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之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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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车检查制度

安全行车检查制度

安全行车检查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城市公交车辆安全、高效、准时地服务于市民,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行车检查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降低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切实减少行车事故。

二、检查内容1. 进出站(场)检查:检查车辆进出站(场)是否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是否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否存在随意变道、违规上下客等行为。

2. 路口检查:检查车辆在路口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是否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否存在随意变道、超速行驶等行为。

3. 路段检查:检查车辆在路段行驶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存在超速行驶、随意变道、违规使用灯光等行为。

4. 站点检查:检查车辆在站点是否按规定停靠,是否存在违规上下客、使用手机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5. 首末站检查:检查车辆在首末站是否按规定进行车辆例保,是否存在车辆故障、违规使用灯光等行为。

6. 酒精检测: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确保驾驶员未饮酒。

7. 服药询问:询问驾驶员是否服用影响驾驶的药物,确保驾驶员身体健康。

8. 疲劳及健康情况观察:观察驾驶员是否出现疲劳驾驶、身体不适等情况,确保驾驶员精神状态良好。

9. 车辆例保执行情况:检查车辆例保执行情况,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0. 发车准点率检查:检查车辆发车准点率,确保车辆准时发车。

三、检查方式1. 现场检查:通过实地观察、询问等方式,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2. 视频监控:利用车载摄像头、监控设备等,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3. 数据分析:通过分析车辆行驶数据,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四、检查要求1.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

2.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吸烟、不使用手机、不闲谈,保持专注驾驶。

3.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4. 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5. 驾驶员和车辆应接受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行车。

2023年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公交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交公司的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营运公交公司,包括城市公交、郊区公交、跨市公交等,涵盖营运车辆、司机及乘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交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公交公司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第五条公交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六条公交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七条公交公司应当进行车辆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公交公司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包括灭火器、急救器材等。

第九条公交公司应当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公交公司应当制定安全驾驶操作规范,明确驾驶员的工作方法和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交公司应当建立车辆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公交公司应当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使用,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司机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公交公司应当对司机进行严格的招聘和培训工作,确保招聘和培训的司机具备相关岗位要求。

第十四条司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五条司机应当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医疗处理。

第十六条司机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安全行车原则,不驾驶疲劳和饮酒等不适宜驾驶的状态。

第十七条司机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座位和行李的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行李的安全。

第十八条司机应当配合公司参与车辆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乘客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公交公司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公交公司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包括安全带、撞击吸收装置等。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城市公交是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方便了广大城市居民的出行需求。

但是,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问题也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方面。

为了确保乘客安全出行,保证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1.公交车辆的维护和保养:(1)公交公司应当明确建立公交车辆维保制度;(2)公交车辆的定期保养应严格执行,每辆公交车需至少进行一次月保和一次季度保养;(3)保养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保养,同时应进行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4)前排司机、车长和后排乘客座椅应均配备安全带,要求驾驶员和乘客正确使用安全带;(5)公交车车轮螺栓、扣件、紧固点等关键部件常态检查,确保其紧固牢靠。

2.公交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1)公交公司应当建立公交驾驶员考核制度;(2)对公交驾驶员应进行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要求合格公交驾驶员持有公交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3)对公交驾驶员应在每年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技能考试及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公交驾驶员技能处于高水平状态。

3.公交车辆的行车安全管理:(1)公交公司应当为公交车辆配备行车记录仪,并对行车记录进行全流程及时检查,实现实时监控和数据采集;(2)公交公司应对运营线路和站点进行安全检查,对路况危险点和人流密集区域进行重点关注;(3)公交车辆行驶应按照规定行驶,做到车距安全,不超速,不闯红灯等;(4)对于出现刹车不灵、转向系统故障程度大、急加速飞车等安全隐患行为的车辆,应立即停运进行维修;(5)对目击民众举报公交车辆违停、乱停、逆行、鸣喇叭、开挂灯等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理。

三、总结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对于广大乘客的出行安全至关重要,需要公交公司加强对公交车辆、驾驶员等方面的管理,推进公交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公交行业品牌形象,营造广大民众乘坐公交的便捷和安全。

同时,广大民众也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

安全行车管理办法

安全行车管理办法

安全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安全行车管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教育先行,规范行为,严格管理,奖惩结合"的方针.第三条安全行车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行车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安全行车管理目标和制度,落实安全行车管理责任,杜绝特大事故发生,降低事故频率,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高公司信誉和经济效益.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驾驶员.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是本公司安全行车管理工作负责人,车队领导和安全员(调度员兼)负责本公司安全行车管理工作。

