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2024年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教学锻炼。
第九条按岗位描述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训练任务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根据教学要求认真备课并编写教案,保证授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不得随意改变授课时间、地点,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旷课。
第十二条上课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三条对学员负责,认真批复作业,帮助学员学习。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训练中心的工作秩序,保证训练中心的教学质量,提高教练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清华大学管理模式职业经理训练中心所有员工。
第二条训练中心由教学管理委员会领导、控制,实行中心主任个人负责制。
第三条本中心由教研部、教学部、教务部、招生办、信息部、行政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八个部门组成。
九、附则
1、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篇2
为了更好的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实现教师高水平,教学高质量,办学有特色,就必须加大教育科研力度,扎实有效地搞好教研活动,特制定学校教研活动制度:
1、学期初,教务处须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学校的教研计划,学科教研组要制订组的教研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要求具体详实,切实可行、严禁形式化、任务性、应付检查。
第十九条考核的基准包括:岗位描述,工作目标与任务计划,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员培训效果。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的构成:分三部分:综合结果考评基本能力考评其它。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篇5
一、理论教员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通过理论教学,使学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结构等知识。
二、新学员必须参加7天(30学时)的科目一(理论)培训。经理论教员测试合格(95分以上)后,参加科目二(桩、选)的培训(要有记录)。

出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出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出国留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提高留学生活质量,确保留学生人身安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礼仪,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取得出国留学资格的学生。

三、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1)留学生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留学生应关注自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

(3)留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防止被盗、被骗。

(4)留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2. 生活管理(1)留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宿舍、教室等公共区域的卫生。

(2)留学生应按时作息,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

(3)留学生应遵守学校食堂用餐规定,合理搭配膳食,注意饮食卫生。

(4)留学生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个人衣物、生活用品的清洁。

3. 学习管理(1)留学生应珍惜出国留学机会,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按时上课、按时完成作业。

(3)留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

(4)留学生应关注自身心理健康,如有心理困扰,应及时寻求心理咨询。

4. 社交管理(1)留学生应尊重他人,文明礼貌,树立良好形象。

(2)留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交活动,拓宽人际交往,提高沟通能力。

(3)留学生应遵守社交礼仪,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4)留学生应警惕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避免上当受骗。

