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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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窜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郎酒和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的定义
窜货是指郎酒签约经销商及其供货分销的二批商等,将郎酒产品跨合同约定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低价销售视同窜货。
第三条窜货性质划分
(一)恶意窜货一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恶意窜货
1、故意毁损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窜货;
2、低价窜货,即低于公司指导价或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进行窜货;
3、重复窜货,即同一经销商三次(含三次)以上窜货;
4、大量窜货,即红花郎、老字号、新郎酒系列产品窜货数量达到10件(含)以上窜货或其他产品窜货数量达到20件(含)以上的窜货;
5、经常性窜货,数量每次少于3件,但发现4次或4地不同地点以上窜货的;
6、低价销售,指经销商在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内低于公司指导价销
7、经销商从外地倒货销售的,视同恶意窜货。
(二)一般窜货——恶意窜货情形之外的其它窜货。
第二章窜货预防
第四条保证金制度
(一)合同保证金:合同销量不足300万的,按2万元交纳;合同销
量在300万(含)-1000万的,按5万元交纳;合同销量1000万(含)以上的,按10万元交纳;旗舰店客户,按5万元交纳。
(二) ________ 专项保证金。红花郎合同销量不足500万的,按10万元交纳;合同量在
500万(含)-1500万的,按20万元交纳;合同销量1500万(含)以上的,按30万元交纳;单一团购客户,按5万元交纳。
只经营红花郎系列产品的,只交纳红花郎专项保证金;其他产品按公
司单项规则执行。
(三)追加保证金:
1、本年度内,第一次窜货追加4万元合同保证金;第二次窜货追加8
万元保证金:
2、上年度有窜货记录且本年度继续经营的客户,上年度已追加的保证金额度不得抵减本年度应交保证金额度;
(四)补齐保证金:窜货方(指窜货经销商,下同)以保证金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后,须于7个工作日内及时按要求补足保证金额度(不得以扣报市场费用转抵)。保证金未补足前,公司不受理窜货方订单。
(五)合同保证金和红花郎专项保证金、追加保证金专户管理,不得与货款混合。
(六)管理人员要求减少或免除经销商合同保证金的,如该客户发生窜货行为,由相关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七)对当年未发生窜货的客户,终止合作时无息退还保证金。第五条打码发货制度
(一)工厂必须坚持按要求对产品进行打码。
(二)储运部必须严格实行扫描(打码)发货制度并及时准确传输发货信息。
(三)信息中心负责对防窜货管理系统软件的维护,确保该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四)_________ 形成窜货。
第六条政策掌控
销售公司各事业部、办事处应对产品的区域布局、产品价格及市场费用进行严格掌控。
条七条市场监督
(一)________ 纠,所查处的窜货公司对内部管理人员免于处罚。
公司根据市场状况,书面指定办事处、事业部对指定区域、产品进行
自查自纠的,办事处、事业部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报告自查
自纠情况。
对内部管理人员减轻或免于处罚,以自查自纠召集人的意见为准,但具体处罚应交市场监督部备案监督执行。
恶意窜货必须交由公司进行处理。
(二)事业部、办事处应随时掌握经销商的销售动态和库存情况,建立省办季查、城市经理月查、品牌专员或业务经理周查的制度,并加强管控,防止货物外流。
(三)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办事处、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
检查经销商库存产品及相关记载。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办事处、事业部
进行沟通,问题严重的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四)经销商发现当地市场有外来窜货的,有权向当地办事处或直接向市场监督部举报要求查处。办事处发现所辖区域有外来窜货的,实名制向公司举报。
公司打击窜货举报邮箱为:
举报电话:股份公司市场监督部:电话
传真
郎酒集团办公室:电话
传真
(五)相关人员收到整改通知、告诫书、回收货物联络函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回复市场监督部。若逾期未回复,市场监督部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扣薪100元一300元。
(六)办事处收到经销商举报超过7天既不查处也不报告的,市场监
督部收到办事处或经销商报告7天内未进行立案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扣
薪100兀一300兀。
第三章窜货认定
第八条经销商或郎酒业务人员发现涉嫌窜货的情况,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产品编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之市场监督部,查询专员应在3个工作之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回复。查询专员对所有查询资料应保存十二个月。
(二)确认属窜货并经市场监督部书面同意后,由被窜货方购买窜货产品3件以上作为凭证,并妥善保管。
(三)将购买样酒的产品编码及窜货情况(数量、价格、销售渠道等)
经办事处总经理签字后,上报市场监督部调查核实。
(四)市场监督部对低价窜货和数量大的窜货应到现场取证。第九条调查核实与窜货认定
市场监督部分管区域的市场监督员对窜货情况应及时前往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窜货的事实负责。
办事处、事业部、公司指定的自查自纠所查出的窜货,相关调查人员应对调查窜货的事实负责。对经销商的窜货和违约责任认定由市场监督部统一确认,按规定程序书面告之窜货方。
第四章窜货处理
第十条窜货收购制度
(一)被窜货方对窜货是否进行收购,应事先报告市场监督部,经同意后按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未经同意自行收购的,公司不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