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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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流程,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 5 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估单位”)开展我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以下简称“技术评估”)工作时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技术评估应遵循为科学决策服务、客观公正、与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相同依据、突出重点、广泛参与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工作规范等要求进行。

第四条区环保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中标单位作为

我区的技术评估单位,承担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技术评估单位须在珠海市香洲区设常驻办事机构、配备一台专用车辆用于评估过程中的现场勘查、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必须配备一名技术工程师(环保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二章专家及专家库

第五条技术评估单位负责组建我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专家库,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按行业分类管理。专家库由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专家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技术评估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的人员。

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本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技术评估原则。

(三)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现场考察和承担技术评估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

(五)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六)愿意参加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活动,3小时内车程能够到达我区,遵守本工作规范,履行技术评估工作职责。

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为我区技术评估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参加技术评估活动的专家人选,应由技术评估单位按专家类别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技术评估专家人数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技术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影响、干预专家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技术评估单位相应合理的报酬,但不得利用技术评估收受建设单位及其利益相关方各种形式的利益。

第十二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回避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估活动。建设单位在委托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时,如有正当理由,可书面提出对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回避和重新抽取专家的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评估单位应建立技术评估专家业绩考核

制度。将职业道德、廉洁纪律、工作质量、知识水平、工作能力作为考核内容,征求有关各方对专家的意见,并作为专家业绩考核的依据,及时将考核情况反馈给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对专家库的建立及专家选抽取有监督权。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技术审查方式包括专家会审和专家函审两种,由技术评估单位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具体审查方式。技术评估一般由受理、初审、会审(或函审)、复审四个阶段组成。

第十五条受理

(一)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完成评价文件后,到技术评估单位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环评文件、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技术评估单位受理人员按照《技术审查受理资料核准表》进行资料审核,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评估单位受理该项目,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技术审查受理回执》;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评估单位向申请单位出具《技术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受理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初审

(一)技术评估单位结合相关技术导则与规范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初审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初审。

(二)技术评估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对于不合格的评价文件(涉及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标准错误),技术评估单位出具《退稿通知书》和《初审意见》并以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环评单位等相关单位,退回其全部材料、记录在案、三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环评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并抄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工作同时终止。

对于合格的环评文件,如有修改意见的,技术评估单位须在初步审查阶段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并以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告知申请单位、环评单位等相关单位。

(三)环评文件初审主要为初步判断项目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初步判断环境影响识别的全面性和预测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七条专家审查(会审或函审)

(一)通过初审后,评估单位需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会审,环评报告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函审。

(二)根据专业、行业、项目特点及回避原则等相关要求,技术评估单位依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会审项

目专家组,并征求区环保局意见。一般情况下,会审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并推选1名专家组长。

(三)会审前,由技术评估单位组织专家、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相关人员踏勘现场,评审专家组成员应有2名以上同志同时参加。

(四)参加会审的单位应包括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中,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环评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须出席会议,否则不予评审。原则上须由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环评文件编制情况。

(五)会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会议主持人员为技术评估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议正式开始前主持人需宣读《行为准则及廉政规定》。

(六)环评文件专家会审主要为详细核实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判断环境影响识别的全面性和预测结论的合理性;判断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判断环评结论的科学性。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出具《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分表》,作为环评文件修改的主要依据,环评文件修改期间技术审查工作暂停计时。

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当场出具《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分表》,退回全部材料,技术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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