5. 健康管理(1)留学生应关注自身身体健康,定期进行体检。

(2)留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

(3)留学生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4)留学生应关注心理健康,如有心理问题,应及时寻求帮助。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留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作者:ncu时间:2014-03-04访问量: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留学生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第三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二)遵守南昌大学校纪校规;(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讲文明,有礼貌;(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四条入学与注册(一)新生须按时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15日说明原因并在入学后办理补假手续.未办手续者,视为旷课.开学后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并足额缴纳学杂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15日告知国际交流学院并补办相关手续.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学生签证或居留许可.(三)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予注册.(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或无故离校15日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五)已注册的各类中文授课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汉语水平测试(含笔试、口试),根据考试成绩编入相应班级.(六)公费生、交流生入院(系)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确需调整的,须于开课前两周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入院(系)同意,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转换专业学习.(七)入院(系)所需履行的其它事项与所在院(系)的中国学生相同.第五条学制与学习年限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临床医学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英文授课临床医学专业学制为六年.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四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含休学);五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为4~7年(含休学);六年制在校学习时间为5~7年(含休学).硕士研究生按不同专业要求,实行以2年、2.5年或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实行以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4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5年,学生毕业证上所记载的学制为该生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第六条学习纪律(一)按时上课,不无故缺席,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二)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提前向辅导员提交请假报告和相关证明(病假须有医院证明).未提前请假缺课者,以旷课处理.(三)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处理.第七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一)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课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结合平时成绩.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具体计分办法按相应类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三)学生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的,按《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暂行)》处理.缺交作业或缺课累计超过相应类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四)无故拖欠学费者,不能参加学期课程考核.(五)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学校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缓考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考后申请缓考.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六)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七)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50%~80%;平时成绩一般占50%~20%.平时成绩包括: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八)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九)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应重修.(十)申请课程免修、免听或免试的,按《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应规定办理.第八条汉语水平考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规定,凡在中国高等院校接受中文授课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必须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180分.(二)学校每学期定期组织汉语水平考试(hsk)网考考试,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均可报名参加.(三)《汉语水平证书》的效力:1.作为达到进入中国高等院校入系学习专业或报考研究生所要求的实际汉语水平的证明;2.作为汉语水平达到一定等级或免修相应级别汉语课程学习的证明;3.作为聘用机构录用人员汉语水平的依据.第九条奖励与处分(一)对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向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通报.(二)对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通报.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3.有盗窃行为且屡教不改的;4.吸毒、贩毒、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情节严重的;5.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6.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的;7.受严重警告纪律处分且屡教不改的.(四)对学生做出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纪律处分详细细则见《南昌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试行)》和《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休学与复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1.经学校医院诊断应当休学,或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2.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3.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休学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内保留学籍.(二)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收到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凡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到学院培养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返校.(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时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四)学生休学回国,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自理.(五)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应提前三个月将健康恢复证明寄送至国际交流学院,经审查合格、同意,方能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周持有关证件来校办理复学手续.第十一条退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学审查不合格;2.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或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4.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5.本人申请退学.(二)学校对退学申请进行审批,向完成退学离校手续的学生发放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放肄业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则不发放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第十二条毕业、结业与肄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进修生在学期结束后可取得相关进修证明.第十三条学位(一)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三)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二类.(四)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第三章宿舍管理与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住宿管理(一)留学生必须按时缴纳住宿费并按国际交流学院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换.(二)所有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在学校宿舍住宿,不得在校外住宿;特殊情况(生活不能自理、自觉性太差家长要求监督、有家属或配偶陪读、家长意愿等情况)需向学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三)寒暑假期间,如学校需对学生宿舍进行整体维修,学生应予配合;若有需求,需提前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第十五条宿舍设施管理学生宿舍配备的家具等公共设施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必需品,每位住宿人员都应妥善保管,精心爱护和小心使用,防止家具等公共设施的丢失和损坏.(一)学生入住时应核对家具等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可于一周内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由学校给予修复或调换.(二)学生必须按规定使用家具等公共设施,不准多占或改作他用;宿舍内家具等公共设施不准随意搬迁和调换,不得将宿舍内家具等公共设施转借他人使用.(三)宿舍家具等公共设施如因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使用不当损坏的,当事人按原价赔偿;查不清当事人的由本室住宿同学共同负责赔偿.对故意损坏家具等公共设施的,除责成其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四)学生毕业时,宿舍家具等公共设施须经宿舍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按价赔偿.(五)学生因转学、退学、宿舍调换等原因需退宿的,应告知宿舍管理人员及时给予验收,办理退宿手续.(六)严禁故意破坏公物致使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严禁撕毁、损坏学校有效期内的各种布告和标志.第十六条会客制度(一)凡来宿舍会客的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如需进入宿舍会客,应在得到值班室许可后将本人证件存放在值班室,或填写会客单后方可入室;离开时证件归还本人,或交由被访人员签字的会客单.(二)来访者须在22:00之前离开被访人房间.(三)学生在23:00之后不得擅自离开学生宿舍,更不准外宿;如有特殊事情,必须向辅导员报告,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学生宿舍.第十七条宿舍行为规范(一)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并注意言行、不得衣冠不整、粗鲁无礼.(二)任何对他人构成威胁、敌意的行为,都将视为严重的冒犯行为.尊重他人的合理隐私要求.妥善保管学校公物.(三)保持宿舍区安静,不得高声喧哗,不得高声播放音响,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与休息.(四)未经批准,配偶、未婚同居伴侣或家属不得留宿宿舍楼.(五)宿舍内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六)不得在楼栋内吸烟,影响他人生活.(七)留学生有义务保持宿舍内外清洁,维护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共区域悬挂、摆放物品或往窗外投弃物品.第十八条校外住宿(一)学生原则上都应住宿在校内公寓(宿舍),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需要学生家长同意,经辅导员和学院批准后,填写校外住宿协议.(二)学生在校外住宿地址发生变动的,必须及时到国际交流学院重新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时间不能超过10天;同时学生本人必须在48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三)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该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邻居和睦相处.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一)宿舍安全管理1.严禁违章用电.禁止私拆私接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没有厨房的宿舍(医学部留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总负荷超过800w的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电线.2.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应给予配合;严禁私换、私装锁具.4.不得私自移动或破坏宿舍楼内的安全监控设备.5.必须服从宿舍安全管理,不得无故晚归.6.所住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7.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校规的活动.(二)校内安全管理1.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无故私自拆取配电箱、消防器材等;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2.严禁在校内驾驶或乘坐燃油摩托车.3.严禁超速或超载驾驶电动助力车.第四章课外活动管理第二十条学生如需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或自行组织文体活动,必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学院提出申请,详细说明活动宗旨、内容、时间、地点、规模及参加人员等,经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期间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一条学生第二课堂文体活动如果需要场所,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学院,学院可协调提供文体场所.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开展文体活动时,需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设施,维护场地的卫生.活动完毕后需及时清扫场地.公共设施如被损坏,须按价赔偿.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在校内进行各种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第二十四条学生不得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得参与不健康或非法的活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应遵循本条例开展各项外国留学生工作;本条例所称谓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学校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稳妥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明确由校长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发展规划等重要工作。

