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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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的通知
上证发〔2022〕1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证公字〔2009〕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对建所以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效力确认。

其中涉及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132个,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3年6月28日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1990.11.26)2.关于债券大宗交易的通知(1991.2.3 上证交(91)1)3.关于做好投资者构成分析工作的通知(1991.2.13 上证交(91)字第3003号)4.关于申报失误要求电脑冲正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3.12 上证交(91)字第3006号)5.关于严格禁止人为造市行为的通知(1991.3.18 上证交(91)字第4014号)6.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及其修改方案的通知(1991.3.23 上证管(91)字第4015号)7.关于调整股价涨(跌)停限幅度的通知(1991.4.25 上证交(91)字第3008号)8.关于申报错误要求撤销成交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5.7 上证交(91)字第3010号)9.关于切实改进受托业务处理方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1991.5.13 上证交(91)字第3011号)10.关于会员自营买卖股票的通知(1991.5.17 上证管(91)字第4025号)11.关于改进“成交交割通知单”的通知(1991.6.3 上证交(91)字第3013号)12.关于严格禁止自买自卖交易的通知(1991.6.18 上证交(91)字第3014号)13.关于协调自营卖出股票数量的通知(1991.6.19 上证交(91)字第3015号)14.关于自营卖出股票数量的补充通知(1991.6.28 上证交(91)字第3016号)15.关于机构暂不参与买卖个人股股票的通知(1991.7.1 上证交(91)字第3017号)16.关于启用股票帐户的通知(1991.7.5 上证交(91)字第3019号)17.关于交易员申报买卖股票情况的通知(1991.7.6 上证管(91)字第4031号18.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修改方案的通知(1991.7.15 上证交(91)字第3020号)19.关于实行股票申报疑难情况登记制度的通知(1991.7.15 上证交(91)字第3021号)20.关于调换股票帐户的通知(1991.7.19 上证交(91)字第3022号)21.关于股票帐户打印工作的通知(1991.7.19 上证交(91)字第3023号)22.关于加强电脑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1991.7.25 上证工(91)字第6004号)23.关于调整过户费用收取方法的通知 (1991.7.26 上证交(91)字第3025号)24.关于调整“交割凭单”格式内容和打印使用方法的通知(1991.7.26 上证交(91)字第3024号)25.关于调整股东名卡使用时间的通知(1991.8.8 上证交(91)字第3026号)26.关于从严控制凤凰股票交易打击黑市活动的通知(1991.8.21 上证交(91)字第3028号)27.关于做好股票发行与上市流通衔接工作的通知(1991.8.25 上证交(91)字第3029号)28.关于全面实行委托和成交公开的通知(1991.9.1 上证交(91)字第3030号)29.关于调整股票收盘价变动所需累计成交量的通知(1991.9.17 上证交(91)字第3033号)30.关于开展“迎周年、受托业务规范化”达标活动的通知(1991.10.21 上证交(91)字第3035号)31.关于做好股份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工作的通知(1991.10.23 上证管(91)字第4051号)32.关于在指定席位进行自营买卖证券业务的通知(1992.1.31 上证交(92)字第3004号)33.关于统一受理委托业务时间的通知(1992.2.1 上证交(92)字第3005号)34.关于部分股票放开股价进行交易的通知(1992.2.14 上证交(92)字第3009号)35.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的通知(1992.2.18 上证交(92)字第3010号)36.关于B种股票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2.20 上证交(92)字第3011号)37.关于调整场内申报竞价方法的通知(1992.2.24 上证交(92)字第3012号)38.关于调整股价涨(跌)停幅度的通知(1992.5.4 上证交(92)字第3019号)39.关于调整股票买卖交易单位的通知(1992.5.15 上证交(92)字第3020号)40.关于全面放开股票交易价格的通知(1992.5.20 上证交(92)字第3022号)41.关于禁止以“集体户”形式购买股票的通知(1992.5.25 上证交(92)字第3024号)42.关于零股买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1992.5.26 上证交(92)字第3025号)43.关于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5.26 上证交(92)字第3026号)44.关于整顿股票买卖受托业务的通知(1992.6.5 上证交(92)字第3029号)45.关于对散户小额卖出股票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6.5 上证交(92)字第3030号)46.关于调整场内电话通讯方式和加强证券行情发送管理的通知(1992.6.5 上证工(92)字第8001号)47.关于新上市股票开盘价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通知 (1992.6.29 上证交(92)字第3031号)48.关于法人股暂缓上市的通知(1992.8.4 上证交(92)字第3034号)49.