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
2024版UCP600主要条款解读课件pptx
结算与归档
开证行与申请人进行最终结算,并将 相关文件归档保存。
05
04
索偿与付款
议付行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进行索偿, 开证行审核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03
UCP600主要条款解读
适用范围和定义条款
适用范围
UCP600适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备 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加强了风险管理 UCP600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进出口 商在贸易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降低了贸 易风险。
UCP600在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中作用
01
提供了风险识别机制
UCP600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条款,帮助进出口商识别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使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02
建立了风险控制框架
UCP600为进出口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框架,包括风险评估、
单据审核与付款条款
单据审核
指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应遵循“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确保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严格一致。
付款
在单据审核无误后,指定银行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方式进 行付款。若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单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不符点,则视为接受单据并承担付款责任。
UCP600主要条款回顾
适用范围和定义
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
UCP600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表明遵 循UCP600的交易,并对信用证、申请人、 受益人等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
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形式、通知方式以 及修改和撤销的程序。
单据审核标准
拒付与追索权
UCP600确立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以及“表面相符”等单据审核标准。
UCP500和UCP600的区别
2006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跟单信用证的新规则----UCP600。
UCP500与UCP600区别如下:1.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从7天缩短倒5天UCP500规定的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是在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但是这个规定有点含糊不清。
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彻底抛弃含糊不清的“合理时间”,直接规定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因此,考验了银行的工作能力,还有与企业之间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对于我们企业而言,新的规定有望更早的收到头寸。
2.拒付后单据的处理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实践中,银行往往会因为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将“寻求进口人放弃不符点放单”而被法院认定为拒付无效。
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
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另一个选项来处理,即拒付后“银行将按照先前收到的交单人指令行事”,后者干脆要求进口商委托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
3.新增融资许可条款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
UCP600这项规定存在与各国的商法、票据法有所抵触的可能,但鉴于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相关案件时,会很大程度上倾向遵循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规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
4.单证相符的标准UCP600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
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另外,UCP600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具备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
ucp600关于保单空白背书
ucp600关于保单空白背书
UCP600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跨国贸易支付方式的统一惯例,它规定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相关规则和标准。
在UCP600中,保单空白背书是指信用证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要求,即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留空,以便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可以在保险单上填写自己的名称,从而获得货物的保险赔偿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包括保单空白背书的具体要求和使用方式。
根据UCP600的规定,保单空白背书是允许的,但在具体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信用证的相关规定,确保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从贸易实际操作角度来看,保单空白背书可以为进口商提供灵活性和便利性,因为进口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填写保险单的受益人信息,而不必事先确定受益人身份。
这对于一些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来说,可能更加适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保单空白背书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保单上的受益人信息并不确定,可能会导致一些纠纷和争议。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谨慎对待保单空白背书的要求,确保在
遵守UCP600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总的来说,保单空白背书是UCP600框架下的一种特殊要求,它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但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风险,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贸易双方的权益。
ucp600条款内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此惯例旨在明确信用证有关术语的定义及其解释,以及规定了信用证有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具体来说,UCP600定义了一些特定的词汇,例如: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相符提示意指与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此外,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内容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UCP600知识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UCP的精神,自由的,公平,公正的精神不符点多条只收取一条的不符点价格,不是按个数收取不符点的(这个收取的不符点费,是构成拒付的不符点。
)分批装运时,第二次出现不符点时,可以再次收到不符点费用(按单据套数来收取)单据在途中丢失,银行不负责任。
新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命名为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备用L/C:(备而不用)是一种单保,前提是你违约了(在没有按期把钱给我的情况下,我凭你没有付钱的凭证去拿钱)。
这种L/C不用于商业中。
