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卡特约商户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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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卡特约商户合作协议书

No :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乙方:

甲、乙双方就客户资源共享事宜,在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和范围

乙方自愿成为甲方合作商户,并签署本合作协议。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予乙方“中信特惠商户”资格,双方由此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协议项下双方合作事项,适用于中信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核发的借记卡和信用卡(统称为“中信银行卡”)的有效卡持卡人。本协议项下的中信银行卡以“中信银行”字样及中信银行LOGO进行标识。其中,白金卡除中信银行标识外还以“白金卡”字样或“Platinum”进行标识;金卡除中信银行标识外还以“金卡”字样或“Gold”进行标识。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权利及义务:

2-1-1 甲方向乙方提供“中信特约商户”专属标牌等宣传品,用于日常合作推广。

2-1-2 甲方协助乙方在中信银行卡持卡人中进行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

2-1-3甲方利用自有宣传渠道向中信银行卡持卡人宣传乙方的合作商户身份及其提供的优惠服务。

2-1-4甲方有权对乙方自行制作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和修改,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是否予以宣传。

2-1-5 每年度终了,甲方对乙方进行一次评级,并对甲方持卡人在乙方的年交易量进行统计,甲方根据评级及统计结果按照相关评级标准确定乙方可以享受的相应服务和向乙方提供的优先合作机会。

2-2 乙方权利及义务:

2-2-1向甲方持卡人提供优于其他普通客户的优惠。

2-2-2 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应商户服务。

2-2-3 乙方保证向中信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信息准确、真实、合法。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向中信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渠道合法、售后服务优质合法,并需提供优惠的折扣给中信银行卡持卡人。

2-2-4 乙方向中信银行卡持卡人提供优惠措施的商品及服务范围包括其所有商品及服务,其具体优惠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白金卡:

金卡:

普卡:

若乙方有计划向其他银行卡客户提供比上述更优惠的措施时,乙方须确保中信银行卡持卡人获得不低于他行卡优惠措施。

2-2-5 乙方配合甲方开展针对中信银行卡持卡人的市场宣传活动,并利用自

身资源就协议内容共同开展营销活动。

2-2-6按照甲方的要求摆放及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品,确定专人对相应宣传品进行维护,保持相应宣传品的常新。将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摆放粘贴于柜台、收银台等明显位置,并要求促销员及收银员等主动提示客户使用中信银行卡刷卡消费并如实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优惠措施。

2-2-7 乙方负责解决与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关问题的投诉并承担相关后果。乙方与持卡人间因买卖或服务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乙方和持卡人自行解决,概与甲方无关。乙方向持卡人退还任何款项时,不能直接用现金或通过其他方式退还给持卡人,而只能将所退款项转入持卡人刷卡所用中信银行卡的账号。

2-2-8 乙方有责任向自身客户推荐和介绍甲方的中信银行卡产品和服务。

2-2-9 乙方如自行对合作活动进行宣传,相关计划及物料须事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执行。

2-2-10 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特约商户及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

2-2-11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积极配合甲方的定期检查并接受甲方的合理建议。

三、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约定或未履行其向中信银行卡持卡人之任何承诺(如未按约定对商品进行打折或对打折的金额与原约定价格不符等)而导致中信银行卡持卡人向甲方的投诉及索赔事宜,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提交至深圳仲裁

委员会并依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在一方未提前30天向对方提交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本协议自动续签一年。

六、协议变更、终止

6-1双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提前通知对方的前提下扩大合作范围。合作协议另行签订。

6-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提前在合作协议到期前30天内通知对方。

6-3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6-4 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6-5对于符合以下任意一项退出标准,甲方有权无条件撤消合作:

6-5-1被银联、卡组织、我行卡中心风险部门认定为风险商户,且建议取消受理资格的;

6-5-2出现严重违规经营,给我行品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6-5-3经认定为我行限制准入的商户类型;

6-5-4商户主动提出终止合作且无法挽留的;

6-5-5商户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关闭的;

6-5-6商户从事其它违规违法活动的;

6-5-7商户出现其他违背我行合作意愿行为的。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交甲方上级机构备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它:

甲方:(公章)

地址:

授权签字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公章)

地址:

有权签字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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