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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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非税收入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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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开展科研教学等活动过程中,依法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各项资金收入。

第三条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应遵循合法性、规范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原则,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合规。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非税收入的范围、征收标准、使用方式和监督机制,确保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第五条医院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急诊收入、特需服务收入等;(二)科研教学收入:包括科研项目资助、教学项目资助、成果转化收入等;(三)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收入等;(四)捐赠收入:包括现金捐赠、物资捐赠、校友捐赠等;(五)其他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第七条医院应设立非税收入征收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和上缴工作。

第八条医院非税收入征收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征收职责、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确保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四章非税收入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一条医院非税收入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原则,确保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非税收入使用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非税收入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非税收入精准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精准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精准管理制度一、总论(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非税收入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我国非税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逐渐增加,已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做到对非税收入的精准管理和有效利用,有必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以确保非税收入的合理获取和正确使用。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范非税收入的获取和使用,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精准管理,推动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获取方式(一)非税收入的种类我国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的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具有约束力的费用。

2.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指的是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出售、转让、租赁国有资产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3. 城市建设工程收益:指的是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4. 事业单位收入:指的是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5. 其他非税收入:指的是一些临时性的、不具有稳定性的非税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获取方式非税收入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等。

2. 招标、拍卖、竞价、协商等方式取得收入。

3. 依法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

4.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事业性收入、公益金等。

5. 其他非税收入的获取方式。

三、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一)非税收入的核算和归集1. 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预算法律法规确定的财政支出责任制,合理核定其收入项目,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应当编制核算草案,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定后,向财政部报请核定。

3. 将核定后的预算外非税收入记入地方财政预算,归并财政收入科目。

4. 重大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编制收入预算,报请上级部门核定。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篇: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家庭非税收入分配行为,增强家庭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成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家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家庭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家庭债务收入以外,由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家庭权力、家庭信誉、家有资源、家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以下统称征收)取得的财务资金。

第四条家庭非税收入包括下列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性基金;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务的家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九)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家庭非税收入。

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家庭非税收入是财务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综合财务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

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家应当加强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财务委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对在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个人,由家务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九条家庭非税收入设定的依据:(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二)家庭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三)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四)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家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家有资产、资本权属关系由财务委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五)罚没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收入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组织的财务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入管理规定(一)收入来源1. 非税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服务收费等。

b.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企业利润分红、股权交易收入等。

c. 经营性收入:包括租金、承包经营收入等。

d. 资本性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罚款等。

e. 其他收入:包括捐赠、遗产收入等。

2. 所有收入必须合法来源,严禁违法和腐败行为导致的非法收入。

(二)收入管理责任1. 收入管理责任应明确到岗位和人员,每个岗位和人员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收入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税收入的核算、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收入的发生情况及时报告给财务部门,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收入的登记、核对和报账。

(三)收入登记和核对1. 对于每一笔收入,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收入的来源、金额、时间等信息,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于重要的非税收入,应进行双录入制度,即由两名不同岗位的人员独立进行登记和核对,确保核对的准确性。

3. 对于收入登记的单据和凭证,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财务部门应对收入的凭证和账目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收入使用和监督1. 非税收入必须用于合法和规范的用途,禁止将收入私自挪用或滥用。

2. 收入使用必须按照预算和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

3. 对于收入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收入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五)收入报告和统计1.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收入的报告和统计数据,包括收入的分类、金额、来源等信息。

2. 财务部门应对收入报告和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相关领导。

三、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组织的财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合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医院非税收入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和开展其他活动过程中,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培训费、科研课题费、药品加成费、设备租赁费、场地租赁费等。

第二章收入征收第四条医院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3. 便捷高效,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院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入项目确认:明确非税收入的种类、标准、范围和期限;2. 收入通知:对收费项目进行公告,告知患者和有关单位;3. 收费核算:根据收费标准,对收费项目进行核算;4. 收费结算:及时收取费用,并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5. 收入上缴:按照规定,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至财政专户。

第三章收入使用第六条医院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2. 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3. 用于医院建设和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医疗技术提升等方面;4.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医院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编制非税收入使用预算;2. 预算审批:预算经医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3. 项目实施:按照预算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4. 预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经医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八条医院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合规。

第九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对非税收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1. 收入核算: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收入核算,确保账实相符;2. 收入监督:对收入征收、使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3. 财务报告:定期编制非税收入财务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非税收缴管理规定(3篇)

非税收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秩序,保障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加强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原则;(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用于弥补公共产品和服务成本。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建设和维护。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所得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依法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入。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对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程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征收前,应当明确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等。

(二)征收时,应当向征收对象出具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

(三)征收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财务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核算、管理和使用。

三、非税收入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1. 行政事业性收费;2. 政府性基金;3.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 其他非税收入。

四、非税收入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和监督;2. 收费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申报和核算;3. 会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4. 审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审计监督。