Stand by L/C虽98年,有了国际备用证惯例,但备用L/C,仍适用于UCP担保不属于信用证ACCOUNTEE申请人PRINICAL委拖人working day 工作日相符交单: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L/C的条款可以明确排除某一惯例,L/C条款为主L/C是一个承诺,是单方面的承诺。
与合同不同的是,合同是双方。
是开证行对出口商的一个承诺,条件是相符交单。
UCP中L/C是不可撤销的安排。
跟UCP500中不同,没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之分。
承付指: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在A和B中,不需要用汇票。
C是有汇票的,承兑是用于汇票的,承兑的话,可以直接向银行拿钱。
而A和B的话,就不行。
)议付方式下,议付行的权力较大,只要单据相符,银行可以直接把钱给收款人。
如果要承兑的话,就必须要指定银行同意后,才能付款。
如果议付行没有检查出单据不符点,开证行查出来之后,仍可拒付。
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受权议付和保留议付。
以确保开证行不拒付PRESENTION交单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避免连带责任)如果都是在宁波的银行,那就有连带责任了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
UCP600 讲解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COMPLYING PRESENTATION: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在UCP600的条款中,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 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 标准实务相符合。 这一对“相符”的界定,可能会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 不符点的争议。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4、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 开立的信用证。 UCP600第38条(B)款:An issuing bank may be a transferring bank. 取消了“信用证必须在开证行有效”的 前提,使得信用证得转让更具灵活性。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UCP600 的变化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 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 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UCP600 的变化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 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 其中第2条(DEFINITIONS--定义条款) 和第15条(COMPLYING PRESENTATION-相符交单)为新增条款;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3、要求“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 UCP500第21条规定:“对于运输单据、保险及发票之 外的单据,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出具人和内容, 只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 UCP600第14条(F)款要求: Its content appears to fulfill the function of the required document 以后,装箱单不表明包装,质量证不表明质量,检验 证没有检验结果,可能会被拒付。
ucp600 中的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部分:概述1. 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贸易术语,它规定了与跨国贸易有关的信用证操作的标准。
这一系列贸易术语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规范和标准。
其中有些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广泛,本文将对UCP600中的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详细解读。
第二部分:UCP600中的主要贸易术语2. 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一种支付方式,是由进口商的银行按照进口商的委托和指示,通过信用证发证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UCP600对信用证的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开证、保兑、修改、议付、承兑、拒付等环节。
3. 保兑(Confirmation)是指出口商的银行在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对信用证条款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加以承诺和保证,以达到出口商的风险防范和融资需要。
4. 修改(Amendment)是指信用证生效后,交易双方经协商同意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的变更。
UCP600对信用证的修改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操作规则。
第三部分:UCP600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5. UCP600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有利于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风险,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
也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便于开展跨国贸易业务。
6. 在实际操作中,贸易双方和金融机构都要遵循UCP600的相关规定,确保信用证的操作符合规范,从而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这对于提升国际贸易的信誉和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部分:UCP600的优势和不足7. UCP600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术语,其优势在于规范了信用证操作的流程和规则,有利于提高贸易效率和降低交易风险。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支付手段,但随着商品类别的丰富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信用证的欺诈和争议层出不穷,结算风险频现。
而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是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予以兑付货款。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提高信用证的实际可操作能力。
关键词:信用证 UCP600不矛盾1引言信用证是以银行信誉为担保,对受益人签发的有条件并独立支付款项的保证。
UCP600规定: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即银行只认单据,对单据外的其他情况不作核查,因此审单至关重要。
在信用证交易中是否相符交单决定了是否兑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审单通常指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当事人参考信用证的规定和相关惯例对单据做出审核的过程。
首先,银行在开具时要充分考虑开证申请人的诉求,并按规定无条件履行审单任务。
其次,银行审单要独立判断是否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若满足则必须支付款项,通常审单工作由开证行进行。
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对提交单据的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付款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部分,也是所有审单行为的集中体现。
开证行的审单结果直接决定了是否兑付,而审单结果主要由银行的审单标准决定。
审单标准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尽管有关信用证的交易规则一直在修正,但核心一直是在相符交单的基础上予以付款,如今依据的最新版本为UCP600。
UCP600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被世界公认为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正确理解UCP600下的相符交单对于安全结汇非常重要。
2银行审单依据信用证中银行议付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相符交单,具体定义为:“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从此我们可以对银行审单的参考标准有一个明确认知,但当三个参照标准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层级并未确切说明。
交通银行UCP600培训共1
THANKS
感谢观看
付款/承兑
对于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及时进行付款或承兑操作。
通知行操作流程
接收信用证
