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特殊主体的“合理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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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中的过失原则解析

美国侵权法中的过失原则解析

美国侵权法中的过失原则解析侵权法是规范个人或组织因违反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法律原则。

而在美国的侵权法中,过失原则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对美国侵权法中的过失原则进行解析和探讨。

一、过失原则的基本概念过失原则是指在发生侵权行为时,犯罪人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由此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侵权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犯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承担因自己的疏忽或不谨慎而导致的后果。

二、过失原则的构成要件在美国侵权法中,要构成过失侵权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 犯罪人有义务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这一要求强调了个人在行为中的谨慎和合理性。

2. 犯罪人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其行为因此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这要求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犯罪人的行为超出了一般社会所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

这一要求着重强调了犯罪人行为的不合理性和异常性。

三、过失原则的适用范围过失原则在美国侵权法中得到广泛应用,涵盖了很多不同的领域,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等。

1.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原则在美国的交通事故中,过失原则常常被用于判断交通参与者的车祸责任。

如果司机未能遵守交通规则、未谨慎驾驶或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那么他将被判定为过失责任。

2. 医疗事故中的过失原则美国医疗事故中的过失原则要求医生和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具备合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按照医疗行业的标准进行操作。

如果医生在诊断、治疗或手术中犯下错误,未能满足医疗标准,并因此导致患者受伤或损失,那么医生将被认定为过失责任。

3. 产品责任中的过失原则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过失原则适用于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各个环节。

如果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告不足,导致使用者受伤或财产损失,那么制造商将被认定为过失责任。

四、过失原则的辩护和限制过失原则在美国侵权法中虽然被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辩护和限制的情况。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

试论美国侵权法中的“谨慎责任”占小平上传时间:2001-12-16摘要: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谨慎责任要求每个人在行为时具有合理的谨慎,以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谨慎责任有多种标准,最重要的是“合理人”标准。

行为人承担谨慎责任的对象一般是相对人,但有时法律也要求他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被免除谨慎责任。

关键词:合理人专业标准公共政策标准经济利益标准行为本身不法特殊关系自担风险侵权法是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它范围广泛,内容繁杂。

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行为甚至不行为,都受侵权法的调整。

在美国,还不存在一部成文法意义上的侵权法。

侵权法是在历次法院判例中积累起来的如侵占、欺诈、诽谤、威胁、殴打等侵权行为基础上概括出一系列原则而发展出来的。

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萨尔蒙德(JOHN SALMOND)所言,侵权法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些特殊的、互不相干的侵权行为,就象一堆鸽巢(PIGEON—HOLES)。

在侵权法中,过失侵权又占有重要地位。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故意的不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只占少数,而且许多还处于刑法等法律调整范围之内。

而过失侵权在生活中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司法处理起来也复杂得多、困难得多。

与故意侵权相比,过失侵权更强调一个人对他人的责任。

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行为人负有责任(DUTY)为前提,无责任则无过失,被告只有在他没有履行他对别人的责任,而给其他人带来不合理的风险(UNREASONABLE RISK)情况下才承担过失责任。

本文试图就过失侵权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谨慎责任”(DUTY OF CARE)展开论述。

一、谨慎责任的概念:(GENERAL DUTY OF CARE)过失侵权的产生,是以责任的存在为前提的。

过失侵权中的责任不象物权法、财产法中规定得那么清楚和具体,它的概念非常模糊和难于掌握。

行为人到底该具有哪些责任呢?美国法中并没有给出这个概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118 法律英语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文 / 汤文华
1. 什么是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的专有概念。 概括而言,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以此 来推论该人行为的证据。这里的“品格”不仅仅包含一个人的道德品质(moral qualities),还包括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等。在庭审实践中,品格 证据所要证明的客体涉及被告人、受害人和证人的品格、惯常的行为方式 及先前行为等。
2 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 年。 3 根据《布莱 克法律词典》,“品格”一词指:属于区别于其他人的道德品质的集合,是一个人 内在品质的一般表现形式。关于某人道德倾向或习惯或伦理品质的意见是专属于他 的,一个人综合的行为倾向或可能性可以通过其习惯、其具有的良好品格或其他品 格的一般声誉加以证明。 4 证据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世界,而是要确保 陪审员能够正确地考虑呈现给他们的事实。
③证人先前的定罪判决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可信性。(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 to attacking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by evidence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 (1) for a crime that, in the convicting jurisdiction, was punishable by death or by imprisonment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e evidence: … (2) for any crime regardless of the punishment, the evidence must be admitted if the court can readily determine that establishing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required proving—or the witness’s admitting—a dishonest act or false statement.)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个国际大国,美国一直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其侵权法体系相对完善。