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校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公司等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完成与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外国留学生工作相关事务。

第五条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留学生办公室,挂靠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

第六条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对外窗口,在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公室指导下统筹、协调全校留学生各项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具体实施留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事务。

第七条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留学工作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XX市教委国际交流处、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外国留学生工作,协同、配合留学生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安排、处理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招生录取第九条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学校招收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年度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综合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留学生办公室征求各学院意见,统一制定、实施。

辽宁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我校外籍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留学生报到与注册规定第一条新生报到流程。

留学生到校后,须首先到负责招生工作的教师处办理身份确认;然后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辅导员处办理建立档案、注册和宿舍分配等手续,签收入学承诺书、宿舍协议等文件,领取相关资料以及房卡被褥等所需用品。

第二条留学生证是留学生的身份证明,应爱惜保管,不应随意涂改或转借。

该证件每学期初验一次,无验讫章无效。

第二章留学生请假制度第三条留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一切活动。

留学生上课、实习或其他统一活动应严格考勤,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到辅导员老师处请假。

1、病假:留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上课、实习,超过三天必须有或补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一周以上者,需经院长签字批准。

除急诊外,因病就诊应事先请假。

2、事假:事假须事先申请,三天(含三天)以上者,需经院长签字。

第四条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视为旷课。

对旷课学生根据其情节及态度,给予通告批评和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罚。

第三章成绩考核记录方法第五条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期考试(考评)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系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后,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原始凭据。

第六条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查课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

学科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七条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课及实习。

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并记录,作为留学生出勤的依据。

在籍留学生学历生单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将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如继续出现类似情形,国际教育学院将向学校提出不予毕业和不颁发学位证书的建议。

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XX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和推进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是:本科生和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是: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四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五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承办单位,是学校具有相关专业、全英授课教师团队和相应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教学学院。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际学生入学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承办单位应当参照中国学生教学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培养工作;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完成学业的国际学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九条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和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条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可以用英文或者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但论文摘要必须用中文撰写。

第三章校内管理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以人民币按时缴付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享有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学习条件和医疗服务,但不享有为中国学生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品学兼优的国际学生,可以申请中国各级政府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

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留学生,提升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国留学的外国学生均受本规章制度管理,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习,就业,生活等各方面支持与服务。

第四条学校设立留学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学校保证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学校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留学生做出相应处罚。

第七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宿舍,医疗,学习和生活等服务,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二章留学生的入学管理第八条留学生入学时,应提交入学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录取。

第九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生活要求。

第十条留学生入学后,应按时完成学业,否则学校有权劝退。

第十一条留学生应保持学籍正常,不得擅自离校。

第三章留学生的学习管理第十二条留学生应遵守学校教育制度,听从教师安排,认真学习。

第十三条留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留学生在考试时,应认真做好准备,不得作弊。

第十五条留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留学生如有学习困难,应及时向辅导员求助,不得私自解决。