关于在文化广场增设临时受托柜台的函(1992.8.5 上证交(92)字第3035号)50.关于调整集合竞价方法的通知(1992.11.10 上证交(92)字第3037号)51.关于调整证券成交办法的通知(1992.11.21 上证交(92)字第3038号)52.关于实施股票整数交易的通知(1992.11.21 上证交(92)字第3039号)53.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1992.12.11 上证上(92)字第9049号)54.关于启用电子计算机新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12.17 上证交(92)字第3042号)55.关于调整场内申报出价方法的通知(1992.12.31 上证交(92)字第3048号)56.关于零股交易的通知(1993.1.22 上证交(93)字第3004号)57.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1993.1)58.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1993.1)59.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1)60.关于重申交易制度禁止信用交易的通知(1993.2.3 上证交(93)字第3006号)61.关于调整股票零股交易专场时间的通知(1993.2.23 上证上(93)字第3007号)62.关于部分上市股票暂停半天交易的通知(1993.3.5 上证交(93)字第3008号)63.关于调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布方式的通知(1993.3.27 上证上(93)字第2020号)64.关于对信用交易处理意见的通知(1993.3.30 上证管(93)字第4007号)65.关于新股上市开盘恢复采用集合竞价办法的通知(1993.7.8 上证交(93)字第3014号)66.关于加强零股交易管理的通知(1993.7.27 上证交(93)字第3015号)67.关于A种股票开盘采用集合竞价方法的通知(1993.7.30 上证交(93)字第3016号)68.关于基金(证券)上市交易事项的通知(1993.8.14 上证交(93)字第3017号)69.关于会员公司进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8.14 上证管(93)字第4018号)70.关于改进行情信息传输系统的通知(1993.8.23 上证交(93)字第3018号)71.关于加强进场交易员注册管理的通知(1993.8.24 上证交(93)字第3019号)72.关于调整零股(A股)交易方式的通知(1993.10.6 上证交(93)字第3021号)73.关于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1993.10.14 上证国(93)字第7004号)74.关于调整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申报竞价价位的通知(1993.10.14 上证国(93)字第7005号)75.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1993.10.19 上证管(93)字第4022号)76.关于调整交易费率标准的通知(1993.10.21 上证交(93)字第3024号)77.关于调整交易时间的通知(1993.11.26 上证交(93)字第3025号)78.关于国债交易专场回购业务的通知(1993.12.6 上证交(93)字第3026号)79.关于调整国债交易回购业务的通知(1993.12.10 上证交(93)字第3039号)80.关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代发现金红利的通知(1994.4.22 上证交(94)字第3006号)81.关于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通知(1994.5.20 上证交(94)字第3007号)82.关于调整国债回购交易业务和国债交易申报价位的通知(1994.6.15 上证交(94)字第3010号)83.关于加强柜台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6.24 上证会(94)字第5006号)84.关于调整A股股票交易经手费收取标准的调整(1994.7.23 上证交(94)字第3015号)85.关于实行股票交易T+1交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12.8 上证交(94)字第3023号)86.关于报送证券交易、存管业务收费标准的报告(1995.7.18 上证交(95)字第012号)87.关于停止182天的国债和企业债券回购品种交易的通知(1995.7.28 上证交(95)字第013号)88.关于调整会员与本所业务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1995.12.4 上证财(95)字第002号)89.关于B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1996.3.21)90.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1996.3.29 上证交(96)字第009号)91.关于调整联网交易中心向交易所划转交易经手费方式的通知(1996.7.25 上证交(96)字第020号)92.关于调整股票(A股)、基金交易佣金和经手费标准的通知(1996.9.25 上证交(96)字第028号)93.关于B股交易系统证券代码升位的通知(1996.10.9 上证交(96)字第029号)94.关于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通知(1996.12.13 上证交(96)字第036号)95.关于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的通知(1996.12.13 上证交(96)字第037号)96.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1996)97.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1996)98.关于填报营业部证券交易归属情况的通知(1997.1.31 上证交(97)字第006号)99.关于调整国债及其它债券现货交易佣金标准的通知(1997.2.27 上证交(97)字第008号)100.关于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的通知(1997.2.28 上证交(97)字第009号)101.关于会员单位填报机构变更情况的通知(1997.7.21 上证运(97)字第033号)102.