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群婚制: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浅谈婚前性行为
浅谈婚前性行为本文不是守贞教育的文章,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写这份调查报告。
在写这份调查报告之前,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所以对于婚前性行为的客观认识来之不易,希望读者好好珍惜。
于此同时,想到自己的儿子女儿以后长大成人,有机会要认真的读这份调查报告,认识到婚前性行为,并且有自己的思想意识,明白爸妈之前也有同样的困惑,了解爸妈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
1.婚前性行为的定义按照本文理解,狭义的婚前性行为就是在结婚之前,两性之间有性交的行为。
广义的婚前性行为就是在结婚之前,两性之间有核心性性行为(性交)、边缘性性行为(接吻、拥抱、爱抚、抚摸生殖器及其接触)等、另类性行为(这个比较变态,本文作者不会接受同性之间的性行为)。
2.婚前性行为之男女生怎么看本人是男生,对男生这方面的观点了解比较多。
一般女生是不会主动提开房做爱的。
下面主要从男生角度考虑。
男生提出婚前性行为的借口如下1.婚前试爱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从这个观点出发,可以看出很多问题,男生美名其曰婚前试爱,其实很多因素在结婚中都是很重要的,单单只有性行为在婚前要试试,是很不可靠的想法。
说明这个男生想的只是性交,而不是婚姻。
婚姻后有很多问题,如对方本身就存在的问题,像性器官一样与之俱来的,如脚臭、打呼等生活习惯还有对一些事情的看法是在结婚后体现出来的,为什么单单考虑到性这方面,难道两个人在婚后一起生活只有性显然不是,别的因素也很重要。
如果男生真的想要婚前试爱,也就是说在结婚之前一定要试试,就确保一定不会有问题了万一试了,双方体验不佳怎么办按照婚前试爱,觉得和谐的性生活在婚姻中很重要,那么现在不和谐了,是不是要分手有人的观点是“性生活是否和谐是婚后生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前的盲婚哑嫁导致很多人结婚了才发现枕边人有着这样那样的性功能问题,甚至无法生育,导致要么忍受一辈子,要么离婚收场。
这样的一场婚姻可以说是浪费时间,浪费精力。
婚前性行为可以让对方测试性能力,以及性生活是否和谐。
婚前性行为
产生原因:
• 婚前性行为产生的主观因素有如下几种:
①恋爱中双方过于亲昵无法抑制性的冲动 ②恋爱期间一方恐怕另一方变心,有意造成性关系的事实以便达到 与另一方结婚之目的 ③青少年出于好奇心和性体验心理 ④要求结婚但不符合法定条件便先同居而后登记
婚前性行为产生的主要社会原因有如下几种:
①人性的解放、婚姻观念的改变、避孕用品的发展使社会对婚前性行 为较前宽容多了,青少年男女对于性关系发生的担心和顾虑大大减少 ②大众文化传播媒介过多渲染情爱,对青少年的性刺激大为增强 ③性成熟期提前、性欲望的实现与婚龄到来之间有一个较长的等待期, 使性生活提前成为可能 ④社会的都市化,家庭在青少年进入社会的过程中的重要性下降了
连95后都出轨了 17岁小爸 爸出轨恋上14岁初中生
目击者称,10月14日上午11时许,两名女孩在 附近一间出租屋里吵了起来,随后一名女孩跑 了出来,在走到附近一间湘菜馆旁时,一个女 孩追上来,上前一把揪住先出来的女孩的头发, 对其拳打脚踢了几下后,很快被人拉开。事情 发生时,打人女孩的父亲也在场,随后双方很 快被辖区派出所民警带走。
⑤性价值、性道德教育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对性行为的 监督弱化了
• 2013年清华大学和《小康》杂志做的调查显示,婚前性行为已经 到71%,在这71%里面,80后、90后的婚前性行为接近100%。然 而,伴随着这场性革命,也衍生出一些副产品,那就是一夜情等 高危性行为,这类性行为往往缺乏稳固的性伴侣和安全保护,存 在隐性的疾病感染危险。
婚前性行为
• 婚前性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在未 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非单方面性行 为。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行为。 其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不存在暴力逼迫; 没有法律保证,不存在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 和责任;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严重后果。
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问题解析
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处理很多相关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基础。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乏力。
事实婚姻不被我国法律承认,但可构成重婚罪的事实。
【关键词】:非法同居;违法;法律后果;事实婚姻从改革开放开始,受国外文化的冲击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我国公民的性观念和性生活观念逐渐发生了巨大改变。
婚前同居和婚外同居的现象不断增加,在一些非法同居的行为被社会接纳的同时,其对婚姻家庭关系及道德观念的冲击与危害暴露无遗。
