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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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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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选择题前五道单选2分,后五道多选;名词解释5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一道15分;案例分析3道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3.民诉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②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裁判依据。

③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①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③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4.诉的要素①当事人。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有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②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要素,它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是否成立。

③诉讼理由。

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依据。

包括诉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

5.诉的类型①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特点: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特点:法院仅需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须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也无须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现状)③变更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特点:当事人双方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不变,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6.反诉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马工程)江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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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难点考试时间:6月30日8:00-9:50考试形式:校考闭卷主要题型:单选选择题(5道,10分)、多项选择题(5道,10分)、名词解释(5道,15分)、简答题(4道,20分)、论述题(1道,15分)、案例分析(3道,30分)。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原则1民事纠纷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相比其他纠纷而言,民事纠纷具有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等主要特征。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基本机制。

2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机制【注意和解的特点,与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的联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机制:2.1诉讼【公力救济】诉讼是指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即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在平等主体之间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诉讼处于主导地位,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两项内容。

与其他民事解决解决机制相比,诉讼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两大特征。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广泛性、被动性、权威性和程序性等特点。

2.2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又分为自力(私力)解决方式和社会解决方式两种:2.2.1和解【私力救济】和解,又称交涉,(此处和解仅指诉讼外的和解,不包括诉讼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和解作为一种典型的自力救济方式,具有最高自治性、非严格规范性等自力救济方式的一般特点,同时又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和灵活性等独有特点,需要严格遵循合法原则和公平与自治原则。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转换为调解书,具有调解书效力;经过司法确认,可具有强制执行力。

2.2.2调解【社会救济】调解(此处调解仅指诉讼外的调解,不包括法院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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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民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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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重点名词辨析1、简述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变更之诉: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区别:首先,诉的目的不同;其次,是否具有执行性不同。

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因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相同点: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两人以上,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区别:1)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2)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3)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4)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5)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诉讼或者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做出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6)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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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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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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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题目整理】一、单项选择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

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

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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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②程序公正。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③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

等(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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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两审终审制的内容及其例外情形77页两审终审制的概念: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民事案件由第一审地方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行上诉。

例外情形:①: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②:小额诉讼程序;③: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④: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⑤:一审裁定中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外的其他裁定;⑥:一审的决定;2、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143证明责任不同于举证责任。

①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但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即直到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安排;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法官的责任,其目的是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

③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

3、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责任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43-145证明责任的概念: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指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由此可见,“高度可能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举证时限的概念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148举证期限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时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①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1. 以下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说法,错误的是:A.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B.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总称C.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D.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答案:B2. 以下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的说法,错误的是:A.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内的民事诉讼活动B.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C.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D. 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答案:C3. 以下关于民事诉讼的适用法律的说法,错误的是:A. 民事诉讼适用法律包括宪法、民法等B. 民事诉讼适用法律的层级关系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C. 民事诉讼适用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各级人民法院解释D. 民事诉讼适用法律的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答案:A4. 以下关于起诉状的要素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A. 起诉状应当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B. 起诉状应当正确标明案件的性质和请求事项C. 起诉状应当具备法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D. 起诉状应当附有证据和证明材料答案:D5. 以下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A.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B. 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和举证证明自己的辩护事由C. 法院可以辅助举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D. 双方当事人在举证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答案:C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1.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的异议申请。

答案:错误2. 民事诉讼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正确3. 北京市人民法院对北京市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答案:正确4. 在民事诉讼中,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答案:错误5. 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请简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作用。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意义:辩论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辩论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

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解释案件的真实情况。

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个人简化:辩护原则的意义在于 ( 1 ) 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 )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依据)内容: ( 1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 2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 3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达。

变化:最先我国的辩论原则是非约束性的,但在 1998 年民诉法关于质证的规定使得辩论原则具有了约束性仅在法律规定上。

但总的来言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

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

其与刑诉中辩护原则的关系:两者关系主要体现在区别上: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一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刑事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而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可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复议的:2个裁定(财产保全、先于执行)、3个决定(回避、拘留、罚款)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特征:1.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2.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诉讼活动均为民事诉讼动因,但性质和作用不同 3.诉讼的全过程分为前后衔接,但任务各不相同的若干阶段 4.整个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l)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2)劳动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要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等。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4.时间效力。

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人民法院不论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前受理的案件,都适用该法。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诉可分为:(l)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要素有二: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二者缺一不可。

诉权,是指法律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民诉法重点整理

民诉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总共31道题单选10题10分多选10道20分名词解释5道20分简答题3道18分论述题1道12分案例分析2道20分一、概述部分✧民事诉讼的概念(名词解释)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运用司法权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及其他事项的程序制度和行为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或称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

