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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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比

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比

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比一、出资形式及期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二、公司股权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公司利润分配(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资企业名词解释

三资企业名词解释

三资企业名词解释《三资企业名词解释》《三资企业名词解释》是指对三资企业(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简称FIEs)中的相关术语和名词进行解释的一本专业书籍。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引进外资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资企业也逐渐成为中国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首先,三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或者其他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的企业,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在中国国内注册成立、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

三资企业的出现,有效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三资企业名词解释》这本书中,我们可以找到关于三资企业的多个名词解释。

其中,包括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产业政策、外商直接投资、技术转让、国内市场准入等词汇的详细解释。

通过这些解释,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三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此外,该书还对三资企业的形式和类型进行了解释。

三资企业的形式包括合资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和合作企业(Cooperative Joint Venture),这两种形式在企业所有权和权益分配上有所不同。

三资企业的类型根据投资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型企业、服务型企业、贸易型企业等。

《三资企业名词解释》还对三资企业中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解释。

这包括外商投资法、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政策法规对于三资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外商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三资企业名词解释》是一本对三资企业进行名词解释的专业书籍。

通过阅读该书,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三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特点和相关政策法规。

同时,该书也为外商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经营和管理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简介三资企业是指由外资、华侨资本和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

三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起步于改革开放以后,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规范三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政府逐步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三资企业法进行介绍。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指中国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外国投资企业的法律。

主要包括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这些法律对外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退出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外资企业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外资企业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

根据该法,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

申请文件需要包括投资企业的设立方案、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商业计划书等。

外资企业的经营外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的经营行为做出了规定。

外资企业需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外资企业还需遵守中国的劳动法、税法等相关法律。

外资企业的退出外资企业法规定了外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和方式。

外资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终止、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

在退出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和手续的办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华侨资本企业法华侨资本企业法是指中国政府针对华侨资本投资企业制定的法律。

华侨资本企业是指由华侨投资的企业,即海外华人或中国籍侨胞以自己的财产为投资资本,投资设立的企业。

华侨资本企业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华侨资本企业的设立华侨资本企业法规定了华侨资本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

华侨资本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并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

华侨资本企业的经营华侨资本企业法对华侨资本企业的经营行为做出了规定。

华侨资本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的劳动法、税法等相关法律。

华侨资本企业的退出华侨资本企业法规定了华侨资本企业的退出程序和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及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该法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这部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退出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其中,“三资”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和利润分配。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外国投资者全额出资,不得采用中国境内资金进行注资。

2. 资产总额: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应当以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金为准,且不得向中国境内借款或从中国境内融资。

3. 利润分配: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将所得税款及时缴纳给中国政府。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遵守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同时,在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清算和结算,并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总之,三资企业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促进外商投资的合法、有序和稳定发展。

三资管理制度管理

三资管理制度管理

三资管理制度管理引言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三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设备和技术。

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三资的管理一直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三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

本文将从三资管理制度的定义、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的三资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三资管理制度的定义三资管理制度是指我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设备和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它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外汇管理制度、技术转让制度等。

通过建立和实施三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国民经济的安全,促进外商投资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三资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三资管理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三资管理制度也不断改革和完善。

具体来看,三资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 管理较为严格的初期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指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商投资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政策。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国民经济的安全,我国实行了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和外汇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和使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控制。

2. 改革开放中期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

在这一阶段,我国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放宽了审批手续,简化了管理程序,提高了外商投资的便利化程度。

3. 改革开放后期阶段目前,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适应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进一步深化了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在这一阶段,我国不断优化三资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了外国投资者的准入,提高了外商投资的便利程度,鼓励外商投资到我国偏远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投资兴业。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是指对涉及外资、港澳台投资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管理的制度。

这些企业和项目通常被称为“三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企业(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简称FIE)、港资企业和台资企业。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准入管理:对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准入进行管理,包括申请、审批、备案等程序。

这些程序可能涉及到投资者资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度、投资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2. 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对“三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的内容可能包括企业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合规性等方面。

3. 政策支持:为“三资”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吸引和促进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4. 外汇管理:对于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涉及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并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外汇管理涉及到外汇汇款、结汇、外币账户等方面的规定。

5. 法律法规遵循:“三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同时,也需要遵守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

通过建立和完善“三资”工作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三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的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国际交流的深入。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资工作管理,促进外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外贸经营质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子公司等三资企业的三资工作管理。

第三条三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资本运营,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维护法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家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权益,同时外资企业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内外资企业法差异性考察——以《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为分析视角

