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商标侵权之法律责任
法律案例法理分析舆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舆论的力量愈发强大。
一方面,舆论可以迅速传播信息,提高社会关注度;另一方面,舆论也可能对个人或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以某知名企业商标侵权案为例,从法理角度分析舆论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
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公司,拥有“美味佳肴”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其产品名为“美食佳肴”。
由于“美味佳肴”与“美食佳肴”在发音和含义上极为相似,消费者容易混淆。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舆论作用分析1. 提高案件关注度在案件发生初期,由于缺乏相关信息,公众对甲乙两家公司的商标侵权案并不了解。
然而,随着舆论的介入,案件迅速成为热点话题。
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热议,使得案件关注度迅速提升。
2. 影响司法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法官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舆论关注案件的公正性,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另一方面,舆论对甲乙两家公司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判决时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影响,力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
3. 引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商标侵权案引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
一方面,舆论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舆论对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进行曝光,提醒消费者警惕侵权产品。
这种舆论引导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
4. 影响企业声誉在商标侵权案中,舆论对企业声誉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甲公司作为受害者,其声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另一方面,乙公司作为侵权方,其声誉受到了损害。
这种舆论影响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法理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专利侵权案例及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
然而,在专利保护方面,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专利侵权案例为例,分析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发了一项名为“智能安防系统”的发明专利,并于2016年获得授权。
该发明涉及一种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智能安防系统,能够实现对多个监控点的实时监控和远程报警。
甲公司将该发明应用于其安防产品中,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017年,乙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智能监控系统”的产品,该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产品涉嫌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发明专利证书,证明其享有专利权;2. 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明其技术特征;3. 乙公司产品的宣传资料,证明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存在相似之处;4. 市场调查报告,证明乙公司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竞争关系。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存在部分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所持有的发明专利已依法授权,其享有专利权。
乙公司的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甲公司专利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因侵犯甲公司专利权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专利侵权的主要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侵权行为。
2. 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利润损失、合理费用等。
3.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化妆品版权保护案例
化妆品版权保护案例
1. LVMH集团诉Zara侵犯香水商标权案。
2017年,LVMH集团旗下的香水品牌Dior和Kenzo分别对Zara
提起诉讼,指控Zara销售的香水包装和瓶身设计抄袭了它们的商标
和外观设计,侵犯了它们的知识产权。
法院最终裁定Zara需赔偿LVMH集团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2. MAC诉美宝莲侵犯眼影配方专利案。
MAC是一家知名的化妆品品牌,曾对美宝莲公司提起诉讼,指
控其销售的一款眼影产品使用了MAC的专利配方。
经过法院审理,
最终裁定美宝莲公司需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MAC公司
的损失。
3. 雅诗兰黛诉天猫店铺侵权案。
一些化妆品品牌也曾对天猫平台上的店铺提起侵权诉讼。
其中,雅诗兰黛公司曾发现有店铺在销售假冒其品牌的化妆品产品,侵犯
了其商标权和知名度权益。
经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涉案店铺需停
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这些案例表明,化妆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化
妆品公司需要保护自己的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
时应对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选择正
规渠道购买化妆品,避免购买侵权产品,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滩”商标侵权被处罚2000万判决书
“上海滩”商标侵权被处罚2000万判决书2015年3月,上海某公司获准注册了卡拉OK、夜总会等服务上的“上海滩”商标:2017年7月,第13054625号的“上海滩”商标转让至北京世模公司。
2017年10月,北京世模公司向瑶海区市监局投诉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上海滩娱乐会所”字样商标侵权。
( 事后瞎琢磨:刚刚受让商标即远赴千里之外投诉,受让动机及投诉准备不由得让人......佩服)2019年8月,瑶海区市监局对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万元。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皖0103行初201号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住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04号。
负责人:徐继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负责人:李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凡,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
负责人:陈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全,该单位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该单位法规处工作人员。
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瑶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肥市市监局)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登记立案后,于立案次日依法向瑶海区市监局和合肥市市监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负责人徐继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被告瑶海区市监局安全总监王国平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徐凡,被告合肥市市监局总检验师葛明生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全、李钊到庭参加诉讼。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是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组成部分,我们小编在这里总结了相关复习资料,为大家新一年的复习进行加油助威,希望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都能金榜题名。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针对侵权人正在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譬如某人正在散布诽谤他人的谣言,受害人有权请求加以制止。
