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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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聘用合同书
合同编号:【】剧导字号
立约日期:二零年月日
立约人:(1)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2)
(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号码:
兹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1)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任导演拍摄集电视连续剧暂定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聘请,由二零年月日开始生效至乙方完全履行本合约规定之一切责任及业务止。在此聘用期间,双方同意采用不定时工作制。乙方自签署本合约之日开始至完全履行本合约规定之一切责任及业务须负责为甲方及该剧工作,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最有效之服务,使该剧能以短时间内达成最佳因素完成。
(2)该剧纯属甲方之出品,甲方绝对永久拥有该剧之一切,包括但不限于全世界电视、录影带、影碟、录音带、数码录音及录像、互动电视、互联网、网页、及过去现在将来所登明播放、播送之媒体或媒介等之一切权利,及乙方为甲方或该剧服务时所衍生之任何产品之所有权利,以及乙方在该剧中所提供之片名、人物、造型、动作、封白及照片等之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及知识产权,全属甲方永久拥有。甲方有权利决定如何布置及编辑该剧之一切权利、发行及宣传事宜,而乙方不得擅自挪取上述各项权利。
(3)如乙方按照本合约之规定提供其服务及全部履行本合约中之所有责任,甲方同意支付乙方酬金为《》每集人民币万元,共计 30 集,总计: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支付方法如下:
(a)签约五日内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10%)。
(b)该剧开拍五日内支付酬金人民币(大写)元整(10%)。
(c)该剧拍摄至一半时支付酬金人民币(大写)元整(30%)。
(d)该剧全部拍摄完成支付酬金人民币(大写)元整(30%)。
(e)该剧审查通过修改全部完成后支付余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20%)
甲方保留判定该剧之进度情况及是否已全部完成之最后决定权。
另:最终付酬集数以审查通过的集数为准.
(4)乙方须绝对遵守甲方所订之规则及服从甲方合理指示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时间表进行拍摄制作。即预计在2007年8月1日开机,在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后期制作,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送审工作。
(5)该剧之剧本经甲乙双方共同定稿后,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自行更改。
(6)该剧开拍前,甲方须开列详细之摄制计划交由乙方,乙方应按甲方预算进行拍摄制作。
(7)乙方为甲方完成之该剧,其长度须在每集45分半左右,如长度不够或甲方认为剧情残缺不连贯或与该剧剧本不符者,乙方须依照甲方之意见负责修改或补全,乙方不得另索酬金。甲方保留该剧是否已全部完成之决定权。
(8)乙方须依照甲方指示负责及参与该剧拍摄直至完成后期之一切工作包括剪接、配音和混录合成等,并最终获得中央电视台及有关部门审查通过为止。而甲方不须另行支付任何额外酬劳或津贴。唯甲方有权指派他人取代乙方处理上述之工作。
(9)乙方须遵照甲方之指示及安排参加任何有关该剧之宣传活动,而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本合约第(3)条列明以外酬金。
(10)该剧及该剧广告和宣传品之演员排名次序、大小及措词等,乙方有权提出意见,但最后决定权在于甲方。
(11)在该剧进行期间及任何其他时间,乙方不得借甲方或该剧之名作任何借贷或其他行为引致甲方或该剧在名誉上或财务上蒙受损失。
(12)一切帐目之计算,均以甲方提供及申算之帐目为准。
(13)如乙方因病请假,必须提出有效之证明文件,倘因特别事故请假,必须于事前提出正当理由及征得甲方之书面同意,否则作违约计。
(14)若因任何人力不能阻止之天灾人祸而阻止该剧之无能进行工作,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在本合约期及本合约内之现任得以顺延。
(15)因甲方对该剧的重大之财务及其投资,乙方同意在本合约任何期间,甲方有权利决定乙方是否适合拍该剧。
(16)乙方在本合约内所述之一切服务属独一无二及不可替代的。金钱赔偿并不足够弥补失去有关服务之损失,故此甲方有权坚持乙方亲自履行本合约。
(17)如因任何人力不能阻止之天灾人祸及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等重大变化而阻碍甲乙双方履行本合约内所规定之条款,甲方有权决定本合约之责任及义务顺延。
(18)在拍摄期内,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拍摄期内,因公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救治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乙方因原有疾病突发,医疗费用自行医保处理。
(19)在本合约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或未能履行本合约,甲乙双方同意订明下列条款,违约之一方须依照下列条款向对方赔偿:
a、如甲方违反本合约之规定,甲方应赔偿乙方之损失。
b、如乙方因任何理由不能履行本合约,甲方有权随时暂行吊销本合约而不须履行
本合约第3条之规定亦不必征得乙方同意。待查明一切原因且处理后,仍可由甲方决定恢复本合约,并不须向乙方赔偿。但如乙方违反本合约任何一项规定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约,而不必征得乙方同意。除乙方须将已支取之酬金即时偿还甲方外,乙方同意赔偿甲方之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c、除本约第16条规定外,如乙方因伤、病、精神、身体缺陷、永久残障、身故或失踪致使乙方于本合约期内永远不能履行本合约之任何规定,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约而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或其继任人)须即时将已支取该剧之酬金,扣除乙方截至本合约遭终止前实际替甲方拍摄该剧应得之酬金后,退还所有酬金余款给甲方。
(20)若甲方发现乙方欺诈、讹骗、或故意违背合法及合理之命令,则甲方无须给予乙方通知期限,即可合法终止本合约。乙方须将已支取之酬金即时退还甲方。甲方并保留向乙方追讨一切甲方因而蒙受损失之赔偿权利。
(21)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与任何其他人士、公司、私人、或团体等所订下有关该剧之任何合约或协议。
(22)甲方跟乙方在本合约之间并不构成任何合股、合营、合伙、雇主与雇员等等相互关系,甲方跟乙方在本合约之间亦非对方之代理人。
(23)乙方须对本合约之内容绝对保密。在未取得甲方允许前,乙方不得对外披露任何甲方或经甲方所安排参与有关工作所涉及在营运上之一切资料。
(24)本合约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约自签署后生效。甲乙双方之一切意愿均已列明在本合约内,除此并无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协议。一切甲乙双方之文件往来及送达通知,均以前列地址为准。如因本合约引起法律纠纷,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25)未尽事宜,突发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进行协商。
立约人签署: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代表:电话: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