第四章留学生的生活管理第十七条留学生入住学校宿舍,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卫生,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喧哗。

第十八条留学生应尊重学校教职员工和同学,与他们和睦相处。

第十九条留学生应爱护学校财产,保护环境,不得随意涂鸦破坏。

第二十条留学生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在校外活动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五章留学生的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留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学校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警告学业、开除学籍等。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在学期间如有犯法行为,学校有义务通报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时间:2010-11-11 9:40:32 点击:1092一、入学管理(一)报到1.报到地点:华中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办公室)。

2.所需材料:录取通知书、签证申请表(JW201/202)、护照及复印件、照片6张(2.5 cm×3.5 cm)和注册费500元人民币。

(二)缴费自费生须持学生办公室开具的学生学费缴费单,到学校财务处一楼学费管理科缴纳学费,同时将收据交还学生办公室,作为缴费凭证。

逾期一月未缴费者,需缴纳学费的5%作为滞纳金。

(三)住宿外国留学生入学后须与宿舍管理方签订住宿协议。

奖学金生和自费学生均需缴纳住房押金和水电IC卡押金(离校时凭押金条退回);自费生必须按期缴纳住宿费。

(四)办理体检和健康证明1.外国留学生新生必须在报到后一周内,到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和办理健康证明;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457号。

2.体检者须带以下材料:本人护照、2张小2寸(3.5cm*4.5cm)照片,根据体检内容交纳最高不超过300元人民币的费用。

3.如新生入学前已按我校录取通知书中的要求在所在国家医院进行了全面体检,并持有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体检证明,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合格,则不需再进行体检,只需交纳验证手续费用(100元人民币左右)。

(五)办理居留许可1.外国留学生新生来华30天之内必须办理居留许可。

(1)所需材料:2张小2寸(3.5cm*4.5cm)照片、本人护照(照片页及签证页复印件)、签证申请表(JW201/202)、录取通知书、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居留许可谈话记录和学生办公室开具的证明;(2)费用(人民币):办理一年以内居留许可为400元;一年以上(含一年)至三年以内为800元;三年以上(含三年)至五年(含五年)为1000元。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第三条外国留学生分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进修生和访问学者。

第三章报到与注册第四条凡我校按照《重庆理工大学外国学生招生简章》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JW202表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注册,缴纳学费、教材费等应缴纳的费用(人民币)。

学费一旦交纳,凡因留学生自身原因离开学校的,均不退还。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书面请假。

第五条到我校留学的外国学生均应取得重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获得健康证明所需的费用自理。

不能取得健康证明的应立即回国,所需费用自理。

第六条持学生签证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购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自理。

第七条在开学报到期间,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新生代办在中国合法居留的居留许可手续,所需签证费用自理。

未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自行前往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

第八条新生报到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其办理学生证。

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一星期内持学生证(自费生还需出示交费收据)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历生和专业进修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通知到相关专业院系报到和选课。

第四章学习与纪律第十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根据我校统一的教学计划,按照学分制修读课程,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体育课。

但学习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应修读政治理论课程。

电子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92

电子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92

电子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交由具体学院办理,日常生活管理和出入境及居留手续办理工作按照归口原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

第五条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一条我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二条我校按照统一招生章程,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四条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后,我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一条我校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条汉语和中国概况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条汉语为我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应当要求参加预科班的学习。

我校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以考虑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重庆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重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守则1.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2.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

4. 同学间相互尊重,团结友好。

5. 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6. 学风端正,举止文明。

7. 维护文明校园环境,保持学校正常生活秩序和学习秩序。

8. 遵守中国政府有关的法令和规定。

9.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10、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第三条外国留学生分为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类别有:进修生和访问学者。

第三章入学条件与录取第四条本、专科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40岁以下者。

同时,其汉语水平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的规定等级(文科6级及以上、理工科4级及以上)。

