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案例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与应收账款的抵销权同时存在的,如何确定先后顺序?
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与应收账款的抵销权同时存在的,如何确定先后顺序?裁判要旨保理商依据其与出质人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及登记证明对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出质人向第三人作出以应收账款抵销债务的承诺属于债权,质权优先于债权,保理商对该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一、2017年12月18日,逸百年保理公司与金玺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百年保理公司购买金玺公司应收账款,支付对价款100万元。
二、2017年12月19日,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在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财产价值100万元。
三、2017年12月20日,逸百年保理公司在扣除业务处理费后,向金玺公司转账92.5万元,并在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四、2018年4月23日,逸百年保理公司得知金玺公司因经营不善被起诉且账户被查封。
逸百年保理公司遂向郑州二七法院起诉,要求金玺公司履行回购义务。
五、郑州二七法院一审认为,逸百年保理公司与金玺公司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合法有效,且逸百年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享有的质权已设立,其主张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应予支持。
六、金玺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债权具有平等性,关于应收账款,其已经向第三债权人出具承诺,将应收账款以连带担保的方式向第三人的债权进行抵销,而法定抵销权法律赋予第三人的权利,不应被限制或被剥夺。
七、郑州中院二审认为,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享有质权,金玺公司向第三债权人设立的保证之债系债权,质权优于一般债权,逸百年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正确,金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是否享有质权、能否对抗该应收账款与第三债权人的法定抵销权?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第一,逸百年保理公司对金玺公司应收账款享有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兴业银行应收账款案例
兴业银行应收账款案例第一篇:兴业银行应收账款案例兴业银行应收账款案例一、企业背景1、贷款申请人厦门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系民营小企业,主要从事烤漆门板加工、油漆、涂料批发业务,产品广泛用于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厨柜烤漆等领域。
目前在福建省内拥有厦门、福州及泉州三家分公司,员工100多人,服务于省内的80多家品牌汽车4S店,形成了以4S店为基干的零售服务网络。
2010年账面收入规模约3700万元,利润总额60万元。
公司于2002起一直与厦门某卫厨公司保持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承接其厨柜烤漆业务。
厦门某卫厨公司根据销售订单的要求下单给该商贸公司,该公司根据订单要求的颜色、喷涂的面积等准备材料,同时安排人员进行加工,最终收取材料费、加工服务费等。
该公司每月底与该卫厨公司就当月发货情况进行对账,而后凭对账单开立增值税发票,该卫厨公司见票后6个月内付清货款。
2、特定买方厦门某卫厨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专业从事设计、生产、销售厨柜、卫浴及卫厨配套产品的生产销售,是福建厨柜行业的龙头企业及国内厨柜行业的知名企业。
在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拥有厨柜生产加工及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其专业生产线居行业领先地位。
该公司在经营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也承受了存货大幅增加带来的资金压力。
但由于该公司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处于买方优势地位,其上游供应商对其又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因此在对上游供应商提供诸如订单保障、价格保障等方面的支持下,将部分资金压力通过延长付款账期转嫁给了上游供应商。
二、资金需求申请人与上游某汽车修补漆公司自2002年合作至今,双方建立了良好的业务伙伴关系,年采购量约3000万元,结算方式为预付60%货款,余款月结;根据其与下游厦门某卫厨公司供应业务量,预计每月需先垫付资金75万,按6个月账期计算,累计垫付资金约450万元,以质押率70%计算,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300万元。
应收账款融资案例
1 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苏州市昆山某古典家具制造厂,生产的主要产品是仿古家具。
该厂所生产的家具产品对原材料的要求较高,采购原料时必须现货付款。
而销售产品后,货款回收期较长,一般为30至90天付款。
由于工厂自有资金有限,且没有固定资产可以融资,造成资金缺乏,无力接受大的订单,在扩大经营规模时造成阻碍。
就在该企业为了融资一筹莫展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机会,该厂管理者听说某商业银行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随即与该行进行沟通。
银行对该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经营特点进行调查了解。
该企业的固定客户均为高档家具的销售公司,与该企业已有两年以上的业务往来,付款能力较强且均能按时付款,而且一般单笔订单的金额较高。
通过这些了解,银行提出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方案,即企业将未来销售家具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
2007年10 月份该企业尝试做了第一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贷款金额500 万元。
10月初,企业接到了一笔金额为850万元的订单意向,企业管理层随及与银行联系,银行对下订单的客户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该客户实力雄厚,该笔订单符合融资的条件。
于是企业提交了基本资料、订单的详细信息以及质押融资的书面申请。
之后,银行与该企业签订了融资协议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系统将该笔业务进行了登记。
随后银行发放了500 万元贷款。
该企业在获得贷款后随即开始采购原材料,并加班加点开始生产,在11 月中旬生产完毕并交货,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了一个星期。