内外资企业法差异性考察——以《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为分析视角

而非 实缴制 , 但是 区别在于前 者实行 “ 先发 照后验资 ” , 与后 投资 主体 是指从事投资活动 , 具 有一定资金来源 , 享有投 资 制 ,
收益 的权 、 责、 利 三权 的统一 体 , 投 资 主体 的实质是经 济要素所 者 实行 的“ 先 验资后 发照” 的设立方 式仍有较 大的差异 。例如 , 有权在投 资领 域的人格化 。根据《 公 司法》 的规定 , 投资主体 主要 《 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 8条以及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股 东和发起人 ,股东 和发起人 既可 以是 自然人 ,也可 以是法 合 营各方 出资 的若干规定》 第 4条第 3 款之规定 。其次 , 外 商投
人。然 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 与《 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 》 都 明 资企业法没有对采取有 限责任公 司形式 的外商投 资企业 的注册 确规 定 : 外方 投资者 可是 公司 、 企业 、 其他经济 组织 、 个人 ; 中方 资本最低限额作出明确的限制 。例如 , 《 外资企业法实施 细则 》 第 投资者 为公 司 、 企业 、 其他 经济组织 , 原则上排 除 了中方 自然人 3 0 条,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 9条规 以及《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 成为合营主体的可能性 。虽然该规定具 有一定 的不对等性 , 有违 司审批登记管理 法律适用 若干问题 的执行意见》第 9条也对缴 wr 0所规定 的国民待遇原则之嫌 ,但其 在未修改之前仍属 于有 付 的期 限和比例作 了规定 。在外资企业 法与 内资企业法发 生冲 效 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
资活动 ,他们 为了规避法律上 的限制往往采取 隐名 投资或者先 产 ,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此外 , 《 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1 4条 股 东不得 以劳务 、 信用 、 自然人 姓名 、 商誉 、 设立一个公 司 , 再 以该公司与外方共 同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 。不仅 也作 了进一步规 定 , 增加 了投资成本 , 也使真正 的投 资者对投 资的控 制力减弱 , 滋生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 的财产等作价 出资。其实是将不 可以 了大量纠纷 。上述规避措施的后果 是 , 法律条文本身 的 目的并未 作价出资的列举 出来 。

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

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

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我国《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其顺序依次为: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或条例及行政规章。

现实的公司所需要遵循的法律除了必需的公司法以外还有一部叫做三资法的法律,很多人只会觉得公司法所能够管辖的应当包含了所有的公司种类而不理解为何还需要专门出台三资法进行规制,下面一起来看看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一、三资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结合公司法218条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以及我国外资行政管理的现状,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其顺序依次为: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或条例及行政规章,其规则可以概括为:(1)人民法院审理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或者公司法未规定的,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3)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细则或相关行政法规(以下合称相关行政法规)与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一致,但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4)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相关行政法规作了规定但与公司法不一致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5)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均未作规定,相关行政法规作了规定的,适用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知识:三资企业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资企业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中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资企业承包经营

三资企业承包经营

三资企业承包经营
三资企业承包经营是指外商、港澳台商或其他境外合作经营者在中国境内,通过与中国企业合作,以承包、租赁、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这种经营形式通常需要通过与中国企业合作或与中国企业建立合资合作关系,才能获得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权。

三资企业承包经营可以帮助外商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并与中国企业共同分享风险和利益。

三资企业承包经营的优势包括:
1. 可以借助中国企业的资源和渠道,快速进入中国市场。

2. 可以共享中国企业的品牌、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自身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3. 可以分担经营风险,与中国企业共同承担市场波动和运营风险。

4. 可以利用中国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便利政策。

然而,三资企业承包经营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1. 需要与中国企业密切合作,可能存在合作伙伴选择、管理和协调难题。

2. 对外商或境外合作经营者而言,需要了解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和文化习惯。

3. 除非设立独资企业,否则外资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可能面临一定的限制和准入壁垒。

综上所述,三资企业承包经营既是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一种途径,也是中国企业与外商合作的一种形式。

它可以带来机会和发展,但也需要双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和相互理解,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

最新三资企业法

最新三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国合营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由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担企业的风险、盈亏。

3.合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在中国境内允许设立的合营企业,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并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般要经过立项、洽谈签约、审批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

1.立项。

立项是指中国合营者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审批的法律程序。

项目建议书是中国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的拟与外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的申请。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机构,是以计委为主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

2.洽谈签约。

洽谈签约是指中外双方合营者为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同和章程的整个过程。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不相抵触的部分,两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大陆地区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