从开证行或其他指定银 行接收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
对信用证进行表面真实 性审核,确保信用证内
容完整、清晰。
通知受益人
将审核无误的信用证及 时通知受益人,并留存
副本备查。
处理不符点
如发现信用证存在不符 点,及时通知开证行和 受益人,并协助双方协
商解决。
议付行操作流程
接收单据
从受益人处接收单据,并进行 初步审核。
审核单据
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单据进行详 细审核,确保单单相符、单证 相符。
议付货款
对于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向受益人议付货款,并扣除相 应手续费和利息。
寄送单据
将议付后的单据寄送给开证行 或指定银行进行索偿。
受益人操作流程
准备单据
成功处理单据不符风险。在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不符点,及时与客户联
系并取得谅解,同时要求客户修改单据或提供补充资料,最终顺利完成
了交易。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设定
加强风险防范制度建设
强化员工培训和考核
不断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提高风险防范的 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员工 风险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根据信用证条款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应的单 据给议付行或指定银行。
接收货款
从议付行或指定银行处接收货款,并确认收 款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一致。
审核单据
在提交单据前,对单据进行自查,确保单单 相符、单证相符。
处理不符点
如被告知单据存在不符点,及时与开证行和 申请人协商解决,以避免拒付风险。
UCP600..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一、关于UCP600的实施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通过日期:2006年10月25日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投票情况:94:0 全票通过二、中国银行与UCP修订第一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张燕玲副行长第一个举手投下了代表中国金融界、企业界神圣的三票。
唯一中国银行代表团是2006年ICC秋季例会上唯一的参会中国代表团。
UCP600由ICC CHINA负责翻译,我国银行界唯一参与此项工作的是我行原河北分行杨士华行长,由他对中译本进行了最终审定。
最多中国银行代表团是参加此次ICC秋季例会规模最为庞大的代表团。
我行共派出12位国际结算理论研究精深、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会人数在国际同业中最多。
最多与最高本次修订中各国累计向ICC提出5000多条意见。
中国银行向ICC CHINA提供的UCP修订反馈意见最多且质量最高(我行共向ICC CHINA提供了500多条意见,得到他们高度重视,在其答复中采纳最多。
UCP600中不少条款可以看到中行反馈意见的踪影)。
三、UCP600修订背景介绍UCP500已使用十余年,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
ICC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动议。
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
另有17条现行条款从未引起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
第9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26次)第13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共43次)第14条: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60次)第21条: 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29次)第23条: 海运提单(共47次)第37条: 商业发票(共26次)第48条: 可转让信用证(共31次)开始时间ICC银行委员会于2003年5月的会议上正式批准修订UCP组织机构修订小组:九位成员顾问小组: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专家组成修改参考文件ICC历年主要意见、决定和DOCDEX仲裁结果(注:DOCDEX-ICC’s 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 Rules 国际商会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各国法院判例(对UCP的正反面影响)国际商会出版的其他相关规则:ISBP(ICC出版物645号)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URR 525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ISP 98 国际备用证惯例e-UCP 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四、UCP600与UCP500比较总览语言:简洁明晰条款数目减少:39条vs. 49条结构变化:新增第二和三条,条文主要按业务环节的先后进行归纳和编排删除条款:第6条:(部分)可撤销第8条:撤销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第38条:其它单据第2、5、6、9、10、20、21、22、30、31、33、35、36、46、47或合并或以其它方式表述新增条款: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9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第12条:指定第15条:相符交单第17条:正本单据及副本五、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2、交单3、审单及拒付4、信用证融资5、信用证转让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第1条--- UCP的适用范围➢信用证中应明示:受UCP600约束➢061118升级的SWIFT MT700(信用证的开立)等报文格式,新增了40E场必选项,说明信用证遵循的惯例。
交通银行UCP600培训教程-2024鲜版
开证行和保兑行责任与义务
审核开证申请资料
开证行在收到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及时开出信用证
开证行在审核通过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需及时开出信用证 并通知受益人。
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需对单据进行审核,确 保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
2024/3/27
21
案例分析:成功解决争议案例分享
01
案例一
某公司与交通银行因信用证付款问题发生争议。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和调
解机构的调解处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成功解决争议。
02
案例二
一家企业与交通银行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选择仲裁机
构进行仲裁解决,并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5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3/27
26
03
UCP600下各方责任与义 务明确
2024/3/27
11
申请人责任与义务
2024/3/27
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
01
申请人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开证申请资料,包括
合同、发票等。
及时支付开证费用
02
申请人在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需及时支付相关开证费用。
配合银行进行单据审核
03
申请人需配合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确保单据的
2024/3/27
审核内容
主要包括对单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 及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方法
采用人工审核与系统审核 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审核 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16
不符点产生原因及后果分析
产生原因
ucp600简介
CP600比UCP500减少了10条,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定义、解释;信用证与合同、单据、货物、兑用方式、时间、地点;开证行、保兑行责任;信用证通知与修改;银行指定、银行偿付;单据审核标准、相符与不符交单的处理;有关单据:正、副本、发票、提单、保单;交单、分批、分期装运、不可抗力、免责等。
UCP600第一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其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因为备用信用证的特殊性,所以有限的适用。
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和排除,以适应当事人的需要。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适用UCP600,能否适用呢?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确定。