五、非税收入收缴1. 收费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确保资金安全;2. 收费部门应建立健全收缴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3. 收费部门应使用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据等非正规票据;4. 收费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非税收入核算1. 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会计核算;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核算制度,明确核算方法、科目设置等;3.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核算的检查和核对,确保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非税收入管理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非税收入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4.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八、非税收入使用1.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预算安排进行;2.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和事业发展需要;3.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九、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票据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非税收入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非税收入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安全、保密原则:确保非税收入票据的安全,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责任到人原则:明确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责任,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四条非税收入票据的购买,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票据供应单位购买。

第五条购买非税收入票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购买申请表;(三)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购买,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购买人办理购买手续。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七条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内容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篡改;(二)票据的填开必须规范,不得擅自增减项目、变更内容;(三)票据的金额必须准确,不得错收、漏收;(四)票据的开具必须及时,不得拖延;(五)票据的保存必须妥善,不得丢失、损毁。

第八条非税收入票据的开具,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四章票据保管第九条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票据的保管应设专人负责,建立票据保管台账,实行双人保管;(二)票据的存放应选择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盗的场所;(三)票据的领用、退还、销毁等手续,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处理;(四)票据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票据销毁第十条非税收入票据的销毁,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票据的销毁,应经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二)票据的销毁,应在监督下进行,确保信息安全;(三)票据的销毁,应做好记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doc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doc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代理银行由省财政厅确定,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各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归集、记录、结算帐户。

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款相符。

已核算相符的资金,划入市财政国库,不得占压和用。

第二章第六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

执收单位缴款方式和执收业务模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银行办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

第四章第八条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三)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九条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三)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使用,保障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中小学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中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非税收入。

(二)收支两条线原则:非税收入与财政预算收入分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专款专用原则:非税收入主要用于中小学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等方面。

(四)公开透明原则: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师生和社会公开。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范围第四条中小学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一)学校举办的有偿服务收入,如校舍租赁、场地租赁、停车费等。

(二)学校举办的培训、考试、竞赛等活动的收入。

(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

(四)学校接受捐赠、赞助等收入。

(五)学校依法取得的其它非税收入。

第三章非税收入的征收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学校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明确收费标准、征收程序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非税收入的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非税收入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立非税收入专户,确保非税收入与财政预算收入分开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非税收入进行清理、核算和统计,确保非税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使用标准。

第五章非税收入的使用第十二条学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用于教育教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等方面。

(二)不得用于弥补学校经费不足。

(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

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保障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类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非税收入种类(一)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规定,由我单位代征、代管或自行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指我单位为特定项目或目标筹集的资金。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我单位依法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罚没收入:指我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我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取得的收益。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我单位对国有资源(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以上收入的其他非税收入。

四、管理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核算工作。

(二)业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征收管理(一)征收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征收非税收入。

(二)征收方式:根据非税收入的种类和特点,采取现金、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征收。

(三)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

(四)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六、核算管理(一)收入核算: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准确、及时核算。

(二)支出管理:非税收入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七、监督与考核(一)审计部门定期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二)业务部门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

(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一)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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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doc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代理银行由省财政厅确定,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各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归集、记录、结算帐户。

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款相符。

已核算相符的资金,划入市财政国库,不得占压和用。

第二章第六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

执收单位缴款方式和执收业务模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银行办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

第四章第八条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三)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九条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三)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的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部门、员工及相关合作单位。

第三条定义1.非税收入:指企业除税收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入、服务费收入、租金收入等;2.非税收入管理:指对企业非税收入的收取、登记、归集、备查、使用和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3.非税收入管理人员:指企业内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级人员;第四条管理原则1.合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2.严谨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效益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应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经费使用权限1.对于项目拨款的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项目申请和批准程序进行,并在经费使用完毕后进行相关结算;2.部门领导有权对所属部门的经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并要求部门经理履行相关责任;3.部门经理有权对所属员工的经费使用进行审核,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经费使用限制1.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业务需要,不能超越购买目的和范围;2.员工个人不得将企业经费用于个人目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3.经费使用应符合企业内部规定的预算范围和限额;第七条经费报销1.经费报销必须按照相关报销流程和要求进行,凭有效发票和费用明细进行报销;2.经费报销须经过申请人、所属部门领导和财务审批,确保合规和准确性;3.未经批准的经费报销将不予支付和核算,需遵守相关退回流程;第八条经费监督1.经费监督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2.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经费使用的相关材料和账务凭证;3.内部审计结果应通过定期的报告和反馈,及时向企业高层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第三章单位收入管理第九条客户管理1.单位收入应与合作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并注明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费率;2.单位收入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客户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单位收入管理人员应主动与客户沟通和协商,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和问题;第十条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1.单位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2.单位收入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客户付款的方式和期限,并在收到款项后出具相应的收据;第十一条收费流程1.单位收费流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客户申请、收款、登记、核对等环节;2.单位收费环节须经过相应的审批和审核,确保费用的实际出处和合理性;第十二条收入核算与监督1.单位收入应及时进行录入系统,并做好相应的收入核算工作;2.财务部门有责任对单位收入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3.财务部门应定期汇总和统计单位收入情况,并向企业高层进行报告;第四章考核和奖惩第十三条考核内容1.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费管理情况、单位收入管理情况、绩效等;2.考核以数据和实际绩效为依据,结合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四条考核标准1.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周期进行考核;2.考核标准应合理、公平,并与企业整体目标相一致;第十五条奖励和奖励1.对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表现较好的人员,可获得相关奖励和荣誉;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经济损失或严重失职的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第十六条效果评估1.非税收入管理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2.评估结果应及时向企业高层进行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1.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企业法务部门所有;2.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第十八条本制度的执行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相关人员。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为规范企业非税收入管理,维护企业的财务秩序和正常运营,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非税收入的全面、准确及时的收集、分析和使用,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运作效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部门、岗位以及与企业合作的相关方。

