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综合用水定额》
5. 工作技术路线
5.1 参考技术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企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标准号
GB/T3070-1999 GB/T17367-1998 CJ21-1987 GB/T7119-1993 GB/T4754-1994 GB/T18820-2002 GB 50282-98
2. 编制依据和国内相关标准
2.1 编制依据 鉴于《城市综合用水定额》在城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及水资源 规划中的重要作用, 水利部水资源司将其列入了 2004 年标准制订 工作计划。受水资源司委托,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作为 主编单位,重庆市水利局作为参编单位,共同编制《城市综合用 水定额》 ,按照《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负责完成本标准的 编写,直至报批完成。
1. 《取水定额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2. 《取水定额 第 2 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3. 《取水定额 第 3 部分:石油炼制》 4. 《取水定额 第 4 部分:棉印染产品》 5. 《取水定额 第 5 部分:造纸产品》 6.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7. 《黑龙江省用水定额》 (2000 年 7 月) 8. 《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 (2001 年 3 月) 》 9. 《河北省用水定额(试行) 》 10.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 (DB21/T1237-2003) GB/T18916.1-2002 GB/T18916.2-2002 GB/T18916.3-2002 GB/T18916.4-2002 GB/T18916.5-2002 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消防用水量标准
2)职工淋浴用水量标准(升/人·班)
脏车间:60升/人·班 一般车间:4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消防用水量标准
1)城市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下表)
由两个参数(①同时发生火灾次数和② 一次灭火的 用水量)确定。 火灾次数与人口数有关。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L/s)与建筑物层数有关。 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火灾次数×一次灭火用水量。
1
Bq/L
生产用水量标准
1)计算方法
按万元产值用水量表示 按单位产品的产量计算用水量 按每台设备每天用水量计算
2)影响因素
生产工艺的性质、生产过程 设备的型式、材质 生产用水使用的方法,如:循环、循序、直流。
工业企业职工生活用水量及淋浴用水量
这部分用水量由车间的性质而定 1)职工生活用水量标准(升/人·班)
2)职工淋浴用水量标准(升/人·班)
脏车间:60升/人·班 一般车间:4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消防用水量标准
1)城市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下表)
由两个参数(①同时发生火灾次数和② 一次灭火的 用水量)确定。 火灾次数与人口数有关。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L/s)与建筑物层数有关。 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火灾次数×一次灭火用水量。
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有两个参数:①同时发生火灾的次数;②一次灭 火用水量。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水量=火灾次数 ×一次灭火用水量 其他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等有专门的课程 (建筑给水排水)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
这部分用水与气候、生活习惯、土壤、路 面性质等因素有关。 1)浇洒道路:1~1.5 L/m2·次,每日浇洒2~ 3次(南方取上限,北方取下限) 2)浇洒绿地:1.5~2.0 L/d·m2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19讲读-PPT精品文档
5.3 《标准》水质检验项目限值的确定要有依据,并吸 取我国的实践经验。
实践积累也很不足。《88 项水质目标》、卫生部《规 范》和《标准》主要还是参考的国外资料。
WHO《生活饮用水水质准则》( 第二、三版 ) 推荐的基 准值(有的书上称指标值)是从保护人群健康出发而制定的。 它是根据现有研究资料作出的科学评定和判断,可作为 各国制定卫生标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标准》主要参 考WHO的有关资料,作为水质检验项目确定限值的依据。 WHO确定饮用水质量基准值的几个基本观点和方法。
5 《标准》的核心是饮用水的安全性
5.1 《标准》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饮用水标 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WHO第三版《饮用水水质准则》中明确指出:“饮用水 水质标准是保障公众的需要,合格的饮用水是人权的需 要”。 5.2 《标准》中列入的污染物,反映了我国当前水源水质 受污染的实际。 《标准》在区别和分析GB3838-2019之后,将特定项目80 项中选取 44 项列入了《标准》,并依据饮用水水质的要求, 确定了限值。例如GB3838-2019铝标准值为0.07mg/L,《标 准》铝限值为0.2mg/L。 GB/T14848-93Ⅲ类适用于饮用水水源。其中个别项目要 求较高,例如氨氮≤0.2mg/L、高锰酸盐指数≤3.0。在选用地 下水为水源时,该两项可参照 GB3838-2019Ⅱ类,氨氮 0.5 mg/L、高锰酸盐指数4mg/L。
行业内外专家 预评审会意见
部审查会专 家意见
专家 复议意见
二、《标准》读解
1 《标准》对城市供水水质的要求
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微生物是肉眼看不见的微小生物的总称。水中的 微生物主要有细菌、病毒和原生动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 版),和最新的第三版,特别强调,根据不发达国家 和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控制饮用水中微生物是极端 重要的,绝对不能让步。
国家用水标准
国家建设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02年9月16日颁布时间:2010-11-26 来源:平度政务网作者:阅读309 次【字号:大中小字】《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国家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 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市用水指标
城市用水指标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表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城市供水水质行业标准》完整版式
1.9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 — 2005前言为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加强水质安全管理,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对城市供水的水质要求、水质检验项目及其限值。
本标准对供水水源、水厂生产、输配水、二次供水和用户受水点水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上海监洲站;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琪梁相钦宁瑞珠王欢宋仁元沈大年陆坤明卢益新樊康平王恩福陈国光黄天笑曾卓齐宇参加起草人:张金松陶涛刘丽君张秀忠刘路刘岳峰农晋琦徐荣宗祖胜刘茜曲志军惠如冰林爱武杜兵张建华王丹罗亮修立庆王秀丽吕宝和李桂香秦晶孟莉莉马越张旭东姚刚张立尖陆峰向华董瑞圣祝敏捷童俊钱静汝蒋增辉王幸艳陈均卓章诗芳陈宛华孙伟黄娟王锦城吴建安胡鸿燕陶晓武辜强冯健陈珊珊孙晓航谢海英商文新叶劲李朝晖邬家祥唐雪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3 术语和定义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T 4754-19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3基本要求
本标准只设一、二级全国统一汇总类别,三级以下的细分类别,可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或不予设置。
4城市用水分类
4.1居民家庭用水分类见表1。
表1居民家庭用水分类
4.2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4.3生产运营用水分类见表3。
表3生产运营用水分类
4.4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如表4。
表4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
5本标准同GB/T 4754对照情况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表A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条文说明:用水量标准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 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 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 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 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 )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 负责第三区(B )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 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 108个城市的19 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 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 、B 、C 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 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 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 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 广东、 海南第五区: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第六区:新疆、 西藏、 青海表2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CJT3070-1999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前言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水的分类名称及其涵义