12 月中旬客户将款项支付给该古典家具制造企业。
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在12 月底将银行贷款还清。
至此该企业首次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获得贷款的尝试获得了成功,并且银行与企业之间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2007年8月,青岛市贝利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简称“贝利公司”)因正常的生产需要,向泰安市圣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圣奥公司”)购买原材料及辅助材料。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
g v st e r s l t n, b a i g t e e a i e e o u i h o y t k n h x mp e o n n i g c s a e n t e p e g n a c u tr c i a l n L i t . e l fa f a c n a e b s d o ld e o c o n e e v b e i a wu Ci W i h y
分 散 和化 解 贷 款 风 险 .打 通 商 业 信 用 和 银 行 信 用 的交
我 国 只 允许 不 动产 以及 机 器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等 作 为抵 押 担保 .在 实 践 中 ,各 银 行 也 主 要 倾 向 于接 受 土
地 、房 屋 等 不 动 产 作 为 贷 款 抵 押 担 保 。2 0 0 7年 1 0月
一
、
引 言
为 出 质 人 ,债 权 人 为 质 权 人 ,出 质 的 应 收 账 款 为 质 押
中 小企 业 融 资难 问 题 由来 已久 ,融 资 难 已成 为 制
财 产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是 一 种 以未 被 证 券 化 的 或 者 不 能
约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 颈 ” 而 形 成 融 资 难 的 主 瓶 。
中国银行贸易融资案例精选
中国银行贸易融资案例精选案例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F 公司为一家世界500强在华成立的合资企业,主要经营化工产品。
该公司的原材料从境 外采购,生产成品在境内销售,境外采购与境内销售环节均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F 公司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 但同时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虽然在中国银行已有高额综合授信,但因业务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开证需求常突破其授信额度; 二是手头拥有大量因境内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 但出于对控制财务成本的考虑,又不希望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在银行办理开证或押汇业 务。
为解决以上两个问题,F 公司向中国银行寻求解决方案。
经研究,中国银行向 F 公司推介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品, 并为F 公司设计解决方案如下: 第一,接受F 公司已承付的国内信 为其办理国际信用证开证业务, 用于从境外采购原材料; 第二,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到期日正常收回,按照事先约定将款项入保证金账户,外付款日当天从保证金账户直接对外支付。
借助中国银行通易达”产品的支持, F 公司面临 的问题迎刃而解:通过使用有收款保证的合格应收账款质押,既有效解决了 F 公司授信额度不足的问题,又帮助F 公司盘活了应收账款,降低了资金成本。
案例2:福费廷融资中国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A 公司拟向中东某国E 公司出口机械设备。
该种设备的市场为买方 市场,市场竞争激烈,A 公司面临以下情况:一是 B 公司资金紧张,但在其国内融资成本很高,希望A 公司给予远期付款便利, 期限1年。
A 公司正处于业务快速发展期,对资金需求较大,在各银行的 授信额度已基本用满。
二是B 公司规模不大,信用状况一般。
虽然B 公司同意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但开证银行C 银行规模较小,A 公司对该银行了解甚少。
三是A 公司预计人民币在一年内升值,如等一年后再收回货款,有可能面临较大汇率风 险。
鉴于此,A 公司与中国银行联系,希望提供解决方案。
为满足A 公司融资、规避风险、减 少应收账款等多方面需求,中国银行设计了福费廷融资方案, A 公司最终采用了中国银行方案,并在商业谈判中成功将融资成本计入商品价格。
已出质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能否转让(附3个相关案例)
034已出质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能否转让(附3个相关案例)阅读提示:本文摘自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青林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判决书中的合同法》。
唐青林律师精通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办理过大量涉及合同纠纷的重大疑难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指引企业防范和降低合同法律风险。
关于这个问题,唐青林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该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最高法院在本案例中详细论述了该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理由。
裁判要旨: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影响已设立质权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已经设立质权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主要理由包括:第一,现行民法规范中的“不得”二字不是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第二,将《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解释为转让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无效,在强调债权的流通性及价值的背景下,不利于应收账款债权效益最大化的发挥。
第三,将已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有时并不利于质权人的利益。
第四,从登记制度上看,在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应当尽量贯彻登记的公信力,如此,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同时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质权的归属与效力,在逻辑上更加清晰。
