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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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浅析【摘要】在浙江温州地区和广东东莞地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是企业发展的瓶颈,也是学者和业界持续关注的一个话题。

供应链金融正是商业银行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特点及融资需求量身定
做的融资业务,以此解决这些企业融资难题。

本文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核心理念与特征,分析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参与的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多方主体的利益,并阐述了开展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因素。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模式;利益;风险
一、供应链金融与第三方物流
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在供应链管理思想和市场需要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金融产品,是指银行向客户(核心企业)提供融资和其它结算、理财服务,同时向这些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个金融创新业务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和物流供应链企业拓展业务空间、增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领域。

第三方物流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连成整体,携手商业银行向供应链注入资本,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构筑商业银行、实业经济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互利互存、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系统。

二、第三方物流的供应链金融及融资模式
第三方物流的供应链金融主要由四个主体组成:商业银行、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

物流是基础,资金流是形式,通过第三方物流的供应链金融达到加快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物流流转速度和缩短企业间资金回收期的效果,并最终实现第三方物流企业、商业银行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核心企业等多方共赢的局面。

根据第三方物流是否使用自有资金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分为自有资金融资模式和非自有资金融资模式。

非自有资金融资模式是由银行主导,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的模式,也是国内目前使用的模式。

自有资金融资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横向发展,具有自有的金融机构能够自营物流金融业务,能为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同时提供物流服务和融资业务。

1.非自有资金融资模式
在非自有资金融资模式中,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从银行获得资金向供应链成员提供物流金融服务,银行在该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非自有资金融资模式中,主要分为仓单抵押模式、保兑仓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

(1)仓单抵押模式
仓单抵押模式,即将入库仓单作为抵押品,向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是一种以提供货作担保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强势的上游供应商和相对弱势的中游制造企业,其中制造企业利用自有资金
购买到加工原材料,但是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的情况。

制造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将购买的原材料存入由银行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

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原材料进行鉴定审核、评估后开具入库仓单,制造企业凭仓单向商业银行进行融资。

获得融资后的制造企业向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向制造企业开具提取相应数量原材料的提货单,并电告第三方物流企业见提货单后发货。

制造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售成品得到后,再利用这部份钱继续赎单进行加工生产。

盘活作为质押物的存货,达到变现获得生产资金, 减少存货对资金的占用, 加速了资金的流转。

(2)保兑仓融资模式
保兑仓融资模式,这种模式是因强势供应商与弱势分销商的存在和供应商承诺回购产品的前提下存在的。

保兑仓融资模式,即分销商向商业银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银行向分销商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分销商凭银行承兑汇票向供应商购买产品, 然后将全部产品交由双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汇票到期后银行与供应商结算的模式,是一种所有权抵押模式。

分销商向银行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后,银行向分销商开具相应数量产品所有权转让协议和提货单,并电告第三方物流企业见提供单发货。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允许分销商采用分批付款提货的方式付完全部。

(3)融通仓融资模式
融通仓融资即存货融资,是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办理融资业务的行为。

融通仓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一种金融与物流集成式的创新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物流、流通加工、融资、评估、监督、资产处理等。

融通仓融资模式根据融资企业不同可以有两种不同形式。

一是以分销商为融资企业的融通仓融资模式。

在此模式下分销商将存货存入商业银行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由物流企业对存货进行质量审核、评估后,物流企业作担保开具评估证明交给商业银行,银行根据评估证明等级对分销商进行放贷,达到盘活存货,解决分销商暂时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是以制造企业为融资企业的融通仓融资模式,其实现模式与以分销商为融资企业的融通仓融资模式相似。

其差异在于,第二种模式在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三种。

物流企业除了承担审核、评估外,还要负责对存货的市值进行估计,并向银行开具估价等级。

商业银行根据存货市值对制造企业进行,并规定只有在仓库的市值不低于贷款金额时,物流企业才可以向制造企业发货。

制造企业获得融资后,可以向银行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银行根据仓库市值不低于贷款金额的前提,向制造企业开具相应数量的提货单,并电告物流企业见提货单发出货物。

根据提货品不同,制造企业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一是,提货品为原材料。

制造企业将原材料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或成品,增加产品附加值,增加整批货
物的市值。

制造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一来可以将半成品或成品继续作为抵押物,根据仓库市值不低于贷款金额的前提“替换”出原材料继续进行加工;二来制造企业可以将成品出售变现,用收入资金继续“赎”出原材料进行加工。

