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七章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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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解 :
乙 盗窃
直接占有
乙的直接占有消灭
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无权占有

直接占有
雇佣合同
自主占有

占有辅助人
五、占有的成立和消灭
(一)占有的成立 某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力判断:结合空间、时间以及 法律上的关系确定。 空间关系指人与物在空间上有一定的、足以使他人认 识到的结合关系。 占有不以物理上的直接控制与支配为必要。依社会一 般观念,某物并未脱离某人的控制与支配力,即为占 有。 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关系在时间上须有相当的继续性, 使他人能足以认为该物为该人事实上所控制与支配。 短暂的控制非为占有。(持有) 法律关系指因占有不以占有人亲自控制与支配占有物 为必要(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1、继续性,其仅具短暂性的,不成立占有。 基于一般社会秩序及对他人财产的尊重 2、占有意思
此种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
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可。
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的意
思,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故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得为占有人。
(二)占有的客体
1、占有的客体:须为物,包括不动产与动产。
2、对占有之“事实”的推定规则
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 其一,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善意、 和平地公然占有; 其二,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 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三、占有制度的功能
1、保护功能:维护物的事实秩序而非物的 法律秩序(权利秩序。 2、公示功能:维护交易安全。 3、物尽其用的功能。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
• 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 占有。 仅以具有所有的意思已足,是否为真正所 有人在所不问
他主占有:非基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
占有的保护不因自主或他主之占有而异 区分意义:时效取得;先占取得

间接占有 委托合同
有权占有 自主占有 有权占有 他主占有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者其 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 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本权: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占有 的权利。 本权的种类:物权、合同债权、人身权、 无因管理。 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之人为请求时,应返 还占有标的物。《物权法》243
2、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乙 A地


B车

一、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物权法》未作规定。 学理上:占有指对于物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物: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控制是指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响之下; 支配指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
(二)占有的性质
1、观点:权利说;事实说 2、法律制度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事实受法律保护。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2、准占有:对于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
(如商标权、专利权或地役权)
3、占有的客体范围:广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 客体范围。

物的成分,无论其为重要成分或非重要成分,
事实上得为管领的,均可作为占有的客体。而物的重 要成分本身不得单独为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客体。(三)占有的主体 自来自人或法人均可成为占有的主体,法人系
由机关管领其物。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1、原始取得
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指不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 新占有的取得,其取得占有的事由,得为事实行为。 2、继受取得 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取得 直接占有,包括概括承受(如继承)及移转取得。
占有消灭的情形:
由于占有人的意思
非由于占有人的意思:如被窃或遗失
四、占有的分类
1、本权占有和非本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例题』甲有某狼犬,因外出寄托于乙,丙盗该
犬,并交其受雇人丁看管。试就此例说明甲、乙、丙、
丁各自处于的占有类型及区别的实践意义
(1)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2)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3)自己占有、辅助占有; (4)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5)占有与本权
理解: 占有物毁损、灭失时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1)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因于占有人 2)善意占有人仅返还其将因毁损、灭失取 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对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部分, 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 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占有的保护(245条)
民 法
物 权 法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陶丽琴
第23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性质 (三)功能 二、占有的效力 三、占有的类型 四、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占有的成立和消灭
占有
『例题』甲霸占乙所有的A土地,摆设地 摊,并偷取丙所有的B小推车搬运物品。试问 谁为A地、B车的“占有人”?甲对欲夺回A地 的乙、丙能否以自力防卫?对侵夺B车之丁能 否请求返还?甲对丁能否请求其不能使用该车 的损害赔偿?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物权法》 242,243,244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间接占有: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惟本于一定 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 求权,因而对于物有间接管领力。
4、自己占有、占有辅助
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辅助: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之 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占有辅助人虽事实上 管领某物,但不因此而成为占有人,系他人为占有人。
——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1、返还原物; 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 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4、损害赔偿。
耶林:“在占有,小偷与强盗亦应同受保护。”
本权之诉和占有之诉
其一,诉讼基础不同——请求权不同。 本权之诉基于本权产生的请求权 占有之诉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 其二,诉讼目的不同。 本权之诉目的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占有之诉目的是维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支配。 其三,诉讼效果不同。 占有之诉是一种暂时的推定保护。 本权之诉具有终局的保护。
取得间接占有。
(四)间接占有的消灭

间接占有的成立要件不存在时,间接占有即告
消灭。
例如: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致间接占有
六、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解决占有人与实际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一)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1、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占有
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及责任等权利义务, 依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有关法律的规 定。(241条)
2、恶意占有人因使用造成占有物损害 的赔偿责任(242条)
(二)必要费用请求权(243条)
必要费用即为维护物的现有状态预防其毁、 灭的费用。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时,应当支 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有益费用: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 未作规定。
(三)占有物风险的分配(244条)
但其管领力仅一时不能实行的除外
(三)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占有,
性质上系属继受取得。 1、间接占有的创设取得:主要情形为直接占有
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2、间接占有的移转取得:例如出租人甲(间接
占有)出售租赁物于乙,并将其对承租人丙
(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使乙继受
而为一种法律关系,得为让与或继承。
二、占有的效力原则 ——推定效力
1、权利推定规则
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为合法 任何人只要事实上占有了某物,就推定占 有人为权利人从而保护占有,其他人都无权 对其进行侵害。 即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也只能由有关国 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其占有进行剥夺。 以此防止出现私人执法和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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