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管道流速常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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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教科书《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考虑到经济流速因素,设计时给水管道流速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生活或生产给水管道,不宜大于2.0m/s,当防噪声要求,且管径不大于25mm时,流速可采用0.8~1.0m/s;

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不宜大于2.5m/s;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管道,不宜大于5.0m/s,但其配水只管在个别情况下,可控制在10 m/s以内。

经济流速:

经济流速是指在设计供水管道的管径时使供水的总成本(包括铺设管路的建安费、水泵站的建安费、及水泵抽水的经营费之总和)最低的流速。

介质为水时用于一般给水:

主压力管道流速:2至3m/s

低压管道0.1至1m/s

工业用水:离心泵压力管3至4m/s

离心泵吸水管1至2m/s(管径小于250)1.5至2.5m/s(管径大于250)5 m.

给水总管1.5至3m/s,

排水管0.5至1m/s

冷水管1.5至2.5m/s

1. 生活给水管道流速:摘自《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3.6.9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宜按表3.6.9采用。。

表3。6。9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

公称直径(mm)15~2025~4050~70≥80

水流速度(m/s)≤1.0≤1.2≤1.5≤1.8

(也是参考5.5.8规定。)

表5.5.8 水管道的流速

公称直径(mm)15-2025-40≥50

流速(m/s)≤0.8≤1.0≤1.2

以下摘自教科书《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考虑到经济流速因素,设计时给水管道流速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生活或生产给水管道,不宜大于2.0m/s,当防噪声要求,且管径不大于25mm时,流速可采用0.8~1.0m/s;

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不宜大于2.5m/s;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管道,不宜大于5.0m/s,但其配水只管在个别情况下,可控制在10 m/s以内。

2. 室外消防给水管流速:摘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

第7.3.14条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管流速:

摘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GB 50084—2001

9. 2 管道水力计算

9. 2. 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9. 2. 1条文说明:采用经济流速是给水系统设计的基础要素,本条在原规范第7.1.3条基础上调整为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采用较高流速的规定。采用较高的管道流速,不利于均衡系统管道的水力特性并加大能耗;为降低管道摩阻而放大管径、采用低流速的后果,将导致管道重量的增加,使设计的经济性能降低。

原规范中关于“管道内水流速度可以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的规定.是参考下述资料提出的:

我国《给排水设计手册》(第三册)建议,管内水的平均流速,钢管允许不大于5m/s;铸铁管为3m/s。

4. 给水水泵房:

1.消防水池补给水管流速: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6.2条第2点: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2. 给水泵进出水管流速:摘自《室外给水规范GB 50013-2006》:

6.3.1 水泵吸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1 吸水管

直径小于250mm时,为1.0~1.2m/s;

直径在250~1000mm时,为1.2~1.6m/s;

直径大于1000mm时,为1.5~2.0m/s。

2 出水管:

直径小于250mm时,为1.5~2.0m/s。

直径在250~1000mm时,为2.0~2.5m/s;

直径大于1000mm时,为2.0~3.0m/s。

5. 排水水泵房:

排水泵进出水管流速:摘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5.4.4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7~1.5m/s。出水管流速宜为0.8~2.5m/s。

6. 排水管流速:摘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采用重力自流时)

4.2.5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管道为10.0 m/s。

2 非金属管道为5.0 m/s 。

(采用压力流时)

4.2.9排水管道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2.0 m/s。

4.2.7 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为0.6m/s。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为0.75m/s。

3 明渠为0.4m/s。

7.排水明渠流速:摘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4.2.6 排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流深度为0.4~1.Om时,宜按表4.2.6的规定取值。

2 当水流深度在0.4~1.Om范围以外时,表4.2.6所列最大设计流速宜乘以下列系数:h<O.4m 0.85;

1.O<h<

2.Om 1.25;

h≥2.Om 1.40。

注:h为水流深度。

经济流速:

经济流速是指在设计供水管道的管径时使供水的总成本(包括铺设管路的建安费、水泵站的建安费、及水泵抽水的经营费之总和)最低的流速。

介质为水时用于一般给水:

主压力管道流速:2至3m/s

低压管道0.1至1m/s

工业用水:离心泵压力管3至4m/s

离心泵吸水管1至2m/s(管径小于250)1.5至2.5m/s(管径大于250)5 m.

给水总管1.5至3m/s,

排水管0.5至1m/s

冷水管1.5至2.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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