本文将深入理解美国侵权法,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美国侵权法的运作和应用。

一、美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美国侵权法建立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基础上,主要包括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和侵犯隐私等方面。

其基本原则如下:1. 侵权主体: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政府机构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仅仅限于直接复制他人作品或商标,包括传播、展示、制造、销售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3.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从业者责任。

直接责任主要指侵权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从业者责任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为实施者提供助力或者创造侵权条件的投入方。

4. 损害赔偿:如果侵权成立,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并有可能获得双倍甚至更高倍数的赔偿。

二、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美国侵权法的应用,我们选取了两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音乐版权侵犯在美国,音乐版权侵犯案件较为常见。

例如,近年来许多数字音乐平台和在线音乐商店因未获得音乐版权而涉嫌侵权。

根据美国法律,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散布、复制并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均视为侵权行为。

实际案例中,一家在线音乐商店未获得一首流行歌曲的版权,但仍在平台上销售该歌曲的数字音乐文件。

版权所有者发现了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该在线音乐商店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该商店支付经济赔偿,同时下令停止销售侵权音乐。

此外,法院还可能判决制裁金作为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案例二: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另一类常见的侵权案例。

美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免受他人在同类或相关类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的侵害。

实际案例中,一家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来售卖某种特定产品,并建立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但后来,一家竞争对手也开始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标识来销售类似产品。

美国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规则研究(F)

美国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规则研究(F)

美国侵权法中事实自证规则研究过错责任理论的建立最早见之于17世纪法国学家让•多马的过错责任学说。

多马针对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过失的情况下提出了过错推定的学说。

这些情况包括父母、主人与雇主、手艺人对其监督下的他人行为的责任,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责任等。

后来这些主张被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所采纳。

在德国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280条—282条,831—838条对雇佣人、监护人、动物占有人、房屋或地面工作物占有人的责任以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都采用了过错推定规则。

[1]英美法上的事实自证规则(res ipsa loquitur)[2]也是属于过错推定的范畴。

一、事实自证规则的概念事实自证规则源于1863年的Byrne诉Boadle, 159Eng. Rep.299(Eng.1863)一案。

该案中原告在街上行走经过被告的商店,突然被从被告商店客户里飞出的一袋面粉砸伤。

于是原告起诉了被告,但他除了能证明自己的伤势和面粉是从被告商店里飞出来的以外,完全不知道究竟是哪一个人扔的面粉以及他是如何被面粉击中自己的。

英国大法官皮洛克(Pollock)在判决中指出,“原告已提供的证据已经足够了,一袋面粉没有过失行为怎么可能从仓库中飞出来,被伤害的原告要找证人证明这种过失行为是荒谬的,…面粉是在占有该房的被告的控制中,被告为控制面粉的员工行为负责,面粉丢下去是过失的表面证据,被面粉砸伤的原告无须证明没有过失面粉不会丢下去。

如事实与过失侵权相符合的话,证明的责任在于被告。

”[3]皮洛克法官公认第一次把事实自证的原则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其判决道出了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和意义,该案件由于观点独到,分析精辟,至今为后世法官所引用。

根据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事实自证是指:“让事情自己说话。

该理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只要有事件发生的事实就可以推定该案已经有表面证据表明是过失侵权。

事实自证是一个规则术语。

采用相关间接证据,损害发生的事实就可允许推定过失或推定原告已提出表面证据。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作者:梁静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02期摘要:在美国专利法中并没有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侵权,而关于侵权的判定规则来自于法院的判例。

美国对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客观性。

对美国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尺度的把握,对我国专利司法实践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侵权;等同;解释;准则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169-02前言美国专利法第271条涉及侵权问题,该条款只是开列了一串侵权行为,并且指出这些侵权行为指向的目标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但却没有进一步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遭到了侵权。

从而,关于侵权的判断就落在的法院的身上,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又遭遇到了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

由于美国是一个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一些重要的法律或规定往往见于法院有关的判例之中,因此,研究美国专利法中的侵权判定原则,对中国专利法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一、Markman听证与权利要求的解释准则在侵权判定中,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这在美国法院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自从1996年4月23日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作出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判决[1]以来,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就增加了一个程序:在开庭前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听证会,通常称为Markman听证。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不是事实问题,不由陪审团裁决。

在听证过程中,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确定专利权中关键术语的含义。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关键的权利要求解释中胜出,就可以申请法庭不审,依法即判。

Markman听证向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避免昂贵庭审程序的机会。

美国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使用了两种证据以供使用。

第一是内在证据,即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档案组成。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

