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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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

05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

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各有关设计院、所、公司、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设计水平,便于统一审查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详规编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编制原则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须准确标明周边地形地物实际情况,同时须标明地下管网、空中线路走廊及规定保留树木等情况。

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反映实际地形。

详规中确定的相关要素(坐标、标高、平曲线要素等),注重与已规划而暂未实施的路、桥、建筑物、各类管网市政公用设施等相衔接。

二、规定规围本规定的使用范围限于城市局部地区(地段)之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工厂区、综合区、专业规划区及单位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工作阶段可分为方案审查和成果审批两个阶段(一)方案阶段(规模较小的可省)1、该方案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范及其内容摘要。

2、城市规划道路及城市现状道路。

3、现况地形地物(用地红线范围四至方向定位),指北针、比例尺。

4、方案优缺点比较说明,包括设计依据、指导思想、位置和规模、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5、地形复杂时应标明与相邻之间地物的关系,建筑物与档墙、护坡、踏步等的关系。

6、可用徒手(或直尺)、铅笔(或彩笔)等自由表达。

7、简要文字说明。

(二)成果阶段1、设计图纸(1)规划位置图(重点工程或够居住组团级以上规模的)一般可用小比例图附在总平面图的一角。

(2)总平面图,依据采用方案进一步完善设计内容。

①城市规划道路坐标、平曲线要素、标高及城市现状道路。

②城市坐标网、水准点。

③用地红线范围四至方向定位(注明控制点坐标,如单位四址天然阻隔可不标)。

④地形地物现况,表示在同一图上,为表示与周围相应的环境关系,现况表示范围需超出用地四至范围不少于30米。

⑤主要项目(包括道路)的位置座标和设计标高、尺寸、建筑层数、建筑物编号(或名称)、道路交叉点、主要变坡点的坐标、标高、坡向箭头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DOC)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DOC)

控制性详细规划098-C-3-11、098-C-3-14地块修改论证报告筑家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位置及规划用地范围2、用地权属情况3、用地及周边现状二、原控规及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 (7)1、原控规要求2、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三、修改要求、理由及依据 (8)1、修改要求与修改后的技术指标2、概念性规划方案印证3、修改理由及依据四、修改论证 (14)1、常住人口计算2、公共服务设施影响论证3、道路交通影响论证4、修改前后对绿地的影响论证5、历史文化保护影响及空间景观影响论证6、对周边建设影响论证7、市政设施影响论证8、“四增两减”政策的落实五、结论 (23)六、附件、附图 (24)附件:1、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6.17下达的控规修改论证通知单2、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爱尔总部大厦项目的公文处理单3、长沙市领导对(关于《支持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总部大厦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反馈意见)的批示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解决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总部大厦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5、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总部大厦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6、长沙市卫生局《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总部大厦建设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7、长沙市商务局《关于解决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总部大厦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反馈意见8、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承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转办单》反馈意见9、省市两级政府关于支持总部大厦建设的政策和文件附图:1、位置图2、原控制指标规划图3、规划控制指标修改图4、项目详细规划方案图5、项目详细规划方案日照图6、地铁铁道学院站位置示意图7、项目详细规划方案效果图8、项目详细规划方案鸟瞰图长沙大道一段两厢控制性详细规划098-C-3-11、098-C-3-14地块修改论证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位置及规划用地范围项目位于长沙大道一段两厢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修改地块为控规中的098-C-3-11、098-C-3-14地块,地处芙蓉南路以西、紫薇路以东、白兰路两厢地段。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长规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2〕122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已经局领导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以及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

第三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规划公示分为三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

其中现场公示是指在施工现场公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同时在房屋销售现场或物业管理场所或社区公示;网络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官方网站和长沙市城乡规划信息港网站公示;媒体公示是指在我市主要官方报纸上公示。

批后公布一般采用网络方式。

第四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地下管线及人防地下空间的现状图和规划图不得公开。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或调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三)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八)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

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

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

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

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长园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园发〔2014〕59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现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2014年12月8日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政发〔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规划、实施和监管等活动。

1.3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生产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绿线、规划预留绿地绿线和古树名木绿线。

1.4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现有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自然地貌和植被、开敞空间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1.5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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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CSGH/002—2005(送审稿)长沙市规划管理局2005年4月关于执行《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的通知目次1 总则 (1)2 阶段成果 (1)3 规划文本的内容与格式 (4)4 图纸的内容及深度 (21)5 分图图则的基本内容 (24)6 规划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26)7 现状调研报告及基础资料汇编的基本内容 (32)8 电子文档 (34)9 附则 (52)附录A 文件封面格式 (53)附录B 图则示范样本 (55)附录C 本规范用词说明 (57)附加说明 (58)1 总则1.0.1 为了统一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遵照本标准执行;在长沙市其他市辖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宜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阶段成果2.1 一般规定2.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技术文件包括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调研报告)和图纸(含分图图册)。

