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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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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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作者:————————————————————————————————日期: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

井下供电管理规定井下供电是煤矿等矿山项目中的必要工作,对保障生产安全和效率有紧要作用。

然而,井下供电本身存在着肯定的不安全性和风险,需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井下供电的安全牢靠。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井下供电的管理规定。

一、基本概念(一)井下供电:井下设备通过导线、开关等有线电气电气设备与电源系统相连接,以获得所需要的电能,实现照明、通风、提升、排水、通信、信号等井下工作。

(二)井下电动机:能够产生电功率的装置,井下电动机重要是由交直流电机及其掌控装置构成。

(三)井下供电系统:煤矿等矿山项目井下所设备的电气系统,通常包括高压配电室、变电室、配电间、仓库等设备。

二、井下供电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在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拼接、接地、绝缘、使用、检测、维护、改建等全部环节,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做好井下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气工作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三)加强井下供电安全培训,使井下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能,提升应对电气事故的本领,并且重视灾后应急处理的培训。

三、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一)井下供电设施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必需符合国家、行业、公司的规定,并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依据合理设置,结合井下环境、生产场合或业务恳求,依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当的井下供电设备和电气设备,确保达到标准和安全要求。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和修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及公司的规定要求,设计方案和安装计划必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一)井下供电设施及其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并通过相关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电气设备及保护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北京1 9 8 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主编单位:武汉煤矿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煤炭工业部基建司试行日期:1985年9月1日北京1 9 8 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井下负荷与供配电电压……………………………………第三章井下电力负荷计算…………………………………………第四章下井电缆……………………………………………………第一节下井电缆的回路数……………………………………第二节下井电缆类型…………………………………………第三节下井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第四节下井电缆截面…………………………………………第五章井下主变电所………………………………………………第一节硐室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二节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第六章采区供电……………………………………………………第一节采区变电所……………………………………………第二节移动变电站……………………………………………第三节采区低压网络…………………………………………第七章保护装置……………………………………………………第八章照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定适用于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不包含30万吨/年)新建矿井的井下供电设计。

对于改建、扩建及建井过程中的临时工程和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定若与《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相抵触时,应按《煤矿安全规定》、《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1.0.3条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必须遵循煤炭工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在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采用。

第1.0.4条应积极采用业经试验鉴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器材,设备选型,一般采用定型成套设备。

版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

版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

版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煤矿是我国的重要煤炭资源开采地,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规范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不仅要满足矿井的用电需求,还要考虑到供电线路的可靠性、运行安全和节能环保等因素。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

一、总体设计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是煤矿井下供电设计的首要原则,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2.稳定可靠。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要确保电力负荷的稳定供应,防止因供电设备故障而导致停电事故的发生。

3.高效节能。

在满足井下照明、通风、提升等需求的前提下,要选用高效节能的供电设备和系统,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4.灵活可靠。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要考虑到煤矿生产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并采用可调节、可控制的供电设备和系统。

二、供电系统设计要点1.矿井用电需求分析。

根据矿井的实际用电需求,综合考虑矿井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负荷、用电时间等因素,确定供电设备的容量和数量。

2.线路布置合理。

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生产布局,设计电缆和电缆支架的布置方案,确保供电线路的合理布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3.供电系统的保护与自动化。

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到供电系统的过载、短路、漏电等故障保护措施,并配置相应的自动控制设备,实现对供电设备和线路的监控和管理。

4.地下电缆的选择与敷设。

根据矿井的环境条件和电力负荷需求,选择合适的地下电缆材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电缆敷设,确保电缆的可靠运行。

5.变电站的设计与布置。

根据矿井的规模和用电负荷,设计合适容量的变电站,并在合适的地点布置变电站,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6.防雷与接地。

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矿井地质条件和天气等因素,采取合适的接地措施,确保供电系统的防雷和接地的可靠性。

7.漏电保护与电源选择。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同时选择可靠的电源供应,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三、供电设备和设施标准1.供电设备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且经过合格的检测和评估。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首先,规范明确了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原则。

根据井下设备的特点和动力需求,要选择适当的供电电压等级,并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保障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电气设备选择方面,规范要求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并根据不同区域的防爆要求,对设备进行分类和标志,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在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方面,规范要求井下电缆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对电缆井、电缆桥架等设施的布置和绝缘接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同时,规范还对井下供电系统的设备保护和维护提出了要求。

例如,要建立健全的井下设备保护装置和系统,确保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设备的受损和事故的发生。

另外,还对设备的巡视、检修和保养提出了要求,以保证井下供电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最后,规范还详细规定了井下电力系统的布线方式,包括电力线路的敷设、井下分级变电站的设置等。

规范要求布线应合理、经济,尽可能减少线路的长度和损耗,确保电能传输的效率和质量。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1 总则1.0.1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回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处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

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 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