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请求,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之中发布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
行为人不排除妨碍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
采用这种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还未发生实际损害。
4.返还财产,是指受害人对行为人无权占有的财产,有权要求行为人予以返还。
譬如甲借用乙的电脑届期不交还,电脑所有人乙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电脑。
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方式的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不能适用该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该财产虽然存在,但已经损坏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明确侵权责任 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议一议
• 你是否遇到过侵权行为? • 你是如何解决的?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其第一款规定:“侵害民 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 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思考: 1)甲服装公司缴纳的30万元罚款属于承担什么责任? 2)商标管理部门的罚款可否用来清偿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优先保障原则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先保障原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 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思考: 1)游客缴纳的旅行费用可否退还?为什么? 2)游客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是否应该支持?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请求权
重点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三条规定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即“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是指侵权法律关系 发生后,被侵权人享有的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告赔偿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46万元。沈某的什么权
利受到了侵害?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试说明理由。
【 任务二】
侵权责任请求权
导学 引思
日升旅行社为更多吸引游客推出了“日韩7日游”的旅行套餐,并征 集了20名游客。为节约成本,日升旅行社随便指派了一名游客作为领 队。旅游途中,发现其中一名游客患有乙肝,其他19名乘客备感不安, 后这名患乙肝的游客在返程时死亡,更让这19名游客惊慌恐惧,他们 认为日升旅行社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行,要求旅行 社退还出发时所缴纳的旅行费用并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
商标侵权范文
商标侵权范文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引起消费者混淆,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会对商标注册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是一个商标侵权案例,通过范文向读者介绍商标侵权的主要特点和应对策略。
范文: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原告是某饮料公司,被告则是另一家饮料公司。
原告声称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飞跃”相似的商标“飞行”,导致消费者混淆,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和声誉。
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侵权概念的两个主要要素:商标相似和混淆可能性。
首先,商标相似是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之一。
无论是商标名称、图形、字体还是色彩,只要与他人商标相近或相同,都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的商标“飞行”与原告的商标“飞跃”在发音、字形上非常相似,因此构成商标相似。
其次,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即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其难以辨别商品来源。
这种混淆可能导致原告的市场份额和声誉受损。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飞行”,在饮料市场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商标侵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的应对策略。
首先,及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有效预防他人侵权。
其次,积极监测市场。
通过监测市场,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应对侵权行为,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再次,加强维权意识。
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后,必须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避免进一步损失。
最后,加强宣传和品牌建设。
通过加强宣传和品牌建设,提高消费者对自身商标的认知,避免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是一个严重影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问题,需要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和应对策略,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确保商标权益的有效保护,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8•【文号】办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办字〔2017〕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7年上半年,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突出重点领域整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假冒高压态势,为促进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部署,扎实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深入贯彻2017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结合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总局制定下发了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并召开全国商标监管工作座谈会部署落实。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特点,在突出总局确定的重点工作基础上,纷纷制定工作意见和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和关键,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17年上半年,全系统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5万件,办结案件2.2万件,涉案金额2.4亿元。
二、持续精准发力,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各项整治工作各地按照总局部署,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各项整治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环境,取得初步成效。