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4.6 上证交(98)字第010号)103.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6.12 上证交字〔1998〕14号) 104.关于妥善处理联网交易中心非本所会员交易席位的通知(1998.6.15 上证会字〔1998〕60号) 105.关于进一步加强会员风险管理防范技术及其他风险的通知(1998.7.15 上证会字〔1998〕67号) 106.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1998.7.29 上证上字〔1998〕47号)107.关于加强会员单位业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1998.10.8 上证会字〔1998〕73号)108.关于下发《会员业务报表报送软件》的通知(1998.11.2 上证会字〔1998〕81号)109.关于请协助做好证券交易中心清理整顿中有关工作的通知(1998.11.5 上证会字〔1998〕83号) 110.关于做好证券交易中心清理整顿中有关工作的通知(1998.11.5 上证会字〔1998〕85号)111.关于调整B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5.31 上证交字〔1999〕11号)112.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后特别转让事项的通知(1999.7.5 上证交字〔1999〕16号)113.关于PT股票特别转让事项的补充通知(1999.7.15 上证交字〔1999〕18号)114.关于规范原有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通知(1999.8.12 上证上字〔1999〕56号)115.关于为按值配售新股提供模拟申购环境的通知(2000.2.16 上证交字〔2000〕4号)116.关于必须参加按值配售模拟申购的通知(2000.2.18 上证交字〔2000〕5号)117.关于组织按值配售新股第二次测试的通知(2000.2.23 上证交字〔2000〕6号)118.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00.3.22 上证会字〔2000〕7号)119.关于“凌钢股份”新股按值配售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00.4.6 上证交字〔2000〕22号) 120.关于“广汇股份”新股按值配售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00.4.20 上证交字〔2000〕26号) 121.关于做好“网上增发股票”申购测试的通知(2000.5.11 上证交字〔2000〕30号)122.关于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的通知(2000.5.22 上证上字〔2000〕23号)123.关于基金申购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5.31 上证交字〔2000〕34号)124.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按值配售新股方法的通知(2000.6.8 上证交字〔2000〕39号)125.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申购新股方式的通知(2000.8.21 上证交字〔2000〕46号)126.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及交易经手费的通知(2000.8.30 上证财字〔2000〕10号)127.关于重申遵守交易佣金规定的通知(2000.11.22 上证会字〔2000〕43号)128.关于张贴《特别警示公告》的通知(2001.4.10 上证上字〔2001〕47号)129.关于加强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2001.4.24 上证上字〔2001〕58号) 130.关于基金账户申购新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12.26 上证交字〔2001〕20号)131. 关于重新登记“场内交易员出入证”的通知(2002.5.8 上证交字〔2002〕6号)132. 关于加强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ST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 (2002.11.21 上证上字〔2002〕186号) ——结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上证公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11〕5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三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的公告(第七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上证公告[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
告(第七批)
(上证公告〔2014〕3号)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七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7件,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控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组合策略(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暂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7.03•【文号】上证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和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6.01.21【实施日期】2016.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和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类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重要基础。