2.1.2 本标准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现状调研阶段、方案阶段、初步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

2.1.3 所有阶段的成果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2.1.4 规划文本、图纸(含分图图则)应装订为一册,附件(规划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装订为一册。

2.1.5 成果文件的封面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见附录A)。

2.1.5.1 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正式成果编制日期以该项目通过审批的日期为准)。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1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三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公告牌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相邻用地和建筑情况等。

二、公告牌由我局委托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制。

监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告牌设计图样中的公示内容进行校核,不收取费用。

三、公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确定。

我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设计、制作、安装单位,不干预收费标准。

四、公告牌的规格符合以下标准(一)自用房:规格2×3.5m2×3m1.3×2.2m1.0×1.6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5000M2以上10000-15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下(二)商品房:规格2×3.5m2×3m1.4×2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0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上(三)特殊规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长规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已呈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3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长沙市市域内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整体统筹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长沙地域特征、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符合长沙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长沙历史文化,塑造长沙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第五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

第六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控规层面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层面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定位城市形象,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和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目标,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保护特色资源、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控规调整论证报告

控规调整论证报告

控规调整论证报告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导言: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对土地利用、建筑形态、交通、社会设施等方面的规定和布局,对城市的发展进行引导和控制的一项规划工作。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变化,控规也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城市的新需求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深入探讨控规调整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观点和建议。

一、控规调整的背景和必要性1. 城市发展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发展需求。

旧有的控规可能无法完全适应城市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因此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2. 城市功能的拓展:城市正在向多功能和高效能的方向发展,需要有相应的规划来支撑和引导。

控规调整可以使城市功能更加合理分布,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3. 资源的合理配置:城市空间和资源是有限的,通过控规调整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高城市的资源利用效率。

二、控规调整的原则和方法1. 综合考虑:控规调整需要考虑到城市的整体情况,不能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利益。

应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制定出符合城市整体发展需要的规划。

2. 由点及线,由线及面:控规调整应该从个别点位、线路出发,逐渐拓展到整个城市,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空间网络。

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灵活适应,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发展需求和特点都有所不同,控规调整应该灵活适应,根据地区的状况制定相应的规划。

只有因地制宜,才能更好地发挥规划的作用。

4. 参与和沟通:控规调整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沟通,包括政府、企业、居民等各个利益相关者。

只有形成了共识和共同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控规调整。

三、控规调整的目标和效益1. 促进城市功能的升级:通过合理的控规调整,可以促进城市功能的升级和提升。

比如,优化城市布局,提升交通和社会设施的配套水平,使城市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

2. 优化资源配置:控规调整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降低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2010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1、2010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

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

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

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

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规划修改论证报告

规划修改论证报告

开福寺及周边地段控规油铺街地块D-04-01/02、D-06-01/02规划修改论证报告(成果阶段)建设单位:湖南北城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时间:2012年06月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01189)地址:长沙市曙光中路177号邮编:410007院长:张柏总工程师:何勰规划副总工程师:张云香所负责人:易云项目负责人:陈凤平设计:陈凤平校核:郑智刚审核:易云开福寺及周边地段控规油铺街地块D-04-01/02、D-06-01/02规划修改论证报告目录第一部分说明书1、项目基本情况..........................................................................................................................................1.1区位...................................................................................................................................................1.2用地权属..........................................................................................................................................1.3用地现状..........................................................................................................................................2、原控规及上层次规划、相关规划要求 ............................................................................................2.1原控规成果.....................................................................................................................................2.2原控规成果勘误............................................................................................................................2.3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3、修改要求、理由及依据........................................................................................................................3.1修改依据..........................................................................................................................................3.2修改要求..........................................................................................................................................3.3修改原因 ...........................................................................................................................................4、调整论证 ...................................................................................................................................................4.1常住人口计算.................................................................................................................................4.2公共服务影响论证.........................................................................................................................4.3道路交通影响论证.........................................................................................................................4.4生态环境影响论证.........................................................................................................................4.5历史文化保护影响论证................................................................................................................4.5空间景观影响论证.........................................................................................................................4.6市政设施论证..................................................................................................................................5对已实施项目影响............................................................................................................................6、概念性规划方案印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CSGH002(试行本)长沙市规划管理局2003年10月说明1、编制目的:规范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便于规划管理。

2、编制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深度规定》3、使用要求凡在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此标准试用,试行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