第一章安全行车管理职责第六条车队领导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行车管理制度,以及有关安全行车措施、指标;2、拟订公司安全行车管理制度,批准后组织实施;3、行使对驾驶员安全行车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等职能,定期召开安全行车例会,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的经验和教训,及时通报分析安全行车情况,制定、落实安全行车措施;4、组织安全行车宣传教育,开展安全行车竞赛和评比活动;5、组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督促驾驶员做好例保工作,对车辆按时保修、定期检修;6、负责行车事故的处理工作;7、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否决权,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应急措施。

第七条安全员职责(车队调度员兼)1、宣传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行车的法律、法规;2、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安全行车宣传教育及安全行车竞赛活动;针对不同时间安全行车工作的难点、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细微活动;3、检查督促门检人员按规范检查,把好安全第一关;4、及时处理行车事故,并做好记录;5即使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6、负责组织驾驶员的培训、年审、安全活动等工作;7、做好基础档案工作,建立登记、保管安全行车管理工作台帐;8、每月3日前,将本公司车辆的各类统计和安全管理状况、动态及本月打算,上报公司。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安全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和驾驶员,以及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要落实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五条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要注重科技支撑,推广应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科技设备,提高车辆安全运行水平。

第六条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企业安全管理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档案,记录车辆基本信息、安全检查和维护情况、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动态监控,通过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等设备,实时掌握车辆运行状况和驾驶员行为。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驾驶员管理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状况和气象变化,遇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四、车辆管理第十七条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违章率考核
根据违章率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行为进行考核, 违章率越低,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越高。
3
乘客满意度考核
根据乘客满意度对公交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乘客满意度越高,服务质量越好。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驾驶员和公交公 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处理。
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公交公司和 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驾驶员应保持冷静,迅速疏散乘客,确保乘客安全撤离现场。
03
安全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与要求
驾驶员安全意识培训
加强驾驶员安全意识,提高其对安全行车重 要性的认识。
交通法规与规章制度培训
确保驾驶员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交 公司的行车规定。
紧急情况处理技能培训
教授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如紧 急制动、避让障碍物等。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
全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31
• 总则 • 安全管理规定 • 安全培训和教育 • 安全监管与考核 • 附则
目录
01
总则
目的和意义
01
02
03
确保乘客安全
通过实施行车安全管理规 定,保障乘客在乘坐公交 车辆时的安全,减少交通 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提高运营效率
规范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 理,有助于提高公交运营 效率,减少因违规或事故 引起的延误和损失。
公交公司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 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消除安全 隐患。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对 城市公交车辆的行车安全进行监管, 确保安全制度的落实。
驾驶员安全培训
公交公司应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安全培 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 理能力。

城市公交管理规范标准

城市公交管理规范标准

一、线路运行质量管理规1、公交企业获得线路经营权后,须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营运标准,按标准组织营运。

对线路走向、投运车数、选用车型、营运时间、行车间隔、停靠站点(名)等相关指标的变更,须按规定进行申报,获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实施前按照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发布。

2、每条线路每日投入运营的工作车数不低于线路配车数的92%。

3、营运车辆满载率:高峰时段线路平均满载率控制在85%以下,平峰时段线路平均满载率控制在60%以下;全日线路平均满载率控制在80%以下。

4、根据线路营运标准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编制行车作业计划须依据季节的变化,符合客流状况。

调整行车作业计划涉及行车间隔变化的,须及时办理营运标准变更手续。

5、公交线路首、末班车按线路服务时间准点发车。

保证线路运行间隔正常,不发生责任性大间隔,同一线路普通车和空调车配比合理,间隔发车。

6、车辆准点出场、站,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运行路线。

7、因重大活动及市政工程施工,需公交线路临时调整时,必须根据客运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由客运管理部门在实施前统一发布信息。

遇有突发情况,导致线路临时调整时,服从客运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和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在变更前和恢复后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8、建立公交线路正常运行的应急预案,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二、行车管理规1、在行车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保持中速平稳行驶,注意安全礼让。

驾车时严禁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严禁超速行驶,违规超车,开斗气车;严禁溜站、越站及乱停乱放;严禁带“病”车行驶;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闯信号;严禁在禁鸣区域鸣号。

2、无服务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公交客运服务。

3、车辆在进站时100米不准超越机动车,30米不准超越非机动车。

顺序进站,距路边50公分,靠边停正,前后车辆保持安全间距。

公交公司车辆运行管理制度

公交公司车辆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交公司车辆运行管理,确保公交运营安全、高效、有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从事城市公交运营的车辆。