为帮助上市公司进一步理解信息披露公告类别设置的目的、一般原则和登记公告类别的基本要求,以便准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防范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操作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2013年8月15日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以下简称“《索引表》”)。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指南》主要内容《指南》设3节,分别是“公告类别的设置”、“公告类别的登记”和“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

其中,“公告类别的设置”和“公告类别的登记”两节主要概括了公告类别设置与登记的基本原则;“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归纳了46个选择公告类别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索引表》主要修订内容根据业务变化和实践需要,本所对现有公告类别进行适当调整,新增公告类别21个,取消公告类别5个,修改一级公告类别1个、二级公告类别8个,将34个公告类别合并为13个。

经过调整,《索引表》现设一级公告类别36个,二级公告类别412个。

《指南》和修订后的《索引表》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相关文本可至本所网站(http://)查询。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经办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公告类别登记指南附件2:公告类别索引表附件3:公告类别调整情况对照表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目录第一节公告类别的设置第二节公告类别的登记第三节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一、一般要求1、公告类别在信息披露电子化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2、公告类别登记不当可能产生什么业务操作风险?3、公告类别与后续审核模式(事前/事后)有何关系?首次登记并提交公告后,再修改公告类别能否改变后续审核模式?4、上市公司如何选择公告类别?5、上市公司如何提交停复牌申请?6、 A股上市公司发行H股或其他境外市场股份,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如何选择公告类别?二、01 定期报告7、披露定期报告时,与定期报告同时提交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专项意见、社会责任报告、内控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等报告必须选择相应的公告类别单独披露吗?三、03 股东大会8、为什么股东大会通知不能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具体有何风险?9、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的补充更正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选择“311股东大会补充更正”类别?10、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披露事项无对应公告类别的,应选择什么公告类别?四、04 应当披露的交易11、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对应的二级公告类别,同时也是关联交易的,如何选择公告类别12、购买理财产品选择类别“403对外投资”还是“404委托理财”?13、如何把握类别“406提供财务资助/407接受财务资助”的应用范围?14、类别“405委托贷款”的应用情形是什么?接受委托贷款如何选择公告类别?15、类别“419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应用范围是什么?16、类别“421新建项目”与“403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7、类别“0422 应当披露交易的提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五、05 关联交易18、类别“0501日常关联交易”是否仅指年初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19、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信息披露总是选择“0501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吗?六、06 对外担保20、选择类别“601年度担保预计”的担保事项披露需具备什么条件?该类别与“60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603其他对外担保”有何关系?21、“606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类别适用于哪些情形?七、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22、如何正确应用类别“807其他类型业绩预告” ?八、0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3、类别“903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提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4、类别“999与利润分配或转增相关的其他事项”一般有哪些应用情形?九、1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25、类别“1003其他股价异常”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十、11 股份上市流通与股本变动26、类别“1105 其它股本变动” 是否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其适用情形有哪些?十一、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27、类别“1201持股5%以上的股东累计减持1%的股份”的适用情形是什么?28、选择类别“1222股东增持计划”、“1223股东增持进展”、“1224股东增持计划完成”时需如何填写数据采集项?29、什么情形下选择“1299其他股权变动”类别?十二、14 股权型再融资30、类别“1404 再融资预案的补充”和“1405 再融资预案的修改”有何区别?31、上市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和公开增发预案都是选择类别“1402 再融资预案”吗?32、再融资相关的延期复牌公告选择“1401与再融资有关的停牌”还是“1406再融资相关进展”?十三、16 重大资产重组33、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可否选择“3301停复牌提示公告”类别?34、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相关公告类别可否选择“1605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十四、19 可转换公司债券35、选择“1909可转债赎回结果及兑付摘牌”类别,相关的“证券摘牌申请表”、“可转债转股代码摘牌申请表”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需提交?十五、20 公司债券36、“2005公司债回售结果”与“2006公司债回售申报结果”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十六、21 股权激励37、“2113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在什么情形下使用?十七、24 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司法拍卖38、类别“24085%以上股份权利受限或解除”一般指哪些权利?十八、26 其他重大事项39、“26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机关调查”与“2614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应用有何差异?40、“2611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是否仅指上市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41、上市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被调查或处罚的,选择什么公告类别?42、何种情形下选择“2616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类别?十九、27公司重要基本信息变化43、“204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和“2702变更证券简称”类别有何区别?44、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修订内容是否必须选择类别“2707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单独进行公告?二十、29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45、选择“2906终止上市公告”类别,不同情形的股票终止上市,相应的业务操作有何差异?二十一、32 中介机构报告46、“3201保荐机构报告”等类别涉及的中介机构报告或意见一般包括哪些适用情形?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的设置目的、登记原则和具体要求,准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上证发〔2018〕5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上证发〔2018〕5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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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证发〔2018〕56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成本,经研究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下列收费项目的收费:
一、暂免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的优惠政策,将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含)。

优先股也据此执行。

二、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统一为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一览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结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上证函〔2021〕2020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21〕202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完善债券交易基础设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建设了新债券交易系统。

新债券交易系统将于2021年12月20日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自2021年12月20日(含)起,新债券交易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债券现券(含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竞价交易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统称债券竞价交易)将从竞价撮合平台迁移至新债券交易系统,本所竞价撮合平台不再接受前述业务的相关交易申报。