(根据2020年5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已经被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好文推荐】应收账款质押裁判规则八条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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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应收账款质押的纠纷案例逐步上升。
应收账款质押乃权利质权之一种,《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必要条件: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这里的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于2007年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细化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程序与规则,同时进一步阐述了可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的概念与包括的权利种类。
以下就各法院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裁判规则做一些梳理:1、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有权归于受让方,受让人与转让人再就该应收账款设立质押的,受让人不能取得已转让的应收账款质权。
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5343号。
裁判要旨:依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银丛公司已将应收债权转让与工行石景山支行,故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人系工行石景山支行,工行石景山支行在上述应收账款上另设立质权,缺少依据,其要求行使质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基础合同债务人向质权人出具《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后,又以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江苏省高级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67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银行与苏润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要求的应收账款出质应当符合的书面要式和登记生效的条件。
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故质押合同等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基础合同等应收账款的相关要素,而本案的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正体现了作为债权人和质权人的银行的这一要求。
四方新材应收账款问题案例分析
四方新材应收账款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四方新材应收账款问题分析
中国某化工公司四方新材是一家专注于生产和销售新型材料的
企业。
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四方新材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了大量信用销售的方式,使得公司的应收账款逐渐增加。
以下是对该公司应收账款问题的分析。
四方新材的信用销售策略带来了销售额的增长,但也增加了应收账款的风险。
在信用销售过程中,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以确定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
然而,如果评估不准确或客户违约,就会导致应收账款的增加和坏账的风险。
四方新材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公司应该建立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合理的信用销售政策、建立应收账款的催收流程以及定期进行账款回款的监控。
然而,如果公司在这些方面缺乏有效管理,就容易导致应收账款的拖欠或坏账的增加。
四方新材应该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公司可以通过与多个客户进行合作,减少对某个客户的依赖性,降低应收账款风险。
同时,可以采取分阶段的信用销售方式,按照客户的信誉度和还款能力确定信用额度,以降低拖欠和坏账的风险。
四方新材可以考虑与金融机构合作,利用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获得短期资金支持。
这样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提高应收账款的回款速度。
四方新材的应收账款问题主要源于信用销售策略带来的风险以
及管理上的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需要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并建立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同时,与金融机构合作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流动性。
通过这些措施,四方新材可以更好地管理应收账款,降低风险,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案例咱就说有个叫小张的,是个做小本生意的,专门给一些公司供应办公用品。
这小张人挺实在,生意做得也算稳当,可就是有个大难题,想扩大生意规模,但是缺钱啊!有个大公司一直从他这儿拿货,每次都是赊账,这就导致小张手里有一大笔应收账款。
这钱虽然是自己该得的,可没到手就不算数啊,眼瞅着大好的扩展业务的机会,因为没钱就得干瞪眼。
这时候啊,小张听说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这个事儿。
啥叫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呢?简单说,就是把别人欠你的钱当作一种担保,去跟银行借钱。
小张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了银行。
银行的工作人员一了解情况,发现那个大公司信誉还不错,欠小张的钱也有明确的账目记录。
于是就开始评估小张这笔应收账款的价值。
小张可紧张了,就像学生等考试成绩似的。
好在他平时记账清楚,和那个大公司的业务往来合同啥的都很齐全。
银行经过一番计算和审核后,觉得可以给小张放款。
最后银行按照应收账款一定的比例,给小张放了一笔钱。
小张拿到钱之后,那可就像鱼儿得到了水一样。
立马去联系了新的供应商,进了更多种类的办公用品,而且还雇了个小助手帮忙送货啥的。
随着业务扩大,小张给更多的公司提供办公用品了。
他按时还款给银行,自己的信誉也越来越好。
银行一看这小张靠谱啊,后来还给他提高了融资额度呢。
你看,这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就像是给像小张这样的小老板们开了一扇窗,把那些看似还没到手的钱盘活了,让他们有机会把生意做得更大更强。
再说说这个A企业,这可是个生产电子产品的中型企业。
他们主要给一些大品牌的电子产品零售商供货。
A企业规模虽然不算小,但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也想搞点新花样,比如说研发新的电子产品,再去开拓一些新的市场。
可是搞研发、做市场推广那都是烧钱的事儿啊。
A企业也有不少应收账款,那些零售商都是按季度或者年度来结算货款的。
