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实施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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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实施措施
为有效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引发重特大事故风险,按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本措施。

一、采掘接续紧张认定
采掘接续紧张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明确的情形和要求进行认定。

二、防范措施
(一)加大《暂行办法》宣贯力度。

利用各种宣传载体,组织开展《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

《暂行办法》涉及煤矿地测、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部门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组织协调和分工合作,切实落实《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防范采掘接续紧张引发煤矿事故
(二)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完善“三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编制矿井生产和灾害治理规划、年度计划,统筹采掘工程、灾害治理工程安排。

一是要求煤矿企定期计算分析矿井“三量”“四量”,确保矿井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通过绘制和填报相应的图、表、台帐及文字说明,及时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程度与采掘关
系;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四量”动态报表,并根据采掘接续变化,定期(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三量的动态变化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编制或修订不少于24个月的采掘工作面接续图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

二是要求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要科学合理编制生产接续计划,并经专家审查,保证回采工作面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安全煤量符合规定,力争做到精排1年、细排3年、规划5年。

(三)矿井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矿井可根据采掘接续紧张的严重程度,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并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报区安监局。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无接续工作面的,应当确定停采期。

(四)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管理工作,发现所属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或接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的报告并验证确认后,应当按照“三量”平衡管理要求,以正式文件或纪要形式重新调整下达产量考核指标和相对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五)进一步加大采掘接续紧张监管执法力度。

一是将煤矿是否存在采掘接续紧张作为一项监管的内容纳入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凡是发现煤矿企业采掘接续紧张没有主动采
取限产或停采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定格处罚;二是督促存在九种情形采掘接续紧张的矿井主动降低产量、调整采掘计划,加大瓦斯、水害等灾害治理力度,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三是要求煤矿企业按照《煤矿采掘交换图管理制度》要求每季度初上报采掘交换图;四是对煤矿企业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的产量考核指标或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的,依法对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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