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房改房、集资房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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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房改房交易政策规定,全称住房制度改革,是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的根本性改革。

下面小编带来房改房交易政策规定,对于各位来说大有好处,一起看看吧。

房改房交易政策有哪些规定?1.房改房交易政策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2.房改房上市交易流程(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1、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

但其房产证上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采购等记载,因此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

2、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按规范价(报价低于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也不须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

买卖房改房法律规定(3篇)

买卖房改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改房,即已购公房,是指原为公有住房,经政府房改政策允许,职工个人通过支付一定房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住房形式。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改房买卖交易日益活跃。

为了规范房改房买卖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房改房买卖法律规定。

二、房改房的概念及特点1. 概念房改房是指职工在政府房改政策指导下,通过支付一定房款,将原公有住房购买为个人所有或使用权的住房。

2. 特点(1)政策性:房改房是在政府房改政策指导下产生的,具有一定的政策性。

(2)福利性:房改房购买价格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3)有限产权:房改房在产权上具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得随意出售、出租等。

(4)交易受限:房改房买卖交易受到政府政策限制,需符合相关规定。

三、房改房买卖法律规定1. 买卖双方主体资格(1)卖方:卖方应为房改房的原购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买方:买方应为具备购房资格的个人或单位,符合政府房改政策规定。

2. 房改房买卖合同(1)合同内容:房改房买卖合同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买卖双方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合同签订:买卖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3. 房改房过户登记(1)过户登记:房改房买卖双方应持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2)所需材料: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房改房原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

4. 房改房交易税费(1)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房改房买卖交易应缴纳契税。

(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房改房买卖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3)其他税费: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可能还需缴纳其他税费。

5. 房改房交易限制(1)限制转让:房改房在取得产权满5年后,方可转让。

(2)限制出租:房改房在取得产权满5年后,方可出租。

房改房买卖的法律规定(3篇)

房改房买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改房,即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职工以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房改房在市场上逐渐成为交易的热点。

然而,房改房买卖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将详细介绍房改房买卖的法律规定。

二、房改房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房改房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职工以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房改房具有以下特点:(1)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2)购房者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合法权益;(3)购房者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房改政策,承担相应的义务。

2. 性质房改房属于私有住房,其性质为私有财产。

购房者享有房屋所有权,并可以依法进行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

三、房改房买卖的法律规定1. 买卖合同房改房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1)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结构、产权状况等;(3)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4)交付房屋的时间及条件;(5)税费承担;(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2. 房屋产权过户房改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买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房改房证明等;(2)卖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3)买方和卖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产权过户登记;(5)买方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3. 房改房买卖税费房改房买卖税费包括以下几项:(1)契税:根据房改房的性质和交易价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契税;(2)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印花税;(3)土地增值税:根据房改房的性质和交易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4)个人所得税:根据房改房的性质和交易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房改房买卖限制(1)限制性购房人:房改房买卖有一定的限制性,如限制外籍人士购买、限制炒房等;(2)限制交易时间:房改房买卖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如规定购房后满五年方可转让;(3)限制交易价格:房改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或者标准价。

咸阳市职工集资房买卖规定

咸阳市职工集资房买卖规定

咸阳市职工集资房买卖规定一、集资房不能随便买卖。

二、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

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如果集资房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 而如果产权未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那么需要该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让其职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不得过户。

二、集资房买卖或无法办理房产证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

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

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

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

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于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征用土地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进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买地总厂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整并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的方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区政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联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勉强实施,成立Xxx厂民营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组织制订实施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共同组成人员组成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需要安排的职工。

(二)未享受世界经济适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可以举办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举办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补助金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参加集资垦地。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晨在册雷米雷蒙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审查,并上墙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区别

福利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区别

一、福利房这是方案经济制度的产物,以单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房.福利房同样有房产证,就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一般需要五年。

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但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

福利房是指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集体利用公积金建筑的房屋,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不必全额购置,有可能是局部购置的。

最近很多企事业单位的福利房在完善产权后目前正在进行住宅补贴,是国家的统一行动。

以后不会再有福利房了二、房改房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

已购公有住宅,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宅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本钱价或者标准价购置的已建公有住宅。

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本钱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置的公房。

房改房又分为本钱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法都有所不同。

按照本钱价购置的,房屋全部权归职工个人全部,按照标准价购置的,职工拥有局部房屋全部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全部。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宅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宅制度向住宅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完成住宅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宅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本钱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置房改出售的住宅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宅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宅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操纵,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操纵指标,以预防一些人大量低价购置公有住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置房改出售的公有住宅有肯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宅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本钱价的根底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其它购置房改中的公有住宅,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