第三条公司车辆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3. 提高效率,优化服务;4. 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第二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与保养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条车辆维护与保养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车辆安全、可靠、环保。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车辆维护保养部门,负责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车辆维护保养内容包括:1. 定期检查车辆各部位技术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排除;2. 定期更换润滑油、滤清器等易损件;3. 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4. 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车辆运行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第九条车辆运行应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应做到:1.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2. 保持车辆整洁,确保乘客舒适;3. 优化行车路线,提高运行效率;4. 加强与调度室的沟通,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车辆调度部门,负责车辆运行调度工作。

第十二条车辆调度部门应做到:1. 根据客流需求,合理安排车辆运行;2. 确保车辆按时发车,减少乘客等待时间;3. 及时处理车辆故障,确保运营正常;4. 加强与驾驶员的沟通,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车辆安全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2. 车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 车辆事故处理制度;4. 车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司。

公交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公交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公交企业是公交运营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公交运营安全工作负总责。

2.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 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公交车辆管理(1)公交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公交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急救箱等,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3)驾驶员应当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2.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资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

(2)驾驶员应当参加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3)驾驶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3. 乘客安全管理(1)公交企业应当加强乘客安全管理,制定乘客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2)驾驶员应当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乘车秩序。

(3)公交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乘客安全管理。

4. 应急处置(1)公交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2)驾驶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3)发生突发事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和车辆安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驾驶员应当参加定期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 公交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公交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城市公交车辆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行驶环境的安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营,订立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有轨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车辆。

第二条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政策的基本目标是防止事故的发生,尽可能削减交通事故对乘客、车辆、道路和四周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应当遵从“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管:1、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2、加强车辆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3、订立和完善行车安全制度和风险防备措施。

第二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四条车辆质量安全管理应严格依据相关标准保障,确保车辆技术参数符合要求,车辆的安全性、牢靠性、经济性达到规定标准,车辆装置符合技术标准。

第五条车辆保养管理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定期维护保养、应急维护保养、保养记录等,要求保养标准快捷、恰当、科学,各项工作制度适时更新,除去不安全因素。

1、车辆日常维护保养:(1)定期进行车辆清洁和消毒,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要将定期消毒提高到每日消毒一次,做到无死角清洗消毒;(2)定期对车辆各项技术参数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故障排查;2、定期维护保养: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维护保养,防止因维护造成的车辆故障。

3、应急维护和修理保养:在紧急情况下适时组织维护和修理,避开在行驶过程中因突发故障造成事故。

4、保养记录:对车辆的保养情况进行定期记录,并保存到档案中,以备日后查询和检查。

第六条车辆检测管理要求对全部车辆进行全面检测,保障车辆安全,削减事故。

检测重要包括安全性能检测、燃油排放检测、车辆性能检测。

1、安全性能检测:安全性能检测重要包括制动、悬挂、转向、灯光等方面。

2、燃油排放检测:进行燃油排放检测,保障车辆燃烧的清洁环保。

3、车辆性能检测:进行车辆性能检测,比如发动机功率、动力传输、过桥性等方面。

公交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公交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公交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城市公交是城市客运的主体,公交车作为一个公共场所,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呢?以下是为你的公交安全运营,希翼能帮到你。

为加强对运营工作的管理,标准公交运营参预人员的效劳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践行许昌公交“亲情、安全、满意”的效劳理念,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一、着装规定(一)、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着装管理规定。

四季服装以公司所发为主,所有在岗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

(二)、在岗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或者短袖、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者不系袖扣;着装时应衣着端正整洁,不许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穿拖鞋、赤脚,不许袖手插兜,不许勾肩搭背、嬉笑打闹。

(三)、制止征服与便服混穿,着春、秋装必须着统一规定的衬衣应束腰,公司工牌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四)、严禁改变征服样式,因季节变换而更换服装,由公司统一确定换装时间。

(五)、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 50 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六)、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催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

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者该部室员工总数 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 100 元。

二、运营部岗位职责(一)、负责贯彻公司运营效劳的各项管理规定。

制定工作措施,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司对运营效劳工作的各项举措,定期对运营效劳工作开展分析,不断提高运营效劳质量。

(二)、负责组织运营生产方案的编制、调整和修改,负责公司年、季运营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公司运营方案的落实和运营生产过程中指挥调度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公司公交路线网络的优化,以及路线开辟、延伸、调整的前期调查摸底工作,编写可行性方案及时上报。

(五)、负责运营效劳参预人员的工作。

(六)、负责运营车辆的清洁卫生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各路线班次行车时刻表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站点定位、命名,并催促有关单位做好站台、站牌的设置和维护工作。