侵权行为美国法律的视角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财产权等。

在美国法律中,侵权行为被认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角度探讨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在美国法律中被定义为违反了他人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了四个要素:违反了合法权益、过失、因果关系和损失。

对于被侵权的一方来说,他需要证明被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对方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在美国法律中,侵权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别:侵权行为和严重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了名誉侵权、隐私权侵犯和财产权侵害等。

名誉侵权指的是通过诽谤、诬蔑等手段对他人的声誉造成损害。

隐私权侵犯则是通过侵犯他人的个人生活、家庭和通讯私密权利来达到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财产权侵害则包括了对他人财产的非法侵占、盗窃等行为。

严重侵权行为是指那些对个人安全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重罪。

这些行为除了会面临刑事惩罚,也可以对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美国法律中,一旦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几种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和公开道歉等。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需要向被侵权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犯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避免继续对被侵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公开道歉是指侵权人需要在合适的媒体上公开向被侵权人道歉,以修复其受损的声誉。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决定发放禁制令,以保护被侵犯者的权益。

禁制令是指法院对侵权人发布的命令,要求其停止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如果侵权人违反禁制令,可能会面临罚款、强制执行以及其他进一步的法律制裁。

四、个人隐私权保护在美国法律中,个人隐私权被视作一项基本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侵权法制度(tort law)是指处理民事侵权纠纷的法律体系。

在美国,侵权法制度起源于英国常法体系,并在过去几个世纪中逐渐演变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美国侵权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并重点介绍几个相关的重要案例。

一、英国常法的传承美国早期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常法的深刻影响。

英国常法强调以往判例的重要性,即依据类似案例作出判决。

这种传承的体系成为美国侵权法的基石。

二、霍顿诉摩里森案霍顿诉摩里森案(Horton v. Morrison)是美国侵权法领域的先驱之一。

该案涉及两个船只在密西西比河上的碰撞事故。

法院首次确认了私人间在物质上的侵权责任,并为美国侵权法奠定了基础。

三、《美利坚共和国法典》美利坚共和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侵权法也有所规定。

其中,第523条规定了个人破产情况下债务的豁免问题,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发展与变革美国的侵权法制度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生变革。

近几十年来,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工安全等议题成为侵权法关注的重点。

法院的判决也趋向于更加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五、著名案例1. 刀山火案(Donoghue v. Stevenson):该案标志着“合理关系”原则的确立,即制造商对消费者应当负有合理的关注和保护责任。

2. 桑德斯诉Pfizer案(Sanders v. Pfizer):该案涉及药品引发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制药公司对患者的健康负有责任,并要求支付赔偿。

3. 格雷斯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该案明确了新闻报道中的侵权标准,界定了公共人物和私人人物的不同待遇。

六、当今侵权法的挑战与前景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加剧,侵权法面临新的挑战。

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保护、跨国侵权等问题成为侵权法面临的重要议题。

然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侵权法制度仍然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美国宪法修正案之研究———以选择权和生命权为中心

美国宪法修正案之研究———以选择权和生命权为中心

美国宪法修正案之研究———以选择权和生命权为中心一、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根据笔者的理解,保护胎儿权益的时间点应当是胎儿出生之后,即人的标准应该是始于出生,而非始于受孕。

但是笔者认为法律应当保护胎儿的某些利益。

美国早期否认胎儿具有主体能力,直到1946 年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的Bonbrest v Kotz一案,才开始改用肯定说,即胎儿出生时假设为活产者,就其出生前所受到的侵害而产生的结果,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因出生前所受侵害而死亡的人,可以提出不法致人死亡的诉讼请求。

从此,美国确立了保护先期生命法益的制度。

因为胎儿是否受到损害,都应在出生之后确定损害时才能考虑赔偿问题,所以就没有必要把保护的时间点提到胎儿出生之前。

美国宪法第14 条修正案规定: 没有州可以否认任何一个人具有的法律平等保护权。

我们假想胎儿受这一条款保护,那么各州就有权保护其所管辖范围内胎儿的生命,堕胎行为将构成谋杀罪。

显然,这是不合理的,现实生活中各州也没有试图追究前往他州或他国做人工流产的妇女的法律责任。

所以,笔者不赞成人的生命始于受孕这一学说,胚胎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应受宪法第14 条修正案的保护。

笔者认为胎儿不具有生命权,保护胎儿的权益的时间点应当是胎儿出生之后。

二、妇女是否拥有生育的自由选择权美国宪法第9 条修正案规定: 本宪法所列举之假设干权利不得解释为对人民固有之其他权利之排斥或轻忽之意,根据业已确立的规那么,宪法限制各州制定干预公民最根本决定的法律,如家庭权、人生自由权。