大陆地区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

2、公司的法律特徵
(1) 法人性:公司依法設立、擁有財產、 組織體、獨立承擔責任。 (2) 社團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2~50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5人以上。 (3) 營利性: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連續性 與固定性,所得盈餘配給股東。
3、公司的分類: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名稱: 地域特點+商標(號)名稱 +行業+公司型式。
6、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1)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2) 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步驟: 合夥企業全部財產 →合夥人按協議分攤虧損比例分攤。
(3) 合夥人按協議分攤虧損比例, 對債權人並無約束力;每一合夥人 均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4) 合夥企業的債務與合夥人的債務 係屬兩個不同的債務關係。 (勿以三角債方法處理)
2、合夥企業的設立
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 有書面合夥協議、 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有合夥企業名稱, 有營業場所和從事經營的必要條件。
3、合夥企業的財產
(1) 合夥企業的合夥財產 具共有財產性質, 所有合夥出資、以合夥名義 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2) 合夥人出資轉讓:
(5)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9人, 經理人由董事會任免; 監事會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構、 部門委派人員組成, 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
三、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分為均等股份, 責任有限同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
(1)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5人以上, 但國有企業改制發起人得低於5人, 採募集設立方式。 (2) 典型的資合公司, 信用基礎為公司資本。 (3) 資本分為均等股份。
3、公司財務、會計的其他禁止規定:
(1)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资企业法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
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 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 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 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 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 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 实物 工业产
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 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 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 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 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 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 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 各方评议商定。
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 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 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 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 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 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济法规定三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规定三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法三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那;Ⅴ、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②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外贸管理部门审查,该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批准后由该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③登记成立。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Ⅳ、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Ⅴ、有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连个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Ⅵ、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②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依法由国务院外贸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③登记成立。

同其他,切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告;Ⅲ、外资企业章程Ⅳ、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Ⅴ、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Ⅵ、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Ⅶ、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Ⅷ、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②】③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依法由国务院外贸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④登记成立。

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其3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注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结算与清算合营企业的解散:①合营期限届满;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③合影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只是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有无发展前途;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

“三资”工作管理制度“三资”工作管理制度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套制度。

它的核心内容包括投资准入、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四个方面。

下面,我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三资”工作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投资准入投资准入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营等各方面进行限制和规范的过程。

投资准入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公正,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的积极作用。

具体措施包括:1.准入许可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准入许可。

准入许可主要包括行业准入条件、投资项目审批等。

2.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发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对这些行业的外商投资进行限制或禁止。

3.准入审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准入许可时,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4.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国家为吸引外商投资,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人力资源优惠等,以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

二、投资促进投资促进是指国家为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便利的投资服务和支持的一种工作方式。

投资促进的核心目标是增加外商投资流量和提高外商投资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1.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国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时间,降低办事成本。

3.提供合理的税收和金融支持:国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支持,包括减免税款、贷款支持、融资担保等,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

4.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国家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促进合作和交流,推动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广阔的投资机会。

三、投资保护投资保护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当权益,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

三资是指什么

三资是指什么

三资是指什么三资是指什么?三资企业就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

其中,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港澳台独资公司都可以称为“三资”企业,而且还有一个更容易理解的名词叫做“外商投资企业”。

比如说:世界500强中,有好几家都是“三资”企业;外国政府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领事馆,也算作是“三资”单位……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的“三资”,范围实际上很广泛,这里面的每个部分都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

“三资”代表了当今最新经济潮流,代表着科技进步与文明成果,代表了巨大潜力和无限希望。

加入“三资”队伍吧!会让你受益匪浅!由此看来,要想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增长见识和能力,就应该尽早地走出去参观学习,吸取各种知识。

虽然我们已经具备了足够丰富的物质基础,但精神财富的缺乏却是我们致命的弱点。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对外开放度越来越大,人才竞争将愈演愈烈。

因此,广大青年学生必须努力充电。

通过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科研技术等,培养适合时代需求的创新意识,以便今后到更宽阔的舞台上展示自己。

而“三资”则恰恰给予了我们这样的条件。

三资企业就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

其中,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港澳台独资公司都可以称为“三资”企业,而且还有一个更容易理解的名词叫做“外商投资企业”。

比如说:世界500强中,有好几家都是“三资”企业;外国政府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领事馆,也算作是“三资”单位……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的“三资”,范围实际上很广泛,这里面的每个部分都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

“三资”代表了当今最新经济潮流,代表了科技进步与文明成果,代表了巨大潜力和无限希望。

加入“三资”队伍吧!会让你受益匪浅!由此看来,要想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增长见识和能力,就应该尽早地走出去参观学习,吸取各种知识。

虽然我们已经具备了足够丰富的物质基础,但精神财富的缺乏却是我们致命的弱点。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对外开放度越来越大,人才竞争将愈演愈烈。

