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2018最新版)
第18讲_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份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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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
题型主要涉及客观题,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6年考核简答题、2020年考核综合题(3问)。
本章复习难度不大,需要在理解基础上加以总结与对比。
2021年考试中考生适当关注“合伙企业法”的主观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8年2019年2020年单选4题4分4题4分3题3分多选2题4分2题4分1题2分判断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综合————3问6分合计7题9分7题9分8题12分本章考点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考点1】合伙企业概述(★)1.基本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企业或个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责任承担类型人员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所有的合伙人”对“企业的所有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企业特殊债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一般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对企业所有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连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人数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示】有限合伙企业人数:2人~50人自然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简称“三国一市”)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①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看约定→一致同意)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评估作价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其他方式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考题1·判断题】某国有企业拟与张某、李某设立一家合伙企业,该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练习题-第12章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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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练习题-第12章合伙企业法[单选题]1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从事非固定的营利性活动。
B.合伙企业属于非商事合伙。
C.普通(江南博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通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合伙企业具有资合的团体性。
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1)选项A:合伙企业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2)选项B: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组织;(3)选项D: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团体性。
[单选题]2.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8年4月4日,甲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企业拟将其除名。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应当经乙、丙、丁一致同意B.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甲C.甲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退伙D.若甲对除名决议有异议,有权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1)选项A: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选项B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选项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选题]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形式出资B.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仅具有内部约束力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形式出资,无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e5486947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ce.png)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引言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而制定的法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司法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和需求。
2018年,我国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对修改前后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新的公司法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公司类型的变更一项重要的修改是关于公司类型的变更。
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我国的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通过2018年的修改,我国引入了其他类型的公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这使得公司类型更加多样化,给企业家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的修改还加强了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修改前的公司法中,股东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侵犯。
而在2018年的修改中,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董事会的运作方式等。
这样一来,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更好地保护,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
公司治理的改进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2018年的修改中,我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制度。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规范了董事的选拔流程和任期。
此外,修改后的公司法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证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公司治理的改进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加强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诉讼的程序和条件,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加强将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由于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公司法规定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2021注会必做题-经济法第五章 合伙企业
![2021注会必做题-经济法第五章 合伙企业](https://img.taocdn.com/s3/m/18bda52a08a1284ac9504352.png)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例题·单选题】(2020 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A. 某公益性事业单位B.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某民营企业C.某个人独资企业D.某大型国有企业『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所以选项 C 正确。
2.【例题·单选题】(2020 年)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丙以技术专利出资,丁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对出资的评估和缴纳方法未作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各合伙人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货币出资不得分期支付B.乙可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C.丁的劳务出资价值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D.丙的技术专利出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也可以由丙自行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所以选项 C 正确。
3.【例题·多选题】(2015 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有()。
A.主要经营场所B.执行事务合伙人C.合伙人的住所D.合伙人的家庭状况『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a2d06bf7f1922791688e898.png)
【案例1】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合伙协议中合伙人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
此外,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题中,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2)合伙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①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②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③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合伙协议中乙、丙、丁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2】201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1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1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929669f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20.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系好友,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餐饮公司。
甲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乙负责公司财务,丙负责公司采购。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合伙生意产生了纠纷,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三、法院审理过程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创办餐饮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别出资了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担盈亏。
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二人认为丙未履行采购职责,导致公司成本增加,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则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采购职责,且公司亏损并非其个人原因导致。
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此过程中,丙未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不应承担公司亏损责任。
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乙二人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生意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是解决合伙生意纠纷的前提。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判断合伙关系是否有效的关键。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42040c5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1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
![合伙公司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687e1e9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90.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出资400万元,占股40%;丙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担任公司高管,甲担任总经理,乙担任副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2018年,甲提出退出合伙公司,要求乙、丙按股比例回购其股权。