用
化
本标准的分类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
求
做到既集中统一了全国汇总类别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范围
引用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基本要求
城市用水分类
居民家庭用水分类见表
表居民家庭用水分类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
表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实施
生产运营用水分类见表
表
生产运营用水分类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如表
表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
本标准同
表。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条文说明:用水量标准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 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表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农、林、牧、渔业用水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用水
4.3.2
采掘业用水
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以及其他矿和木材、竹材采选业的用水
4.3.3
食品加工、饮料、酿酒、烟草加工业用水
粮食、饲料、植物油加工业、制糖业、屠宰及肉类禽蛋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盐加工业和糕点、糖果、乳制品、罐头食品等其他食品加工业、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软饮料制造业、制茶业和其他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的用水
4.2.8
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
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救济业以及其他福利保障业的用水
4.2.9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水
科学研究、气象、地震、测绘、环保、工程设计等单位的用水
4.2.10
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用水
银行、信托、证券、典当、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单位的用水
4.2.11
机关、企事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用水
机电制造业用水
C
35~37.39.40
4.3.18
电子、仪表制造业用水
C
41~42
4.3.19
其他制造业用水
C
43
4.3.20
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用水
D
E
44~46
47~49
4.3.21
地质勘查、建筑业用水
F
G
50
52~58
4.3.22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讯业用水
G
9
4.3.23
其他生产运营用水
5本标准同GB/T 4754对照情况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 录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表A1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前言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 ISO 5815)GB/T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 ISO 5813)GB/T 7494 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 ISO 7875-1) 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 ISO7393-2)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 ISO 5667-1)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 ISO 5667-2)GB/T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 ISO 5667-3)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3.1 城市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16•【文号】建设部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0号)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地域分区│日用水量(L/人·d│适用范围┃┃│)│┃┠──────┼────────┼──────────────────┨┃一│80~135│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二│85~140│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三│120~180│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四│150~220│广西、广东、海南┃┠──────┼────────┼──────────────────┨┃五│100~140│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六│75~125│新疆、西藏、青海┃┠──────┴────────┴──────────────────┨┃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表1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序号项目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1 pH 6.0-9.02 色/度≤303 嗅无不快感4 浊度/NTU ≤5 10 10 5 20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 15 20 10 156/(mg/L) ≤7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 1.0 1.0 0.5 1.08(mg/L) ≤9 铁/(mg/L) ≤0.3 - -- 0.3 --10 锰/(mg/L) ≤0.1 - -- 0.1 --11 溶解氧/(mg/L) ≥ 1.012 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13 总大肠菌群/(个/L) ?≤ 3GB/T18921-2002《城市景观用水水质标准》表2 城市景观用水水质标准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序号项目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河道类湖泊类水景类1 基本要求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2 pH 6.0-9.0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10 6 6(mg/L)≤4 悬浮物(mg/L) ≤20 105 浊度/NTU ≤ 5.06 溶解氧(mg/L) ≥ 1.5 2.07 总磷(以P)计≤ 1.0 0.5 1.0 0.58 总氮(mg/L) ≤159 氨氮(以N)计? ≤ 510 粪大肠菌群/(个/L)? ≤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出11 余氯(mg/L) ≥0.0512 色/度≤3013 石油类(mg/L)?? ≤ 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514≤。
城市用水指标
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表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表2.2.4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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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T 4754-19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3基本要求
本标准只设一、二级全国统一汇总类别,三级以下的细分类别,可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或不予设置。
4城市用水分类
4.1居民家庭用水分类见表1。
表1居民家庭用水分类
4.2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4.3生产运营用水分类见表3。
表3生产运营用水分类
4.4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如表4。
表4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
5本标准同GB/T 4754对照情况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表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