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宅,一般要在住用假设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本钱价购置的公有住宅三、经济适用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宅。

单位集资房管理制度

单位集资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集资房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以下简称“单位集资房”)。

第三条单位集资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单位成立集资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单位集资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资房管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包括:(一)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单位分管住房工作的领导;(三)财务部门负责人;(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五)职工代表;(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集资房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单位集资房管理制度;(二)审核职工申请集资房的资格;(三)组织职工集资房分配;(四)监督集资房建设、使用、维修和管理工作;(五)处理集资房管理中的纠纷。

第三章集资房申请与分配第七条职工申请集资房的资格:(一)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八条集资房申请程序:(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公布入选职工名单;(四)职工按规定缴纳集资款。

第九条集资房分配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根据职工申请时间和贡献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条集资房分配程序:(一)公布分配方案;(二)职工按照分配方案进行申购;(三)审核申购资格;(四)确定分配结果;(五)签订集资房购买合同。

第四章集资房使用与维修第十一条集资房使用权归职工所有,职工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二条职工对集资房进行维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及时报修,确保房屋安全;(二)维修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三)维修过程中,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五章产权管理第十三条集资房产权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校内教职工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房屋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住房,是指校园内用于教职工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校内住房根据建设年代、结构、区域、性质、现实条件和学校规划,划分为房改房、集资房、周转房、不宜居住房屋等四类。

(一)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是指根据湖北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的教职工住房。

(二)本办法所称的集资房,是指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有关规定,按“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公共部分、政府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在学校自有土地上兴建的教职工住房。

(三)本办法所称的周转房,是指按照湖北省住房改革相关政策和校园总体规划不宜出售的教职工住房。

(四)本办法所称的不宜居住房屋,是指因建设年代久远、结构老化和学校规划已列入危旧房或拆除范围的教职工住房。

第二章住房管理的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房改领导小组”),其组成包括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工会、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工会主席。

日常办事机构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挂靠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教职工住房改革的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修订和诠释教职工住房的调配政策、管理规定及办法,指导住房管理部门开展全校教职工住房的调配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改办负责校内教职工住房的统一管理。

未经房改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内各类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用途,不得改变住房结构。

第六条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由房改办按照《住房分配调整管理条例》组织实施。

校工会、监察处负责住房分配、调整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基建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立项、报批、设计、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住房结构安全鉴定等工作。

事业单位房改房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房改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房改房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已实行房改房制度的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坚持房改房政策,保障职工住房需求,促进单位和谐稳定。

第二章房改房分配原则第四条房改房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改房分配优先保障住房困难职工,特别是对家庭收入低、住房面积小、住房条件差的职工。

第六条房改房分配应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房改房分配条件第七条申请房改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职工住房政策;2.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3. 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4. 无房改房分配记录。

第八条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与职工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章房改房分配程序第九条房改房分配程序如下:1. 职工提出申请,填写《事业单位房改房申请表》;2. 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组织公开评审,对符合分配条件的职工进行排序;4. 对排序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5. 单位房改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分配名单;6. 与职工签订《事业单位房改房分配合同》;7.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五章房改房使用与维护第十条职工取得房改房后,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和维护: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房屋;2. 保持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3. 房屋维修费用由职工承担;4. 因职工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房改房交易与转让第十一条职工取得房改房后,如需转让,应遵守以下规定:1. 住房转让需经单位房改领导小组批准;2. 住房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购房价格;3. 住房转让所得收入归职工所有。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职工在房改房分配、使用、维护和转让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按以下规定处理:1. 违规分配房改房的,收回房改房,并追究相关责任;2. 违规使用、维护房改房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房改房;3. 违规转让房改房的,收回房改房,并追究相关责任。

房改房政策法规有什么规定?

房改房政策法规有什么规定?

房改房政策法规有什么规定?对职⼯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励职⼯在⾃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

职⼯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个⼈所有。

,房改房,是我们国家,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出台的政策,对于城镇职⼯已购公房,符合国家住房制度政策规定,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或者标准价购买,已经建好的公有住房。

房改房是公民享受的国家房改优惠政策,房改房,住房产权归职⼯个⼈所有。

⼀、房改房政策《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决定》出台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

《建设部关于进⼀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的通知》中对此有过解释“对职⼯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励职⼯在⾃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

职⼯按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个⼈所有。

”《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当年起停⽌住房实物分配(即公房分配),建⽴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商品化、社会化的房改新体制。

