 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 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颁布。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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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www.ai47.net www.docin.com/tomhart4.1.4产品出厂资料4.1.4.1通用要求压力容器出厂时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并且加盖竣工图章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字样);););如果制造中发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www.ai47.net www.docin.com/tomhart释义释义::竣工图是应该表征压力容器制造的最终信息竣工图是应该表征压力容器制造的最终信息,,竣工图可以由原设计图样根据实际制造情况修改而成原设计图样根据实际制造情况修改而成,,也可以根据实际制造情况重新绘制况重新绘制;;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还应当有制造单位名称竣工图章上还应当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可证编号、、审核人签字和审核人签字和““竣工图竣工图””字样字样。

竣工图上应当标注所有与原设计不一致的地方有与原设计不一致的地方,,包括材料代用包括材料代用、、结构尺寸变化结构尺寸变化、、检测方法比例变化等方法比例变化等,,并且应当有修改并且应当有修改((标注标注))人员的签字及修改日期;修改标注处只需修改修改标注处只需修改((标注标注))人签字及日期即可人签字及日期即可,,在竣工图章上增加审核人签字的要求章上增加审核人签字的要求,,以保证竣工图与实物相符以保证竣工图与实物相符。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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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7年 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2007年 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 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 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 表。2007年 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 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 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 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 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 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 2008年 1月和 2008年 7月,组织召开 2次专题研 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2008年 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 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 了报批稿。2008年 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 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 4月,工作组回复了 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 2009年 5月在北京召开了 《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2009年 8月 31日,本规程由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作者姓名:谢铁军、寿比南、王晓雷、李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07年5月立项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修订任务书,2007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容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并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8年5月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还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修订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了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9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现正在向WTO/TBT进行通报。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吸收事故教训;提出基本安全要求,重要变化要有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强化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规范与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修订工作,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各项要求、名词术语等接轨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法规标准体系中的层次,基本保留原来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

TSGR0004-2009_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_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 定期检验………………………………………………………………………(34)
8 安全附件………………………………………………………………………(37)
9 附 则…………………………………………………………………………(40)
附件 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41)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 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1-1)。 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 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注 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 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 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 1-2: 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表压力)。 注 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 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 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 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 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 3、4 章的有关规定: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是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的一项标准,用于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监察工作。

本文将从该标准的背景、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总字数为2000字。

第一部分:背景(200字)固定式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主要用于贮存和运输各种气体、液体或液化气体。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的工作环境恶劣,如果管理和维护不当,容器内的介质可能泄漏,甚至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察和检验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内容(800字)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总共包括6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该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等基本内容。

第二章:监察机构,规定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监察的相关机构,包括国家监察机构、地方监察机构和各级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章:监察内容,详细列举了对压力容器的监察内容,包括使用登记、设计审查、制造许可、类型试验、定期检验和异常情况处理等。

第四章:监察操作,规定了监察人员的资格和责任,以及监察方法和程序,包括监察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监察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检查方法等。

第五章:监察记录,要求监察机构对每一个监察对象进行记录,包括监察报告、备案和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监察措施,规定了如果发现压力容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和处理办法,包括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和罚款等。

第三部分:意义(500字)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实施对于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程明确了监察的内容和方法,为监察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使其能够科学、有效地进行监察工作。

其次,规程要求监察机构建立完善的监察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为压力容器的整个使用周期提供了可追溯的监察记录。

最后,规程还明确了发现问题时的监察措施,以便及时处理不安全的压力容器,避免事故发生。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_R0004-2009)-更新-附录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_R0004-2009)-更新-附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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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寿比南、谢铁军、贾国栋、 郑 晖、戚月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王晓雷、李 军、常彦衍、张建荣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陈学东、 、袁 榕 李景辰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秦晓钟、杨国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汤晓英 浙江大学 郑津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袁 彪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李世玉、张迎恺 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刘 静 中石化燕山石化公司 王 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刘农基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张延丰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吴绳武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叶日新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曲建平 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宋鸿铭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及其苏州分院、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中国特种设备 检验协会、浙江大学等单位为本次《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 组织工作。
附录 A:TOFD 介绍 附录 B RBI 简介 附录 C 缺陷安全评定方法简介 附录 D:公司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推荐样式 附录 E: (供参考)介质毒性程度分级规定
(42) (43) (44) (4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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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 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 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 ;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注 1-3) ;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 1-4) 。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 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 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 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 力) 。 注 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 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 1-4: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 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 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 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l、3、 4 章的规定: (1)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 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 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0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4)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8)第一节一般要求 (18)第二节焊接工艺和焊工 (20)第三节热处理 (21)第四节表面质量要求 (22)第五节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6)第七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29)第八节胀接 (33)第九节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34)第五章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 (36)第六章定期检验 (40)第七章安全附件 (43)第八章附则 (48)附件A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49)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 (52)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69)附件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 (7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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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0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4)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8)第一节一般要求 (18)第二节焊接工艺和焊工 (20)第三节热处理 (21)第四节表面质量要求 (22)第五节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6)第七节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 (29)第八节胀接 (33)第九节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 (34)第五章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 (36)第六章定期检验 (40)第七章安全附件 (43)第八章附则 (48)附件A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49)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 (52)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69)附件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 (7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第七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核装置中直接接受辐射的压力容器、安装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加热的设备(例如以余热利用为目的的烟道式、复合式余热锅炉等)。

(二)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三)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

(四)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九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见附件A),实行分类监。

第十一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注1:①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压力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无特别注明时,系指表压力);②对于多腔压力容器,每个压力腔按照各自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设计压力并且划分该压力容器的类别。

注2: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压力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并且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压力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材料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或厂标)及检验印鉴标志。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生产单位应当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选材除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外,还应当考虑与介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质的相容性。

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当符合下述规定:硫含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除第2、第3和第4项外,P≤0.030%、S≤0.020%。

2.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 ≤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二)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其含碳量不应当大于0.25%。

第十五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并且厚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一)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二)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三)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中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4730.3—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的规定。

用于第(一)、第(二)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Ⅱ级。

用于第(三)、第(四)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用铸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铸铁牌号和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的规定:1.灰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HT200和HT250,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6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球墨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QT400-18和QT400-18L,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0MPa,设计温度范围QT400-18为0℃~200℃,QT400-18L为零下10℃~200℃。

(二)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规定。

如有特殊要求时,应当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存放。

第十八条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

(二)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65℃。

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200℃。

第十九条铜和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除T2、T3热交换器管可在半硬状态下使用外,其他牌号的铜和铜合金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条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温度:钛和钛合金不应当高于300℃,钛-钢复合板不应当高于350℃。

(二)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或固溶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二条钽、锆、铌及其合金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20℃。

第二十三条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符合下述规(一)应当按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选用合适的复合钢板标准。

(二)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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