这就造成A企业虽然账面上看着有钱,可实际上现金没多少。
A企业的财务经理是个很精明的人,他就想到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他们就找了好几家金融机构来谈这个事儿。
新时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价值的审计和评估
新时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价值的审计和评估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金融市场中越来越受到推崇。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涉及到较多的金融风险和信用风险,因此对于这种贷款方式的价值进行审计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审计,才能保证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新时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概述、价值审计方法、价值评估指标、案例分析和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内容结束】1.2 研究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这一金融工具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对于企业而言,应收账款是其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资产,通过质押这些资产可以获得流动资金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新时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价值进行审计和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审计和评估,可以全面了解自身资产的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对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来说,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进行价值审计和评估,有助于准确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对于学术界而言,对新时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价值的审计和评估研究,可以拓展金融学领域的研究范畴,促进学术理论的进步。
本研究的开展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学术研究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3 研究方法在本研究中,我们将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来对新时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价值进行审计和评估。
具体方法如下:1. 文献综述:我们将对相关领域的文献进行深入综述,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历程、政策法规、研究现状等,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2. 专家访谈:我们计划邀请多位业内专家进行深入访谈,了解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借鉴他们的经验和见解,从而更加全面地审计和评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价值。
3. 案例研究:我们将选取多个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操作数据和财务报表,深入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具体情况和效果。
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财产描述示例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一)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1.具体描述(已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于(时间),销售(货物名称)给(第三方债务人名称)产生的应收账款,销售合同编号为,货款到期日为年月日,金额为,发票号码为。
2.概括描述(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或有规律的多笔应收账款):示例一: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销售(货物名称)给(第三方债务人名称)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示例二: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自年月日起未来(时间段)经营期内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二)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应收账款将销售水、电、气、暖等所产生的收入进行质押/转让融资,建议把收入项目、范围、期限等描述清楚。
示例:如对电力公司的供电电费收入,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对(地区)所有用电户年月日至年月日的供电电费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产生应收账款被质押/转让的,建议描述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本身的基础识别要素,以及许可使用的对象、期限。
示例:如对许可使用专利权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专利名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号为,被许可使用单位是,使用期限从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就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而言,可以从动产或不动产的名称、种类、状态,地理位置(不动产)、以及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收入、等方面来描述,以达到清楚界定质押/转让财产的目的。
示例:如对出租房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所有的(具体地点,建议具体到门牌号)的房产,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期,出租给(承租人名称)所产生的租金收入,每期租金为,租金总额为。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应收账款,比如学校、医院提供相应的教学、医疗服务,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装修公司提供工程劳务等产生的债权等,可以从服务或劳务的项目、提供的对象与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转让财产。
纯实务4个案例详解: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法律核验策略