3. 定义•非税收入:指企业除了缴税外的其他收入,包含但不限于出售商品或供应服务所获得的款项、捐赠款项、政府补贴等。

•非税收入管理人员:指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特地人员或所涉及的各级管理人员。

4. 全部权与责任4.1 非税收入归属:全部部门和岗位在产生非税收入时,应明确其归属单位,并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核算和收入调配。

4.2 非税收入管理责任:非税收入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管理和处理相关业务,保证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非税收入的收集与登记5.1 收入来源登记:全部部门和岗位应及时、准确地登记非税收入的来源和金额,确保所得非税收入来源真实合法。

5.2 登记记录保管:登记记录应妥当保管,不得涂改或随便更改。

登记记录应依照时间次序整理存档,并保管至少五年以上。

5.3 单位款项收入登记:企业应订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单位款项的收入登记、审批和核查程序合规,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6. 非税收入核算与分析6.1 非税收入核算:企业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可靠。

6.2 分析与报告:企业应对非税收入进行及时分析和报告,帮忙企业管理层订立相应的经营决策和财务规划。

7. 非税收入使用与监督7.1 使用管控:非税收入应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企业经营需要进行合理使用,不得私自挪用、私分和滥用。

7.2 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依照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确保非税收入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及时发现和矫正问题。

8. 违规与惩罚8.1 违规行为:违反本制度的,包含但不限于:未按规定登记收入来源、私自挪用非税收入、弄虚作假等。

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学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小学的非税收入管理,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第三条小学非税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2.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3. 合法合规原则: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4.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5. 效率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收入来源1. 学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2. 住宿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3. 服务性收费:包括教材费、校服费、考试费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4. 代收费:包括保险费、校车费等,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收取。

第五条收费标准1.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制定,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2.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收费程序1. 公示:学校应在收费前,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公示于学校门口、网站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2. 收费:学校应按照公示的收费程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3. 退费: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应按照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第七条收入核算1. 学校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非税收入;2.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入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3. 学校应定期对收入进行核算,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收入使用1.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非税收入,确保资金安全;2. 学校应优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等方面;3. 学校应定期对非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公立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立医院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非税收入是指我院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我院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第五条非税收入的征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

第六条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费人开具财政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程序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二)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正当。

第十条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二)医院人才培养、科研创新;(三)医院日常运行、维护和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四)医院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编制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我院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税收入进行清理、核对,确保资金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税收入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非税收入。

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二)不按照规定征收、使用非税收入的;(三)不按照规定上缴非税收入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非税收入,包括:1.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 政府性基金收入;3. 罚没收入;4.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 国有资本收益;6. 彩票公益金收入;7. 特许经营收入;8. 中央银行收入;9.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10.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1.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12. 其他非税收入。

三、管理职责1.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2. 财务处:负责学校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3. 执收单位: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4.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征收管理1. 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财务处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并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

2. 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3.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资金使用1. 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全校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1. 财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财务处提出修改意见,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一、制度的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的非税收入管理行为,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收支、检查、管理和监控,规范公司未来财务发展,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确保公司财务、经济运作的合法、规范及透明。

二、制度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公司收入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有强制性的管理要求。

三、制定程序本制度由财务部草拟,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公布并实行。

修订时需经过部门审批及领导审批方可生效。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支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内部政策规定;还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五、制度名称本制度的名称为《公司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六、制度内容1.确定非税收入类别:公司的非税收入主要分为货款收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2.确定收入主体和管理责任:明确非税收入的责任主体,明确对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及适用的流程。

3.管理流程:收入申报→财务部审批→集团公司审批→开票→到款,确立管理流程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

4.审批权限:对于获得的非税收入,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审批级别分别为:直接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等。

5.收入管理:对收到的非税收入及时处理并入账,将不同类别的收入分别计入科目,并定期查询统计分析其数据。

6.监察和审计: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的非税收入进行监察和审计。

7.统计分析:对非税收入应及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进行分析、核对、调整和优化目标。

8.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财务管理规定而发生的事故或失误,依据相关规则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的追究。

七、执行程序1.各部门按照本制度执行收入申报、审批、开票、到款等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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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

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篇二一、责任单位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二、责任人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四、征收管理范围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1、实行以票管收。

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

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

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

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

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篇三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

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

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

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

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

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

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

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

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

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

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

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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