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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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是指: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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