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对实体正当程序案件的判决,可能要求法院行使它在传统上一直行使的权能: 即理性判断。

它的边界不易被简单规那么所表达。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推翻我们所不赞成的各州的政策; 但它也不允许我们对自身的职业业务畏缩不前。

在具有深刻道德与精神含义的堕胎问题上,富有良知的男男女女之间可能存在着歧见。

有些人可能认为,堕胎违反了我们最根本的道德原那么,但这并不能影响政府的决定。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理解和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理解和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

如何理解、解释该条的规则,关系到如何协调言论自由、互联网技术健康发展和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法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其含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注意义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发生。

网络侵权具有其自身特点。

一方面,侵权行为具有隐秘性、及时性,侵权结果常具不可逆性;另一方面,不宜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否则会不适当限制网络技术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但是该条第2款、第3款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侵权责任法》是否借鉴了“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所谓“避风港规则”,指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若ISP被告知侵权,则ISP及时的移除内容,便可享受免责的保护,被认定无过错,躲进“避风港”之中。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等网络服务方面。

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第512条规定:对于提供信息服务和信息定位服务的服务提供商而言,只要符合法定免责条件,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重要的一项条件是: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后,迅速移除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屏蔽对它们的访问。

从该条的语义和结构来看,“及时移除”是一个免责条件,用以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免其责任。

“通知和移除规则”目的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被施加监控义务的情况下,通过“通知和移除规则”给予一个客观、可操作的标准,利于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确权与正义:《美国宪法》中的人权与社会公正

确权与正义:《美国宪法》中的人权与社会公正

确权与正义:《美国宪法》中的人权与社会公正1. 引言美国宪法是一部具有重要影响力和历史意义的法律文件。

作为美国政府和法律体系的基石,它确立了重要原则,如人权和社会公正。

本文将探讨《美国宪法》中关于人权和社会公正的相关内容。

2. 人权保障2.1 宪法中的基本人权•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新闻自由等。

•第四修正案:禁止非合理搜查和逮捕。

•第五修正案:保护被告免受非法起诉和强制自证。

2.2 宪法修正案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第十四修正案:扩大平等保护范围,禁止州级政府歧视。

•市民权法案:联邦层面上禁止种族歧视。

3. 社会公正追求3.1 平等机会原则•就业机会均等保障(Race to the Top计划)•公共教育平等机会(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3.2 公共福利原则•福利援助计划(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安全法与福利制度3.3 司法体系中的公正•法庭公正和平等对待(巴特维尔诉佛吉尼亚州民事权益局案)•公义与赔偿(哈林根诉維尔胡文周围租房有限合伙企业案)4. 持续发展和挑战4.1 宪法修正案的发展•第十九修正案:妇女选举权。

•第二十六修正案: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4.2 还需努力的领域•性别、种族和性取向平等的挑战。

•政治腐败和金钱在政府中的影响。

5. 结论《美国宪法》确立了人权与社会公正的重要原则,并通过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确保这些原则得到实施。

然而,仍存在一些挑战需要克服。

只有不断推动进步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才能使《美国宪法》真正实现确权与正义的目标。

{合同法律法规}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合同法律法规}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合同法律法规}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导言n在理论上,可以从各个侧面研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但从诉讼实务出发,最好采用诉讼流程式的思路。

n诉讼是一种攻防战。

知识产权诉讼亦不例外.一切诉讼理由可以视为发动进攻的武器与攻势;辩护理由则可以视为若干道防线与防御武器。

作为攻击方,你希望一切武器该用时都可以用得上;也希望了解对方的防御系统;作为防守方,你也希望了解对方手中的武器与战略。

n从防守方的角度来看,你不愿轻易放弃任何一道防线,也不愿将赌注都下在第一道防线上,也不愿让敌人长驱直入,兵临城下。

n在诉讼中,原告律师接受一桩案件以后,必然会首先考虑提出起诉有多少种诉讼理由,其次要考虑对方可能会提出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被告律师则首先要考虑对方的诉讼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其次要考虑我方有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n自我介绍:林晓云,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美国纽约与新泽西州执业律师,美中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候任副会长、《美国法通讯》总编,《牛津美国法律词典》中文版总编,先后毕业于美国威廉姆斯学院,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美国耶希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分别获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n目前为全美律师协会(ABA)知识产权分会会员,美国知识产权协会(AIPLA)会员,持有纽约、新泽西州律师执照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纽约南区、东区及新泽西联邦地方法院庭辩资格.n主要著述有:•《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静悄悄的革命-中国的司法改革》,夏威夷大学法学院亚太地区法律与政策论丛》•《“彼得兔”商标究竟保护什么》,中国专利季刊•《外国专利申请与本国专利申请的同步性》、《通过CHEMNET应诉WIPO仲裁案看网络域名争端在中国的发生于解决》,美国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NEWS》季刊n另在《法制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环球杂志》》、《中国日报》》、《侨报》》、《世界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法律时论文章。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商标是企业建立品牌形象,保护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识。

