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补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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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的注意事项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案中具体的补偿项目及费用直接影响被拆者的根本利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多年的拆迁诉讼经验,整理出相关的法律条款。希望可以帮助到面临拆迁的当事人。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8)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综合上所述,征地工作涉及繁杂的拆迁补偿内容,各地区具体的实施办法也不尽相同,董国女律师提示,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要有具体的、明细的实施方案,防止不合法的征地行为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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