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何规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对非法同居的认识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非法同居”一词,来源于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作为当代大学生怎样看待婚前性行为
作为当代大学生怎样看待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是指在结婚之前的性行为。
作为当代大学生,对于婚前性行为的看法会因人而异。
有些人可能持支持的态度,将其视为私人选择和性自由的一部分,而另一些人可能持保守的观点,认为性行为应该在婚姻中进行。
以下是对这个问题的更详细讨论。
对于支持婚前性行为的人来说,他们认为性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体现。
他们认为人们有权决定自己的性行为,并且相信性行为本身并不会对婚姻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通过婚前性行为可以更好地了解彼此,从而更好地准备婚姻生活。
他们还认为,婚姻的稳定性不应该只建立在对性的保留上。
然而,一些人对婚前性行为持保守的态度。
他们认为性是与婚姻紧密相关的,并应该在婚姻中才能进行。
他们认为,性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亲密的行为,应该是双方对彼此的承诺和责任的表达。
他们担心婚前性行为可能会导致夫妻关系的不稳定,尤其是在没有建立坚实基础的情况下。
他们认为,婚前性行为可能导致性伴侣的频繁更换,对婚姻忠诚度构成威胁。
不论是支持婚前性行为还是持保守态度的人,都应该认识到婚前性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婚前性行为可能导致性传播疾病的传播,如艾滋病、性病等。
此外,婚前性行为还可能导致意外怀孕,给未婚伴侣以及未来的孩子带来生活和心理上的压力。
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大多数大学生都意识到婚前性行为是一种个人选择和决定。
他们会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作出是否从事婚前性行为的决定。
无论是否支持婚前性行为,重要的是大学生们要谨慎选择性伴侣,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避免性传播疾病和意外怀孕的风险。
综上所述,当代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有不同的看法。
有些人支持婚前性行为,将其视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一部分,而另一些人持保守的态度,认为性行为应该在婚姻中进行。
无论哪种观点,大学生们都应该意识到婚前性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重要的是要尊重不同的看法,并在做出决定时明确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
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
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是指在双方未正式结婚以前两个性别之间的性关系行为,今天这样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一些人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妥的,让社会的道德水平下降,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从传统的角度来看,婚前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它会造成淫秽、色情和血统污染等不良影响,使社会发生恶化。
此外,它还会影响一方或双方的道德修养,破坏正当婚姻,甚至导致社会出现不良风气。
然而,也有人认为婚前性行为不完全是不道德的。
他们认为,这种行为能够消除性压力,释放情欲,从而减少社会的暴力行为和犯罪。
此外,它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促使人们迎接新的文化观念。
总之,婚前性行为无法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好处,但它并不是完全不道德的。
就每个人而言,应当自觉地在面对婚前性行为时遵守审美礼仪,增强道德修养,维护家庭美德,使社会道德水平恢复和提升。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研究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研究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西方比较开放的性文化的引入,使得我国传统的性道德观念受到很大的冲击,导致处于青年的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比例渐渐增高,而且上升趋势越演越烈。
大学生处于青春后期,在身体性激素的作用下,以及对性行为的好奇,使得性生理快速发育,并且产生强烈的性欲望和本能的性冲动,同时性心理也趋于成熟,产生强烈的性意识,从而引发婚前性行为。
现在,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是一个令社会讨论的一个焦点。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呢?关键字: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原因现状影响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原因婚前性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两性性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近二三十年中国飞速的发展,与世界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快速的接洽。