在美国,商标权的保护是通过商标法律实现的。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导致公众对原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或错误联想的行为。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美国设立了一套严格的商标侵权标准。

一、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32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1. 盗用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

2. 商标模仿: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错误联想。

3. 商标滥用: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扰乱市场秩序,混淆公众。

二、混淆标准美国商标法中,混淆标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准则。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3(a)条,以下几个因素被认为与商标侵权有关:1. 商标相似度:商标被侵权的程度与被侵权商标的相似度直接相关。

相似度越高,越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

2. 商品相似度:被侵权商标和侵权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如果相似度高,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大。

3. 渠道相似度:被侵权商标和侵权商标在销售渠道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存在竞争关系,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更大。

4. 注意程度:公众对商标的注意程度越高,越难以发生商标混淆,从而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更低。

三、商标侵权的损害认定商标侵权产生的损害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目标之一。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可以导致以下几种类型的损害认定:1. 实际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导致原商标持有人的实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

2. 推定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推定为造成了经济损害。

例如,当商标被侵权使用一定时间后,即可推定为造成了一定的市场损害。

3. 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存在恶意、蓄意侵权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决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四、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在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起诉讼:商标持有人向联邦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发展与协调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在著作权法领域中,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课题,在我国尚有待开拓研究。

我国著作权法仅对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别作了原则性规定,且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不多,学界也未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学说观点。

有鉴于此,笔者试以美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四要素的规定为线索,对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作一粗线的探讨,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若干有益的思想资料。

一 "合理性"判断:立法上的缺憾与司法中的窘境美国资深著作权律师、学者Mehile Nimmer曾在他编写的案例书中,以一幅陈旧的漫画故事来影射合理使用的艰深探讨:一位疲惫的朝圣者向年长的圣人询问正在攀登却很遥远的高山,这位朝圣者所提的问题是,"什么是合理使用?"[①]关于合理使用的界定,在著作权界是一个令人迷惑不解而又争论不休的问题。

自从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提出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以来,经过一个多世纪司法实践的深化和总结,这一"合理性"界定规则写进了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这即是为世界上众多著作权学者所称道的判断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

Story法官的三要素见解并不是关于合理性判断的唯一学说。

在美国历史上,也有学者将合理使用的指导性原则概括为八项:(1)利用他人作品的形式;(2)利用他人作品的目的;(3)使用给原作品带来的影响;(4)使用者所付出智力劳动;(5)通过使用所获得的利益;(6)引用他人之作品而创造的新作品性质;(7)作用作品的数量;(8)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价值比例。

[②]还有的学者提出以下的识别标准:(1)原作者著述的目的、特征(创造性作品、纪实性作品、诗歌等);(2)使用者的目的及地位(研究者、批评家、编辑、作家等);(3)从使用作品量和质两方面对使用程度的评估;(4)使用作品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

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认定

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认定

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认定著作权侵权是指在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下,他人利用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益的行为。

在美国法律中,著作权是受到保护的,且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也有相应的认定标准。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在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主要有两种,即实质相似性测试和更加客观的虚拟备选测试。

实质相似性测试实质相似性测试是一种主观的认定标准,它在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时,主要考虑是否存在实质相似的成果,即是否有独创性。

在实际应用中,这种测试方式被运用到了很多不同的案例中。

例如,在肖像权案件中,当听证人对于肖像权侵犯行为作出分析时,通常会采用这种测试方式。

虚拟备选测试虚拟备选测试是一种更加客观的测试方式,它主要考虑的是在同一前提下,虚拟中是否存在对于被控侵权行为而言,替代品的可能性,即在不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可替代的成果。

相较于实质相似性测试,虚拟备选测试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因此被广泛运用到各种领域中。

例如,在音乐版权案件中,当法院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就通常会采用这种测试方法。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著作权侵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美国法律中,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也是相当严厉的。

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的刑事处罚可达到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除此之外,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对著作权是否存在侵犯进行审查,并据此做出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决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预防为了避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著作权人应主动采取措施,对自己的著作权进行保护。

其中一些措施包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风险;•确保著作权登记和欺诈性申请预防;•尽可能多地应用技术手段来保护著作权;•定期检查授权许可和所有权记录;•在发现侵权情况后,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总之,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关注和防范。