北京市工商局重点加强“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期间打击侵权假冒整治工作,强化对秀水街市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确保论坛期间市场经济秩序良好。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编者按】为加强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之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2017年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中,既有跨区域联合执法,又有跨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展示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本报现将十大案例案情和典型意义梳理刊出,以餐读者。
01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介绍】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
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
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
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
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
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介绍】当事人上觀白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 / 王莲峰 蹇佳伶摘要: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裁判中需要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察是否满足“恶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恶意”是指比“故意”更恶劣的主观状态,需要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等自身的性质和特征、侵权人对涉案商标的认知程度和屡犯不改的程度、诉讼过程中的悔过态度综合进行判断;“情节严重”需要从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
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需要细化;基数的计算不能和“恶意”、“情节严重”等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具体判断情形割裂开。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我国2013年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就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第四次修改《商标法》又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同年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5条规定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从国家立法的修改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政策导向,都表明有效实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及营商环境的提高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自2013年《商标法》引入商标侵权惩罚性制度以来,该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却不容乐观。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司法审判的梳理,揭示、分析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有助于提升相关司法审判质量,推进商标侵权惩罚性制度的有效实施。
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教委2019年上海高水平地方高校创新团队建设:“科创中心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莲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蹇佳伶,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法律适用的现状及问题(一)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裁判的案例较少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63条规定了对商标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典型的外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商品进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成立于外国的知名品牌公司,其产品在我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2018年,原告在未经被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被告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使用。
被告发现后,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擅自使用被告注册商标2017年,原告在得知被告某品牌在我国市场畅销后,便产生了将该品牌引入我国市场的想法。
在未取得被告授权的情况下,原告私自将该品牌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
2. 被告发现侵权行为2018年,被告在我国市场发现原告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被告确认原告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事实,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被告是否应获得赔偿?四、法院判决1. 原告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未取得被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被告的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2. 被告应获得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商标在我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的侵权行为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未经被告授权,擅自使用被告的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被告的商标是否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2017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度计算方式
2017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度计算方式一、著作权侵权赔偿额度计算方式1.权利人实际损失发行量×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发行量:权利人因侵权造成减少的发行量或侵权人侵权复制品销售量2.侵权人所得利益3.法定赔偿金50万以下4.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1)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2)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二、专利权侵权赔偿额度1.权利人实际损失2.侵权人所得利益(1)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权利人对侵权人获得利益举证(2)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获得利益初步证据,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这些材料,法院直接依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认定侵权人的获益3.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赔数合理确定赔数应高于14.法定赔偿金:1万到100万5.附加赔偿数额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取证费、合理代理费法院裁量的法定赔偿金不附加合理开支6.约定优先(1)约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2)约定赔偿计算方法注:赔偿计算方式适用顺序为:1.约定;2.权利人实际损失;3.侵权人获利;4.专利许可使用费用;5.法定赔偿金三、商标权侵权赔偿额度1.权利人实际损失减少销量或侵权商品销量×权利人商品单位利润2.侵权人所得利益(1)侵权商品销量×商品单位利润(2)无法查明商品单位利润,则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3.参照商标许可费用合理赔数确定4.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加上述1.2.3的1-3倍确定5.法定赔偿金:300万以下6.权利人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2)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赔偿计算方式适用顺序同专利。