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不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规定,但它现在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界和贸易界接受,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
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将适用UCP600。
UCP600第二条是新增条款,对信用证业务的14个核心概念作了定义,部分内容在UCP500的不同条款中有过定义或介绍,对有关概念作了补充或修订。
对于信用证定义为不可撤销,改变了以前的定义,可撤销信用证现实中很少使用,本次定义中不再包括。
相符交单定义为“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明确了相符交单的三项依据。
增加了承付定义,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为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2024版UCP600
01 introductionChapterUCP600 OverviewThe Importance of UCP6UCP600 ensures consistency and predictability in the handling ofdocumentary credits.It facili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by reducing the risk of payment delays ordefaults.UCP600 promotes transparency and fairness in trade transactions by settingout cle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or all parties involved.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UCP6UCP600 was first introduced in 2007 as a revision to the previousversion, UCP500.The revision was necessary to address changes in internationaltrade practices and technologies.UCP600 has been widely adopted by 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institutions worldwide, becoming the standard for handlingdocumentary credi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02 Documentary Credit Business ProcessChapter01 Determining the terms of the letter of credit.020304 Submitting theapplication to theissuing bank.Providingnecessarydocuments andinformation.Paying therequired fees andcharges.Applicant process010204 Beneficiary processReceiving and reviewing the letter of credit.Preparing andsubmitting therequired documents.Complying with theterms and conditionsof the letter of credit.Negotiating thedocuments with thenominated bank.03Issuing bank process01020304Notification and negotiation bank processesReview criteria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Document processingReceiving and registering documents.Determining if documents are discrepant or compliant.Refusal and handling of discrepanciesDisclaimer and Exceptions01UCP 600 rules apply only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sand not to the underlying transaction.02Banks are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accuracy or authenticity ofthe documents they handle.03Exceptions to UCP 600 rules may be agreed upon by theparties involved in the transaction.04Any such exceptions must be clearly stated in the letter ofcredit or in a separate agreement.The Application of UCP600 in International TradeThe impact of UCP600 on international tradeIncreased efficiencyGreater transparencyEnhanced securityDispute Resolution of UCP600 in International TradeIntroduction to Typical Cases•Case 1: Non-compliance with terms andconditions: A typical case involves abeneficiary who submits documents tothe nominated bank that do not comply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03 Conclusion and OutlookChapterThe Importance and Significance of UCP6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s of UCP6Inspiration and sugges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depracticeIt is recommended that traders familiarize themselves with the provisions ofUCP600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its requirements and avoid potential disputes.In practice, trader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details of the transaction and ensurethat all documents are accurate, complete, and in compliance with UCP600standards.It is also advisable to seek profession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when encounteringcomplex or unfamiliar trade situations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transaction.THANKS。
UCP600中文版
UCP600中文版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 (2)第二条定义 (2)第三条解释 (2)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 (3)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3)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3)第七条开证行责任 (3)第八条保兑行责任 (4)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4)第十条修改 (4)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5)第十二条指定 (5)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5)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 (5)第十五条相符交单 (6)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6)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7)第十八条商业发票 (7)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7)第二十条提单 (8)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9)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 (9)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 (10)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10)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11)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11)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 (11)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11)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12)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12)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12)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12)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 (12)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12)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13)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 (13)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13)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13)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 (14)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UCP500与UCP600的区别