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 UфIΦ=R Z +R r在人身电阻Rr(=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 Z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Φ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 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 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 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GB50070_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_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是中国煤炭工业部针对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煤炭工业是我国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对其生产和安全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内容、意义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一、文档的内容“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分为12章,共103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井下供电系统的分类、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2. 井下开关设备的技术参数和选型原则;3. 井下电缆的敷设及维护措施;4. 井下照明及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标准;5. 井下特殊场所(如井下机车车间、提升井、机电设备房等)供电系统的设计及安全管理;6. 井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供电设计原则。

以上规定均是根据煤矿生产中的实际需求,就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节能环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文档涉及的重要意义1. 安全生产保障煤矿井下供电系统是保障生产、防范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因此该规定的制定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文档规定了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原则及要求,同时明确了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等各个环节的标准,使井下供电系统更加稳定、安全、可靠。

2. 提高生产效率井下供电系统的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煤矿的生产效率,高质量的井下供电系统可以提高生产线的运转效率,从而提高生产产能和降低生产成本。

本规定就是为了通过提高井下供电系统的质量来推动煤矿行业的发展。

3. 保护环境井下供电系统的能源消耗占到了煤矿井下能耗的很大一部分,因此,通过制定标准和规范,促进井下供电系统的节能降耗,有利于推进煤炭工业的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三、文档的实施情况自“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颁布以来,煤矿企业逐渐重视井下供电系统建设,有序地推进了技术改造和提升。

下面列举几个典型案例:1. 西大社煤矿2015年底,西大社煤矿完成了一次全新的井下电力自动化转型,该矿采用了规定中推荐的先进的PLC控制技术,实现了传统光电式控制向智能化控制的跨越式发展,有效提高了井下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大幅度降低了人为干扰对设备稳定性的影响。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1994)-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1994)-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第3.1.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

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

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的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

第3.1.2条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一、井下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二、井下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

第3.1.3条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3.1.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向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

第3.1.5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1.6条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3.1.7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

第3.1.8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一、综采、综掘工作面的用电设备;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

第3.1.9条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不得大于127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的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V;当采用220V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三、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级负荷:1.大、中型选矿(煤)厂的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2.大、中型选矿(煤)厂的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3.大、中型选矿(煤)厂的装车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二、三级负荷:不属于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二、矿山工程的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的一回电源供电。

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的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

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二、矿山工程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难以取得电源;三、当地电网只有一个电源,难以从电网取得第二电源;矿山工程的供电电压应采用35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 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 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 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

煤矿电力设计规范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依照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进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承诺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动身,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要紧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要紧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埋住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要紧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1总则1.0.1本条文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适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两回路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

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 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

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IΦ= I cp/ (R z+ R r)在人身电阻R r(=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 z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Φ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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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回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处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

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 .人身触电电流太大。

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U©I o=Q)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RZ +Rr 在人身电阻Rr (=1000中性点接地电阻RZ—般都小于2Q,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①都远大于30mA 的安全触电电流。

由此可见,在井下采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将会对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单相接地短路电流太大,容易引起供配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同时,接地点会产生很大电弧,容易引起煤尘或瓦斯爆炸事故。

3.容易引起电雷管先期超前引爆。

以上问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威胁太大。

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再配合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使用屏蔽电缆,可以较好地避免漏电和相间短路故障。

我国从1955 年起即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实践证明是可以实现安全运行的。

2.0.6 本条文规定了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专用供电问题,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要求达到“二专” (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求达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

这主要是因为,在调查中发现,有些矿井(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之所以频繁发生停风、瓦斯超限和积聚现象,都是因为局部通风机没有实行专用线路供电,而是与掘进工作面其它动力用电设备共用供电线路,在其它动力用电设备搬迁、检修或发生短路事故时,都会造成局部通风机的停电运行。

因此,为确保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和连续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文规定。

2.0.6本条文规定了高产高效工作面采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这主要是因为,井下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采用中性点不接地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在这种运行方式下,随着高产高效工作面装机容量的不断增大,工作面所配移动变电站容量也不断增大,过大的变电站容量将产生较大的单相接地电流,而过大的单相接地电流将增大人身触电的可能性,容易引起电气火灾和电雷管超前引爆等事故发生。

安全隐患远比米取1140V供电时大的多,因此特制定本条文规定。

4 下井电缆选择与计算4.1 下井电缆类型选择4.1.1阻燃电缆是遇火点燃时燃烧速度非常缓慢,离开火源后即自行熄灭的特制电缆,对阻止或减少火灾事故非常有好处。

因此,本条文规定下井必须选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而不采用铝芯,主要有以下原因:1.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全间隙铜电极为0.43mm,铝电极为0.05mm煤矿井下隔爆型电气设备采用法兰间隙隔爆结构都是按照铜芯材料设计的,所以一旦接入铝芯电线后,电气设备也就失去了防爆性能。