只有通过综合性的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解析

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解析

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解析美国作为一个重视人权和平等的国家,其人权法律体系十分健全。

其中,平等保护条款是保障人民平等权利的核心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美国对人权和平等的法律保障。

1. 平等保护条款的背景和意义平等保护条款源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该修正案于1868年通过,旨在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

其核心原则是“平等保护”,即无论人的种族、宗教、性别、国籍、残疾等身份特征,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和保护。

2. 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教育、住房、公共服务等。

在这些领域,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因为个人身份特征而对他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例如,在就业方面,雇主不得以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为由拒绝雇佣某个人。

3. 平等保护条款的主要原则和规定平等保护条款有几个主要原则和规定,如下所示:(1) 同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所有法律的实施都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人,不得因个人身份特征而歧视。

(2) 歧视标准的审查: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对涉嫌歧视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任何歧视必须通过切实目的的合理性来进行合法化。

(3) 正当政府权力:平等保护条款承认政府在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平机会提供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力,但同时限制其对某些群体的特殊对待。

4. 平等保护条款的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美国历史上出现了许多与平等保护条款相关的重要法律案例,充分展示了这一条款在确保人权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例如,布朗诉教育局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最高法院裁定了在校教育中种族隔离是违宪的,为种族平等在教育领域打下了基础。

5. 平等保护条款的局限和挑战尽管平等保护条款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实践和执行仍然面临局限和挑战。

诸如就业歧视,性别收入差距等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法规的执行和监管。

结论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为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美国侵权法案例

美国侵权法案例
美国侵权法案例
“合理人”标准
简介
Rule
Brown
V
Kendall
该案原告和被告的两条狗在打架,被告手持木棒,试图分开两条狗,在向后退的过程中,扬起的木棒击中了站在他身后的原告的眼睛。法官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在行为时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因此被告不负责任。
Wilson
V
Sibert
被告将车停靠在一家银行门口的免费泊车处(人未下车),原告的车就停在被告的车后面2英尺处,此时被告看见他前面的一辆车突然倒车向他冲来,他也立即倒车,撞坏了原告的车。原告主张被告在倒车时没有观察后面是否停有别的车,也没有鸣响喇叭,因而应承担责任。但法官认定任何一个合理的人在这样一种紧急情况下都会做出这样的反应因而被告无过失。
Breuing
V
American family insurance Co
法官认为由于被告对于突如其来的心理疾病无法预见,因此等同于意外事故,被告无须负担任何责任。
Korman
V.
Mallin
被告(医生)在与原告商议做一个缩胸手术时承诺不会留下疤痕,手术后原告身上还是留下了疤痕。原告把被告诉上了法庭,尽管被告声称自己的行为已达到行业标准不应该被追究责任。但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因为被告的行为不能达到让一个合理的病人做出一个明智的决定的标准。
美国侵权法中特殊主体的“合理人”标准
Roberts
V
Stateof Louisiana
被告是在路易斯安那邮政局里上班的一位盲人,他从柜台走向更衣室的途中撞伤了原告。原告称被告在去往更衣室的途中没有使用盲人使用的引路杖导致撞伤原告的行为存在过失的。本案法官认为在判定被告是否存在过失时,应该用同样的盲人在同样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作为判断标准。被告已经在邮局工作了好几年,因此对地形很熟悉,不用引路杖也可以安全行走,其他的像他这样的盲人如果处于他这样的环境下也不会使用引路杖,因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存在过失侵权。

“时报-沙利文原则”与公众人物的界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原则.doc

“时报-沙利文原则”与公众人物的界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原则.doc

“时报-沙利文原则”与公众人物的界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原则(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关键词:公众人物公众利益内容提要:”公众人物”一词在英语里由多种表达方式,如public men, public person,public figure,有时甚至用celebrity。

一旦成为”公众人物”,某人的名誉和隐私就岌岌可危。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什么很难在法庭上得到保护?本文主要以美国的案例来探讨个中原因。

”公众人物”至少有两大类:公共官员和社会名流。

在诽谤和隐私诉讼中,只要法院认定原告属于”公众人物”,”时报-沙利文原则”就自动生效,原告就要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是出于”实际恶意”,而这种证明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性。

关键词:公众人物、公众利益一、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我主张译为”公共官员”,以突出其由选民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性质,”政府公职人员”或”政府官员”尚不能显示这个词的政治含义。

英国近代的诽谤法也适用于美洲殖民地,最著名的案例是曾格案1,虽然曾格在汉密尔顿的帮助下胜诉,但是该案除了有限地引入真实性作为诽谤辩护理由之外2,对美国的司法没有太大的影响。