纯实务!4个案例详解: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法律核验策略!一、缘起:众多金融机构踩雷虚假应收账款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7月8日,美股上市公司诺亚财富公告称,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公司部分基金“踩雷”,其投向承兴国际相关方就其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供应链融资,涉及总金额34亿元,信股份董事长、承兴国际控股实际控制人罗静承兴国际控股实际控制人近期因涉嫌欺诈活动已被中国警方刑事拘留。
京东方面7月9日回复记者称,承兴国际涉嫌伪造和京东的业务合同对外诈骗,此事与京东无关。
此外记者7月9日从云南信托确认,其也有信托项目投向罗静控制的公司。
仅从几份公告众可知,这些金融产品的结构并不复杂,都是传统的供应链融资结构。
但仍有这么多机构“踩雷”,可见供应链融资过程中对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审核是整个结构的基石。
应收账款融资过程的真实性包括两个层面的核验:(一)应收账款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二)应收账款债权是否真实转让。
以下就对此二处展开分析:二、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存在的核验应收账款融资,首先应当确认的是应收账款债权,也就是因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债权都不存在,那么债权转让/质押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到期还款就成了空中楼阁。
债权真实性的核验,应当核查基础交易文件,即合同、发票等。
(一)债权的基础文件1. 应当从形式上及内容完整性上充分核验合同的真实性。
合同真实性除了从形式上核对印章、签署人的真实性外,还可以通过函证(向买方,即债务人发送函件请求回函确认买卖关系)、面访(到买方实地确认买卖关系)等形式进行核对。
此外还要尽可能通过审查合同条款,对商品描述,付款条件等的约定是否清晰以及具有合理性,从而明确应收账款债权客观真实的存在;否则,即使存在买卖合同也不一定能确认债权。
案例(1):在济南中院在其审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与济南牛氏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省经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鲁01民终1823号民事判决书中就曾指出:“具体到本案,中国银行市中支行请求对牛氏公司在润泰公司处的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到期日为2016年11月30日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质押标的清单记载,质押的应收账款对应的贸易合同编号为03-NF-0000128,但是对于上述期间内牛氏公司对润泰公司在该贸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具体数额、已付多少、尚欠多少,中国银行市中支行并无证据证明。
供应链融资:M集团上游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案例
供应链融资:M集团上游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案例案例缘起:M集团是一家以家电业为主,涉足物流等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旗下拥有三家上市公司、四大产业集团,是中国最具规模的白色家电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之一,2010年集团销售收入已破千亿元大关,是我行总行级战略合作客户。
近年来,受到工资增长、房地产价格上升、靠近需求地等因素影响,M集团加大了制造业内迁的步伐,将洗衣机、电冰箱、压缩机、中央空调的主要生产基地陆续迁往合肥,2010年M集团合肥所有子公司总销售额达232亿元。
随着M集团在合肥的投资加大,围绕其业务发展的上游供应商配套业务也日益壮大,产业链日趋成熟,在整个产业链条上,M集团处于绝对强势地位,M集团对上游供应商的付款帐期普遍较长,上游供应商的融资需求强烈。
营销历程:M集团的资金结算采取集团统管方式,由集团设立结算分部在合肥统一管理所有当地子公司的结算、融资工作。
M集团在当地一直是各家银行积极争取的核心客户,在各家银行授信额度非常宽裕,而且议价能力极强。
合肥分行交易融资中心贸易融资团队通过与M 集团的接触,了解到企业对其上游供应商的付款方式为开票后三个月付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且从发货到开票还要经过一段时间,最长帐期可达一年,因M集团的强势地位,供应商只能接受此苛刻的付款方式,融资需求普遍较强,但由于供应商大部分为中小企业,自身抵质押物不足成为在银行融资的瓶颈。
分行获悉M集团对供应商的管理非常严格规范,能进入其供应商名录的企业都经过了M集团层层筛选,且合作年限较长,M集团通过内部的ERP系统对供应商的所有订单、发货、对帐、开票、付款情况进行管理。
针对这一情况,分行交易融资中心抓住有利契机,与M集团签订供应商融资合作协议,并设计了以供应商对M集团应收账款质押为主要担保措施的产品方案,方案亮点主要有:1、经前期调查了解,M集团与其供应商签署年度供货协议,具体订单通过ERP系统下发,通过ERP系统查看,M集团的订单繁多,每个月都有成百上千笔。
应收账款描述示例(概括性和具体性描述总结版)
一、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一)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1、订立质押合同时,应收账款已经产生可采用具体描述方法,一般通过如下四个要素来描述:付款人、金额、账期、相关的发票号。
示例:质押财产是北京兴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编号52101200130000481)之下,于2006年3月销售食用橄榄油给广东东方零售有限公司产生的应收货款,货款到期日为2007年1月1日,金额200万元,发票号25201000。
2、订立质押合同时,应收账款还未产生如果质押合同订立时,应收账款还没有产生,或者已经产生但质押的多笔应收账款具有规律性,可以采用概况描述的方式。
概括性的描述方式界定将来产生应收账款时,最好写上起始日期。
如果表述成“A公司未来4年提供咨询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
“未来4年”从何时算起,是合同签订日,还是登记提交日?可能二者不是同一天。
另外,还要注意描述清楚未来期限内产生的、到期的、还是存在的应收账款,三种情况有交叉,但不完全一样,注意区分。
示例一:北京兴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2006年12月1日开始截至2008年12月30日,销售食用橄榄油给广东东方零售有限公司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示例二:北京兴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未来5年经营期内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二)销售水、电、气、暖等产生的收入销售水、电、气、暖产生的收入质押,建议把收费项目、范围、期限等描述清楚。
示例一:电力公司的供电收入被质押,可以写成“质押财产为出质人北京白羊电力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所有用电户2007年全年的供电电费收入”。
示例二:如果是一定期限内出质人所有的收费被质押,建议把收费的期限写上,例如“自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内出质人经营所得的全部供水水费收入”。