使得中国的传统的性道德观念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传统的婚前守贞观念已经基本瓦解,发生婚前性行为已不再是稀奇的是了。
而且当代在校的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趋势越演越烈。
那为什么会导致这种现状的出现呢?一、生理原因孔子曾说:“食、色性也。
”马斯洛也在其需要层次论中指出:“生理需要是一切需要的基础,是人所有需要中最基本,也是最有力量的。
性居于需要的最底层,越是底层的东西,越接近动物的本能,这些本能的欲求,从来就没有消失过,一遇到适合的土壤就会蓬勃的生长。
”他们都指出性行为不仅是动物的本能也是人的本能需求。
大学生的年龄大多是处于17岁到23岁之间,而这个年龄阶段正是处于青春期晚期——性萌发到性成熟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不仅性器官和内分泌在生长发育,而且大脑皮层中的性控制中枢也逐渐成熟,基本上完成了自我性角色的认同,性意识和性体验十分明显。
在这个时期里随着大学生的年龄逐渐增大,他们的性爱本能欲求的内驱力也越来越强烈,与异性交往的欲望也逐渐达到了顶峰,从而导致产生强烈的性冲动。
调查表明,有25.7% 的大学生承认自己正处于性压抑、性饥渴状态。
性健康论文:婚前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
其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不存在暴力逼迫;没有法律保证,不存在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婚前性生活体验的上升趋势是带有世界性的。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婚前性行为泛滥,未婚母亲和非婚生子女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只要男女两相愉悦就可以发生性关系或者在一起生活。
基于传统性道德的约束,中国大多数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前性行为却大量存在。
婚前性行为产生的主观因素有如下几种:①恋爱中双方过于亲昵无法抑制性的冲动②恋爱期间一方恐怕另一方变心有意造成性关系的事实以便达到与另一方结婚之目的③青少年出于好奇心和性体验心理④要求结婚但不符合法定条件便先同居而后登记主观因素必然是婚前性行为发生的最主要因素,但除了主观因素外,社会的影响也是举足轻重的。
婚前性行为产生的主要社会原因有如下几种:①人性的解放婚姻观念的改变避孕用品的发展使社会对婚前性行为较前宽容多了青少年男女对于性关系发生的担心和顾虑大大减少②大众文化传播媒介过多渲染情爱对青少年的性刺激大为增强③性成熟期提前性欲望的实现与婚龄到来之间有一个较长的等待期使性生活提前成为可能④社会的都市化以及家庭在青少年进入社会的过程中的重要性下降了⑤性价值性道德教育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对性行为的监督弱化了。
过去,不会有一个人会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因为人们会认为这是一种“亵渎神灵”的行为,会被游街,会被关进猪笼溺死……总之会被处以极刑。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婚前性行为的认识和态度也有了大幅度的转变,有很多人持不否定态度,甚至有很多人持支持态度,但大多数还是持否定态度的。
双方各有各的看法和主张。
我近期在网上看到了一份关于“中国大学生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大学生是反对婚前性行为的,因为这是一种责任的亵渎。
对婚前性行为的思考
对婚前性行为的思考性,本身就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也是一个是几点话题。
曾有一个心理学的实验,就算在一个站满人而且所有人都在大声说话的大厅,实验者大声说出“性”字,全场就会立即鸦雀无声。
可见很多人都认为“性”是上不得“台面”的。
当然这是很久以前的实验了。
现在的人们更加开放了,以至于产生了“一夜情”、“婚前性行为”等现象以及对其的讨论。
婚前性行为的官方解释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
通俗一点说,就是字面意思,即结婚前发生性关系。
由于西方人的奔放,所以婚前性行为最先在西方各个国家开始泛滥。
之后由于各国文化开始相互交流相互融合,西方的婚前性行为也随之延伸到东方各个国家。
原本比较保守的我国,现在婚前性行为也屡屡发生。
除此之外一些各国拍的连续剧中由于婚前性行为而产生单亲妈妈的故事前提也都大同小异,对于观看者,婚前性行为便也“深入人心”。
当然也有其他的情况,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所以,现在看来,婚前性行为也是一个全社会都关注度问题。
婚前性行为可能发生在同居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其他的“机缘巧合”下。
追究其原因,我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1、情到深处,不能自已,抑制不住内心的冲动和激素的升高;2、对性行为好奇,通过影视、书刊等形式对性的传播,了解到性行为的美好,双方都想对其进行尝试;3、怕对方变心,来个“先下手为强”,或者怕对方双亲不同意,来个“生米煮成熟饭”;4、由于对“性”观念上的改变加上现在避孕用品以及人工流产手术技术的成熟,年轻人对性道德的意识下降,对于性关系发生的耽心和顾虑大大减少。