UCP600与UCP500的区别概述班级:法学12-1姓名:王**学号:**********UCP600与UCP500的区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命名为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UCP600作为UCP500的进一步发展完善,除了实质内容更加有利于保护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安全之外,在条文体系方面也有其特色。
形式上变化不是太大,UCP500总共有49个条文,UCP600总共有39个条款,每一条下面的款项标识也有所改变。
主要变化就就在于内容方面,尽管600比起500条文少了,但是所要规范的信用证实际操作规范并没有减少,而是通过法条的整合使得整个法规体系更加合理。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UCP600的条文更精简,将UCP500的 49条调整删减为现在的39条。
这其中除了合并了一些相近的条款外,更主要的是删除了UCP500中不必要或过时的条款,包括:第5条(修改信用证的指示),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12条(不完整与不清楚的指示),第14条(关于凭保议付的规定),第30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a、b、c款(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第38条(其他单据),第42条c款(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模糊规定),第46条a款(有关“装运”的解释)。
下面我将通过逐一对比两个文件的条文来说明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一、UCP600用第二条文对于本惯例当中所要运用的关键术语概念作了定义。
比如通知行、申请人、银行工作日、受益人、相符交单、保兑等一系列名词概念作了指导性定义。
二、第三条则是对于信用证在实际操作当中的某些特殊规则予以说明,如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别指一个月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及第十六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这些规定在UCP500里面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它们为规范信用证流通做了保障,逐渐成为统一规定。
UCP600(中英文)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UCP600)(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第1条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在信用证条文明确表明其将受该规则约束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跟单信用证(以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地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信用证所有各有关方均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Beneficiary means the party in whose favour a credit is issued.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Confirmation mean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at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or negotia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Confirm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ds its confirmation to a credit upon the issuing bank’s authorization or request.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Honour means:a. to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b. to 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c. 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 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Issu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issues a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an applicant or on its own behalf. Negotiation means the purchase by the nominated bank of drafts (drawn on a bank other than the nominated bank) and/or documents unde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by advancing or 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 on or before the banking day on which reimbursement is due to the nominated bank.Nominated bank means the bank with which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or any bank in the case of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Presentation means either the delivery of documents under a credit to the issuing bank or nominated bank or the documents so delivered.Presenter means a beneficiary, bank or other party that makes a presentation.第2条定义1本中译本由姚新超根据UCP600英文版整理而成,并非正式译文,仅供学习和参考之用。
学习UCP600
《UCP》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的缩 写。中文译作《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简称“统一惯例”。 《UCP》是国际商会出版的一份关于跟单 信用证业务的惯例条文,是指导、规范、 制约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
受益人
付 款
交通 单知
通知、议付、索汇行 开证
偿 付
索 汇
议付寄单
偿付行
开证申请人
申 请
开证行
行借
帐记
授
户开
权
证
偿
付
“An Issuing Bank shall not be relieved fro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to provide reimbursement if and when reimbursement is not received by the Claiming Bank from the Reimbursing Bank”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nd/or amendmen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A Credit may be advised to a Beneficiary through another bank (the “Advising Bank”) without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e Advising Bank, but that bank, if it elects to advise the Credit, shall take reasonable care to check the apparent authenticity of the Credit it advises”
ucp600对约量的解释
ucp600对约量的解释
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关于跟单信用证操作的国际标准。
在UCP600中,约量(quantity)指的是货物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数量。