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产生应收账款被质押的,建议描述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本身的要素和许可使用的对象、期限。
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产品解析及案例学习
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产品解析及案例学习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产品解析及案例学习?背景介绍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通常小额交易的频次高、单笔金额小、结算周期等同大额交易、一笔一笔累计起来所占用的资金数量很大。
同时,无数的小额欠款犹如一个个沉重的负担,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而“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企业的该项问题,其突出的创新价值在于打破了原来单笔应收账款融资金额和期限的限制,全面盘活企业频繁发生的各类分散账款、保障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帮助企业成长。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应收账款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同时,随着我国中小企业不断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业务将占据应收账款类融资产品中较大一部分的市场份额,其业务前景非常广阔,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鉴于此,为了能够全面了解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业务,我们将由点及面全程为您解析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的产品和方案。
产品概念产品定义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是银行根据借款方对应的买方较多、交易较频繁、业务笔数较多的具体情况,将日常分散的应收账款集合起来,形成相对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池”,银行与卖方签订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合同,借款方将其现有的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所有的应收账款整体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应收账款池中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
该项业务几乎可以覆盖企业所有应收款领域,包括出口发票池融资、票据池融资、出口退税池融资、出口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等。
产品特征第一,企业零散、小额的应收账款可以汇聚成“池”申请中小企业融资,无需其他抵押担保。
而先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前银行一般会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或第三方担保才能贷到款。
第二,该模式帮助企业管理了应收账款,改善了账款的收款情况,节约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由于企业已经将应收账款全权转让给了银行,因此这些应收账款的收款情况已经和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了。
企业当然也就不用派专人对此进行管理,节省了人力和财力。
第三,盘活了企业的资金,加速了资金的流转,使得企业能更好的进行发展。
建设工程应收账款质押权案例
建设工程应收账款质押权案例《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物,故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进入了市场的视野。
同时,由于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令(2007)第4号,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配套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就成为前述法律规定的官方公示公信机制,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查询、异议确立了操作的平台。
至此,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还是实务操作层面上,都已经得到了完善。
但是,从实务操作角度看,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1],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究竟在实现应收债权质押时,是应当将应收的账款去进行折价,还是对其进行拍卖和变卖,还是去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实现,多年来在实务中一直争议不断。
从我们多年来在上海和杭州等地的实践以及从网络上收集的70余件案例来看,尽管多数法院都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支持了质权人要求就已质押应收账款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但其中的绝大多数并未具体明确优先受偿权究竟应当如何实现。
特别是,少量法院其判决中明确质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为拍卖、变卖已质押的应收账款,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2014)皖民二终字第00283号案件中,原审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原告有权将被告质押的应收款“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做出类似判决的还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本身流动性差,次债务人(即已质押应收债款的付款人,系出质人的债务人)的资信情况难以把握等原因,如将已质押的应收账款再行拍卖、变卖,不仅耗时长,而且极易造成清偿率下降等弊端,且还会遇到已质押应收账款本身属性不适宜拍卖等情况,极大地妨害了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案例精简
年12月10日,管理人复函原告,表示已收到原告所发的函, 同时明确将指示重整后的企业按重整计划内容对被告金源公 司实际可清偿部分金额划付原告。
原告上海农行辩驳:1.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陆家嘴 分行”的名义发函给管理人,希望管理人书面确认并同意将 金源公司已质押给原告的清偿债权直接划付至原告指定账 户;管理人收函后,于次日回函,称:在同时符合二项条件 的情况下,管理人将依法指示重整后的企业按重整计划内容 案 对金源公司实际可清偿部分金额划付原告指定账户,二个条 件 件为:一是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 突 准,二是金源公司可受偿债权未经司法机关冻结、查封,并 变 取得金源公司同意转变支付方式的书面指示。