二是,提货品为半成品,其处理方式与提货品为原材料相似。

三是,提货品为成品,制造企业将成品出售给下游分销商获得收入,继而“赎”出存货,实现存货变现,减少存货对资金的占用, 加速了资金的流转。

2.自有资金融资模式
自有资金融资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横向发展,向融资企业提供物流业务和金融业务的一体化服务,托收是这种模式的核心金融业务。

该模式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具有自营金融机构,能够自营物流金融业务。

因为我国对金融机构准入市场限制,目前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有资金融资模式在国内还没有成型的公司,在国外已经存在如ups这样具有自有物流银行的集团公司。

自有资金融资模式是融资卖方企业将出售的货物交由第三方物流监管和运输,并委托物流企业代为收取。

物流企业收到货物时向融资卖方企业提供一定比例预付,解决融资企业资金短缺问题。

同时,物流企业向融资企业承诺,在收到买方的全额后再支付剩余尾款。

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这项业务是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沉淀,从收到全额到支付剩余尾款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这段期间内,具有金融机构的物流企业就可以将这部分尾款进行其他流动商用,加
快尾款的资金流动速度,为企业创造更多利益。

同时,还前期的预付款还有利于融资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

对于国内非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市场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已经有了解决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内非金融机构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根据这项规定,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准入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已经存在。

三、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因利而在
哲学观认为,存在即合理。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是因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而产生的。

我国银行由于某些原因,其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和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这导致银行贷款基本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内的少数大型国有企业手中。

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资产不足和信用等级较低,很难从银行手中获得足够的。

虽然国家一直出台政策扶持我们中小企业,甚至微型企业,但是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旧严峻。

这种环境下,导致很多中小微型企业不得不从民间高息借货,使中国金融市场一直存在不稳定因素。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正是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出现,同时国内各商业银行也一直针对地方市场需求不同,量身创造新型的金融业务。

第三方物流企业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积极参与,正在因为各方从中都能有自己的利益。

3.1融资企业的利益
对于融资企业而言,供应链金融能够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但又因为融资企业的角色不同,给各企业带到的利益也不尽相同。

对于上游供应商融资而言,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从银行获得融资,主要利益是缓解供应商资金短缺的情况。

对于制造企业融资和下游分销商融资而言,以仓单质押、保兑仓等形式的融资,可以使制造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或下游分销商在购入产品时,能够处在有利的谈判位置,能够以一次付清全款获得规模效应。

3.2商业银行的利益
对于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商业银行而言,银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能够在核心企业作担保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督、担保下,能够在降低风险等级的情况下为融资企业创造出新的金融业务,提高银行收入。

3.3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
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在以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中,物流企业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对融资企业的物流运
营费用,包括运输和提供仓库管理等方面。

二是与银行合作的费用,包括抵押品评估、审核和质押物监管费用。

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有资金融资模式,物流企业除了获得上述两种收益外,还能获得对于尾款的时间沉淀收益。

同时,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将增加物流企业的业务项目,促进物流企业横向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同时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维护了第三方物流企业行业领先的地位。

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的风险
对于金融业务而言,在实际操作中会因为政策环境、参与主体等存在不同的风险因素。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在作为金融创新业务,也相应存在不同的风险因素。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风险主要来自了中央银行的政策约束,与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信与防止第三方物
流企业与融资企业暗箱操作伪造评估审核证明,以及银行内部的组织框架及操作风险。

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其作为商业银行的合作伙伴受商业银行委托对融资企业的运营情况包括管理能力和偿付能力的评估,受银行委托对质押品进行评估、审核及代为监管质押品。

在这些业务过程中,物流企业存在相应的风险因素。

一是物流企业在对融资企业的运营能力进行评估时,会遇到诸如融资企业伪造财务报表及为证明经营能力与不良企业签订空头
销购合同等情况。

二是在对存货的评优、审核及监管中,对于季节性的货物在评估其市值时,存在当前仓库存货市值低于银行放贷金额的风险。

同时,对于时效性产品,物流企业作为监管方还承担着货物破损、变质产生的折旧费用甚至报废费用。

五、结语
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向集团化发展是未来发展方向。

物流企业必须增加自身的竞争力,那与银行合作是其提高准入门槛和自己竞争力的方式之一。

为了获得与银行合作的机会,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必须解决上述风险因素,才能获得银行对物流企业资信及管理能力的肯定,也才能使自己在实施供应链金融中处于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缪桂根,高琴.供应链金融——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新机遇[j].交通企业管理,2010(2).
[2]谢清河.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相关问题探讨[j].财会月
刊,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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