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11.18•【文号】国能新能[2013]433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3年11月18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2010.07.26朱凌志(zhulingzhi@)报告内容编制背景及基本原则光伏发电对电网的影响相关并网标准介绍技术规定主要内容相关的配套标准光伏发电的并网检测1. 编制背景及基本原则 近10年全球太阳能光伏产业年均增长41.3%,近5年为49.5%。

中国已经为世界上最大的光伏电池组件生产国,2008年产量达到了2540MW ,约占世界产量的40%。

2009年产量更是达到了3.3GW2009年3 月26日颁布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政策、2009年7月26日颁布“金太阳示范工程”政策,敦煌10MW 光伏项目成功招标,将大力推动建筑光电和大规模光伏电站的建设。

各种规划目标均提到,到2020年中国光伏发电的装机总量将达到2000万千瓦。

国内太阳能发电发展形势逼人1. 编制背景及基本原则《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具备较强的研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制定建筑物光伏并网、大型光伏并网、太阳能热发电并网的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的发展战略,促进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

国内太阳能发电发展形势逼人1. 编制背景及基本原则 现有标准GB/T 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20046-2006《光伏(光伏发电)系统电网接口特性》仅针对小型光伏电站电能质量和基本安全性提出了要求。

GB/Z 19964-2005《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已超使用期限;缺少电网的规划、安全运行和可靠性等重要内容;尚未建立光伏并网的检测标准和管理体系;现有技术标准不能满足光伏电站大规模并网的需要1. 编制背景及基本原则不利于光伏逆变器厂商设计开发与电网要求相适应的并网逆变器产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8.29•【文号】国能新能[2013]329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2013年8月29日附件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管理,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3年11月18日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1、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2、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3、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5、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6、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发电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部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7、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 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应当遵守公 用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城市周边电厂依托自有土地建设的充换电设 施,电力可由厂用电供应,不足部分由电网供应。厂用电部分应 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相关规费。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可按照售电企业 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成为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用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 权人应当在地加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对公用充电设施本体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务平 台分别进行验收。本体部分验收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 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及本办法附件《公用充电设 施本体部分竣工验收细则(试行)》执行,接入智能服务平台验 收细则由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制定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范充电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要求,以 及有关法规、规划、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供电系统验收序号验收内容验收记录验收结论变压器检查变压器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核对变压器技术参数及实际施工结果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3gb50255的有关规检查供电系统盘柜的型号配置和数量核对盘柜技术参数及实施施工结果与合同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3和gb50171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8—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精心整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根据、《中施。

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在该年第十条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不需要国项目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

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发改能源【2013】1381号《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能源【2013】1381号《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能源【2013】1381号《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一)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四)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五条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分布式发电产业政策,发布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分布式发电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评价和综合规划第七条发展分布式发电的领域包括:(一)各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或设施;(三)文化、体育、医疗、教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物或设施;(四)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物或设施;(五)城市居民小区、住宅楼及独立的住宅建筑物;(六)农村地区村庄和乡镇;(七)偏远农牧区和海岛;(八)适合分布式发电的其他领域。

第八条目前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包括:(一)小水电发供用一体化技术;(二)与建筑物结合的用户侧光伏发电技术;(三)分散布局建设的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技术;(四)小型风光储等多能互补发电技术;(五)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六)以农林剩余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废水和生活垃圾等为原料的气化、直燃和沼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七)地热能、海洋能发电及多联供技术;(八)天然气多联供技术、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技术;(九)其他分布式发电技术。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2、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3、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5、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6、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发电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部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7、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8、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9、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项目备案10、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最新国标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最新国标

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有功功率 (3)5无功电压 (4)6故障穿越 (4)7电网适应性 (6)8电能质量 (7)9启停 (8)10继电保护 (8)11功率预测 (9)12电能计量 (10)13通信与信息 (10)14仿真模型和参数 (10)15并网检测 (11)附录A(资料性)并网点和公共连接点示例 (12)附录B(资料性)控制系统响应性能曲线 (13)附录C(资料性)光伏发电系统一次调频典型曲线 (14)附录D(规范性)光伏发电系统三种控制模式 (15)附录E(规范性)光伏发电系统低电压穿越期间动态无功支撑能力 (16)附录F(规范性)光伏发电系统高电压穿越期间动态无功支撑能力 (16)I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有功功率、无功电压、故障穿越、电网适应性、电能质量、启停、继电保护、功率预测、电能计量、通信与信息、仿真模型和参数以及并网检测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通过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三相接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发电系统的接入、调试和运行。

