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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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安全措施一、组织机构
矿成立矿用爆炸物品及爆破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成员:采煤副矿长、掘进副矿长、采煤副总工程师、掘进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经营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调度所长、技术科长、公安科长、财务科长、工资科长、计划科长、供应科长、采掘区区长。
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放炮员、库管员的管理;制定爆破材料消耗定额与计划;研究、推广先进爆破技术,定期组织进行爆破材料检查,参加爆破事故及爆炸案件的调查处理。
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通风区成立
放炮队,按规定配足人员。
二、基本规定
1、矿必须有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并落实爆炸材料及爆
破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爆破事故和因爆炸材料流入社会造成危
害。
2、每一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爆破工、库管员,并划归通风区统一管理。爆破工、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
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通风区应有一名副区长具体负责爆炸材料及爆
破管理工作。
3、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
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有关规定。
4、爆破工、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专职爆破工爆破。
5、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三、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1、设立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凭集团司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
职库管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发给《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爆炸材料。井下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爆炸材料入库必须进行验收、登记,确认无误后,要及时将其存
放到壁槽或硐室内。
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
和10天的电雷管需用量。炸药和电雷管及性质互相抵触的爆炸材料
必须分开存放。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
过10天的需用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公斤,电雷管
不得超过2天的需用量。爆炸材料库内的发放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
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井下设置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07条规定,其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超过1天的需用量,其中炸药不超过400公斤。
4、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严禁装灯。严禁将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爆炸材料库内。如库内照明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用带绝缘套的矿灯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5、爆炸材料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爆炸材料库的两个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抗冲击波密闭门。
6、爆炸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装有电雷管的电雷管箱必须存放在货架上,严禁叠放。
7、电雷管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8、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炸材料,应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处理。
9、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炸材料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非爆炸材料库人员入库,必须进行登记。
10、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的领退、电雷管导通、编号等制度。
11、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实当班爆炸材料实收、实发、实领、实耗及退库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四、爆炸材料管理
1、装卸、运输
㈠爆炸材料到矿后,由矿组织有关人员搞好安全保卫与验收工作,并及时装车下井。各矿应对爆炸材料运入井下作业明确规定。
㈡地面装卸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有专人在现场监督。
⑵、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⑶、禁止爆炸材料与其它货物混装。
⑷、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炸材料。
⑸、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炸材料。
⑹、装卸爆炸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㈢装卸爆炸材料时,严禁烟火和发火物品。
㈣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带盖加垫。硝铵和水胶炸药可用矿车运输,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的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