⼆、房改房详细流程1、⾸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个⼈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作⽈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地证、⼈及配偶、户⼝簿、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协议书、夫妻⼀⽅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原件);5、⽤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说的上市证;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续。

三、房改房过户准备资料1、产权证过户材料旧产权证、买卖契约、权属申请登记表2、卖⽅⾝份证、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代办)3、买⽅⾝份证、⼀张委托书(在买⽅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代办)4、当新的产权证办理出件后便可到⼟地局办理⼟地证的过户⼿续了5、材料:新产权证(原、复印件)、买卖契约、⽼⼟地证原件、产权⼈⾝份证(原、复印件)综上所述,房改房政策法规,房改房是为了缓解部分职⼯的经济压⼒,申请房改房,应当去房改办办理领取申请表,填好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领取职⼯个⼈在房档案,到房产局公房科盖章,然后到房改办办理房改上市交易表,房改房过户,应当出具原产权证,买卖契约。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政策

••“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搜搜•••••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集资建房的房子能办下来房产证吗?集资房按出资比例分为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部分集资拥有部分产权,也就是说与单位共同拥房屋产权。

如果您全额集资,在单位拥有合法的手续下,则您同样可以取得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所售楼房项目手续齐全且不存在抵押等情况下,可以办理到房产证。

购买单位集资房是指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集资建房时,单位以外的人为同该单位联合建房,共分产权,实际上是向该单位购买房屋,或者直接向该单位购房,其性质就是出售“房改房”,或把“联建房”对外出售。

由于上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并未计入房价,单位职工购买这种廉价住房属于员工福利,且无完全产权。

因此,单位集资房的出售范围仅限于该单位职工,不包括单位以外人士,不得向单位以外人士出售,除非他们已办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据了解,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管局:将调查开发商行为7日下午,济南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对该楼业主所反映的情况,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将予以调查。

市房管局介绍,根据我市有关文件,在一定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企业是曾经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国有或集体老企业;企业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企业集资建房使用土地为自有国有存量土地,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或能够调整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并且周边配套条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我校职工住房改革已于xx年结束,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阎办发(xx)50号文件精神,校(xx)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标准价向成本价过度。

从xx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购房中的优惠政策。

因此,学校今后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应本着以上精神,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为明确职工住房分配条件,结合学校历年分房办法和现状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申请住房条件1、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单身职工,可分配单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带有哺乳婴儿或子女的女职工及男方无工作的女职工,只能申请租用母子间。

3、家在本地的带眷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购买家属住宅。

1)、男、女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2)、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在阎良城区工作的职工,必须持女方单位没有享受住房证明。

3)、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方为本城镇居民且没有工作的家属。

4、按照国家xx(85)号文件规定。

大专(不含职大、电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学历,且上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上学时间可以与工龄合并计算为分房年限,大专以下不再考虑。

5、现役军人家属的女职工,可享受与男职工同等待遇。

6、职工要房资格为工龄满5年者。

7、排队办法:1)、离退休职工(不含退养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员)按离退休前工龄计算。

2)、现任校领导。

3)、在职中干及享受高职待遇的人员,在原分房年限基础上加四年分房龄。

4)、因学校对特殊人员的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有权参照以上规定作特殊处理。

5)、职工按工龄、双单职工、出生年月日的顺序排队,如果都相同用抽签方法确定选房顺序。

二、购房、售房。

1、从xx年起,职工购房无论新旧房,均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校内各类型房价附表后)。

房屋的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等调节率数,均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2、职工换房、调离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学校拥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收购该房价格与第一条相同,如学校放弃该权力,则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产权。

集资房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集资房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资房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集资房的正常使用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集资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资房的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集资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和物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资房设立业主大会,负责集资房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职责:1.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2.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3. 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4. 组织开展业主活动,丰富业主文化生活;5. 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集资房设立物业管理处,负责集资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处职责:1. 负责集资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2. 负责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的收取;3. 负责消防、安防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 负责处理业主投诉和建议;5. 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业主及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集资房管理决策;2. 享有集资房的使用权;3. 享有物业服务;4. 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资房管理制度;2. 依法缴纳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3. 维护集资房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4.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使用集资房;2. 享有物业服务;3. 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使用者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资房管理制度;2. 依法缴纳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3. 维护集资房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4.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24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定义的维修基金,系依据房改政策,从售房所得款项中按比例提取的单位维修基金,以及个人购房时缴纳的个人维修基金,该基金专用于保修期限届满后,对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及改造。

对于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坏,修复或赔偿责任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共用部位的维修工作及维修基金的申请与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业主大会成立后,则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管理使用,具体执行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共用部位的维修费用,首先在维修基金的利息中列支。