5、从众心理,即年轻男女想追新潮。
婚前性行为的弊处当然是大大的有。
对婚前性行为危害的讨论要考虑到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性伦理、性法制、性医学等诸多方面。
首先是对于女性的伤害。
仅从医学的角度说,婚前性行为有害身心健康,当今社会仍存在着双重道德标准,即要求女性守贞洁,而对男生不叫要求。
性道德标准
性道德标准:1.双方自愿原则。
自愿是以不违反社会公德为前提。
2.无伤原则。
不伤自己,不伤对方,不伤后代,不造成精神污染。
3.爱的原则。
躯体感受与心理感受有机融合。
4.婚姻缔约原则。
圣经上有句名言“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
5.科学计划生育原则。
6.性禁忌原则。
某些遗传病及家庭伦理道德都有性禁忌要求。
制约性道德的手段除法律手段之外,最主要的是依靠传统美德教育,包括:羞耻感,义务感,责任感,良心感,公德感及贞洁感。
道德约束下的性与爱,追求人类高层次需求的性与爱,才会是一首优美的诗,一幅迷人的画,一首醉人的歌,一杯甘美的琼浆,是人生旅途上的一段美好时光。
人类调整两性性行为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需要用这种规范来约束人们的性行为。
作为一种道德现象,性道德不仅表现为一定的观念、情感、思想,而且体现在具体行为和各种活动之中。
因此,通常可以把性道德的内容概括为:一个核心——性道德规范,三个性道德范畴——爱情观、贞操观和生育观,三种性道德关系——婚前性关系、夫妻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一个外部条件——性环境道德。
规范特定社会文化背景对人们性行为的基本要求。
以中国为例,这种要求有三个基本点:①性行为必须以合法婚姻为基础。
因为性行为必然导致社会后果,所以必须把性行为限制在合法婚姻的范围内。
中国的合法婚姻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经由政府登记而结成的夫妻关系。
这种关系产生的性行为才是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才合乎道德。
此外,一切非婚性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不道德的。
②性行为必须建立在爱情基础上。
性行为是男女之间精神与肉体结合的统一,不仅是生理上的满足,更是精神生活的满足。
只有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性行为才能达到精神与肉体的和谐统一,才是性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因而才是高尚的、道德的。
这是鉴别爱情生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③性行为双方必须对性行为的后果负责。
已婚男女双方都有自己的性权利,同时也都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
婚外性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婚外性行为,即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而婚外性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婚姻法、刑法、道德伦理等多个角度,探讨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婚姻法层面的法律后果1. 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无效婚姻。
因此,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婚姻无效,进而解除婚姻关系。
2. 离婚诉讼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婚外性行为可以作为过错方,影响离婚判决结果。
3. 离婚后财产分割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然而,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结果。
4. 子女抚养权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子女抚养权争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
然而,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子女抚养权争夺,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刑法层面的法律后果1. 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2. 通奸罪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通奸罪,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通奸,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通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道德伦理层面的法律后果1. 影响家庭和谐婚外性行为可能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家庭和谐。
