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文化特征》

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文化特征》
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文化特征》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安全文化特征》

2017-04-14

近期,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核安全文化特征》(以下简称《特征》)。这是继2014年会同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之后,核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推进全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特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声明》,加深对核安全文化的理解,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估,促进核安全文化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有机结合,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特征》参考了国际核安全文化相关文件,体现监管部门所倡导的良好行为方式,是《声明》的细化支撑文件,是核安全文化评估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工作指南。《特征》共包含八个部分,每部分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特征描述,摘录《声明》中每项特征原文;

二是属性,逐条分解特征关注点或侧重点;

三是良好实践举例,针对每条属性,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列举良好实践以供参考,便于加深对属性的理解。

认真学习贯彻《特征》,后续东方电气将加强集团和各涉核成员企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推动力度,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交流、宣贯、培训、评估等活动,持续推动全集团核安全文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核安全文化特征

1.决策层的安全观和承诺(A)

决策层要树立正确的核安全观念。在确立发展目标、制定发展规划、构建管理体系、建立监管机制、落实安全责任等决策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并就确保安全目标做出承诺。

A1 安全承诺:决策层确保核安全高于一切。

A2 决策行为:决策过程体现“安全第一”。

A3 责任落实:决策层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授权已确保核设施安全可靠地运行。

A4 资源保障:决策层确保组织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运作。

2.管理层的态度和表率(B)

管理层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提升管理层自身安全文化素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授予安全岗位足够的权力,给与安全措施充分的资源保障,以审慎保守的态度处理安全相关问题。

B1 表率作用:管理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以身作则,坚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

B2 安全责任: 管理层应明确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B3 资源分配:资源分配体现安全业绩的重要性,确保为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配备足够资源。

B4 常态检查:管理层应用各种检测工具确保核安全,包括持续审查核安全文化。

B5 保守决策:管理层进行决策时应采用审慎的态度,必要时寻求不同工作组和组织意见;管理层支持员工解决实际问题时采取基于安全的保守方案。

3.全员的参与和责任意识(C)

全员正确理解和认识各自的核安全责任,做出安全承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形成人人都是安全的创造者和维护者的工作氛围。

C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员工理解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员工在工作中对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和后果承担责任。

C2 遵守程序:员工遵循流程、程序和工作指令。

C3 责任意识:员工主动并正确理解和认识各自的核安全责任,并在支持核安全的行为和工作实践中体现责任意识。

C4 团队合作:员工之间以及工作组之间,对于部门内和跨部门的各类活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核安全。

4.培育学习型组织(D)

各组织要制定系统的学习计划,积极开展培训、评估和改进行动,激励学习、提升员工综合技能,形成继承发扬、持续完善、戒骄戒躁、不断创新、追求卓越、自我超越的学习气氛。

D1 培训: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员工的综合技能,系统地发展领导力,除了传授知识和技能外,注重法规标准、管理要求和核安全价值观的传播和宣贯。

D2 评估和改进:定期开展自我评估,适当开展同行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恰当的改进措施。

D3 对标:通过与其他单位的对标来激励学习,不断提高知识、技能水平和安全业绩。D4 学习氛围:努力营造继承发扬、持续完善、戒骄戒躁、不断创新、追求卓越、自我超越的学习氛围。

5、构建全面有效的管理体系(E)

营运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确保在制定政策、设置机构、分配资源、置顶计划、安排进度、控制成本等方面的任何考虑不能凌驾于安全之上。

E1 组织机构:建立了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以确保核安全。

E2 资源管理:人员、设备、程序和其他资源的管理能够对核安全提供足够的支持。

E3 过程控制:工作的策划、实施和审查过程体现了安全至上的原则。工作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和管理。

E4 问题的识别和解决:对可能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识别,充分评估并及时解决和纠正。

6. 营造适宜的工作环境(F)

设置适当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提供便利的基础设施和硬件条件,建立公开公正的激励和员工晋升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客观公正地解决冲突矛盾,营造相互尊重、高度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

F1 工作安排和设施保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及基础设施和硬件条件,以保证工作效率和办公环境。

F2 激励和晋升:建立体现“安全第一”的公开公正的激励和晋升机制,鼓励员工关心核安全。

F3 沟通交流:加强各级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包括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以及平级之间,在各项工作中保持信息畅通。

F4 解决矛盾:遇到冲突矛盾时,要以客观、公正、专业的方式解决。

F5 工作氛围:员工相互尊重,各级员工都能感受到彼此的高度信任,组织内各工作组团结协作,工作气氛整体融洽。

7、建立对安全问题的质疑、报告和经验反馈机制(G)

倡导对安全问题严谨质疑的态度;建立机制鼓励全体员工自由报告安全相关问题并且保证不会受到歧视和报复;管理者应及时回应并合理解决员工报告的潜在问题和安全隐患;建立有效的经验反馈体系,结合案例教育,预防人因失误。

G1 了解核能的特殊性:全员了解核能这种复杂的技术,会以不可预知的方式失效。

G2 质疑不明情况和不当之处:员工面对不明情况时中断工作,发现不当之处时提出自

己的观点。

G3 注重安全的工作氛围:组织执行一种注重安全的政策,使得员工自由提出安全关注

是想并且不用担心遭到歧视或者报复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有效维护。

G4 响应安全关注事项:迅速审查员工提出的安全关注事项,并给与及时的反馈。

G5 经验反馈体系:对内部运行经验核外部运行经验进行及时、系统的收集和评估,并

给予有效的落实。

G6 预防人因失误:及时并定期开展人因方面的教育活动,使员工在执行工作时有效预

防人因失误。

8、创建和谐的公共关系(H)

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科普宣传等公众沟通形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利和监督权;决策层和管理层应以开放的心态多渠道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并妥善对待和处理利益相关者的各项诉求。