第四章三资企业经济法律法规

第四章三资企业经济法律法规

❖ 至此,沃尔玛维权画上了完美的句号。沃尔玛作为外国企 业,我国在民商事法律领域赋予了其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又 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 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缔结贸易条约的一项法律原则。它是 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 、企业、船舶在民事方面以本国公民、
企业、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通常以国民待遇条款的形式 列入贸易条约。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 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 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 领海捕鱼 、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的地位。这次为沃尔
济、文化等关系方面,规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文件的 总称。
❖ (五)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主要内容: ❖ 1、保证外商来华投资所必要的民事权利; ❖ 2、保护外商的资本所有权; ❖ 3、允许外商纳税后的利润能自由汇出; ❖ 4、允许外商在华企业中止、终止时,将清算的
剩余资产汇出国外;
❖ 5、国家因公共事业征用外商财产时,保证给与 合理的补偿金。
三、三资企业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一)宪法
❖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 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明 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说明,我国在 改革开放后迎来了法制建设 的黄金时代。
❖(二)三资企业主体法(三资企业基本大法)
❖ 国民待遇不适宜的范围是:沿海航行、领海捕鱼、 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
❖ 引申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的内容
❖ Note:
❖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不歧 视,但是并不反对有关成员为鼓励外资给予某些 优惠待遇。我国为更多更好的吸引外资,促进国 民经济发展,主动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定优惠 待遇,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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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QS公司与中国红旗公司订立合同,约定QS公司以 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300万美元出资,红旗公司以场地使 用权、厂房和流动资金合计100万美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 资企业。 1、合同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时,主办官员认为以下几点需要改正。其 中哪些确实是依法应予改正的( ) A.合同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10万元 B.作为QS公司出资的专有技术,其作价仅有双方确认,没有经过第 三方评定 C.作为QS公司出资的总值18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万美 元的机器是中国能够生产的,而且中国生产的同类机器价格较低,技 术性和供应时间能够满足需要 D.合同规定,作为QS公司出资的70万美金的现金,自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40万美元,其余部分于第一次缴付后的4个月 内缴清
而后双方商定,由QS公司再提供一条价值80万美 元的生产线。为使用这条生产线,需同时购买价 值40万美元的配套设备,QS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其中哪些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 A.合营企业以现有设备作抵押,向中国银行借款 40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 B.QS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红旗公司向其归 还本息 C.QS公司增加出资40万美元,用于支付这笔款项 D.红旗公司垫付这笔款项,以后由合营企业向其 偿还本息
双方最后商定,合营企业增资100万美元, 用于支付上述设备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为 此,双方应当履行哪些法定手续?
案例2
2009年6月,大连某机械公司(甲方)与日本某电子公司(乙方)在北京 签订了一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双方投资组成中日合 作宏远电视有限公司。合作期限为20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 美元,中方投资比例为70%,140万美元,日方投资比例30%,60万 美元。中方的投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货币、设备。日方的投资方式 为货币、专有技术、设备。合同还规定,合作企业引进的全套设备由 日方负责办理。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采用产品分成方式,中方为71%, 日方为29%。合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合同生效后,日方按 要求提供了全套设备,价款为100万美元,中方汇出70万美元,日方 汇出30万美元。合作经营期限内,由于日方所提供的专有处术不能达 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致使彩电质量不佳,产品销路不畅,企业出 现亏损。合作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2009年,日本某电子公司未经 合作他方同意,竟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其在宏远电视有限公司 权利义务的合同。大连某机械公司表示反对,但日方置之不理。 2009年10月,甲方以乙方为被告诉之法院,要求乙方停止非法转让行 为,并承担其技术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发出其转让 权利义务将合法律规定,技术违约事文不存在,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于是对合同做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2009年5月 份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年7月,QS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 部运抵上海。经过我国商检部门的认定,这批机器实际价 值比QS公司的报价低8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 中提出以下解决方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QS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于2个月内一 次缴清 B.这80万美元算作QS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 利润中扣除 C.QS公司的出资额减少至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 本相应地减少20% D.QS公司将8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 以现金的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效益
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1
我国某化工厂欲引进国外先进化工技术,经与某国一家化 工公司协商,达成设立合营企业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 容包括: (1)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48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出资,出资颇为380万美元。 外方以化工生产的专利技术作价50万美元作为出资,另外, 又向中方所在地的中国银行贷款50万美元也作为出资,该 贷款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 (3)在合营期内如协议双方认为必要,可经双方同意减少 企业注册资本。 (4)该协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方所在国法律。 请思考: 该协议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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