配置储能的光伏发电系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123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6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4285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554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7215.321电测量设备(交流)特殊要求第21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A级、B级)GB/T19862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GB/T24337电能质量公用电网间谐波GB/T31464电网运行准则GB/T32826光伏发电系统建模导则GB/T32892光伏发电系统模型及参数测试规程GB/T36572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导则GB3875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T38969电力系统技术导则GB/T40594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1GB/T40604新能源场站调度运行信息交换技术要求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614多功能电能表DL/T634.5101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1部分: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DL/T634.5104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4部分:传输规约-采用标准传输协议集的IEC60870-5-101网络访问DL/T645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698.45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第4-5部分:通信协议—面向对象的数据交换协议3术语和定义GB/T32826、GB/T33593和GB/T406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浙财建[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14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能源局):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规范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2014年2月28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集中财力扶持技术先进、效益优良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四条省能源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实施自评抽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三)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四)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利用;(五)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服务体系建设;(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应用细则

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应用细则

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应用细则(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目次1范围.................................................................................................................................................................. .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一般原则 (3)5电能质量 (6)6功率控制和电压调节 (10)7电网异常时的响应 (11)8保护.................................................................................................................................................................. . (13)9通用技术条件 (14)10电能计量 (15)11监控与通信 (16)12并网检测 (17)浙江省电力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应用细则1范围本细则内所有光伏电站均指并网光伏电站。

本细则规定了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和基本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逆变器接入浙江电网的光伏电站,包括有变压器或无变压器连接。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2894-2008 安全标志GB 7251.1-2005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与闪变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8479-2001 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概述和导则GB/T 18481-2001 电能质量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GB/T 19939-2005 光伏电站并网技术要求GB/T 2900.50-2005 电工术语GB/Z 19964-2005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5202-2004 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J/T 11127-1997 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Q/GDW-11-133-2008 浙江电网10~110 kV 系统继电保护技术应用规范IEC 61000-4-30 电磁兼容第4-30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电能质量国家电网发展[2009] 747号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3.1光伏电站PV Power Station包含所有太阳电池方阵、逆变器(单台或多台)、相关的电站控制设备和变压器等在内的发电系统。

光伏电网接入申请和审批管理制度

光伏电网接入申请和审批管理制度

光伏电网接入申请和审批管理制度光伏发电是一种以太阳能为能源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为了规范光伏电网接入申请和审批过程,保障光伏电网接入的顺利进行,制定和实施光伏电网接入申请和审批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一、光伏电网接入申请1. 申请条件申请接入光伏电网的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与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法律资质;- 具备充足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资金和技术条件;- 遵守光伏发电相关政策法规和安全标准。

2. 申请材料申请接入光伏电网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表格,包括企业信息、电站规模等相关信息;-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及技术参数;- 光伏电站运维和安全管理方案;- 光伏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 申请流程申请接入光伏电网的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光伏电网接入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电网公司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的原因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方;- 通过初审的申请将进入详细审查阶段,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及技术评估;- 完成评估后,出具光伏电网接入审批意见,申请方需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光伏电网接入审批1. 审批程序光伏电网接入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项目可行性、接入条件符合性等;- 技术评估:进行光伏电站的技术评估,包括项目可靠性、安全性等;- 环境评估:对光伏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审定:根据初审、技术评估和环境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光伏电网接入。

2. 审批时限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光伏电网接入审批应当设置合理的时限:- 初审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评估和环境评估应在初审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定结果应在技术评估和环境评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管理制度1. 监督和检查为了保证光伏电网接入申请和审批的公平和规范,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操作和虚假申报行为进行惩戒和打击。

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

浙电发展[2009]1428号关于印发《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电力(业)局,各县(市)供电局(公司):为促进电网与太阳能发电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可靠送出,特制定《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开展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有关工作。

附件: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太阳能发电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力公司办公室2009年10月27日印发浙江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网与太阳能发电的协调发展,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的可靠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本)》(国家电网发展[2007]243号等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管理工作包括: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及评审、太阳能发电项目申请及答复、太阳能发电项目有关并网协议的签订、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工程初步设计及审查、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启动试验及验收、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运行等。

第三条参照国家太阳能发电示范项目的要求,本办法适用范围暂为50千瓦以上太阳能发电项目。

太阳能发电项目应符合浙江电力和电网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四条太阳能发电接入电网管理工作应与太阳能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建设和投产进度相衔接。

第五条浙江省电力公司对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浙江电网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接入系统设计及评审第六条在太阳能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接入系统设计和审查。

第七条由项目筹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太阳能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费用由项目筹建单位承担。

第八条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浙江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进行管理,地区(市)电力(电业)局负责组织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其全文如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