如有问题,与规划局总工室联系。

目录第一章成果要求 (1)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基本内容及格式 (3)一、总则 (3)二、规模及用地布局 (3)三、土地利用性质 (3)四、土地开发强度 (5)五、道路交通 (6)六、市政设施 (8)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2)八、绿地系统 (13)九、历史文化保护 (13)十、城市设计 (14)十一、城市生态环境 (14)十二、农民安置 (14)第三章 AUTOCAD电子文件标准 (15)一、AUTOCAD图层 (15)二、图示符号 (19)三、控制指标块形式 (22)第一章成果要求一、现状分析阶段1、现状资料汇总及分析报告。

1.1除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①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

②正在使用的规划和已办手续的用地红线及正在办理手续的用地项目。

1.2现状数据:应使用与文本规划值对应的表格内容进行整理。

1.3 用地评定成果中应有各类用地的数据统计。

1.4 已办手续未用及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应分项列表统计面积。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地形图上制作)2.1 区域位置图2.2 用地现状图2.3 用地评定图2.4 基础设施现状图二、方案阶段1、方案说明(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并附上阶段成果及审查会议纪要。

2、图纸(除位置图外,均在1:2000的地形图上制作)2.1 区域位置图2.2 用地现状图2.3 建筑质量评定图2.4规划方案图(第一次提交的方案不得少于两个,经审查后综合成一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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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一O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

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

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论证。

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如修改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

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六、其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所指定的论证内容。

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第十一条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包括:控规修改说明书、图纸、附件,控规修改方案电子文档。

所有图文成果和电子文档均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的要求。

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成果,纸质采用A4装订,成果排序依次为封面、扉页、总目录、说明书目录、说明书、图纸目录、图纸、附件目录、附件;封面、扉页格式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电子文档文字采用Word格式,图纸采用CAD格式,效果图可采用JPG格式。

第十二条控规修改论证报告具体内容根据不同修改要求分两类: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和道路修改论证。

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的修改;道路修改论证主要包括道路平面、竖向、排水等修改。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20号)对控规修改的分类,对于原则禁止性修改的论证报告,可在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所述成果要求基础上,结合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要求增加相关内容;对于引导性修改的论证报告,可不包括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所述成果要求中标“*”号的内容;对于勘误性修改的论证报告,只需提供修改前后对比图则,并在图则中对勘误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对于只涉及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中一项或多项的控规修改,论证成果可只包括本规定第五章所述成果要求中标“△”号的内容。

对于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控规修改,论证报告除包括本规定第五、六章成果要求内容外,还需针对其相关行业特点进行专题说明(如:安全、规模、等级、服务半径、环境等)。

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十三条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说明书格式与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1、区位:说明项目区位条件、用地范围、相邻用地的权属和建设情况以及本次拟修改面积。

△2、权属:说明项目土地获取的时间、方式以及开发建设方与地主方的关系。

用地红线图和相应的权属文件以及项目合作或转让协议作为附件附后。

△3、现状:说明用地现状情况,包括地形、植被等自然条件、现状用地性质、现状容积率等。

现状说明和图纸的范围应不小于用地红线外100米范围。

二、原控规及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1、说明原控规的编制单位、批准时间及其他相关情况。

说明原控规对拟修改用地的控制要求,包括用地性质、控制指标、城市设计引导、人口容量、配套设施等。

*2、说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上层次法定规划对拟修改用地定性或定量的控制要求。

*3、说明城市设计等其他相关规划对拟修改用地的控制导向。

三、修改要求、理由及依据△1、修改要求:说明修改后要求的用地性质、控制指标,并说明是否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按时间先后列举相关部门的批示、批文、文件,包括规划局曾经的审批要点,并摘录其相关原文。

所有批示、批文、文件全文作为附件附后。

△3、说明修改的原因,如企业改制、旧城更新、农民安置等。

安置地需说明安置现状、安置需求以及国土安置指标等内容。

*4、经营性土地调规或拟调指标超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需给出充分理由和依据,并详细说明。

可根据项目所享受政策,测算投入、产出资金平衡帐、占地补偿、配套奖励等。

四、修改论证(一)常住居住人口计算计算修改后项目用地内和该片控规范围内的常住居住人口容量,并分别说明与修改前人口容量的差值。

修改后人口容量作为论证计算的依据。

1、地块内人口容量按以下公式计算:居住用地人口容量按120 m2建筑面积/户,3.2人/户计算,地块内常住居住人口容量=(居住用地面积*居住用地容积率/120)*3.2。

地块内布置单身公寓、老年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这部分人口按40m2建筑面积/户,1.5人/户计算,地块内公寓居住人口容量=(公寓用地面积*公寓用地容积率/40)*1.5。