司法鉴定商标侵权案例
司法鉴定商标侵权案例贵阳湖南“老干妈”之争案情:随着贵阳老干妈声名鹊起后,各地假冒、仿冒者蜂拥而至,其中“湖南老干妈”最为知名,不仅商标名称相似,连产品包装都与贵阳老干妈极为相似。
2000年,贵阳老干妈将湖南老干妈告上京城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结果:经过几轮判决后,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湖南老干妈立刻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停止使用与贵阳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近似的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40万元等。
加多宝和王老吉之争案情:2000年,广药集团授权香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03年,王老吉大火,商标价值猛增。
随着香港鸿道集团主席向广药集团副董事长行贿事件爆发后,广药集团向法庭申诉由广药集团副董事长签署的补充协议无效,申请收回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结果:在一系列争议之后,香港鸿道被迫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把产品商标名称变更为“加多宝”。
之后的近十年时间,王老吉和加多宝在广告、配方、宣传语等方面多次诉诸公堂,双方都遭受了一定损失。
奇瑞腾讯“QQ”商标争夺案情:2003年3月,奇瑞QQ轿车问世,在此之前奇瑞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QQ”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2类中的大客车、电动车辆、小汽车、汽车等商品上。
商标公告期间,因与自家旗下商标名称相似,腾讯公司提出异议,并就此与奇瑞展开了“QQ”商标争夺战。
结果:最终商标委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这场持续了11年的商标大战最终有了结果,奇瑞大获全胜,而腾讯彻底输了。
欧派家居和江山欧派之争案情:欧派家居是厨柜领域知名企业,当其打算扩展业务时,恍然发现“欧派”商标在门业领域已经被江山欧派抢先注册。
于是2017年,欧派家居起诉江山欧派注册的“欧派门业”商标侵权,希望夺回门业领域的“欧派”商标。
结果:由于江山欧派申请“欧派木门”商标时两家公司都名声不显,不存在故意蹭热度的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欧派家居的上诉,判定江山欧派持有的“欧派木门”商标合理,欧派家居败诉。
关于侵权的案例
关于侵权的案例侵权是指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权利。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侵权也越来越普遍,个人隐私、版权、商标等的被侵犯也越来越多。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旷世侵权案例。
一、“女皇陛下”商标侵权案这是一个涉及到商标侵权的案例。
2008年,一家英国公司在注册商标时,注册了一个名为“女皇陛下”的商标,用于销售中国茶叶。
这一商标引起了不少中国网民的不满,认为这是对中国文化的侵犯。
中国茶文化历史悠久,在中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文化价值,而该英国公司却在不了解中国茶文化的情况下,注册了“女皇陛下”商标,用于推广中国茶。
这一行为被认为是对中国茶文化的侵犯。
通过各方面的争议和斗争,最后该商标被撤销。
二、“AQ电子词典”侵权案这是一起涉及到产品侵权的案例。
2009年,中国知名电子词典品牌“②青少年”(“AQ”)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犯,出现了一个名为“电脑轻松学”的电子词典,其包装和AQ电子词典极为相似,甚至在定价上相当于AQ的一半。
经过严格的调查和对比,AQ方面得出了自己的商标被盗用的结论。
他们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手段,先是请求行政机关查处,但查处结果却很诡异,最后他们又向法院提出起诉,最终胜诉,对方被判赔偿AQ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百度搜索音乐”侵权案这是一起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例。
2015年,中国知名音乐公司(以下简称“音乐公司”)发现百度搜索中存在大量侵权音乐,每天百度搜索下载的侵权音乐量高达450万次。
音乐公司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百度方面则辩称其并不是侵权者,而是提供搜索服务的平台。
经过一系列法律斗争,最终法院判决百度支付音乐公司诉讼要求的一定金额。
四、“知乎侵权”案这是一起涉及到网络侵权的案例。
2017年,网民发现在知乎上,有大量的短视频被侵犯了版权。
这些视频是在知乎上摘自其他视频平台,未经授权使用。
这一行为引起了大量用户和版权方的不满。
知乎方面表示,他们并不知情这些短视频是否存在版权问题,但知乎方面提供了删除侵权视频的选项,版权方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知乎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商标权是指商标权利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冒充或侵犯他人的商标。
下面将列举10个有关商标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商标权的保护和争议。
1.《星巴克》与《星巴克一点点》商标权纠纷案:2017年,中国台湾地区的一家奶茶店使用了与《星巴克》商标相似的商标《星巴克一点点》,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该奶茶店需停止使用《星巴克一点点》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2.《苹果》商标与苹果农场商标:苹果公司与一家中国农场之间发生商标纠纷。
农场主称其已注册了“苹果农场”商标,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使用“苹果”商标。
最终,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在中国继续使用“苹果”商标,并赔偿农场主的合理费用。
3.《Nike》商标侵权案:一家中国运动鞋厂商生产和销售了与《Nike》商标极其相似的产品,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法院判决该厂商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Nike》公司的经济损失。
4.《LV》商标侵权案:一家中国制造商生产和销售了与《LV》商标相似的手袋,被《LV》公司起诉侵犯商标权。
法院判决该制造商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LV》公司的经济损失。
5.《可口可乐》与《可口可口》商标权争议案:一家中国饮料公司使用了与《可口可乐》商标相似的商标《可口可口》,引发了商标权争议。
法院判决该饮料公司需停止使用《可口可口》商标,并赔偿《可口可乐》公司的经济损失。
6.《微软》商标侵权案: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公司使用了与《微软》商标相似的商标来销售自己的产品,被《微软》公司起诉侵犯商标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微软》公司的经济损失。
7.《阿迪达斯》与《阿迪达》商标侵权案:一家中国运动鞋厂商使用了与《阿迪达斯》商标相似的商标《阿迪达》,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法院判决该厂商停止使用《阿迪达》商标,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的经济损失。
8.《华为》商标侵权案:一家中国手机厂商生产和销售了与《华为》商标相似的手机,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2017商标侵权(案例)
典型案例之商标侵权案核心内容:什么情况下会造成商标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欢迎阅读。
【案情】舟X水产协会为“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带鱼(非活的)、带鱼片。
舟X水产协会在华X购物中心购买到申XX公司生产的“小蛟龙牌舟山精选带鱼段”一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同时有“小蛟龙及图?”标记,原料产地为浙江舟山。
在向申XX公司、华X公司发出警告函无果后,舟X水产协会诉至法院,认为“小蛟龙牌舟山精选带鱼段”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舟山带鱼”字样,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舟山带鱼”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该地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舟山精选带鱼段”虽与涉案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其中包含了涉案商标,且以突出方式进行标注,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商品系原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带鱼,在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的情况下,其在涉案商品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侵害了舟X 水产协会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判决申XX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3.5万元。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证明商标的保护问题,确定了证明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边界及禁用边界,合理界定了作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合理使用范围,社会影响较大。