若利息不足以支付,可动用维修基金的本金。

若某一幢楼的维修基金不足以覆盖所需费用,其不足部分应由该幢楼的所有房屋所有人,按其各自占有的住房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管理第四条省直单位的维修基金,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进行集中管理。

管理中心对维修基金实行按幢核算、记帐到户的管理制度,并为每户建立维修基金帐户,同时遵循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共同监管的管理原则。

维修基金自缴入专户之日起,将按规定计息,利息净收益将滚存至维修基金中,继续用于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需按幢设立维修基金台帐,并为每户建立房屋维修档案。

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房屋所有人公开,接受其监督。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六条对于____年底前已计结并划转给原售房单位的维修基金增值利息,仍按照杭房改办〔____〕____号、杭房基〔____〕____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由售房单位直接在浦发文晖支行各自的利息收支户进行收支和划转。

____年以后计结的利息及本金,则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在____年底前的利息按规定使用完毕后,方可申请使用____年以后的利息。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使用流程如下: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业主要求和共用部位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实施。

维修工程竣工后,应提交经业主大会或售房单位审议并通过的维修费用预决算书、相关凭证及按户分摊清册,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业主维修基金帐户余额进行实际结算。

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各类住房的管理,规范我校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行为,充分发挥现有住宅房舍资源使用效率,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住房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凡在我校校园内(含市内家属院和附中校区)由学校为教职工提供的各类住宅用房,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房改房(含集资房)、博士用房、专家用房、公寓房和单身宿舍。

二、权属界定我校公寓住房、单身宿舍、博士周转房是教职工的过渡性、政策性住房,产权属于学校,均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和处置权,使用者一律不得将所用房舍出租出借。

我校教职工购置的房改房(含集资房)因其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仅限教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使用,不得私自出租出借,更不得私自转让出售。

三、管理规定我校教职工购置的房改房(含集资房)如需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房屋出租出借对象必须是我校尚无套房的正式在编教职工,除此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成为出租出借的对象。

2、办理出租出借程序:房主在后勤管理处领取《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出租出借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后勤管理处核准。

3、房主负有监督租借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并负有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

4、当出租出借对象发生变更时,房主必须重新履行出租出借的相关手续。

如终止出租出借行为,房主须在终止出租出借一周内在后勤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房屋出租价格由房主和承租者协商确定。

6、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租出借手续的房主,无论租借对象是谁,均视为违规出租出借,一经发现除收取学校享有的同比例产权的相应费用外,并按每月每平米(建筑面积)收取4元物业费,加收2倍的水电费。

若房主不是学校教职工(含自动离岗或配偶、子女继承),学校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如停止供水、供电等。

7、公寓、单间房、博士周转房不得出租出借,若发现出租出借的,对出租出借人除按照每月每平米(建筑面积)收取4元物业费,并加收2倍的水电费外,另扣除本人当年度全部“精神文明奖”,学校收回房屋。

单位集资建房买卖协议规范文本2024一

单位集资建房买卖协议规范文本2024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单位集资建房买卖协议规范文本2024一本合同目录一览一、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本合同所称单位集资建房,是指由单位组织职工集资,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合作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

1.2、本合同所称买受人,是指与出卖人签订本合同,同意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1.3、本合同所称出卖人,是指负责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工作的单位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

二、第二条合同主体2.1、出卖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名称。

2.2、买受人:具有购买能力的职工姓名。

三、第三条房屋基本情况3.1、房屋位置:具体到栋、单元、房号。

3.2、房屋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

3.3、房屋户型:房间数量、布局等。

3.4、房屋价格:单价、总价。

四、第四条付款方式与进度4.1、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项。

4.2、付款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

五、第五条交付条件与时间5.1、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5.2.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齐全;5.2.2、房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2.3、水、电、燃气、供暖等配套设施齐全并可正常使用。

六、第六条质量保障6.1、出卖人应对所售房屋的质量承担责任。

6.2、房屋交付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七、第七条售后服务7.1、出卖人应提供售后服务,包括房屋维修、保养等。

7.2、售后服务电话:。

八、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双方可协商一致。

8.2、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第九条争议解决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9.2、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单位产权住房管理规定(3篇)

单位产权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产权住房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单位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修、产权变更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单位产权住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优先保障职工住房需求原则;3. 合理利用资源原则;4.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单位应制定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单位总体发展规划。

第五条单位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单位住房建设应优先满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优先解决无房职工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八条单位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工作性质、岗位、工龄、家庭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分配方案。