无HSK考试成绩但汉语水平经我校考核相当者,也可申请进入专业学习,但必须在入学一年内补上HSK考试成绩。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具有中国政府认可的学士学位,两位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推荐信,一篇至少1000汉字的研修计划,其它入学条件与本、专科学生相同。

第六条进修生:年龄一般在18岁以上,身体健康者。

汉语进修生无汉语水平限制,其他专业进修生有一定的汉语基础。

第七条访问学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有两名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的推荐信,有相应的汉语水平,身体健康者。

第八条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填写完成《重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表6-1),提供其他要求文件的复印件,寄送到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审核决定录取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在收到《入学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寄发《重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JW202表)。

XX大学关于留学生证件管理的规定

XX大学关于留学生证件管理的规定

XX大学关于留学生证件管理的规定一、出入境、居留证件(一)出入境、居留证件1、护照护照是外国人在华停留的唯一合法身份证件。

留学生需持普通护照来华留学。

留学生须随身携带护照并妥善保管,随时接受警方检验。

护照不得私自涂改、污损、加盖印章。

将本人护照转借或出卖给他人使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签证留学生来华学习须持普通护照及学习签证(X1或X2)入境。

X1签证有效期为入境后30日;X2签证有效期以签证注明时间为准。

签证过期仍在中国境内停留即构成非法居留。

3、居留许可持有X1签证的留学生须在入境后30日内申请学习类居留许可,逾期未办理则构成非法居留。

持有X2签证的留学生无需申请居留许可。

4、住宿登记留学生在校内公寓、中国居民家中、驻华外国机构、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需在24小时内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取得《临时住宿登记表》。

留学生变动地址、更换护照、更换签证或居留许可、出境后再入境、住宿登记到期时,应当及时进行重新登记。

留学生未及时登记或未及时重新登记,即构成非法居留。

(二)证件办理留学生申请办理各项签证和居留许可业务,须首先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批准,经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办理。

1、申请居留许可持学习(X1)签证的留学生应于入境30日内申请居留许可,逾期不办者,责任自负,罚款自理。

所需文件为:(1)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2)X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具的《健康合格证》;(3)校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开具的在读证明(含居留许可有效期);(4)校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开具的《涉外联系卡》(复印件);(5)《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黄色页);(6)1张2寸(护照规格)正面免冠证件照(背景为白色);(7)辖区派出所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2、申请签证与居留许可延期留学生须注意自己的居留许可或签证有效期。

因居留许可或签证过期导致非法居留是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居留许可即将到期的留学生,需要延长居留期限的,须至少在有效期满30天前到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大学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国际教育学院是全校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制订招收留学生的政策,开展留学生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接受留学生的报名,办理留学生的学籍注册,负责留学生语言教学,做好非专业学习阶段留学生教学管理与校内管理工作,承担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负责设置和调整招收留学生的专业,修订留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根据方案做好专业教学工作。

做好专业学习阶段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与校内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二级学院进行教学指导。

第六条学生处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做好留学生校内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

第七条基础课部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留学生语言教学工作。

第三章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第八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九条学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条学校所有专业均可以接收留学生。

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X省(市)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到学校进行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应遵守中国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中文能力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有可靠的经济保证证明。

第十二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会同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相关二级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身份资格、入学资格审查。

并由相关二级学院组织对申请者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留学生录取结果。

第十四条学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但须在征得原录取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如申请转学者是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由留学生本人向奖学金主管部门、留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和原录取学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学校审核后方予接受。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和校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由教务处会同国际教育学院、相关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并经学校审定后,报X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享受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由学校书面报奖学金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参
加学习。

留学生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当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不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留学生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按教学计划应当与校内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训场地或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毕业(结业与肄业)、证书授予等事宜分别参照《XX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为申请来校学习的优秀留学生设立“校长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收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X省(市)来华留学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的留学生,并负责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各类奖学金授予部门的要求,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应当接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

评审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学校内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内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
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遵守《XX大学外国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参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

全体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

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录取;对于已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五条申请并录取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字或X2字签证。

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1字或X2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许可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X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留学生来校报到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X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

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九条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X市公安局,依法取消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以中文表述为准,其他外国文字翻译件不作为管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