通过该案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予以明确指引,对我国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的智力成果上所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科技的发展和信息交流的便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几个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案例一:专利权侵权案2019年,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工艺技术,取得了专利权。
然而,不久后,另一家竞争公司也开始生产类似的产品,并声称他们并没有侵犯原公司的专利权。
原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在这个案例中,原公司是合法获得了该工艺技术的专利权,而竞争公司则生产了相似的产品。
为了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院需要进行专利侵权分析。
首先,法院将比对原公司的专利申请和竞争公司的产品,看是否存在相似之处。
其次,法院将评估竞争公司的产品是否使用了与原公司专利权相同的技术或思想。
最后,法院将判断竞争公司是否非法使用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如果判定竞争公司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将会责令竞争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原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商标权侵权案2018年,某知名品牌的商标遭遇侵权。
该品牌是某服装公司的旗舰品牌,其商标装饰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标识性的文字。
然而,一家新兴服装公司也开始使用非常相似的商标,且宣传和销售的产品也与该品牌的形象类似。
原公司迅速采取行动,寻求维权。
在这个案例中,原品牌公司拥有合法的商标权,并且新兴公司的商标与其商标在外观和文字方面高度相似。
为了判定是否存在商标侵权,法院将进行商标相似性鉴定。
首先,法院将详细比对原公司和新兴公司的商标设计,看是否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其次,法院将评估新兴公司的宣传和销售是否与原公司的品牌形象类似,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最后,法院将综合判断新兴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标权。
如果法院判定侵权成立,新兴公司将会被要求停止使用相似的商标,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2017年,一位作家的小说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品牌侵权被起诉怎么处理
品牌侵权被起诉怎么处理
品牌侵权被起诉怎么处理
1、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商标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
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
1。
蓝羽毛的红帽子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某市,有一家知名企业——蓝羽毛公司,以生产红帽子服饰而闻名。
该公司产品以其独特的设计、优质的材料和精湛的工艺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一场关于红帽子商标权的纠纷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起因蓝羽毛公司成立于1990年,其红帽子服饰商标于1995年注册成功。
经过多年的发展,蓝羽毛公司已成为我国红帽子服饰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2017年,一家名为“红帽子”的服装企业突然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与蓝羽毛公司的红帽子服饰在外观、款式等方面高度相似,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
蓝羽毛公司认为,红帽子服饰商标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对方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红帽子商标是否构成侵权?2. 蓝羽毛公司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件审理过程1. 蓝羽毛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产品图片、消费者购买凭证等,证明其红帽子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红帽子公司辩称,其产品与蓝羽毛公司的红帽子服饰在外观、款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侵权。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辩论。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红帽子公司的产品与蓝羽毛公司的红帽子服饰在外观、款式等方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侵权。
2. 关于举证责任,法院认为,蓝羽毛公司作为原告,已尽到举证责任,证明其红帽子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判决红帽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蓝羽毛公司红帽子服饰相似的服装产品,并赔偿蓝羽毛公司经济损失。
六、案件启示1. 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
3. 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4.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注重品牌建设,提高产品品质,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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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之法律责任
2015-11-05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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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必须要承担责任,那么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是民法上的责任,或者行政上的责任亦或者是刑法上的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商标侵权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
一、民事责任
商标侵权属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民法及商标法与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这是侵权人首先应承担的一项民事责任,只要有侵权行为的存在,那么侵权人都必须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
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商誉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登报等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3)损害赔偿。
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失的,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所遭受的损失。
二、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标犯罪违法行为有三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3、侵犯商标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非法牟利,或破坏他人商标信誉,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刑罚
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到第二百一十五条都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刑罚,具体如下: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