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承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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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外用工承揽劳务合同书》以及甲方系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的化工企业的现实状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一条提供劳务作业范围界定

按《外用工承揽劳务合同书》执行。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确定

甲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环保管理部

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劳务项目负责人乙方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机构为: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负责人、组长、副组长、各作业班组负责人。

第三条甲方安全管理职责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依法履行对乙方在其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2、甲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3、甲方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甲方以会议、电话、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整改通知书及书面材料等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作业过程中的职业危害、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要求、作业注意事项等资料和信息。

5、根据甲方生产作业要求,对乙方人员在甲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甲方安全管理部门以文件、整改通知、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传达乙方要求给予处理。若乙方不采取措施处理、向甲方反馈不真实处理结果,则视为疏于管理,由此引发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6、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人员在甲方的作业区域和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罚。

7、甲方在调用不属于外用工本作业岗位人员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现场安全教育或安全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在确保安全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

8、乙方人员在甲方区域内作业时,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甲方应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乙方。涉及甲、乙双方需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工作,由甲方安全环保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事故区管辖单位、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协助。

9、参与乙方人员在甲方辖区内作业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甲方各级管理及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乙方从业人员,或者强令其冒险作业。

第四条乙方安全管理职责

1、乙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施工

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乙方劳动力组织承担管理责任。乙方对所招用的人员的职业安全、劳动保护、安全教育、职业健康、作业技能等全面负责。

2、乙方招用或雇佣人员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并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证明资料。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或委派未满18周岁和有效工作年限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孕期和哺乳期女工、患有传染病、聋哑、残疾人员和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乙方违反此规定向甲方派出上述人员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委派或提供到甲方的人员(以下简称“乙方人员”),必须掌握所承担作业的基本技术和能力,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且生理、心理健康。

4、乙方必须针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并向从业人员配备必须的、适宜作业防护要求的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乙方应向其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使用的劳保和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为增加经济效益而削减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购置经费,致使乙方派往甲方的作业人员缺少最基本的劳保用品。

5、乙方负有监督、指导其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保和安全防护用品、器材的责任,甲方可应乙方的合理要求,给予相应的协助。

6、乙方应对派往甲方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对其职业健康承担责任。

7、乙方应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配备(或委托具有国家认可

资质的,非甲方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其委派或提供到甲方的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指定懂得安全知识、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做好合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每个轮班或作业班组必须设有一名安全负责人。

8、乙方从业人员因工负伤者亲属的接待和伤者医疗期间的生活、护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并向医疗单位垫付押金。

9、为确保安全生产,乙方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顶替(特别是顶岗操作人员),严禁一人多岗,连续、持续加班超负荷劳动。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0、主持乙方人员在甲方辖区内作业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伤认定及归口统计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1、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并经考试合格。

2、甲方对乙方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生产告知义务。以此作为甲方协助、支持乙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补充措施。

第六条事故预防、抢救与处理、责任划分

1、甲方对乙方人员现场作业人员一律视为经乙方培训合格人员,乙方人员因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与乙方无任何关系)造成的工伤事故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管理规章、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乙方人员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作业。否则,造成损失和其它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人员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应及时向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对甲方违规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向乙方通报处理结果。

3、在作业过程中,因一方人员违反规程、规章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其责任由违反规程、规章一方全部承担;特殊情况由双方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依据双方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

4、为使乙方作业人员得到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减少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甲方有责任监督乙方为作业人员配备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

5、乙方人员在甲方区域内作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甲、乙双方组成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乙方人员在甲方区域内作业发生的工伤事故,按隶属劳动关系由乙方负责归口统计上报。

6、双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双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若因管理不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7、双方建立安全生产定期协商交流机制,协议有效期内,若出现需双方共同解决的问题,可通过信息联络和临时会议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切实严格履行,认真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本协议只能由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加以修改。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经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关联关系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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