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随着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各级政府和科研单位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投入越来越多。
然而,当前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如经费使用不规范、审核不严格、资金流转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和发展。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我们需要探讨新的经费管理改革思路。
一、拓展经费筹措渠道国家重点实验室属于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是由中央、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国家资金机构共同扶持。
然而,现在的经费来源仍然相对单一,在拓展经费筹措渠道上有待提高。
可以考虑引进企业、社会团体等多元化的经费筹措渠道,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化,加强产学研合作,为实验室提供更为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同时,国家重点实验室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人才培养等方式获取经费,从而在经费来源上更为丰富。
二、加强经费使用审批经费使用审批是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资金使用规范的基础措施。
当前,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审批机制尚不完善,容易导致经费滥用、违规使用等问题。
因此,在经费管理中,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审批措施的严格性。
首先,建立完善的经费申请制度,严格审查经费使用申请,确保申请合理、具体、明确;其次,加强经费使用监管,落实经费使用责任人、专项资金管理人责任,防止经费流向不明、漏洞百出的问题发生;最后,强化经费使用风险控制,建立紧急备案制度等,防范各种突发风险。
三、提高经费资金使用效率在经费管理中,国家重点实验室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科研成本和开支,切实发挥资金利用效益。
对于经费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减少非必要开支,包括物质采购、设备维修、人员津贴等,优化科研项目的成本结构;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管理,细化经费使用各项指标,科学评估、监控和有效利用资金;三是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效率,建立科学的经费信息系统,全面掌握经费流转和使用情况。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11.30•【文号】计科技[1991]1937 号•【施行日期】1991.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计科技[1991]1937 号)(1991年11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
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条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
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
第四条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
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实验室申请安排的出国项目,在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批后,必须由其所属部、委(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出国项目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使用本项经费。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1、根据《XXXXXX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XXX大[2014]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规范使用、独立核算、效益评估。
3、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来源(1)上级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专项投入;(2)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3)重点实验室直管单位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4)共建单位和协作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投入;(5)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对外服务的收入。
4、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方向(1)购置必须的、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和进行购置前的考察、论证;(2)进行实验室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3)维持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4)实验室的文化和学术氛围建设、形象宣传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5)支持实验室开展原创性研究活动和对我校师生的开放式教学、研究活动;(6)支持实验室开展评估和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5、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程序(1)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拟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2)重点实验室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对计划进行初审;(3)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复审;(4)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对计划进行审批;(5)在学校设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管理规定的原则下,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按计划实施,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1)重点实验室日常经费的使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须对本实验室经费计划的拟定和上报、使用情况报告和接受效益评估工作负责,实验实习中心主任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负责;(2)所有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单独建帐和核算,每年结算一次;(3)实验实习中心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报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核准后,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规定
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规定为加强实验室经费管理、坚持高效和公开原则,围绕实验室的学术目标,特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一般原则1、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服从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即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费主要来源1、上级下拨的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费。
2、补助的实验室运行经费。
3、实验室仪器测试收费的收入。
三、经费主要支出1、开放运行费支出,主要包括:开放基金课题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其中,开放基金课题费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列支。
2、基本科研业务费(即自主研究课题费)支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研究课题经费预算列支,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3、仪器设备费支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购置相关设备。
4、仪器测试费支出,主要包括:仪器损耗、样品处理等材料费;分析室少量办公用品和交通费等、小型办公设备等购置费;仪器维修费;仪器维修等工作发生的招待费;经批准的培训费、差旅费;临时工工资、研究生“三助”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测试中心主任津贴。
四、经费使用管理1、按经费来源不同,实行专款专用,按已批准的预算使用。
2、审核、会计、出纳实行分人管理,实验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实验室办公室指定专人分别承担会计和出纳工作。
3、经费的使用遵守严格的报销流程。
五、监督和公开1、实验室指定非分管财务副主任监督实验室经费的使用,定期(半年一次)核查全部账目。
2、实验室定期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的审查。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重点实验室在科研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管理这些经费。
首先,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重点实验室通常承担着重大科研项目,需要大量的经费来支持实验设备的购置、人员的培养以及科研成果的推广。
良好的经费管理可以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经费管理也是对纳税人财产的负责,必须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其次,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经费使用应符合科研项目的需要,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分经费都得到合理利用。
此外,经费管理还需要注重效益,确保经费的使用能够最大化地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
在实际操作中,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首先,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制度是关键。
这包括制定经费使用的规范和流程,明确经费使用的权限和责任。
其次,建立健全的经费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方式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可以建立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增加透明度。
另外,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还需要注重人才培养。
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是实验室发展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着实验室的科研成果。
因此,经费管理应注重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和积极性。
只有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科研团队,才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经费。
此外,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还需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科研成果的转化是经费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实验室应积极与企业、产业界合作,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通过学术交流、科技展览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应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
综上所述,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重点实验室:现将《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7日施行。
中国科学院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院重点实验室)是我院从事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的核心力量。
为促进重点实验室加强科学前沿部署和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若干重点实验室建成世界知名的科学研究基地,中国科学院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简称实验室择优经费)。
第二条为加强实验室择优经费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原则与经费核定第三条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实验室择优经费主要支持在国家评估中取得优秀、良好成绩的我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院重点实验室。
少部分经费用于支持院在重要或新兴交叉学科方面组建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结构调整。