美国独立后反而在1798年制定了《煽动法》3,对政府官员进行保护。

在此以后,美国法院实际上更多地保护政府官员的名誉,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1964年。

1964年的”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1964)4一举扭转了局面。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所谓的”时报-沙利文原则”(Times -Sullivan rule) 5:(1)联邦法律禁止官员因他的政务行为遭诽谤而获得补偿,除非(2)他能证明该诽谤是出于”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并且(3)证据必须是明白无误或令人信服的(convincing clarity or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解读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

解读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

解读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及其解读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Law)是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对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及程序等方面内容。

一、概念解析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是一项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人因他人过失或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或心理受损,通过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或非经济补偿来实现赔偿公正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一)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身体损害(如创伤、疾病等)和心理损害(如精神病、应激障碍等)。

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适用于这些损害情况下的赔偿。

(二) 行为主体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适用于任何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等。

(三) 其他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应当出具相关医疗证明和证据,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三、赔偿标准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损失和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程度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赔偿将分为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两方面。

(一) 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收入损失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金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符。

(二) 非经济损失非经济损失包括痛苦和苦恼、心理痛苦、身体痛苦等无法直接用金钱来衡量的损失。

赔偿金额将根据受害者所经历的痛苦程度和影响来确定。

四、赔偿程序(一) 报案和调查受害人应当立即向警方报案,并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二) 选择律师和起诉受害人可以选择聘请律师代理自己的利益,律师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协助起草诉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审判和判决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将提交证据并陈述辩护意见。

法官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判决,并确定赔偿金额。

(四) 实施赔偿被判决方需要按照法院判决的金额进行赔偿。

如被判决方无力支付,可以采取财产查封、强制执行等措施来保证受害人的赔偿。

五、尚存的问题和展望尽管美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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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特殊主体的“合理人”标准
摘要:过失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其判断和处理具有一定的难度。

在美国侵权法中,过失侵权占有较大的比重。

美国侵权法采用的“合理人标准”,即以一个理性的人的行为作为参照标准。

不同于故意侵权,过失侵权更强调一个人的谨慎义务,即要求每个人在为某种行为时具有避免给其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的义务。

本文着重分析美国侵权法中的“合理人”评判标准。

关键词:过失侵权谨慎义务合理人
一、谨慎义务——过失侵权的前提
谨慎义务过失侵权的产生前提。

美国法采用的的“合理人”标准为客观标准,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评判和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失。

美国侵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谨慎义务,从大量判例中可以概括为:每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对自己的行为应该具有合理的谨慎,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和损害。

在Brown V. Kendall一案中,法官Shaw认为:谨慎的性质和程度要求行为人应该是一个慎重、小心的人,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采取能够避免可能的危险的必要行为。

二、“合理人”标准
合理人指的是一种被理想化和标准化了的具有一般社会公众所公认和期待的理智和谨慎的人,其行为方式和程度便被视为是一种标准。

“合理人”标准始于在Brown V. Kendall一案。

该案原告和被告的两条狗在打架,被告手持木棒,试图分开两条狗,在向后退的过程中,扬起的木棒击中了站在他身后的原告的眼睛。

法官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在行为时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因此被告不负责任。

在Wilson V Sibert案中,被告将车停靠在一家银行门口的免费泊车处(人未下车),原告的车就停在被告的车后面2英尺处,此时被告看见他前面的一辆车突然倒车向他冲来,他也立即倒车,撞坏了原告的车。

原告主张被告在倒车时没有观察后面是否停有别的车,也没有鸣响喇叭,因而应承担责任。

但法官认定任何一个合理的人在这样一种紧急情况下都会做出这样的反应因而被告无过失。

此后,美国法院在审理过失侵权案中确立了使用合理人的标准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的标准。

三、“合理人”标准的具体适用
尽管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侵权责任上存在很多操作上的困难,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审判过程中对合理人标准的具体运用上还是形成了一系列规则。

(一)对生理不健全人的适用(physical disability)
在美国侵权法上大多数学者和法官认为生理不健全的人不应该按生理无缺
陷的标准来对待,而应该按照一个正常的像他那样残疾的人的标准来对待。

在Roberts V State of Louisiana案中,被告是在路易斯安那邮政局里上班的一位盲人,他从柜台走向更衣室的途中撞伤了原告。

原告称被告在去往更衣室的途中没有使用盲人使用的引路杖导致撞伤原告的行为存在过失的。

本案法官认为在判定被告是否存在过失时,应该用同样的盲人在同样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作为判断标准。

