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同名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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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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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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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主要针对幼儿园的安全、场地、环境等方面要求,为幼儿园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环境。

首先,幼儿园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因此,首先要求幼儿园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要有安全的墙体和窗户,以及严密的安全管理。

其次,幼儿园的场地要求要宽敞,场地至少要有200平方米以上,并有充足的户外活动场地和室内活动场所,以及安全的防护设施,保证孩子们的安全。

此外,幼儿园的环境要求要有良好的空气、无污染的水质以及足够的光照,这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很大的帮助。

此外,幼儿园的教学设施也是必要的,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公共活动场所等,以满足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学习需求。

最后,幼儿园的教师要求要有一定的资格和专业能力,以及教育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

以上是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的要求,要想办一所良好的幼儿园,要求幼儿园管理者要精心细致,把每一项条件落实到位,以保证孩子们有一个安全、舒适、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环境。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与规模(二)规划设计三、建设标准(一)建设用地标准(二)园舍建筑组成(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五、教职工配备标准六、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

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与规模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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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与规模(二)规划设计三、建设标准(一)建设用地标准(二)园舍建筑组成(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五、教职工配备标准六、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

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与规模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园舍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建筑面积定额(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条件标准(一)总体要求(二)玩教具及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部分参考标准2.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4.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办公设施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一、总则(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乡镇政府(街道办)规划、设置和管理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政府(街道办)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新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不符合要求的,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中心幼儿园。

原则上中心幼儿园应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驻地,并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服务半径以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为原则。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主编部门:山东省教育厅20XX年月日前言为适应新形势下学前教育发展,推动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对《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修订工作由我厅基础教育处主编,并组织部分专家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本标准修订中本着有利于推进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化、现代化和特色化建设,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趋势,为幼儿园发展和教育需要留有选择余地和发展空间的指导思想,以及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修订。

以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报批稿)》、《幼儿园建设标准(报批稿)》等为主要依据,参照国家、省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幼儿园建设和安全工作的要求,以及上海、浙江、北京、辽宁等外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修订。

形成了《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设臵与规划、建设用地、园舍建筑、设施设备、师资配备与经费保障、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臵与规划…………………………………()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四章园舍建筑……………………………………()第五章设施设备……………………………………()第六章师资配备与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附录一山东省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目录……………()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等政策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需要,创设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现代化和特色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管理和教育教学的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配足配齐。
七、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保证房屋修缮、设施添置更新等办园条件改善所需,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3.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1.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在办公用房中已设置教师办公室的,不再重复设置。
3.专用活动室在不低于规定面积前提下,由幼儿园根据情况设置。面积小计中按90m2计算。
4.带※的为选配用房。小计中不包括选配用房面积。
表3-2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3.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1)活动室: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电钢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钢琴、计算机等设备。
单位:m2
规模
建筑形式
用地面积
生均用地面积
6个班
楼房
3962
22.01
9个班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与规模(二)规划设计三、建设标准(一)建设用地标准(二)园舍建筑组成(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五、教职工配备标准六、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徳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

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设置与规模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 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口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山东省普通幼儿园的建设标准,以提供指导和规范幼儿园建设工作。

2. 建筑与场地要求- 幼儿园应位于安全、安静、交通便利的地区,并保证周边环境无污染物。

- 幼儿园建筑面积应符合人数要求,每个幼儿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指定标准。

- 幼儿园应配备室内外活动场地,满足幼儿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需求,并确保场地安全无障碍。

3. 教室和设施- 每个教室应保证足够的面积,用于幼儿研究和活动。

- 教室内应提供合适的家具和设施,如课桌、椅子、黑板等。

- 幼儿园应配备幼儿活动室、图书室、音乐室等功能室,提供综合教育资源。

4. 健康与卫生条件- 幼儿园应保证室内空气流通良好,提供良好的室内照明和通风设施。

- 幼儿园应定期消毒,确保幼儿园环境清洁卫生。

- 幼儿园应提供幼儿饮用水和食品的卫生保证。

5. 师资与管理要求- 幼儿园应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进行。

-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和专业能力。

6. 安全与应急管理-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内外环境的安全。

- 幼儿园应配备应急设施和设备,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7. 家长参与与沟通- 幼儿园应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幼儿教育,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

- 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家长会议和家校互动活动,促进学校与家庭的紧密联系。

8. 监督与评估- 相关部门应监督和评估幼儿园的建设与运行情况,确保其符合标准。

- 幼儿园应积极配合监督和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自身教育质量。

9. 结论本文档规定了山东省普通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对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要求,以促进幼儿教育的科学发展和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参考资料)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参考资料)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2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3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4 —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概述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概述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规范(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规范(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规范(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规范(试行) (6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规范(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规范(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规范(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规范五、设施设备配备规范(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规范(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规范六、教职工配备规范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规范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规范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规范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规范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规范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园经管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经管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规范。

规范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规范,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规范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规范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山东省幼儿园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10〕10号作者:山东省教育厅来源:山东省教育厅点击: 2812 时间:2010-7-11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幼儿园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以适应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分为《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是规划、建设、管理和评估城市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其中,县城驻地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包括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中心幼儿园)执行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二、《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指标是本省举办各类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

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相应《标准》中规划指标的要求。

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

三、各地应本着“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切合实际,避免资源浪费。

不得使用公共资金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一○年七月七日附:山东省幼儿园基本条件标准.doc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参考资料)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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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是指幼儿园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安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一、办园场所。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场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场所面积、布局、设施设备等均应满足幼儿园办学的基本要求。

