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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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引言

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法学方法论日益受到各类法律人的重视,其中也包括律师——长年与法律实务打交道的法律人。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案例分析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民法学界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没有统一的获得公认的案例分析方法。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形成各说各话的奇怪情景。在实务中,这种纷乱不规范的局面更为严重。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为了支持结论然后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在有的判决中,事实是清楚的,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决缺乏推理过程,使得逻辑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有些判决甚至都不能说是判决①。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解决上述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法官、律师等法律人的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实务中,案例分析基本思维的确立,还可以有效地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公正、稳定及其可预期性,为建设法治社会创造基础条件。

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案例分析的问题。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

本论文在前人相关论述的基础上,详细分析案例分析法的两种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于法律关系分析法,从法律关系的静态构成要素与动态变化的影响因素谈起,详细论述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和适用步骤;对于请求权基础

分析法,则从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谈起,继而分析各种请求权基础的类型,论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在此基础上,对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从实务和理论两个方面进行对比研究,从而阐明二者各自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以期引起学界对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研究的进一步重视。

本论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案例分析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并提出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定义。

第二部分指出在案例分析中,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中的小前提的确定就是对法律事实的辨别和确定。

第三部分在明确法条的概念、性质和种类之后,集中讨论法律规定适用的逻辑结构。前者实质上是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的确定;后者则是将法律事实涵摄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继而推导出结论的过程。

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分别详细探讨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应用。

第六部分列举了两个实际案例,分别进行两种思路的案例分析,从而更加直观地了解这两种案例分析方法的各自特点和应用过程。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两种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恰当的案例分析法;在必要时,应该同时运用这两种不同的案例分析方法,以求获得对案例纠纷圆满的解决效果。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官判案来说,面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时,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具有简便、准确、经济的特征,较法律关系分析法为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案例分析的问题。案例分析方法与法学方法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

(一)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法

1.法学方法论的概念

一般认为,法学方法论与广义的民法解释学系同义语,均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是学者对国家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这部分内容,称为法源论。

2)是学者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针对判例实施或假设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这部分内容,称为解释论。

3)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这部分内容,称为方法论①。

笔者认为,上述第三部分的内容是狭义的法学方法论。本论文旨在讨论面对一具体实务案例时,一名法律人所应具有的法律思维,实质上为法律解释适用的思路,与狭义的法学方法论直接相关。

2.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应用

三段论的演绎法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如:

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运用到法律方法上,就是:

大前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小前提:甲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结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适用或者说法官判案所遵循的逻辑规则,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律的一般规定是大前提,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的推论导出规范系争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

案例分析的过程,从通俗意义上说,是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例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明确并了解所要适用法律条文的结构、类型、特征、含义以及适用过程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前提的取得实为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确定。人类的社会生活需要规范,起调整作用的主要是法律规范、风俗习惯以及道德规范。其中,法律规范是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成体系的规则组合。而从规范意义上说,法律规定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的单位,是法律规范意义和规范功能得以显现的最小层次;法律规定虽具有较高独立性,但为了能够互相协调,它们仍须对应于法律规范体系以及该体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应当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应用过程。司法裁判的三段论过程可以具体体现为各种分析方法的运用。在案例分析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中,大前提的取得实为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确定,小前提则为法律事实,要想结论正确无误,必先使得大小前提都为真。

3.案例分析法的特点

案例分析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其实质是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适用法律、解决诉讼争端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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