地块内布置廉租房的,这部分人口按60 m2建筑面积/户,3人/户计算,地块内廉租房居住人口容量=(廉租房用地面积*廉租房用地容积率/60)*3。

2、修改后控规范围内人口容量应在计算历次修改人口容量变化的累加值后得出。

表1 XX控规修改前后规划常住居住人口一览表(二)公共服务影响论证1、根据人口计算结论,分析与修改项目相关的中小学、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容量与服务半径,列出各地块公共设施修改前后对比一览表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对比,并提出解决方案。

公寓人口可不纳入中小学规模计算。

2、说明控规评估结论对控规编制单元中公共服务设施的评价。

3、涉及居住人口增加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修改,导致公共服务设施指标不能满足国标或相关规定的,应提出分流措施和解决方案,申请规划修改单位应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表2 XX控规修改前后中小学、医院规划情况一览表(三)道路交通影响论证1、分析建筑规模和人口增长带来的交通负荷,提出交通组织方案。

*2、分析道路修改后,交通负荷再分配的情况,并校验相关道路的服务水平。

3、静态交通设施规模(停车位)校验,并列表说明,如设施容量不够需提出解决方案。

*4、根据项目建设的区域位置、建设容量以及项目重要性,必要时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5、涉及建筑规模和人口增加幅度超过20%、静态交通规模不足以及道路修改的,应提出分流措施和解决方案,申请规划修改单位均应征得交警部门初步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表3 XX控规修改前后广场、社会停车场规划情况一览表(四)生态环境影响论证△1、分析规划修改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对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不良因素的控制要求。

2、分析绿地服务范围,核实绿地指标,若涉及绿地调整需提出规划控规编制单元内指标平衡的方案。

绿地与其他用地互换位置的,应将两处用地纳入规划修改一并论证。

3、涉及到绿地、林地、水体变更的,或绿地指标不达标的,须提出改善措施和绿地平衡方案,且应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表4 XX控规修改前后绿地一览表△(五)历史文化保护影响论证项目用地内或周边地区涉及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问题的,应落实保护要求,并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其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六)空间景观影响论证1、分析城市景观:沿路、沿河、重点区域及其它重要视点、视廊景观分析,落实风景区、景观视线(域)的保护要求,必要时可借助三维动画等辅助手段进行全方位分析。

*2、提出修改后的城市设计导则。

(七)市政设施论证1、分析建筑规模的增长带来的给水、电力、燃气、通信的需求增长市政负荷,分析控规范围内给水、电力、燃气、通信设施的承载能力,对承载能力有问题的,提出解决方案。

2、测算建筑规模和人口增长带来的给排水量增加值,计算并分析给排水管网和设施的承载能力。

△3、说明是否符合机场限高、微波通道、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城市防灾等规划要求,若突破了相关规划要求,需提出解决方案,并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其意见作为附件附后。

△五、概念性规划方案印证通过概念性规划方案对上述论证结论进行印证。

(一)规划局部修改净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时,应有该地段概念性详细规划方案,概念性规划方案总图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深度;当规划局部修改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时,还应有建筑设计方案。

(二)说明方案构思、建筑布局、空间组织与景观构思、道路与交通组织,列出指标体系,方案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并作出影响区域的日照分析。

△六、论证结论对论证报告作出简单明了的总结,包括修改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附各地块控规修改前后控制指标一览表(居住户数(户)、居住人数(人)、配建车位(个)、主出入口方位、公共配套设施等,可根据项目需要在表格内进行补充)。

论证结论需明确说明规划修改是否可行。

表5 XX控规地块修改前后控制指标一览表第十四条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图纸要求一、图纸深度应达到《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深度要求。

二、基本图纸:△1、位置图(以控规编制单元范围为界);2、控规范围依据图(主要反映片区内路网和配套设施);△3、现状图(体现项目用地及周边至少一个街坊内用地现状情况);△4、项目周边用地情况图(体现项目用地周边至少一个街坊内单位用地红线及规划、建设情况)△5、原控规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只包括发生变化的地块);△6、修改后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只包括发生变化的地块);*7、道路交通规划图(涉及到道路修改应出修改前后对比图);*8、各项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9、各项论证分析图(视线分析图、剖面分析图、空间景观分析图、交通组织分析图等);*10、概念性方案及日照分析图(达到详规方案总图深度,日照分析需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日照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附件内容1、申请规划修改单位情况说明2、申请报告;3、红线图;4、依据图;5、用地权属证明;6、土地出让合同;7、规划局部修改地段相关规划图纸;8、控规修改论证通知单;9、征求职能部门意见表及相关利害人意见表;10、相关部门的批示、批文、文件;11、涉及到农民两安用地的修改时,区、镇(乡)、村和市国土局对安置标准和安置人数出具的意见和证明;* 12、其它规划修改依据及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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