夫妻之间的信任危机、争吵、冷战等,都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心理创伤。
拒绝婚前性行为
我的婚前性爱观——我的身体我做主目前,婚前性行为越来越普遍,且呈低龄化趋势。
作为年轻女性的我们,该怎样去看待这个问题?毋庸置疑,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而我的观点是拒绝婚前性行为。
首先,我们要了解婚前性行为的概念,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
从一个未婚女性的角度来说,拒绝婚前性行为是在保护自己,拒绝婚前性行为就可以拒绝不负责任的男人。
大量资料表明,婚前性行为的主动者多是男性,但其直接受害者却是女性。
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且受到男性精神上的打击。
在中国,很多男性有处女情结,他们希望娶到一个没有婚前性史的纯洁女性。
这给有过婚前性行为的女性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这是我在百度贴吧上看到的观点,也代表了很多男人的观点。
楼主:我声明我不反对也不赞同婚前性行为,但是如果结婚的话我是一定要要求老婆是原装的。
虽然有句话叫爱她就爱她的全部,但是她的全部却不是我的,所以我不能爱她。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传统思想在现在还是很根深蒂固的,结婚嘛,一辈子的事,假如女的不能做到这点,我是不会要的。
N楼:顶楼主。
坚决不要二手女人!……楼下还有好多狂顶的帖子,也有反对的,但反对的几乎是女性。
聪明的女性们就会意识到男人们的这种想法,知道怎么保护自己,拒绝婚前性行为,而那些被爱冲昏头脑的傻女孩们,往往会受伤,甚至万劫不复。
女孩们,要重视婚前性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
1.给心理带来极大压力婚前性行为的发生,多是男方要求女方迎合或抵御不了,但事前事后心理状态大不相同,它给女方造成的心理压力如恐惧、自卑、冲突等接踵而来。
调查发现,有27.3%的人性交后怕怀孕,21.3%的很懊悔,21%的惧怕败坏名誉。
在接受人流手术时,怕手术痛苦者48.4%,不敢告诉家长者17.3%,不在乎者13%,手术后怕产生后遗症的62.3%,怕失恋后不易再找对象的20.7%,无所谓者17%。
婚前性行为
--为了获取彼此的信任——容易导致强迫、强求,造成双方的紧张可能不能找到真爱,不能持久社会开放度、保守——传统的影响还是有的感谢对方辩友的发言,下面请允许我陈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的婚前性行为是指未确定婚姻关系的男女方发生的性关系。
我方认为不应该支持这类的性行为,观点如下:1.在影响婚前性行为的诸多因素中,为获得彼此信任而发生的性关系不在少数,双方,尤其是男方,为了防止对方发生所谓的“变心”,往往通过性行为加以限制,然而这样的行为经常由于一方的强迫、强求,造成了双方关系的不平等,造成恋爱关系中的分歧。
获得彼此信任的途径有很多条,彼此的信任是通过长期的生活慢慢建立的,而绝不是通过性途径来造成对对方的限制从而获取信任。
通过婚前性行为建立的所谓信任是不平等的,且不利于双方长期良好的关系,因此,在恋爱中的信任建立上,不应该支持婚前性行为。
2.在当下存在不少由于婚前性行为引起的未婚先孕现象,最终双方为此被迫建立婚姻关系。
然而,双方并未对对方有足够的了解就因一时冲动而发生性关系,最后才发现对方并非真正适合自己的人。
建立在性而非爱上的感情无法保持长久,如果两人并非真爱,却因婚前性行为保持了长时间的恋爱关系,无论最后是否在一起,都是不合适的。
所以,在通往真爱的路上,婚前性行为会将人引入歧途,不应该被支持。
不是真爱:浪费时间,甚至最终和不合适的人在一起是真爱:没关系好到要结婚前,你怎么知道是不是真爱?要结婚了,婚姻的神圣性又在哪?3.无可否认,在当下中国对婚前性行为的认可度仍然不高,根据国内某著名搜索引擎资料,中国仅有约 30% 的人支持婚前性行为。
而按照著名心理学家荣格的集体无意识学说,中国数千年来的观念依然留存在中国人的集体潜意识中。
婚前性行为一旦被他人知晓,获得的不是赞赏而是一定程度上的不认可,这对恋爱关系及个人人际关系都有负面的影响。
故从当下意识形态来说,婚前性行为依然不应该被支持。
以上是我方观点,感谢对方辩友,感谢观众和评委。
婚前性行为
何为婚前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 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 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 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 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 为。
二十多年前,象牙塔里的大学 生们“谈性色变”,恋爱要悄 悄地谈,同居更如同洪水猛兽 ;如今,性话题成了大学生间 公开的谈资,不少学校设有安 全套自动售卖机,甚至学校周 边的“日租房”、“钟点房” 应运而生。
我要说
对于我们大学生而言,应该更加理性 严肃地对待这个问题。有时候,得到的 不一定是幸福的结晶。有时候,得不到 的永远是最美好的。甚至有时候,当你 得到了却会淡然视之。
所以理性永远是态度的第一位!
哈尔滨师范大学 斯拉校的校园 完全打通。村民们盖起了高矮不一的自建 楼房,不光是村民自己住,它们还承载着 另一个重要"功能"。每当夜幕降临,不少 大学生情侣上完课后走向东湖新村,他们 一般会在村里的小饭店吃晚饭,然后并肩 走进简易的出租屋过夜。
高校周围东湖新村日租房
男人勾引女人的常用语
如果你爱我就给我吧! 我只是想证明我们的爱。 给了我,我会更珍惜你更爱你。 真爱是完全的付出和奉献。 我一定会负责任的。 我们相爱何必拘泥型式呢? 难道一张纸胜过我对你真诚的爱么? 我们交往这么久了,可以有更进一步的确认了。 你有沒有想过相爱的两个人,此时会怎样? 很累喔!我帮你按摩好么?
