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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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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