场所应具备安全、卫生、舒适的条件,保证幼儿在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游戏活动。

二、教育教学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教职员工,教师应具备相关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

教学设备、教学用具应齐全,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

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卫生保健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定期进行卫生保健检查和评估。

幼儿园应保证食品安全,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疾病防控制度,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四、安全保障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安全预案和紧急预案,保证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五、家庭教育配套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应积极配合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园合作机制,加强家园沟通和交流。

幼儿园应开展家长学校、家长会等活动,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促进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的良性互动。

六、管理运行条件。

山东省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和办学理念,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幼儿园应依法办园,规范财务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总之,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办园条件,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希望山东省各幼儿园能够认真落实办园条件标准,为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参考资料)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参考资料)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园舍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建筑面积定额(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条件标准(一)总体要求(二)玩教具及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部分参考标准2.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4.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办公设施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一、总则(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乡镇政府(街道办)规划、设置和管理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政府(街道办)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新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不符合要求的,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中心幼儿园。

原则上中心幼儿园应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驻地,并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服务半径以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为原则。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4)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5)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2)—2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3 —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4 —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全文)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全文)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全文)月日,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园舍建筑、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章政策,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需要,创设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幼儿园和配备幼儿园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幼儿园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全日制幼儿园,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新建全日制幼儿园土地规划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他全日制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建设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建设和配备标准可适当提高。

寄宿制幼儿园的土地规划和园舍建设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分为三类。

其中,标准Ⅰ为高标准,标准Ⅱ为较高标准,标准Ⅲ基本标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用相应标准。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配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活动场地要求,进行园区规划。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包括:一,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室外场地不少于800平方米,室内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二,园区内要设置有教室和活动室,活动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三,幼儿园要有安全可靠的水电设施,必须有现代化的消防系统;四,园内要设有大型玩具,以及良好的照明条件,同时要有安全的室外游乐设施,且需设置有接待处、食堂、卫生间等;五、幼儿园要有专业的师资,教师人数满足规定的比例;六,园内的安全条件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七,园内的管理要有规定的组织机构,并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八,建设必须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实用标准

(参考资料)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实用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七月目录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精彩文档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精彩文档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山东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精彩文档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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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同名41010)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目录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园舍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建筑面积定额(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条件标准(一)总体要求(二)玩教具及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部分参考标准2.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4.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办公设施配备基本标准5.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一、总则(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乡镇政府(街道办)规划、设置和管理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政府(街道办)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新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不符合要求的,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中心幼儿园。

原则上中心幼儿园应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驻地,并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服务半径以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为原则。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3)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酒店,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4)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的干扰。

(5)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的布局提供必要条件。

(6)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7)应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规模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山区、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或人口较少的乡镇可适当减小。

每班儿童人数一般为托班(2-3岁) 20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 30人;大班(5-6岁) 35人。

有条件的可设亲子班,每班儿童人数不超过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儿童人数酌减。

(三)园舍规划设计1.幼儿园园舍应独立设置。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做到功能分区明确,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交通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

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理。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

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

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安全、防火、防噪声、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m2/生。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m2/生,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新建幼儿园绿化用地率不得低于35%。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二)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单位:㎡(一)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教师办公室。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2)共用活动用房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总务仓库、保健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储藏室、传达值班室和教工厕所等。

3.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可与活动室共用)、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配电间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洗衣房。

(二)园舍建筑面积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2。

表2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单位:㎡(三)园舍用房面积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见表3-1、3-2、3-3。

表3-1 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表3-2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表3-3 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四)园舍建筑标准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幼儿园园舍建设部分参考标准见附件1。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3.幼儿园建筑为楼房时,托班、小班活动室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其它生活、办公等辅助用房的层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设施设备条件标准幼儿园应配备的设施设备,包括采购的成品和因活动需要而自制的玩教具。

(一)总体要求1.应基于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并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必须适应不同年龄儿童行为、反应水平和能力水平,各年龄段配备的玩具应与玩具产品说明书所示的年龄范围相符。

3.应兼顾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玩具,应在成人直接监护下使用。

4.必须坚持安全为首的原则。

为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且必须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

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及相关设施的,应优先满足消防通道的净宽度符合安全要求。

装备中涉及到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标志。

5.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对室内有较大影响的,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检测。

6.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品。

7.室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9.提倡利用自然、废旧材料自制玩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10.不提倡使用粮食作为玩具。

11.考虑到儿童的切身利益,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12.提高设施设备利用率,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幼儿园设施设备的配备,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85]卫妇字第10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妇发[1994]第11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城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88]教基字108号)、《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毛绒、布制玩具安全与质量》(GB9832)、《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14748)、《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GB 14747-2006)、《幼儿、儿童室外游乐器械的安全通用要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国家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二)玩教具及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2.室外设施配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的配置应具有多种功能,其中以运动和游戏配置为主。

(1)室外活动场地必须设置一块水泥或地砖等铺设的宽敞的硬化共用活动场地,还须设置草地、塑胶场地、沙土地等软场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提倡设置与绿化相结合的小树林、小山坡、高低树桩、儿童车道、小桥、小路等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2)硬化共用活动场地应满足儿童做操、游戏等集体活动的需要。

塑胶场地,应设置30m塑胶直跑道,并有足够的缓冲距离。

沙池位置尽可能选择在向阳背风处,应使用细软天然黄沙,并应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沙池深为0.3-0.5m,其大小面积应与办园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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