婚前性行为危害
婚姻忠诚度降低
性观念开放,对个人寻求婚姻和婚姻的稳定会产 生很大影响。如果把性看成很随便的事,婚姻的 神圣感、尊严感和承诺意愿都会降低,随之而来 的婚姻忠诚度瓦解、婚姻冲突等问题便会爆发 引发心理焦虑 有些女性与男友分手了,不但很难接受失去贞操 的事实,还可能出现抑郁等情绪障碍,甚至自杀 ;同样,不少男孩子在发生性关系后,想对女方 负责,但个人条件还达不到,出现心理焦虑。
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处理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概念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
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注意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婚前性行为论文
婚前性行为论文我的婚前性行为观姓名:专业:指导老师:摘要: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在各高校的比例已逐年上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个体性心理开展的表现之一;它是生理、心理、主观与客观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情侣间的相互慰藉和性观念的改变是重要原因。
本文主要介绍婚前性行为在感情上、精神上、性生活和性和谐方面的作用及影响。
关键词: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感情性和谐慎重选择及平安保护【前言】在我看来,社会科学是一门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社会现象就是与人的活动有关的现象,而研究人的活动是一门广而杂的学问。
由于历史和传统遗留的意识形态的原因,也许还有其他一些各种各样的原因,中国人在对待“性〞的问题上一向趋于保守,尽管在纵向来看,近年来逐渐走向开放,但假设作横向比拟,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还是偏向于保守;当然,我不是说越开放越好,但我觉得精神要文明,科学要昌明,就不应该刻意去回避它,我们现在回避它,做得有点过。
所以这个题材可能显得太过“前卫〞,但我选择这个题材就是为了说明我的态度,因为婚前性行为已经真真正正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你不去关注它,面对它,它还是在开展,而且带来的恶果也显而易见,只有我们去面对它,关注它了,才能解决它。
这也就是我所理解的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作用:发现社会问题,研究它,解决它,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至于这个题材该不该由我这样的大学生去关注,我觉得是的。
因为事实说明,相当局部的婚前性行为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大学生群体中相当局部发生过婚前性行为,所以婚前性行为带来的问题也在影响着大学生。
作为一个有责任感和有正确态度的大学生,应当去关注。
1、婚前性行为-概述概念: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
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那么的婚外性行为。
婚前性生活体验的上升趋势,是带有世界性的。
基于传统性道德的约束,中国大多数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否认态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前性行为却大量存在。
作为当代大学生怎样看待婚前性行为
作为当代大学生怎样看待婚前性行为性是生命活力的源泉,是人性魅力的载体,它可以指性别、性欲、性功能、性器官、性行为、性幻想,也可以理解为与我们梦想、渴望、恐惧、挫折相关联的潜意识。
而性行为是受性需求动机的驱使,围绕性欲,性吸引而表现出的能达到性满足获得性快感的行为。
性交是主要的性行为。
如今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青少年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发育逐渐成熟,性欲望逐渐增强,并且更多的受到大学校园内“相对宽松的性环境”的感染和熏陶,大学生对性观念呈现越来越开放的趋势,对婚前性行为持赞同、宽容态度的人越来越多。
本人对此也持赞同态度,其观点及动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一是人之本性。
随着人身体发育的成熟,特别是性器官的成熟,性欲的产生是正常的生理、心理现象,是人的本性之表现,而人的本性力量是巨大的,不能人为地去压抑,也是压抑不了的。
“人是万物之灵,人是世间最尊贵的,人的天然欲望应该得到尊重”,如果人为压抑就是违反自然、违反人的天性。
对此,“任何法规甚至法律顺应的应该是一种合理的人性,而不是想方设法自以为是地去压抑”。
所以,人们应该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对于那些持反对态度的人,其实是一种虚伪的表现。
二是感情基础。
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性是恋人、爱人之间表达情感和爱情的工具,是人际交往的基本方式之一。
