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论休谟问题_从层次的观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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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哲学・论休谟问题:从层次的观点看

3陈 刚

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不仅是一个哲学史上的古老问题,而且是一个当代哲学仍然关注的问题。在本文中我将以当代哲学家霍赫伯格(Herbert Hochberg )对休谟问题的诠释为切入点,在仔细把握休谟哲学立场的基础上,从层次思维的角度重新讨论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霍赫伯格希望通过对“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肯定或否定一次性地解决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休谟本人虽然没有提出“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概念,但也是将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讨论的。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大大增加了问题讨论的难度;应该将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分开讨论。根据唯名论的立场,我将首先否认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存在;然后在现代科学的知识水平上,用“来自层次的证明”先证明个别事实之间因果联系的存在,再讨论普遍因果命题的证明问题。这样做虽然无法回答休谟问题中关于知识基础的最深层提问,但至少能够说明科学知识和常识知识的区别。科学知识的基础不是常识和习惯,科学实践中实际发生的证明方式不是单个理论命题的归纳证明,而是各层次理论系统的整体检验,甚至是各层次理论系统之间的相互支持。“来自层次的证明”可以为知识的确实性提供一个更具整体论特征的说明。

一、霍赫伯格对休谟的本体论诠释

在论文《人性论和逻辑哲学论中的因果性和普遍性》中,霍赫伯格探讨了休谟否定归纳和因果联系的本体论基础。他比较了休谟的《人性论》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的本体论,认为休谟和维特根斯坦都否定因果联系和普遍事实,维特根斯坦对普遍事实的明确否定支持“《人性论》中的最著名的几个主题之一”(Hochberg,p.14)。维特根斯坦给休谟的认识论主题提供了本体论基础。

霍赫伯格的论证策略是用当代的哲学概念来诠释休谟的思想。霍赫伯格区别了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实。他首先说明维特根斯坦既否定普遍事实,又否定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实;然后用了论文的大半部分来说明休谟同样也否定这两种事实的存在。关于休谟否定因果关系和必然性的主要证据是休谟的一段话:

总的来说,必然性是某种不是存在于客体、而是存在于心灵中的东西;即使把它看作是物体中的性质,我们也不可能对它形成甚至最模糊的观念。要么我们没有关于必然性的任何观念,要么必然性是思想根据体验到的联合而断定的从原因通及结果,并从结果通及原因,除此之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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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意识科学研究前沿的哲学问题”(编号07JA720004)和“全球审视科学与精神主要奖励项目”(编号GPSS MAP03)的资助;同时得到国家教育部“985工程”、华中科技大学“科技进步与人文精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John Te mp let on Post 2Doc Fell o wshi p at Calvin College 的支持。

什么都不是”(Hu me,1976,pp.165-166)至于休谟对普遍事实的否定,霍赫伯格认为,“除了一系列的关联,显然休谟想要拒斥任何支持普遍命题的事实基础。因为,对休谟而言,因果联系的观念涉及到必然联系的观念,……休谟的观点排除了普遍事实的使用。(因为)普遍事实的存在提供了两个原子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Hochberg,p.5)

这里霍赫伯格使用了“想要”一词,意思是说,尽管休谟没有明确拒斥普遍事实的存在,但是这种拒斥态度已经蕴涵在他的思想中,他应该拒斥它们的存在。因为如果不这样的话,普遍事实的存在将提供两个原子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换句话说,当休谟明确否认因果联系的时候,他隐含地假设不存在普遍事实。如果他不拒斥普遍事实,这些普遍事实就会给恒常联系的真值条件提供另外一个基础。总之,如果休谟主义者希望坚持休谟论题,他们就必须否定因果事实和普遍事实的存在。

无论霍赫伯格的推理本身在理论上是否成立,他对休谟否定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诠释都是有问题的。休谟的基本哲学取向是反形而上学的,他主张用经验的、描述的方法取代传统的形而上学思辨。休谟的《人性论》和后来的《人类理解研究》主要是认识论的著作,在其中我们可以找到大量的关于因果推理的讨论。但是,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我们却找不到太多直接明确的本体论讨论,关于因果事实和普遍事实尤其如此,而且休谟从来没有在两者之间做这样的区别。早期维特根斯坦虽然也是反形而上学的,但是在《逻辑哲学论》中他还是表述了一套本体论。斯科姆斯(B rian Skyr m s )认为,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立场不同于传统的唯名论。(Skyr m s,pp.199-206)一方面,他的客体是个体的、不变的;另一方面,客体在事态中处于确定的相互关系。但是事态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事态存在于逻辑空间中,客体之间的关系也是逻辑的,不是事实的。早期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立场是一种逻辑的或模态的唯名论。(Perzanowski,pp.224-230)

总之,无论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还是在休谟的《人性论》中,我都没有找到关于这两种普遍事实和它们之间的区别的论述。那么霍赫伯格做这个区别的标准是什么呢?它们到底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还是因果必然普遍事实是普遍事实的一个特殊种类?对此霍赫伯格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清晰的概念。霍赫伯格本人对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存在都持一种否定的态度,也许这正是为什么他对两种事实的描述难于理解的原因。

霍赫伯格只引用了休谟的上述一段话。那么,我们是否要将我们的结论完全建立在这一段话上呢?对这一段话是否还有别的诠释可能性?否定客体中的必然性是否必定意味着否定理论的普遍性?必然性就是普遍性吗?休谟关于因果事实的观点到底是什么?看来需要进一步研究休谟本人的观点。

二、休谟论因果关系

在《人性论》中,休谟首先是在因果讨论的背景中引入归纳问题的,尽管并非所有的归纳概括都是因果的,因为并非所有的知识都是关于因果关系的陈述。休谟相信因果关系是唯一可以使心灵超越感知内容的关系,而且它是必然的联系。他认为:“只有因果能够产生这样一种联系,以致于使我们从一个客体的存在或行为可以肯定地相信有另外一个存在或行为跟随或超前于它;其它两种关系(等同关系,时空关系)从来没有能在思维中被如此运用,除非它们影响到它或受它的影响。”(Hu me,1976,pp.73-74)

然而,当休谟开始分析因果推理的时候,他把因果关系描述为“关联的恒常性”(constancy of conjuncti on )。关于这种“恒常关联”的性质,史密斯(Nor man Ke mp S m ith )认为,它不是一种自然关系,而是一种“哲学”关系。“即使我们把‘原因’一词看作是仅仅指称次序的规则性,我们仍然不能逃避我们的困难。因为,即使这样,在任何单独的案例中,任何导向原因的推理都不能够被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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