二、相关注意事项(一)上线切换与技术接入新债券交易系统的上线切换与业务迁移将一次性完成,交易系统切换不设并行期。

前期,本所已经发布新债券交易系统的技术接入规范,请各市场参与人按照前述技术接入规范协调技术系统供应商(如有),在12月17日闭市后做好相关技术系统切换工作,并认真参加于12月18日开展的新债券交易系统通关测试。

(二)交易网关部署新债券交易系统采用交易网关进行交易接入。

请各市场参与人提前向本所申领CA证书,用于登录交易网关参与本所债券竞价交易。

(三)指定交易安排新债券交易系统上线初期暂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的规定,新开立及变更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办理或变更指定交易后的次一交易日方可开展债券竞价交易。

会员等交易参与人在办理指定交易相关业务时,应当针对前述事项向客户进行重点提示,提醒相关客户提前安排好交易和资金,稳妥做好投资者教育、留痕管理与资料保存等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相关业务申报时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复,本所对下列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等。

二、本所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指引)也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试行)》(详见附件1)。

三、2013年10月8日起,下列业务每个交易日上午的申报时间统一调整为9:15至9:25、9:30至11:30;中午休市,下午的申报时间保持不变:(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六)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申购、赎回;(八)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物申赎)和大宗交易申报时段维持不变。

五、本所将于2013年10月7日就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组织进行全市场测试,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并参加。

六、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七、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测试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妥善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上证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号各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8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现就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进入上交所参与以下品种的交易:(一)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二)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三)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交易。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债券交易较为活跃;(二)具有丰富的债券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的交易团队;(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开展;(四)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近两年债券交易结算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五)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则关于其他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参与人的条件。

三、银行在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书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上证发〔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20〕8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新增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

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基字〔2013〕86号)、《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八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八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八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1.29
•【文号】上证公告〔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1.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
八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5〕2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商有关联合发文机构,对成立以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八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29件。

现将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29日附件
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上证发〔2024〕134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134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

现将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203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2.28
•【文号】上证公告〔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10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13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3件。

现将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三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十三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8.07
•【文号】上证公告〔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31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13件,应予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33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四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上证公告〔2021〕3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上证公告〔2021〕3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正文:----------------------------------------------------------------------------------------------------------------------------------------------------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上证公告〔2021〕37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证监办发〔2021〕90号)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2022年全年休市安排通知如下。

一、休市安排:(一)元旦:1月1日(星期六)至1月3日(星期一)休市,1月4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二)春节:1月31日(星期一)至2月6日(星期日)休市,2月7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另外,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三)清明节:4月3日(星期日)至4月5日(星期二)休市,4月6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

另外,4月2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四)劳动节:4月30日(星期六)至5月4日(星期三)休市,5月5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

另外,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五)端午节:6月3日(星期五)至6月5日(星期日)休市,6月6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六)中秋节:9月10日(星期六)至9月12日(星期一)休市,9月1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七)国庆节:10月1日(星期六)至10月7日(星期五)休市,10月1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另外,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二、有关清算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三、有关春节、国庆节测试事宜,本所将另行通知。

请各市场参与人据此安排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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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8]56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8.07.3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减免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证发〔2018〕56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成本,经研究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下列收费项目的收费:
一、暂免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的优惠政策,将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含)。

优先股也据此执行。

二、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统一为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一览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一览表
业务类别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最终收
费对象
交易A 股
经手

成交金额的 0.00487% (双向)
会员等
交上交

B 股
经手

成交金额的 0.00487% (双向)
会员等
交上交

优先股
经手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
会员等
交上交

基金(封闭式基金、ETF、
LOF )
经手

成交金额的 0.0045% (双向),货币
ETF、债券ETF暂免
会员等
交上交

权证
经手

成交金额的 0.0045% (双向)
会员等
交上交

债券现券(含资产支持证券)
*
经手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最高不超
过100元/笔
会员等
交上交

债券质押式回购、国债买断式
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经手

暂免
会员等
交上交

质押式报价回购
经手

暂免
会员等
交上交

股票质押式回购经手

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01%收取,起点
5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
会员等
交上交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经手

按转让金额的0.00009%的标准向转让双方
收取转让经手费,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会员等
交上交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经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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