当两性之间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婚前性行为的发生是很自然的事,“性行为就是感情升华的结果,“人就是感情动物,情之所至,性行为的发生不可阻挡”为了真情而发生性行为是应该被人接受的。
两性之间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发生性行为。
这种行为会加深两性的感情。
“如果是真心相爱,发生性行为未尝不可。
当然要注意采取一些安全措施。
”三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的权利“除了政治方面以外,要更多地吸取西方的人权观”,“对每个成年人来说,其基本人权包括很多方面,性权力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得到保护”,“要尊重人权,就必然尊重人的性权利。
”所以,“社会舆论应该对婚前性行为采取宽容态度”,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四对人的身心健康。
作为当代大学生怎样看待婚前性行为
作为当代大学生怎样看待婚前性行为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前性行为的看法婚前性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对婚前性行为有着自己的看法和态度。
婚前性行为在现代社会中不再是一个禁忌的话题,然而,我们应该从一个更加全面和理性的角度去看待它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婚前性行为是一种可以选择的行为。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要从事婚前性行为,这取决于其个人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宗教信仰等。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对于性行为的选择权。
性行为的发生应该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选择。
其次,婚前性行为对于个人成长和性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
婚前性行为能够帮助个体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身体和性需求,增加对性的认识与掌握。
同时,许多人认为通过婚前性行为可以在婚姻前对伴侣的性兼容性进行测试,从而降低婚姻中的性问题的发生。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在性行为中防止性传播疾病和避孕至关重要,正确认识性健康意识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婚前性行为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需要我们考虑。
首先,婚前性行为可能引发情感问题。
性行为往往与爱情和情感密切相关,所以婚前性行为有可能导致一些心理矛盾和情感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在进行婚前性行为之前,充分了解自己和彼此的感情以及对性行为的态度和期望。
其次,婚前性行为可能对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产生影响。
一些研究表明,夫妻在婚姻中首次发生性行为的时间越晚,婚姻越稳定,离婚率较低。
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婚前性行为有可能会对婚姻带来潜在的影响,从而在做出决定之前要考虑清楚。
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我们需要保持理性和开放的态度,合理看待婚前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本身并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更重要的是评估和决定性行为对我们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影响。
我们应该加强性教育,提供科学和全面的信息,以便我们能够做出明智和负责任的决策。
此外,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选择,避免对婚前性行为进行道德上的指责和歧视。
每个人在这个问题上有自己的立场和信仰,我们应该尊重并且互相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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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婚外性行为。
婚前性生活体验的上升趋势是带有世界性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婚前性行为泛滥,未婚母亲和非婚生子女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只要男女两相愉悦就可以发生性关系或者在一起生活。
基于传统性道德的约束,中国大多数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婚前性行为却大量存在。
破坏了传统道德使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石受到破坏。
婚前性行为的发起者绝大多数是男性而直接的受害者却是女性。
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且受到男性精神上的打击。