根据UCP600的规定,约量应当清楚、明确地在信用证中列明,并且必须与信用证其他相关条款相符。
这意味着,约量必须能够被准确理解,不应存在模糊或歧义的表述。
在信用证操作中,买卖双方可以在信用证中约定货物的数量,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卖方在履行信用证要求时,应按照信用证中规定的约量准确交付货物。
买方在验收货物时,也会参考信用证中的约量进行检查。
总之,UCP600对约量的解释是,在跟单信用证中,约量是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并且应当清晰明确地列明在信用证中,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UCP500和UCP600的区别
2006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跟单信用证的新规则----UCP600。
UCP500与UCP600区别如下:1.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从7天缩短倒5天UCP500规定的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是在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但是这个规定有点含糊不清。
因此最新的UCP600就彻底抛弃含糊不清的“合理时间”,直接规定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因此,考验了银行的工作能力,还有与企业之间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对于我们企业而言,新的规定有望更早的收到头寸。
2.拒付后单据的处理在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拒付电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拒付后,如果开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
”实践中,银行往往会因为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将“寻求进口人放弃不符点放单”而被法院认定为拒付无效。
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
如果出口商不愿意给予对方这种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指示按照惯例中另一个选项来处理,即拒付后“银行将按照先前收到的交单人指令行事”,后者干脆要求进口商委托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
3.新增融资许可条款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做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同时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
UCP600这项规定存在与各国的商法、票据法有所抵触的可能,但鉴于各国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相关案件时,会很大程度上倾向遵循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规定是富有积极意义的。
4.单证相符的标准UCP600专门规定了何为“相符的交单”,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
对“相符”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另外,UCP600要求单据内容必须在表面上具备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一、关于UCP600的实施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通过日期:2006年10月25日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投票情况:94:0 全票通过二、中国银行与UCP修订第一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张燕玲副行长第一个举手投下了代表中国金融界、企业界神圣的三票。
唯一中国银行代表团是2006年ICC秋季例会上唯一的参会中国代表团。
UCP600由ICC CHINA负责翻译,我国银行界唯一参与此项工作的是我行原河北分行杨士华行长,由他对中译本进行了最终审定。
最多中国银行代表团是参加此次ICC秋季例会规模最为庞大的代表团。
我行共派出12位国际结算理论研究精深、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会人数在国际同业中最多。
最多与最高本次修订中各国累计向ICC提出5000多条意见。
中国银行向ICC CHINA提供的UCP修订反馈意见最多且质量最高(我行共向ICC CHINA提供了500多条意见,得到他们高度重视,在其答复中采纳最多。
UCP600中不少条款可以看到中行反馈意见的踪影)。
三、UCP600修订背景介绍UCP500已使用十余年,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
ICC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动议。
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
另有17条现行条款从未引起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
第9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26次)第13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共43次)第14条: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60次)第21条: 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29次)第23条: 海运提单(共47次)第37条: 商业发票(共26次)第48条: 可转让信用证(共31次)开始时间ICC银行委员会于2003年5月的会议上正式批准修订UCP组织机构修订小组:九位成员顾问小组: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专家组成修改参考文件ICC历年主要意见、决定和DOCDEX仲裁结果(注:DOCDEX-ICC’s 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 Rules 国际商会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各国法院判例(对UCP的正反面影响)国际商会出版的其他相关规则:ISBP(ICC出版物645号)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URR 525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ISP 98 国际备用证惯例e-UCP 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四、UCP600与UCP500比较总览语言:简洁明晰条款数目减少:39条vs. 49条结构变化:新增第二和三条,条文主要按业务环节的先后进行归纳和编排删除条款:第6条:(部分)可撤销第8条:撤销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第38条:其它单据第2、5、6、9、10、20、21、22、30、31、33、35、36、46、47或合并或以其它方式表述新增条款: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9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第12条:指定第15条:相符交单第17条:正本单据及副本五、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2、交单3、审单及拒付4、信用证融资5、信用证转让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第1条--- UCP的适用范围➢信用证中应明示:受UCP600约束➢061118升级的SWIFT MT700(信用证的开立)等报文格式,新增了40E场必选项,说明信用证遵循的惯例。
➢可修改或排除UCP600中相关条款➢对进出口商的影响➢进口商➢合同条款的订立,开证申请书的填写➢出口商➢注意审核来证遵循的UCP版本第2条定义——14个名词第3条解释——12项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不应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对进出口商的影响➢进口商➢不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出口商➢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第6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必须规定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UCP500: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外,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到期日以及交单地点➢对进出口商的影响➢进口商➢开证时选择兑用方式、规定交单截止日➢出口商➢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第7、8条---开证行、保兑行的责任➢开证行、保兑行承付责任(honour)➢开证行、保兑行责任承担的起始点➢对指定行在付款到期前融资行为的保护: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相符交单,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已在到期日前预付或赎单,开证行/保兑行均应在到期日进行偿付➢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被指定银行责任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责任➢保兑行的议付:无追索权,且议付信用证指定保兑行为议付行。
