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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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与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与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019-陕西省技术管理规定-word范文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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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陕西省技术管理规定陕西省技术管理规定【1】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1X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1X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略)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 平方米,旧城区为400 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 800 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 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 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 2.3 规定。

表 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商业教育市政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行政文化医疗文物仓储对外道路公用性质居住居住居住居住金融体育科技工业交通广场办公娱乐卫生古迹用地绿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业用用地设计用地用地用地设施用地用地用地用地用地地用地建筑R1R2R3R4C1C2C3C4C5C6C7M W T S U G 类别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 1 层或 1-2 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项技术规定。

该规定包括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

同时,规定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的绿色、智慧和低碳发展。

二、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三、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城市的各类功能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

要合理规划道路、绿地和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和生活环境质量。

同时,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城市的历史文化。

四、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规划审批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规划的初审、公示、听证和最终审批等环节。

要确保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规划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五、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

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治,保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城市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六、其他事项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事项。

例如,要加强城市规划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和能力。

要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协调。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doc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doc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引擎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引擎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欧阳引擎(2021.01.01)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学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之欧阳学创编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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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都市规划,加强都市规划管理,实现都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都市规划有关法规、原则、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市和镇,凡在市、镇都市规划区内从事都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有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不不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成片开发地区,必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状况下,各市可依照实际需要拟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行细则进行详细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满足都市规划规定,都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毕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她类似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二)因都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确无法调节、合并;(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规定。

2.3各类建设用地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1、●容许设立(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立(有限制条件);╳为不容许设立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他某些为住宅楼房建筑2.4 凡须变化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过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畴,应先提出调节规划,按规划调节关于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都市各类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规定,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第三章建筑间距3.1各类建筑物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都市空间景观等方面规定外,还应同步符合本规定规定。

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

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①大都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原则,中小都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原则。

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用地条件限制,日照原则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原则。

3.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都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拟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普通取0.9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日照规定。

大寒日日照时间可合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持续时间段。

3.5不同方位建筑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② L1为本地正南向建筑原则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合用于无其她日照遮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互相夹角不大于等于45º,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当互相夹角不不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规定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规定。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米)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他建筑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②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拟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达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规定同步,山墙间距不得不大于6米。

⑤建筑山墙长度不大于、等于16米,其间距按垂直布置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不不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⑥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

3.9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规定。

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以其她形式布置非住宅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3.10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

3.11 有争议不易拟定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成果为准。

3.1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日照间距,大、中、小都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

第四章建筑退让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不大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他关于建筑间距规定,另一侧是都市道路、河道、绿地,还应满足退让都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规定。

(一)民用建筑重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一半退让。

且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12米。

(二)民用建筑次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3米。

(三)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

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不不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不大于3米。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不大于3米。

表4.3 建筑物后退都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4.4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不大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步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规定。

4.5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都市道路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不大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规定。

4.6建筑物围墙、基本、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立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

4.7沿公路建筑物,在都市规划建设用地范畴内路段两侧,按后退都市道路红线规定执行;在别的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4.8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距离应符合表4.8规定。

表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4.9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规定。

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各类建筑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9控制。

表4.9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4.10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规定。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不大于10米。

4.11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规定。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详细拟定。

退让其她都市规划紫线距离,在编制都市总体规划时详细拟定。

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规划紫线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详细拟定。

4.12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距离,按照都市各项基本设施有关规定进行拟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4.13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都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不大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不应不大于5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立在级别较低道路上。

4.14建筑物沿街某些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立净高与净宽均不不大于4米消防车道。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5.1 在都市居住区应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等公共服务设施。

5.2 中学服务半径不适当不不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适当不不大于500m。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建设项目。

在正门两侧各30m范畴内,不得设立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5.3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立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规定。

5.4在重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距离宜为300~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街道宜不大于300m,在普通街道公厕之间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公共厕所服务范畴:未改造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5.5都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同步进行。

5.6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立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6规定。

其出入口不得面向都市主干道。

表5.6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5.7扩建建筑,其扩建某些按表5.6规定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局限性,应在扩建同步补建局限性停车位。

5.8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都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9建筑配建停车位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适当超过10%;停车场、库服务半径不适当不不大于150米。

5.10各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5.6规定。

第六章都市绿地和景观6.1居住区内公共绿地总指标,应依照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社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社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6.2计算绿地率绿地面积,涉及建筑基地内公共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零星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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