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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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护照;
2、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3、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4、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5、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6、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7、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委托及公证文件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中抵押登记中的抵押申请人应提交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3、存量房、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人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提交的委托书应公证;
4、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 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5、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五、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的房屋出租情况说明(原件);
5、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6、以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7、抵押变更登记的,提交变更的抵押合同或补充抵押合同。
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记抵押情况后退还申请人。
六、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七、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后,可不核验原件外,其余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
2、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单位法人);
3、书写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