在我国,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现行法2012版2013年1月1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多重性的法律特征:①公法;②基本法;③部门法;④程序法)【重要的是集中在中间,两头相对较少】二、诉权✧诉的要素(主体、标的、理由;尤其是关于诉的标的里面的内容!)•诉权: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诉的要素1. 定义——构成一个完整的诉(案件)所必不可少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2. 要素①诉的主体②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国外)“诉讼客体”、“诉讼对象”、“系争标的”、“诉讼物” 等。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根据诉讼标的识别诉:一般来说,一个诉讼标的即构成一个诉(案件),诉讼标的不同则是不同的诉(案件)。

诉讼请求(诉的声明):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是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提示】传统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可以可以更改的,诉讼标的是不能改的。

如:因甲方违约,乙方起诉履行,后觉得无望,就请求解除合同。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民事纠纷的特点的是()。

A.民事纠纷的主体间的关系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B.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争议C.民事纠纷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D.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正确答案】 A2.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的是()。

A.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公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C.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正确答案】 B3.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

A.仲裁法B.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刑事诉讼法【正确答案】 B4.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B.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C.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D.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典、宪法、实体法和其他程序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正确答案】 B5.关于民事诉讼的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B.民事诉讼是自愿解决民事纠纷C.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D.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正确答案】 B6.关于诉讼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B.诉讼行为可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C.诉讼行为是指合法行为D.诉讼行为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正确答案】 C7.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的是()。

A.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平等B.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不同就不能视为平等C.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D.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正确答案】 B8.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是()。

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学FX212010——在线考试复习资料2021版一、单选题1.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票据持有人是指下列哪个选项中所列的人?A.争议发生时持有票据的人B.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C.最初的出票人D.票据支付人答案:B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向()A.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B.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C.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D.债务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案:A3.民事诉讼法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不在于()A.对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救济方式B.为案外人提供救济C.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供事后程序保障D.为了丰富形成之诉的种类答案:D4.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不仅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B.全国各地的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C.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D.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前应建议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答案:B5.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不正确的是()A.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B.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C.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程序D.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级别的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A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理。

A.法官与陪审员共同B.陪审员独立C.法官独立D.3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答案:C7.关于撤诉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审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需要经被告同意B.二审期间,一审的原告申请撤诉,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同意其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准予撤诉C.在再审期间,一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D.二审期间,一审原告申请撤诉,不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答案:C8.甲诉乙返还借款320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向乙送达出庭传票时,乙拒绝签收传票,人民法院按照留置送达要求进行了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诉讼:即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争议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关系的总和。

2.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5.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6.诉讼行为: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7.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8.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9.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方式。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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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围1、民事诉讼P9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3、民事纠纷P7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P61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P39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P24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P28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P24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P32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诉的合并只是合并审理的一种原因。

诉的合并一定会导致合并审理;而其他原因也可能引起合并审理。

13、诉的追加在原诉的基础上再增加新的诉。

14、反诉P36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

15、当事人P108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和应诉的人,起诉的人为原告,应诉的人为被告。

16、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P114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7、当事人能力P110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8、共同诉讼P13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19、必要共同诉讼P132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20、普通共同诉讼P132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21、诉讼第三人P144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22、诉讼代表人P136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共同或同样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称代表人诉讼。

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23、主管是指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围。

24、管辖P86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5、级别管辖P89是指在法院系统部,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6、地域管辖P93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7、一般地域管辖P94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诉讼管辖。

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8、特殊地域管辖P95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29、专属管辖P98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0、共同管辖P101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1、协议管辖P101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32、指定管辖P102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3、管辖权转移P102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获得管辖权。

34、移送管辖P102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35、直接证据P172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6、间接证据P172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7、物证P175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

38、鉴定意见P179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39、证明对象P194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0、证明责任P202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41、行为责任是指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

42、结果责任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当事人如不能提供证据证其主,将承担败诉的危险。

(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

43、期间P251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时间。

44、期日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实施或者完成诉讼行为所遵守的时间。

45、送达P254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应在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

46、先予执行P247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

47、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48、诉讼中止P292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49、诉讼终结P292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的制度。

50、简易程序P297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包含通常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

51、小额程序P300小额程序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52、判决P304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3、裁定P311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4、决定P312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影响诉讼正常顺利进行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55、第二审程序P313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56、再审程序P333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57、特别程序P379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在我国,包括非诉程序和特殊争诉程序。

58、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非法人的债务人的其他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其所享有的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59、执行竞合P436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问答: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P50: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1、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相同的。

2、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双方的权利不相同时,诉讼权利需要对应。

如原告的起诉权,被告的应诉答辩权;原告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等。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容: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4、对当事人适用法律平等。

2、辩论原则和辩论主义的区别P52:与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相比,我国民诉法的辩论原则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只强调法院保障当事人能够行使辩论权,提出自己的主,反驳对方的主,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没有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那样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法院的裁判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可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3、处分原则的含义P56: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处分对法院的效果(我国的处分原则被称为“非约束性的处分原则”)(一)对实体权利的处分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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