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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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我院关于考试、考务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学院考试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主管考试管理处罚工作。有关(部)根据工作规程和审批权限,办理处罚的具体工作。
二、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2.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无理取闹,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一次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与行为之一的,按作弊处理,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通报全校,处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凡将书籍、笔记本、作业或与考试有关资料带入考场,放置或隐藏在可观察范围者;
2.偷看带入考场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或他人试卷者;
3.交头接耳或以各种方式传递记号者;
4.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揭穿答案、交换答案及草稿纸等)者;
5.不经监考人员允许传递计算器者;
6.有意在试卷中作与答案无关的标记者;
7.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者;
8.其他监考或寻考认为是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有他人代替考试,本人和代考者;
(2)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者;
(3)作弊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威胁监考人员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凡因考试作弊受到处理的学生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取消奖学金,同时将违纪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凡在考试中作弊者,其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并不予正常补考;在以后各学期中本人认识深刻,再无违反纪律的现象发生,通过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于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准予毕业,不及格按结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