第9条---信用证通知及修改➢如通知行不是保兑行,则其不承担任何承付或议付责任。
➢“通知”行为表示通知行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LC通知必须准确地反映信用证及修改内容➢“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及其承担的责任➢出口商应知: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完整性或混乱不清、暂不生效等,并无提示责任。
第10条---修改➢10(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该将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10(e):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并且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10(f): 在修改中规定“除非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生效”的条款将不予理会➢进口商开证时注意事项:➢填写开证申请书时不应加入该条款第13条---银行间的偿付规则➢如规定偿付行,必须注明是否遵循ICC银行间偿付规则;否则,将遵循UCP600规定的偿付规则➢对出口商的影响-加速收汇、争取主动的有效措施➢对进口商的影响-加列电索条款的含义➢开证行先付款、后见单等第37条---被指示方免责行为➢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开证行或通知行对其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不予负责➢对进口商的影响➢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有负担所有银行费用/支付款项可能性的心理准备及成本考虑2、交单相关定义➢银行工作日(banking day):➢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交单(Presentation ):➢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Presenter ):➢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 ):➢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第6条截止日和交单地点➢除非UCP600第29条a款(遇节假日顺延)规定的情况,否则受益人或受益人的交单应在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完成。
➢规定承付或议付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
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
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当单据中包含正本运输单据➢第14条---审单标准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则须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出口商交单注意事项➢何时交单?向谁交单?➢——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重要性交单截止日的顺延➢第29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如交单银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将顺延至其随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遇上述情况,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予以声明➢第33条:交单时间➢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与UCP500相同)传递免责➢第35条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如果被指定银行确认单据相符并将单据寄送开证行或保兑行,即使单据在从被指定银行寄送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遗失或从保兑行寄送到开证行的途中遗失,不论被指定银行是否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被指定银行。
➢第36条---不可抗力:恐怖主义行为对进出口商的影响➢出口商交单注意事项:➢不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风险等➢对进口商的影响➢进口商应知:➢相符单据交指定银行时,一旦发生遗失,开证行有责任付款,从而进口商须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如未在信用证中规定报文,信件或单据的传送方式时,银行有权自行选择➢应要求使用更为安全、快捷的方式传递单据3、审单及拒付第2条定义➢相符交单:指与用证条款、UCP600 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对进口商影响➢不能以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作为理由要求银行拒付第14条---审单标准➢银行审据的时间: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审单时间不因过效期或最迟交单期而缩短或受其它影响➢21天交单期的规定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单据审核的核心标准14.d:数据不得矛盾➢单据内容应符合其功能➢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charterer)之外的任何一方(any party)出具➢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不予理会。
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UCP600中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关于打印和拼写错误的总结:1)单词中的拼写或打字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歧义的,一般不视为不符点。
2)拼写或打字错误有可能导致歧义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3)ICC对信用证审单标准趋势……?第15条---相符交单——新增条款➢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
➢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
➢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
➢对进口商的影响-WHEN的含义➢开证行付款的时间为其确定单据相符时点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退单时间(新增):拒付单据处理方式中选择“持单候示”和“洽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两种处理方式, 可在任何时间退单➢拒付通知中增加了两种单据处理方式➢ 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d.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UCP500对拒付后单据的处理方式(两种):➢1、留存单据听候处理➢2、退单给交单人➢对出口商的影响➢充分利用UCP600本条中关于交单指示的规定……➢出口商遭拒付后如何处理:1、及时回复处理意见2、审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对进口商的影响1、拒付时只能以单据为依据;2、应及时答复开证行是否接受不符点➢对进口商的建议:➢纠纷未解决前指示退单应慎重,应考虑其后因法律诉讼带来的各种风险第17条---正本及副本单据➢正本单据份数的要求➢正本单据的判断标准➢L C要求副本单据时可接受正本或副本➢对进口商的影响➢开证时应明确正副本份数,以及是否只接受正本或副本第18条---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的币别相同货物描述需与信用证描述相对应第19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签发人:删除MTO(多式联运营运人)➢代理人代船长签发时:无需注明船长名字➢转运(不论是否使用不同的运输方式)第20条---提单➢签发人:代理人代船长签发,无需注明船长名字➢装船批注及装运日期的判断➢提单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运到具名船上➢提单未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及含有“预期”装运港等类似字样时,装船批注必须另外注明实际装运港口➢删除风帆作为动力条款第22条---租船提单➢签发人及签发方式---增加签发人:charterer---代理人代船长master签发时无需注明船长名字➢装运日期的判断➢预先印就装船批注的租船提单,如另外有装船批注,则后加注的装船批注日期应视为装运日期➢装运港及卸货港的规定:卸货港可以是在LC规定的港口的大致地理范围内➢删除风帆作为动力条款第23条---空运单据➢装运日期的判断➢要求注明签发日期并将其视为装运日期➢实际发运日(与现行ISBP151相反)➢A WB上其它与航班号码及日期相关的信息都将不被用来确定装运日期第24条---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签发人及签发方式➢i ndicate receipt of the goods by signature, stamp or notation by the carrier or a named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未注明承运人,任何铁路公司的签字或盖章将被接受为单据是由承运人签署的证据➢装运日期的判断: 必须注明在信用证规定地点的装运日期或货物被收妥待装运、发运或运输的日期;否则,签发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