第四条院重点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每年院实验室择优经费的预算额度,确定优秀和良好实验室的支持强度,一般“优秀”档为“良好”档强度的两倍。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院内联合实验室,根据其体量大小适度增加经费额度。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五条研究所是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实验室择优经费是在研究所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的基础上院择优强化支持的专项经费,由研究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经费管理办法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汇总
经费管理办法-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汇总为理清疑惑,小编汇总了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且看《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研究实验室经费管理制度
研究实验室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研究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研究实验室各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二、经费管理组织架构1. 研究实验室经费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经费使用负总责。
2. 实验室设立财务小组,负责日常经费的报销、审核和统计工作。
财务小组成员由实验室主任任命,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 实验室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及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三、经费预算与审批1. 实验室经费预算应根据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实验室发展需求编制,预算内容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差旅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2. 实验室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预算需经财务小组审核,并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3. 实验室经费审批流程:- 实验室主任审批:实验室主任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费支出。
- 财务部门审核:实验室经费支出需经财务部门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 报销审批:实验室财务小组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实验室主任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
四、经费使用与监督1. 实验室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2. 实验室主任需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3. 实验室财务小组应定期向实验室主任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支出进行统计和分析。
4. 实验室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违规情况,实验室主任有权进行制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经费决算与审计1. 实验室经费决算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决算内容包括:经费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2. 实验室主任应对经费决算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决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实验室经费审计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结果作为实验室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
4. 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审计结果,对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doc 12)
国家重点根底研究专项经费财务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根底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治理,依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根底研究工作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根底研究工程。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回口治理,并充分发扬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中介机构在决策治理过程中的指导、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开放式科研基地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人才流淌机制的建立。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治理。
实行分工程的全额预算、过程操纵和全本钞票核算,并将预算治理、过程操纵、本钞票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治理模式。
第六条专项经费的治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那么。
第二章经费治理与预算第七条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一〕有能力、有条件担当工程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工程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工程经费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进选工程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三〕科技部对评审进选工程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四〕科技部在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据相应的意见,对工程预算进行复议,并将进选工程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专项经费治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一〕财政部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那么和使用方向;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况。
〔二〕科技部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审批进选工程经费预算;负责治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况。
〔三〕工程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工程的经费预算;审核汇总本部门担当工程的年度经费决算;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治理和使用情况。
〔四〕工程依托单位会同工程申请人编制工程经费预算;负责工程经费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负责治理费用的支出;编制工程经费决算;监督工程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同意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试验室专项经费管理条例
农业虫害鼠害综合治理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实验室科研能力的稳步提升,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转,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动物研究所财务管理制度》动内字〔2010〕18号和《动物研究所财务报账规定》动内字〔2010〕20号。
并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专项经费指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实验室设立独立核算的财务账目,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各项资金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费用支出。
第三条实验室的运行费到位后,不扣管理费,也不按动物研究所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务酬金。
第四条实验室的专项经费可列支的项目包括:(一)开放运行费1.日常运行维护费可支出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可支出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举办学术会议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专用仪器设备研制、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及依托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经费属中央财政经费,需按照相关预算及时执行,并按要求上报执行进度。
第六条报销科目注释1.材料费:科研活动向所需的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材料、玻璃器皿、实验用药品、试剂、专用工具等等。
2.测试加工费:科研活动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科研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点学科和领域的研究基地,发挥着核心技术研究、创新与开发、高水平人才培养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进科学研究的同时强化经费管理,需要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本文将从政策层面、管理思路、财务监管等方面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进行探讨。
一、政策层面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应该从政策层面入手,制定出一套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以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财务安全和正常运转。
首先,应该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法工作,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职责与权限,规范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其次,应该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分配工作,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经费分配制度,增加科研成果的奖励与评价机制,促进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后,应该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明确实验室的管理责任和评估标准,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保障实验室的财务安全和正常运转。
二、管理思路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应该从管理思路入手,采取更加灵活、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首先,应该加强对实验室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防范和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其次,应该加强对实验室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制定出适宜的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有效控制各项管理风险;最后,应该加强对实验室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财务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降低管理成本。
三、财务监管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应该加强对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严格控制实验室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有效遏制各类财务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
具体来说,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控制流程,落实完整的财务监控体系,确保全面监控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情况;二是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定期对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类财务问题;三是加强对实验室核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核算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规范实验室的财务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大连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