H1 了解公众诉求:公众对核安全的诉求能够反馈到企业。

H2 公众沟通:开展公众沟通工作,及时有效地回应公众诉求。

H3 公众沟通成果: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内,公众沟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H4 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做了更多造福厂址周边居民的事。

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文化特征》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安全文化特征》 2017-04-14 近期,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核安全文化特征》(以下简称《特征》)。这是继2014年会同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之后,核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推进全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特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声明》,加深对核安全文化的理解,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估,促进核安全文化与辐射安全相关工作有机结合,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特征》参考了国际核安全文化相关文件,体现监管部门所倡导的良好行为方式,是《声明》的细化支撑文件,是核安全文化评估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行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工作指南。《特征》共包含八个部分,每部分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特征描述,摘录《声明》中每项特征原文; 二是属性,逐条分解特征关注点或侧重点; 三是良好实践举例,针对每条属性,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列举良好实践以供参考,便于加深对属性的理解。 认真学习贯彻《特征》,后续东方电气将加强集团和各涉核成员企业核安全文化建设的推动力度,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交流、宣贯、培训、评估等活动,持续推动全集团核安全文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核安全文化特征 1.决策层的安全观和承诺(A) 决策层要树立正确的核安全观念。在确立发展目标、制定发展规划、构建管理体系、建立监管机制、落实安全责任等决策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并就确保安全目标做出承诺。 A1 安全承诺:决策层确保核安全高于一切。 A2 决策行为:决策过程体现“安全第一”。 A3 责任落实:决策层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授权已确保核设施安全可靠地运行。 A4 资源保障:决策层确保组织内的管理体系有效运作。

国家核安全局公布的16起事件

附件 核电厂人员行为导致的典型运行事件 一、多个核电厂人员违反程序误操作导致的运行事件 1.宁德核电厂现场操作人员误开阀门导致排气烟囱总β活度短时超化学技术规范限值运行事件 2016年8月30日,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处于功率运行模式。现场操作人员跟踪硼回收系统(TEP)除气器(4TEP002DZ)状态时,发现除气器压力偏高,在未通知主控人员且无操作指令的情况下,未依据泄压操作程序开启排含氢废气隔离阀(4TEP430VY),而是凭经验在辅助控制室两次错误开启排含氧废气隔离阀(4TEP426VA),导致含氢废气排向废气处理系统(TEG)含氧子系统,经TEG风机进入核辅助厂房通风系统烟囱,触发烟囱排气低量程惰性气体β活度一级、二级报警,违反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关于特殊排放的安全承诺。事件发生后,当班值违规补写临时操作指令单,且营运单位并未在第一时间向我局或地区监督站报告该事件,事件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2.宁德核电厂化学人员取样错误导致稳压器液相硼浓度失去定期监测的运行事件 2016年9月6日,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处于功率运行模式。在进行核取样系统阀门内漏处理过程中,隔离经理查询最近一次稳压器液相定期取样记录时,发现稳压器液相取样阀近期无开启记录。

经进一步查询得知,自2016年8月15日,稳压器液相取样阀无开启记录。经查,化学人员在进行取样过程中,开启了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除盐床取样阀,导致稳压器液相硼浓度取样错误,自2016年8月15日后失去定期监测,违反了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排查发现,1、4号机组也存在稳压器液相硼浓度失去定期监测的类似问题。 3.阳江核电厂调试人员误操作公用机组防火分区风门动作按钮导致已运行机组碘排风回路不可用的运行事件 2016年5月25日,阳江核电厂3号机组处于功率运行模式,4号机组处于热态功能试验准备阶段。调试人员在进行4号机组安全壳环廊通风系统(DVW)逻辑试验时,因未遵守多机组相互影响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未经核实情况下,主观认为3、4号机组之间的数字化仪控系统(DCS)通讯没有建立,通过4号机组主控操作公用机组防火分区风门动作按钮(8SFZ520KG)发出关闭指令,导致3号机组碘排风回路风门关闭,碘排风回路全部不可用,产生DVW随机第一组I0,违反运行技术规范。 4.宁德核电厂维修人员误拔通讯柜光纤插头导致电站计算机信息和控制系统(KIC)不可用的运行事件 2016年5月1日,宁德核电厂3号机组处于功率运行模式。工作人员在处理主控制室系统(KCS)A列通讯柜Ⅱ系CPU(COM-A-Ⅱ系)与堆芯监测机柜B系CPU通讯故障时,由于工作文件包不完善、重复工作过程验证失效及风险分析不足等原因,在插拔Ⅱ系光纤插头进行故障定位过程中,误拔临近的I系CPU光纤插头,导致4个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 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13]34号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3]34号) 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的监管工作,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 国家核安全局 2013年3月26日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接口,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要求和流程,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编制本大纲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 (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五)《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六)《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七)核安全监管机构内各部门的“三定”方案; (八)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纪要(2012-026)。 第三条本大纲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单位及其考

第3部分 与核安全有关的部门规章1

第三部分 与核安全有关的部门规章 一、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类 (一)通用系列规章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 【结构组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第三章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四章 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 第五章 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六章 操纵员执照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 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 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筑。 第六条 核电厂的首次装料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第七条 核电厂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第八条 核电厂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 第九条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 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 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 制度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截至2000年12月31日) Ⅰ. 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 Ⅲ. 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 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 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 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1995年修改)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1995年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第四条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核安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10)《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3)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他法律与法规。 (三)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四)核设施许可证件规定条件。 (五)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 (1)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及其安全评价报告; (2)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 (3)核设施调试大纲; (4)核事故应急计划; (5)其他认可或批准的文件。 (六)国家核安全部门发布的其他有关指令和文件。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对核设施所承担的核安全责任。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一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 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 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 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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