被告已经在邮局工作了好几年,因此对地形很熟悉,不用引路杖也可以安全行走,其他的像他这样的盲人如果处于他这样的环境下也不会使用引路杖,因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存在过失侵权。

此外鼓励生理有缺陷的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的公共政策也对法官的判案起了很大的作用。

(二)对智力有障碍的人的应用(insanity)
对于心理、智力有障碍的人,美国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采用了更高标准。

霍姆斯大法官认为尽管行为人的脾气、智力、教育等一系列因素使得每一个人在做出每一种行为时的内心特征是不同的,法律不应该照顾有特殊心理特征和特殊性格的人。

一个人不能因为愚蠢或一时失去理智而免除责任。

法律要求每一个人都应该承担避免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谨慎义务。

法律认为,一个合理人应该能够发现那些很明显的又容易发现的东西,否则他就存有过失。

在案例Vaughn V Menlove一案中,被告是个智商低于普遍水平的人,被告把干草堆在他与原告的房子中间。

原告事先警告过被告说这样很容易引起火灾,但被告还是在干草堆处建了一个壁炉,结果引起大火,把他和原告的财产都烧毁了。

法官认为被告不能用自己是个愚钝的人为抗辩的理由,因为他的行为实在太愚蠢了,应该具备最基本的知识。

即被告不能用自己是个愚钝的人为抗辩的理由。

背后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周围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法律就要求智力有障碍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美国法律界,对一些突如其来的精神疾病,通常还是认为只要是不可预见的就可以免责。

Breuing V American family insurance Co一案,法官认为由于被告对于突如其来的心理疾病无法预见,因此等同于意外事故,被告无须负担任何责任。

对于因为饮酒而产生的精神幻觉构成免责事由,因为是一种违背社会大众合理期待(antisocial)的行为。

(三)对儿童的适用标准(children)
不同于早期的低于一个成年合理人(reasonable adult)的标准,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公共政策的影响,美国法院已经在很多案例中对被告是儿童的案件使用了成人的标准。

在Robinson V Lindsay一案中,11岁的原告在一次事故中被13岁的被告用机动雪撬车压断了手指。

法官认为只要儿童从事了一项仅能由成年人来进行的活动就应适用成年人的标准。

就像智力不健全的人一样,儿童从事高危险性的活动不仅危害自己的安全也容易对别人造成伤害。

儿童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往往是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对此类案件采用更为严格的成人标准就能促使家长能够更严的看管自己的孩子。

这一规则也已经被美国多数州所采用。

(四)对职业人员的应用(professional)
对一些特殊的专业人员,如教师、律师、会计、医生等应当用专业领域里的
行业标准来进行评判。

如果被告的行为不能达到其专业领域里的行业标准,就被认定为存在过失。

专业过失是指未能使用本职业中的一个合格专业人员所应采取的谨慎标准从事行为。

然而在医患关系中,医生与病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信义”关系(trust relationship),判断医生行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是“合理病人规则”而非行业标准,即医生的行医行为必须能够满足让一个合理的病人做出一个明智的决定。

在Korman V. Mallin案中被告(医生)在与原告商议做一个缩胸手术时承诺不会留下疤痕,手术后原告身上还是留下了疤痕。

原告把被告诉上了法庭,尽管被告声称自己的行为已达到行业标准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但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因为被告的行为不能达到让一个合理的病人做出一个明智的决定的标准。

四、“合理人标准”对我国侵权法的积极意义
我国侵权法中的归责标准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同于美国侵权法中的“合理人标准”表明了我国以过错为主的侵权归责原则。

纵观整个学术界,侵权归责体系标准主要存在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的说法。

对于归责的核心问题却没有得出定论,即什么是过错以及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如张新宝先生认为:“过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心理上没有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

具体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形式。

”王卫国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一书中提到:“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认的行为意志状态。

”此外,王利明先生《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对过错有了新的界定: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一般来说,主观标准注重判断人的心理状态,这一标准无异于刑法中判断过错的标准。

在现代社会中,侵权法的机能应当是分配现实生活中损失和风险,而不应当是以处罚、劝诫及震慑行为人为其主要任务。

鉴于主观过错判断标准个人色彩太重,不少学者主张运用客观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这在立法上我国欠缺具体的、可操作强的法律规范,因此客观标准在我国的运用非常有限。

关于过失的界定标准,美国侵权法关于合理人的标准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我认为,将合理人标准应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大有裨益。

在立法上对此合理人原则予以确定,建立起对过失判断的统一标准,能够在很大程度保证案件审理结果的确定性与公正性。

参考文献:
[1]W. Page Keeton:Prosser & Keeton on torts 5th Edition[M].West Publishing Co1984.32.
[2]李亚虹.美国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行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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