2.被告纵横集团、浙江佳宝聚酯有限公司、浙江佳宝高仿真 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2-4)破产重整的相关事实, 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方案表明,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予 案 清偿外,对职工债权、就纵横系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件 的债权均100%受偿,普通债权按28%的比例分二期进行清 原 偿。 由 3.被告金源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及确定债权的相关事 实,经金源公司申报、管理人审核,双方于2010年8月对其 中无异议部分的债权进行了确认,为人民币614016980.75 元,其中购销合同项下货款债权为人民币366086898元。 4.原告上海农行与被告金源公司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关系的相 关事实,出质人同意以其所有应收账款出质,质押权利详见 权利质押清单(应收账款),出质权利暂作价人民币 366086898元,在双方另行签署的权利质押清单(应收账 款)中载明,金源公司对被告2-4在多份购销合同项下拥有 应收账款人民币366086898元。2009年10月10日,上述质押 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 款质押登记手续。 5.2009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金源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 一份,约定金源公司以前述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 366086898元)权利作为对前述债权的质押担保,并依法办 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被告2-4,2009
应收账款描述示例(概括性和具体性描述总结版)
一、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示例(一)销售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1、订立质押合同时,应收账款已经产生可采用具体描述方法,一般通过如下四个要素来描述:付款人、金额、账期、相关的发票号。
示例:质押财产是北京兴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编号52101200130000481)之下,于2006年3月销售食用橄榄油给广东东方零售有限公司产生的应收货款,货款到期日为2007年1月1日,金额200万元,发票号25201000。
2、订立质押合同时,应收账款还未产生如果质押合同订立时,应收账款还没有产生,或者已经产生但质押的多笔应收账款具有规律性,可以采用概况描述的方式。
概括性的描述方式界定将来产生应收账款时,最好写上起始日期。
如果表述成“A公司未来4年提供咨询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
“未来4年”从何时算起,是合同签订日,还是登记提交日?可能二者不是同一天。
另外,还要注意描述清楚未来期限内产生的、到期的、还是存在的应收账款,三种情况有交叉,但不完全一样,注意区分。
示例一:北京兴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2006年12月1日开始截至2008年12月30日,销售食用橄榄油给广东东方零售有限公司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示例二:北京兴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未来5年经营期内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二)销售水、电、气、暖等产生的收入销售水、电、气、暖产生的收入质押,建议把收费项目、范围、期限等描述清楚。
示例一:电力公司的供电收入被质押,可以写成“质押财产为出质人北京白羊电力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所有用电户2007年全年的供电电费收入”。
示例二:如果是一定期限内出质人所有的收费被质押,建议把收费的期限写上,例如“自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内出质人经营所得的全部供水水费收入”。
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产生应收账款被质押的,建议描述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本身的要素和许可使用的对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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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案例
一、背景与需求
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现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三星笔记本“华东地区”总代理、华硕笔记本在“宏图三胞全国卖场”总代理。
2009年8月份开始,公司全面代理苏宁电器华北、华东地区连锁店面的“三星”笔记本销售,当年销售即由08年的2.96亿元猛增至4.23亿元。
2010年公司计划于苏宁电器签订6亿元的总体销售框架协议,这对企业的现金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由于公司可抵押固定资产有限,继续增加融资成为其发展瓶颈。
二、方案设计
我行客户经理了解到其与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为多年合作关系,长期保持大额应收账款,且年来回款记录良好,属优质应收账款,故为其设计了苏宁电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案。
在该方案下,我行以该企业在苏宁的应收账款为质押向企业提供授信,质押率不超过70%,同时我行要求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其中结算账户作为苏宁、苏果等大型超市应收账款回款的唯一指定账户。
但授信启用前却遭遇了应收账款债务人----苏宁电器的不予配合,经风险部审批,对授信方案进行变更调整,采用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进行公证送达的方式变相取得苏宁电器对债务关系的确认,放款时以受信人在苏宁、苏果等超市供应链系统中的销售数据作为应收账款授信额度的确认依据。
根据以上方案,南京**贸易有限公司成功在我行取得综合授信2000万元,并于4月实现提款。
截止5月初该公司在我行已形成苏宁销售回款4100万元。
三、产品点评
应收账款融资的最大难题是应收账款的确认,我们首先要争取取得付款方的书面确认函。
但是在面对如苏宁、苏果等强势核心企业,确实无法取得书面确认函的时候,可以考虑公证送达的方式,但是此种方式一定注意要取得付款方的认何和谅解,以免对方误解而丧失长期合作机会。
本案例下,以公证送达进行应收账款确认,取得了苏宁电器的认可,以后的应收账款查询、回款等程序也能顺利进行。
这也为以后其它苏宁电器供应商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指明了道路。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不仅有效解决了本地中小企业融资难、抵押难问题,同时也实现了我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和产品拉动存款业务的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