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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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组建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社会公益性、生产经营性、准公益性三类。同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也分为纯公益性、经营性、准公益性三类。

⑴项目法人组建应遵循的规章

目前,纯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法人组建主要遵循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文件。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项目法人组建主要遵循水利部1995年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文件和原国家计委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⑵项目法人组建的依据

项目法人组建依据是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险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应立即组建项目法人。组建工作应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负责项目法人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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