乙、丙不同意甲的退出请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具备退出合伙公司的条件?2. 乙、丙是否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3. 公司如何解决甲、乙、丙之间的纠纷?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具备退出合伙公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也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甲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股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甲在提出退出合伙公司时,已提前三十日通知了乙、丙,符合法律规定。
2. 乙、丙是否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购买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购买。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回购股权的方式,因此应按照出资比例购买。
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丙各出资400万元,各占股40%,故乙、丙应按股比例回购甲的股权。
3. 公司如何解决甲、乙、丙之间的纠纷?首先,甲、乙、丙三人应保持沟通,共同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案。
2018年《经济法》试题(二十)
![2018年《经济法》试题(二十)](https://img.taocdn.com/s3/m/c04d2553f18583d0496459b8.png)
2018年《经济法》试题(二十)单选题-1/知识点:章节测试下列行为中,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维持转售价格的协议B.丙商场与丁商场签订了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C.某软件开发公司研发出易查浏览器,并享有专利权,该浏览器占据了相关市场60%的销售份额D.某市政府在与某国有医药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承诺,限制其他医药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中享有中标的机会单选题-2/知识点:章节测试李平、李亮和李光同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
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单选题-3/知识点:章节测试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B.甲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甲到期未还款,乙实现抵押权后得拍卖价款40万元,乙实现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C.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D.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万元,诉讼时效届满前2个月乙银行通过快递向甲寄送催款书,快递签收单上仅有前台签名,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单选题-4/知识点:章节测试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相关投资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是( )。
A.经政府批准进行国有资产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超过30%B.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会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C.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D.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多选题-5/知识点:章节测试某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吸收甲入伙。
合伙纠纷裁判案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仅能依法要求合伙清算(结算)并按份额返还资产
![合伙纠纷裁判案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仅能依法要求合伙清算(结算)并按份额返还资产](https://img.taocdn.com/s3/m/42c82cb7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3c.png)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仅能依法要求合伙清算(结算)并按份额返还资产阅读提示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投融资结构,区别于公司,立法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给予了更多的自主空间进行利益安排,并在企业设立、税收缴纳等方面有着更加优惠的政策。
但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双向作用似乎造就了一种错觉:合伙就是合伙人,合伙人就是合伙。
这种认知是正确的吗?本节通过最高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分享合伙的正确认识方式。
裁判要旨合伙人意图就返还出资主张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在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同时,其不是合伙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1. 2013年7月,A公司和B基金签订《合伙协议》,成立C投资基金有限合伙,B基金为普通合伙人,A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合伙通过某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投资于D公司,用于某华寺项目。
2. 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12月13日,A公司向C基金实缴出资49230万元,C基金与某银行深圳上步支行、D公司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将49230万元转贷给D 公司。
3.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锋在收到上述委托贷款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经营公司的债务、李某刚(B基金实际控制人)的顾问费等,少部分用于某公园项目和某华寺项目。
4. 之后,A公司以委托贷款纠纷将D公司、C基金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基金支付49230万元本金及利息,广东高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令D公司向C基金偿还借款本金49230万元及利息。
5. 2017年9月12日,A公司起诉至云南高院,请求:(1)解除《合伙协议》;(2)C基金、B基金和D公司共同返还A公司出资款及损失。
6. 云南高院认为不构成欺诈,并以出资款已成为合伙财产为由驳回A公司诉请。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8a45b26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93.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被告:王某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某市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行业。
根据合伙协议,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成立后,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擅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厨房设备出售给个人,所得款项未上交合伙企业。
(2)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合伙企业资金链断裂。
(3)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装修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定:(1)被告擅自出售厨房设备所得款项20万元。
(2)被告擅自签订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的损失30万元。
(3)被告挪用的装修款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6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2. 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6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章节练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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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A.合伙人的出资B.合伙企业的债权C.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D.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A.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B.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未履行出资义务3.甲、乙、丙三人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由于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200万元债务,此时合伙企业的财产为150万元。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应当先用合伙企业的150万元清偿债务B.甲、乙、丙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甲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责任D.乙、丙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部分不再承担责任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执业风险防范措施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和办理职业保险B.执业风险基金无须单独立户管理C.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D.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化解经营风险5.甲、乙、丙、丁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如果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才可以。
现欲聘任戊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B.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才可以C.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才可以D.应当经全体合伙人1/2以上同意才可以6.甲合伙企业为生产轿车的企业,欲与生产轿车轮胎的乙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合伙协议对此事项无特殊约定。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额行使表决权,经占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通过C.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额行使表决权,经占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D.全体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有效抑或无效:合伙企业除名决议的仲裁约定效力分析
![有效抑或无效:合伙企业除名决议的仲裁约定效力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c73e5abb84ae45c3a358c2d.png)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就除名决议是否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排除法院的管辖、此种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不无分歧。
澄清该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作初步分析如下。
一、典型案例及司法观点1 . 仲裁约定不能排除法院管辖在(2016)沪01民辖终140号上诉人上海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鼎汇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州共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恒公司)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撤销由上诉人作出的除名决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定驳回上诉,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该案中法院并未引述合伙企业章程中的具体条款内容,本文自另案(2018)沪01民特52号案件中检索到该合伙企业章程关于除名决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
显然,虽然合伙企业章程中有关于争议解决选择仲裁的约定,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未认可该约定,而是直接认为合伙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只是法院并未对仲裁约定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无从得知该结论的理由。
2 . 仲裁约定排除法院管辖在(2018)沪01民终9089号上诉人倪伟青与被上诉人上海兰韶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芳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兰韶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14.1条已经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裁决……’,该仲裁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院:合伙协议纠纷的7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合伙协议纠纷的7条裁判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8a1d62c4284ac850ac02423a.png)
1.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因此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而非另一合伙人吾思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构成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财产,吾思基金并未取得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