在中国很少有男性愿意娶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为伴侣,当男方知晓女方有这类问题时恋爱关系常被立即中止或使婚姻关系严重恶化。
影响了人际关系。
在性行为上的松弛往往造成对婚姻采取轻率态度,一些婚姻关系被“露水夫妻”所代替,即使结婚以后也会隐藏危机。
如有的因有婚前性行为,婚后夫妻间互相猜
疑怀疑对方另有外遇;也有的婚前有性行为,婚后恶习不改另求新欢造成家庭的破裂。
造成女方心理上的压力。
女方常感受到各种压力和指责产生自卑心理,如果与婚前发生性行为的男子结婚,可随着时间的流逝女方的心理会逐渐平静;如果怀孕以后又被抛弃,对她的一生则可产生重大影响心里留下一片永远抹不去的阴云和创伤,她可能对男性产生敌意选择独身主义;或者改变自己的道德观价值观而“破罐子破摔”;或者以自杀逃避现实;或者仓促与他人结婚以遮丑。
给生育带来问题。
有的因为多次流产造成终身不育,即使今后生育也易于发生产科并发症。
一些因为婚前性行为造成非婚所生子女受到社会歧视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包袱。
不能协调性关系。
许多事实证明,婚前同居者并未在家庭生活中显示出优越性。
婚前同居往往只有性关系没有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并不稳定,同时也会出现另一个极端的变化。
原来恋爱双方相互平等自由选择的关系被婚前性关系所破坏,男方认为女方再也离不开自己故对其态度随便任意支配。
相反女方则因委身于对方害怕或担心男方变心,故对其一再迁就容忍即使男方有较大缺点也不得不将就成婚,有些人更是因怀孕而完婚,并非出于两人的真正爱情婚后难免不发生悲剧。
婚前性行为不经过身体检查很容易传染疾病殃及双方及下一代的健康。
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给有些坏人以恋爱为名而行玩弄女婚前性行为不为道德所认可,婚前性生活属非法同居,应该引起普遍重视。
要继续抓好婚姻法的宣传,大力加强婚姻道德教育,使人们树立法制观念普遍懂法。
只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才是合法婚姻,才能合法同居。
另外,这里要强调的是:避免非暴力性的婚前性行为的主动权掌握在女子手中,作为女性来讲,应该充分认识婚前性行为的危害,需要自尊、自重、自爱、要拒绝男方的越轨性要求,阻止婚前性行为的发生。
反对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有违传统道德,使婚姻与家庭观念的根基不稳导致“一夜情”、“网络性交”等性放纵生活发生的讯息,使性病与各种未知疾病传播速度加快使世人对“真爱”、“忠贞”等观念淡泊化使得男性极端纵欲主义甚嚣尘上也有人认为婚前性行为及性观念的开放与赞成人士的“时代论”不同,它是个人选择的结果,与社会、时代发展无关。
其具体阐述如下:一是婚前性关系容易使男女两人在结婚前分手。
有些女孩为了怕失去心爱的男孩才勉强献出自己的肉体。
结果常常适得其反,萧特博士说:“如果她坚持最后一道关防,也许更容易把他挂住。
” 二是许多男人不愿娶一个跟别人发生过性关系的女孩,萧特博士说:“有些男人一直在尽量大的努力减少总人口中处女的人数。
但是到了结婚的时候,他们却不肯要一个…旧货‟”。
三是发生婚前性关系的女孩,婚姻生活比较不快乐。
萧特博士说“婚前性关系次数越多,婚后的生活越不快乐。
”四是发生婚前性关系的女孩,离婚率较高。
这是第三项的自然结果,婚姻生活不快乐是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是在婚前发生过性行为的女孩,婚后容易对丈夫不忠实。
容易发生婚姻外性关系。
她们红杏出墙的机会
是婚前没有性经验的妻子的两倍。
六是在婚前发生性关系,可能会使少女嫁给不合适的人。
“性能够使你盲目”,某些少女也许相信她已找到真正的爱,事实上使她和男友结合在一起的力量是性而不是爱。
七是有婚前性行为的女孩,婚后的性生活常常比较不满意。
结婚对没有性经验的女性,婚后性生活显得比较美满。
理由之一是,有婚前性行为的妻子常常会怀念她以前的性经验。
回忆美化往事,她总觉得今天的丈夫比不上她旧日的情人。
性之实以可乘之机。
同性恋
由于世界各国文化、宗教的差异,导致世界各国至今对同性恋人群还存有争议。
在古代的欧洲,受基督教的影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认为同性恋违反神灵的意志,将同性恋认为是一种精神疾病。
但在古代的中国,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则是开放的,所谓“男风”曾在中国古代一度盛行。
现在人(尤其是年轻人)一般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性取向,不应划入精神疾病的范畴。
但在非洲和亚洲西部、南部的一些国家,同性恋仍被视作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国家甚至将同性恋者处以极刑。
目前,中国对同性恋人群的看法较为保守,将同性恋非刑事化、非病理化,但不承认同性伴侣任何关系,但在荷兰等国,法律已经开始逐渐承认同性伴侣的合法地位。
对同性恋群体持肯定态度的同时,我们不可否认同性恋群体还是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
由于同性恋群体感情不能合法化(在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故导致一部分同性恋群体私生活紊乱,并由此引发艾滋病的传播。
部分同性恋者选择与同为同性恋者的异性结婚,被称作“形式婚姻”,但由于这种婚姻没有稳定的感情基础来持续,从而这种婚姻较容易出现问题。
还有的同性恋面对世俗的压力,选择欺骗异性恋的异性结婚,这种婚姻同样容易出现问题。
所以,同性恋的感情路往往异常坎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