2.铝与氧气发生化合反应释放的氧化热是铜的 5.5 倍,铝产生的电火花或电弧的温度比铜高的多。

3.铝的线性膨胀系数是铜的 1.41 倍,铜铝接头受热膨胀不一致,必会导致接头松动,电阻增加,造成电缆接头放炮、漏电、短路等事故发生。

严禁采用铝包电缆,主要有以下原因:1.电缆铝包皮及易发生氧化、腐蚀,一旦腐蚀严重,失去电缆的保护性能,可能引发电气及其他事故。

2.当电路发生漏电、断相等故障,使三相电流不平衡时,铝包中将流过很大的电流,使铝包皮中电位升高。

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3.由于铝的膨胀系数大,及易发生氧化,如果断点发生电火花,铝与氧迅速化合,放出大量的热量,烧坏电缆,引爆瓦斯和煤尘,威胁矿井的安全。

因此,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存在以下问题:1.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风流中都含有一定量的瓦斯浓度值,尤其是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风流中瓦斯含量还相当高。

如果当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瓦斯含量达到爆炸浓度时,一旦敷设电缆出现故障、产生电火花,则会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同时,如果当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煤尘沉积量较大,瓦斯爆炸后更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将造成更大的事故。

2.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较大,一旦达到瓦斯断电浓度值时,敷设在其中的电缆必须停电,则停电区域无法生产,当发生灾变时,也无法抢险救灾。

3.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相对湿度较大,腐蚀性气体含量高,使得电缆使用寿命简短、故障率增高,不利于安全生产。

因此,规定: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敷设电缆时,电缆容易被碰撞、挤压和掩埋,容易引发短路、断线等故障。

因此,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一旦发生火灾将会迅速蔓延,危及区域较大。

因此,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应设接头,需设接头时,必须用防爆的金属接线盒保护壳,并可靠的接地;2.短路、过负荷和检漏等保护应安设集全,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3.保证电缆敷设质量,并指定专人对其接头、绝缘电阻、局部温升和电缆吊钩等项进行定期检查;4.支护必须完好;5.纸绝缘电缆的接线盒应使用非可燃性充填物;6.电缆应敷设在发生断绳跑车事故时不易砸坏的场所或增设电缆沟槽、隔墙,以防砸坏电缆;7.定期清扫巷道和电缆上的落煤。

5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5.1 变电所位置及设备布置5.1.3本条文规定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 台(包括2 台)的理由:1 .满足对一级和二级负荷供电的要求;2 .系统接线简单;3.正常时双回路供电,发生单一故障时,不致于全部停电。

5.2 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5.2.1本条文规定主(中央)变电所不宜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理由是:1.油浸式电气设备较易发生漏油、溢油等故障,当电气设备工作电流较大,油温升高快,油压增大,有造成电气设备喷油或爆炸着火的可能性,从而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威胁。

2.油浸式电气设备(断路器)体积相对较大,占用空间大,分断能力低(在井下要折半使用),安全性能不如真空断路器,但综合造价(包括柜体和安装硐室)却高于真空断路器。

7 井下保护及接地7.1 电气设备及保护7.1.1本条文规定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其理由是: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是雷电电磁波、行波传导的良好路径。

而雷电波所产生的强大的雷电电流将会引起井下火灾,并进而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

因此,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7.1.2自动重合闸装置是指装在馈电线路上的馈电开关因线路故障自动跳闸后,能使馈电开关重新合闸迅速恢复送电的一种自动装置。

本条文规定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其理由是:在馈电线路上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后,当线路发生短暂性故障使开关跳闸,7.1.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上,除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外,还应有电缆监视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出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包括人工旁路装置),保证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第 3.1.1 条井下供电的一般设计原则。

第 3.1.3 条本条是指矿井井下低压系统的接地方式。

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配合灵敏的保护装置,在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可以快速切除故障电路,而且能限制电压的升高。

但井下巷道的工作场所均极窄狭,光线不足,又有大量移动式电气设备和电缆,许多电气设备还是手工操作。

因此,触电危险是对人身安全的重大威胁:是主要的矛盾所在。

加之恶劣的潮湿环境,触电的后果往往也显得更为严重。

直接接地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电流较大,热效应也常会导致发生次生事故,对井下安全不利。

我国在解放初期,一些矿井曾普遍采用过这种系统,实践表明触电事故频繁,其后才改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现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在并下是严禁采用的。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方式除了不接地方式外,还包括中性点经高电阻、电抗或阻抗等接地方式。

由于井下单台变压器容量有限,低压电网的供电范围不大,电容电流较小。

以千伏级网络来说,每相对地电容约在1PF上下,总的电容电流不足1A。

配合矿井手持设备接地电阻不超过 3愿的规定,接触电压远低于安全值。

选取不接地方式,只要有足够灵敏的保护装置配合,可以达到系统简单,运行安全。

一些国家,如英国低压侧采用了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方式,主要是着眼于在单相接地故障时,取得足够的电流,能使保护装置易于达到灵敏、简单的目的。

有些矿井,为了不设专用的照明变压器而获得220V照明电源,从变压器中性点引出中性线,这种系统有以下缺点:1 、不接地方式引出的中性线必须绝缘,如绝缘受损,将形成中性点经不定阻抗接地方式,严重时,可成为直接接地方式。

2、中性线如有电流(一般是希望利用相电压才引出中性线,三相很难绝对平衡),对地将有电压,对人身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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