第三章分配第九条单位住房分配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住房分配方案;2. 公布住房分配方案;3. 接收职工申请;4. 对申请进行审核;5. 公示分配结果;6. 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住房分配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住房分配的原则和依据;2. 住房分配的范围和对象;3. 住房分配的标准和条件;4. 住房分配的程序和方法;5. 住房分配的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住房分配对象应包括:1. 单位职工;2. 单位职工的配偶;3. 单位职工的子女。

第十二条住房分配标准应包括:1. 住房面积;2. 住房户型;3. 住房配套设施。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三条单位职工应爱护住房,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单位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用于住房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单位应定期对住房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住房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六条单位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需要搬离住房的,应按照规定办理住房交接手续。

第五章产权变更与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单位住房产权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产权变更申请;2. 审核产权变更申请;3. 公示产权变更结果;4. 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和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和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

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和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时间:2009-06-05 15:31:30 文章分类:并购破产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的处置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如何处置是一个值得商洽和探讨的课题,其处置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好坏和社会稳定与否。

一、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管理的基本现状企业经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后,原有企业从现有的法律关系上讲已不复存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破产管理人独立承担。

破产企业中原企业职工的住房用地,往往无人过问,或暂搁一旁。

就其性质而言,破产企业中原企业职工的住房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单位分配房。

即单位统一征地,建造职工宿舍或向房地产商购置的商品房,按照分房条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的,土地产权归原单位。

二是职工集资房。

即单位提供“三通一平”和土地开发成本费用,其余土建费用均由职工集资,职工享有有限产权。

三是集体宿舍。

即企业提供给职工居住的非成套住房,法律关系上职工无任何产权。

在用地方面情况较为复杂。

从用地区位看,有在厂区内的,有在厂区外的;有连片的,有零置的。

从土地权属看,有的是出让的,也有的是划拨的;有的是经批准的,也有违章搭建的;有已办理土地登记的,也有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在房屋的使用上比较混乱,有原厂职工居住,有的已发生买卖转移关系。

由于情况复杂,矛盾较多,不少企业虽已破产终结,但职工住房以及用地仍搁置一边,无人问津,造成了土地权属管理上的真空状态。

二、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用地管理的法律依据破产企业中职工住房一般均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筑的房产,其产权的分配和确定,涉及到我国现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

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必须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大家知道,住房制度改革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权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房改房集资房处置方案

房改房集资房处置方案

房改房集资房处置方案背景在中国,许多人都购买了经过房改的房屋,并且将其进行了二次出售或出租,形成了集资房的市场。

但是,近年来集资房的出现和发展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例如产权纠纷、质量问题、维修难度等。

针对集资房的问题,政府和业界都在探索解决方案。

房改房集资房的特点•房改房的购买属于集资房的一种,有一定的价格优势。

•集资房的产权纠纷频繁,产生的成本和风险也较高。

•集资房居住群体经济能力差异较大,有些人可能会出现拖欠物业费等问题。

解决方案政府角度1.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开发商和业主合理处理集资房问题。

2.加大对集资房相关纠纷和问题的处理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3.鼓励租赁市场发展,引导一些集资房居住群体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问题。

业界角度1.加强对集资房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2.鼓励开发商自主购买集资房,将其作为经营资产,减少产生的纠纷和风险。

3.推广“合作社+物业公司”等模式,利用社区资源开展各类业务。

业主角度1.加强居民自治,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和管理模式。

2.积极参与政府和业界的治理行动,争取合法权益。

3.建议积极投入物业服务中。

结论集资房是一个相对特殊的市场,需要政府、业界和业主共同协作进行治理。

对政府来说,需要对集资房市场进行政策引导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业界来说,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并推广创新的管理模式;对业主来说,需要积极参与社区自治和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物业服务的投入。

只有三者共同合作,集资房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解决,形成更加健康、规范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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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房改房、集资房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烟草分公司职工住房的实际,制定职工房改房、集资房交易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司职工参加房改所购房改房,在住宅区与办公区未分离前,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职工参加集资建房所购住房,在居住未满五年以及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前,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二、职工需要出售房改房或集资房的,只能出售给本单位其他职工,售房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在本管理办法实施前,产权已转让给非单位职工的原房改房,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只予办理该房产权转让给单位职工的有关手续。

四、房改房或集资房所有权人与单位购房职工在达成房产交易协议后,应书面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五、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进行交易的房改房、集资房所有人,由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撤销该房产权的交易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参与弄虚作假及在房改房、集资房交易工作中负有责任的职工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六、本办法由玉林烟草分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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