公交车安全规章制度

公交车安全规章制度

公交车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公共汽车、大型客货车和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交车乘车人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规章由公交车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公交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交车安全规章进行检查。

第二章乘客安全责任第六条乘客应当遵守公共交通秩序,不得干扰车辆驾驶员正常驾驶。

第七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在车内吸烟、大声喧哗、随地吐痰等。

第八条乘客应当按规定上下车,不得在车辆行驶中乱窜。

第九条乘客应当保持车内清洁,爱护公共设施和车辆设备。

第十条乘客应当关注车辆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乘客在车辆紧急情况下应当配合车辆驾驶员疏散。

第十二条乘客在车辆乘坐过程中应当系好安全带,保障自身安全。

第三章车辆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经验,熟悉车辆性能和路况。

第十四条公交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行车秩序。

第十五条公交车驾驶员应当注意避免疲劳驾驶,保证乘客安全。

第十六条公交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定期检查车辆设备。

第十七条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及时报告车辆故障和事故情况,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公交车管理部门应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公交车管理部门应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公交车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保障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乘客和驾驶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积极维护车辆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乘客和驾驶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公交车管理部门对本规章制度享有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公交车管理部门负责。

本规章制度正式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愿所有乘客和驾驶员都有一个安全的出行环境。

公共汽车规章制度标准

公共汽车规章制度标准

公共汽车规章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汽车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出行安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三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汽车网络安全运营。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单位以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乘车须知第五条乘客在上车前应当排队有序等候,不得拥挤冲入车厢。

第六条上车时,应依次通过车门,不得强行闯关。

第七条上车后,应选择合适的座位或者站立位置,不得随意挑衅他人。

第八条乘车时,应保持车厢内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第九条乘车过程中,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或者吸烟、喝酒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乘车结束时,应自觉退出车辆,并保持车门畅通,确保其他乘客顺利下车。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乘务人员应当做好车辆的内外清洁工作,保持车内空气流通。

第十三条车辆内不得悬挂损坏或者有害的标语、标识等物品,确保乘客舒适乘车。

第十四条车辆内应当配备应急疏散装备,并设置报警按钮,以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报警求助。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五条公共汽车乘务人员应当礼貌待客,及时为乘客提供需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乘务人员应当及时向乘客宣传公共汽车的线路、票价等信息,确保乘客有序乘车。

第十七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回应处理。

第十八条公共汽车乘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得迟到、早退,确保公共汽车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乘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应急措施,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乘务人员在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助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于2017年3⽉1⽇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7年5⽉1⽇起实施,那么,下⾯就随CN⼈才公⽂⽹⼩编⼀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站、电车触线⽹、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作。

省、⾃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作。

城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治区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效、经济适⽤、节能环保的原则。

车辆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车辆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车辆安全行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行车安全,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

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培训教育,促进交通安全的建设。

第四条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并服从交通信号。

第五条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速度,保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超速行驶。

第六条参与道路交通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合格驾驶证,并遵守交通法规。

第七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状态。

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第八条车辆驾驶人应当配戴安全带,保证驾驶和乘坐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辆内清洁卫生,不得在车内吸烟、喝酒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和其他车辆,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严禁酒后驾车,禁止醉酒驾驶。

禁止涉毒驾驶。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应当妥善处理紧急情况,确保及时脱险。

第十三条车辆驾驶人应当熟悉路况,谨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少违章驾驶。

第十五条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马路,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七条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辆清洁,不得涂写、粘贴不当标语和广告。

第十八条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警察的指挥,服从交通信号。

第十九条车辆驾驶人应当注意车辆维修保养,及时更换磨损配件,保证车辆安全。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行驶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距,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违反交通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车道规定,不得随意变道。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辆外面干净,不得在车身上张贴不文明标语。

公交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公交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公交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交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安全,提高公共交通质量,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交部门是指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地铁、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公交车辆的管理、运营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公交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交车辆运营安全。

第二章公交车辆管理第五条公交车辆必须经过合格的检验和认可,获得相关车辆行驶证明和运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公交车辆必须定期检修,保证车辆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七条公交车辆需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报警器、灭火器等,并保持设备完好有效。

第八条公交车辆需配备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公交车辆。

第九条公交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保持车辆良好状况,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第十条公交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和时刻表运行,不得擅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公交车辆应按照公示的时刻表发车,不得随意晚点或提前发车。