尽管吾思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曾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从性质上看其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的,而且吾思基金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已将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根据《合伙协议》的安排通过委托贷款借给了丰华鸿业公司,吾思基金并未取得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金元百利公司要求吾思基金向其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合议庭法官:潘勇锋、张纯、黄年;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并非是合伙人的债务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法律关系上看,丰华鸿业公司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债务人,而非合伙人金元百利公司的债务人。
尽管丰华鸿业公司从吾思十八期取得的贷款在事实上来源于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其取得贷款资金的依据是其与吾思十八期之间的借款合同而非金元百利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金元百利公司与丰华鸿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而且,丰华鸿业公司与吾思十八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金元百利公司代表吾思十八期在另案中提起诉讼,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判令丰华鸿业公司向吾思十八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3c9d8b6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f4.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餐饮管理业务。
2017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陷入困境。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三人决定解除合伙关系。
然而,在分割合伙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等方面,三人意见分歧较大,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财产的分割2. 合伙债务的承担3. 合伙协议的效力三、法院判决1. 合伙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享有、共同承担。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经营所得应属三人共同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将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故法院酌情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3. 合伙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合法,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然而,由于三人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关系破裂,故法院判决解除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四、案例分析1. 合伙财产的分割本案中,法院判决将公司现有资产按照三人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体现了《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应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合伙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债务承担的规定。
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https://img.taocdn.com/s3/m/e7e08eef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2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1合伙企业法全文2018合伙企业法全文一章总则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世分量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老会计人的经验)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e4ba9e7948d7c1c708a145f8.png)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财税[2018]51号文(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关于“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文件发布后,出现了一个意料不到的争议。
有一些网友询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也据此文件执行?更有甚者认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企业,肯定也可以据此51号文件执行,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由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升至8%的比例。
真是这样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一、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按现行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其实质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根本不是就不是一回事。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压根就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之列。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本身不缴纳所得税。
二、相关所得税征收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法依据不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d2aac07c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a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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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清算
(1)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 清算人的确定 (3) 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甲乙丙三人合伙购买了一辆2300元的电动三 轮车,已知甲乙两人所付的钱数比是2:5,乙 丙两人所付的钱数比是3:5,问三人各付了 多少钱?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指的是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 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⑴合伙企业的名称 和经营场所、地点;⑵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 围;⑶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⑷合伙人的出 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⑸利润分配、亏 损分担办法;⑹合伙事务的执行;⑺入伙与退伙; ⑻争议解决办法;⑼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⑽违 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 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 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 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职工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的法律责 任
即使是越权签订 合同,不得对抗 不知情的第三人。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其中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 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 任;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 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其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其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 务
权利:权利的平等性;监督执行权;查阅帐簿权;异 议权;撤销委托权 义务:汇报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竞业禁止;自我交 易禁止;其他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禁止.
7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退伙
(1) 退伙的种类
1)合伙人退伙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 是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2) 退伙的法律后果 退伙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继 承;二是退伙结算。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 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 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个 人债务的 清偿
合伙人个人财产
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 的收益;也可以依法请求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
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 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入伙人的权利和职责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 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 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 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 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 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国 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 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 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 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 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 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篇 市场主体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 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 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A 30% 50% B 20%
C 孩子出国急需费用, 于是决定将其占有份额 的一半(25%)以10万元 价格转让给D
B表示同意
A 不同意,并愿 意以同样价格接 受C的份额
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
⑴依法成立 《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⑵必须要求全体合伙协商一致 ⑶必须是书面形式
4. 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财产 (共同共有) 以合伙企业名义 取得的收益
财产的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 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 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合伙企业 的债务清 偿
以合伙企业的全 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 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继承
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因飞机失事死亡, 其子乙12岁。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 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 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 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 (5) 清偿的结果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 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 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 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 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 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 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 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 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