大连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大连理工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模式,学部、院系作为重点实验室依托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及专项经费支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科研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工作方案及经费预算的上报管理,并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第七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第三章开支范围第十一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实验室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促进我国基础研究水平提高与高质量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作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择优资助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进入实验室统一评估(获良好以上)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的制定,外汇额度指标和专项人民币经费的分配,受理实验室报送的项目申请书,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与审定,下达项目批准通知书,实施财务拨款,向主管部门通报项目资助情况并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专项经费资助的范围是:根据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匹配资助实验室固定人员出国进行国际合作交流活动;鼓励并资助实验室在国内召开各种类型的国际学术会议;以适当方式加强资助在实验室统一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程序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根据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评估结果,每年受理两次申请。
有关实验室依托单位十一月底前将下年度和次年五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一份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
优秀实验室在配套资助年度内,不参加项目申请。
第五条所报申请书除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外,还需根据项目类型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如合作研究协议书、邀请函件以及出国期间由接待方支付停留期间生活费及必要城市间交通费的资助证明、拟来华合作人员来华确认函件等。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商计划局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两次审批各实验室依托单位报送的申请项目。
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际合作局发资助通知书,资助通知书送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负责已批准的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人民币拨款。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厦门大学水声通信与海洋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一、开放课题经费1.使用范围1)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测试费、小型仪器购置费和改装费及必要的野外调查采集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和署名受我实验室资助的版面费。
对于全额资助课题,参加学术活动的注册费、旅差费、住宿费等最高不超过资助总数的30%。
2.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1)课题经费限于在厦门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
经费的使用权由各申请课题的负责人掌握,校外单位可委托本实验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使用,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申请者必须在申请期限内在我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二个月。
3)有关课题经费中"材料费、改装费、小型仪器购置费"等开支,按照厦门大学有关物资管理条例执行.对于校外单位申请的课题,如确因实验工作急需,经实验室同意后可在当地采购少量的试验用材料或药品,在以后来室工作时再按规定入库报帐。
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和自装设备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他用。
4)“测试费”的开支,均是指使用本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而言,对于使用本室以外的仪器费用,本课题经费不负责支付。
5)为了保证开放实验室正常运行,课题经费中应首先保证用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内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或用于扩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开发新的研究配套装置的研制费用上.6)课题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在出成果之前报销资助额度的一半,待成果(如论文)出来以后,报销资助额度的另一半.7)课题中止: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止该课题经费的使用.3。
使用程序1) 报销单与票据交实验室办公室秘书;2)实验室会计、出纳审核、复核;3) 由实验室常务副主任程恩签字;4) 向办公室秘书处取回已签票据后自行报账;5) 报销后请将最终实报金额的单据复印交至于办公室秘书。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关键的科研引领和创新驱动作用。
长期以来,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经费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实验室之间经费分配不公平、项目经费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
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新的思路至关重要。
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目前,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依靠国家的经费支持,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程度较低。
可以探索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的机制,鼓励实验室与企业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应用,实现经费的自主可持续。
完善经费分配机制,保障公平公正。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各有不同,因此在经费分配上要因地制宜,照顾到不同实验室的特殊需求。
建立科研经费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成果来确定经费的分配比例,鼓励实验室在科研创新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
强化经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在经费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建立健全透明的经费使用信息公示制度,让公众能够了解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情况,增加社会监督,避免经费的浪费和滥用。
还可以通过引入外部评估机制,持续改进经费管理的方式。
通过组织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建议,促进经费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的改革应该从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完善经费分配机制、强化经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思考和实践。
通过推行这些新思路,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
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改革新思路探讨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研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和核心技术研发的重要任务,对于国家科技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经费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缺乏科学的经费分配机制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瓶颈。
有必要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进行改革,以提高其科研创新能力和经费使用效率。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普遍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费分配不合理。
当前,很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分配主要依靠政府的拨款,而且是按照固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没有考虑到各实验室的研究需求和特点,导致一些实验室缺乏经费支持,而另一些实验室则浪费了部分经费。
2. 经费使用效率不高。
一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经费使用上存在浪费现象,例如重复购置设备、低效的研究项目管理等,这些都导致经费的浪费和使用效率的降低。
3. 缺乏科学的经费管理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经费管理上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经费核算、审计和监督机制,导致了经费管理上的混乱和不透明。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经费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科学的经费管理办法和机制;二是缺乏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三是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二、改革思路及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改革思路和建议:1. 增加自主权,建立科学的经费分配机制。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科学的经费分配机制,让实验室根据自身的研究需求和发展规划提出经费申请,通过专家评审和政府审批来确定经费分配比例,以此来增加实验室的自主权,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2. 强化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和机制,包括经费的核算、审计和监督机制,明确经费使用的用途和责任,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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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
费用。
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
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
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
第七条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下达程序包括:
(一)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
(三)财政部按照分类分档情况和支持标准,按照相应预算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八条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每一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
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
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二)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关
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
(三)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
(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
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九条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
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要及时下拨专
项经费。
第十一条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
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将专项经费预
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所
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
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
专项经费可以适当安排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
第十四条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经费执行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