第十二条公交车辆服务人员应礼貌服务,协助乘客登车乘车,维护车内秩序。

第十三条公交车辆应保持车内环境整洁,保证乘客乘车舒适。

第十四条公交车辆应提供便利的信息服务,如实时公交车辆位置查询、站点信息查询等。

第十五条公交车辆应配备残疾人乘车设施,确保残疾人的乘车权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交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持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公交车辆应定期检查车辆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隐患,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八条公交车辆应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公交车辆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公交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公交车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交部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关责任。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道路的机动车驾驶行为。

1.2 安全行车是每位驾驶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1.3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加大对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驾驶员管理2.1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2.2 驾驶员应参加定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驾驶技能。

2.3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2.4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参与非法营运、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车。

三、车辆管理3.1 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3.2 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包等。

3.3 车辆应保持整洁,确保车容车貌符合规定。

3.4 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最佳状态。

四、行车规定4.1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4.2 驾驶员应保持安全车距,不超速、不超载、不违章行驶。

4.3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不逆行、不随意变道。

4.4 驾驶员应自觉礼让行人,不抢行、不闯红灯。

4.5 驾驶员应遵守夜间行车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驾驶员,将依法予以处罚。

5.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驾驶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制度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安全行车管理制度,旨在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希望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2023年客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3年客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3年客运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乘车人员的安全,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2023年开始营运的客运车辆以及现有的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包括长途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旅游包车和校车等。

第三条客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并根据车辆的不同特点和运行环境,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客运车辆的所有者、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加强对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客运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证车辆的基本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第六条客运车辆的所有者应当购买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七条客运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安排车辆年检,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第八条客运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客运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条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持相关驾驶证件,并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严守交通信号,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驾驶工时管理制度,不得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每天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十二条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接受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从事驾驶工作。

第十三条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四条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满足乘车人员的合理需求。

第十五条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乘车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急救技能。

第十六条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乘车人员的合理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公交公司一人一车管理制度

公交公司一人一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交公司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交车辆,包括城市公交、城乡公交等。

第二章车辆分配第三条公司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分配车辆,实行一人一车制度,即每辆车配备一名专职驾驶员。

第四条车辆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驾驶员的技能、服务态度和工作表现。

第五条驾驶员分配车辆后,应妥善保管车辆,不得私自转借或调换。

第三章驾驶员职责第六条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服从公司管理,积极参加培训。

第八条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或延误发车时间。

第十条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车辆使用第十一条驾驶员需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车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驾驶员使用车辆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并做好出车登记。

第十三条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用于非公务用途,如需借用车辆,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驾驶员使用车辆期间,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按时归还车辆,并做好车辆清洁和保养工作。

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第十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车辆维修保养部门,负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向维修保养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维修保养部门应根据车辆状况,制定合理的维修保养计划,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积极配合维修保养部门的工作,按时完成车辆保养。

第六章车辆检查与验收第二十条公司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积极配合车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购车辆或大修后的车辆,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三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驾驶员,公司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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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

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1、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检查未带者;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锤、灭火器,检查未带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器(灯)、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驾驶员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驾车下陡坡严禁脱档滑行及不得熄火脱档滑行,查获一次扣50元。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闲谈、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听音乐(MP3)、嬉戏,违者每次扣50元,如引发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5、驾驶员应禁止危险品等危及车辆和乘客安全的违禁物品上车。

如发现车内有危险品的扣50元。

6、驾驶员在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压线、乱停放车辆、)等造成罚款、扣证,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并处相应的处罚,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岗。

7、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50元。

8、单手操作方向盘,行车中驾驶不规范,扣50元。

9、车辆每日检查登记不按时填写或胡乱填写,车辆每日检查登记表丢失,扣50元。

10、收车后不关闭电源开关、不锁车门和关闭窗户,扣50元。

11、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试时,迟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动设备、电脑及摄像头,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停靠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车门未关不得起步,行驶中不关车门扣100元。

乘客上下车时,因驾驶员原因,造成乘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14、严禁将车辆交给未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5、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故的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注:如驾驶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
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2、发生事故,必须上报公司,延期不报者处罚200—500元,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因个人原因,造成保险公司不予受理理赔的事故,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4、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行车事故造成的经济总损失,剔除保险公司赔偿后,根据实际责任,追究肇事者经济承担责任,有责事故视情况承担30%---50% 无责:公司承担
5、公司在驾驶员工资中设置300元的行车安全奖,与工资挂钩,当月驾驶员无行车责任事故,和在每月安全检查中无事故隐患和苗头,全额发放。

6、驾驶员肇事、违规处理:
(1)有责事故驾驶员待岗,待岗天数视情况而定。

(2)待岗期间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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