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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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学
(一)法与法学的区别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比较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四)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1.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法律规范)是指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与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的社会现象,如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体制、社会改革、经济法律意识以及精神文明等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学的生命力在于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
(一)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
上层建筑——经济法、经济法理论;
经济基础——我国的现实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要求将经济法理论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关系的实际相结合。
要科学认识新中国所经历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关系——计划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
三、充分重视多学科发展在经济法学上的体现
(一)自然科学的进步为法学、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例如:环境资源法学)
(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经济法等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分析方法)
(三)充分运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多学科知识,更深刻的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映)
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四)法律史和法学史研究方法
(五)系统分析学研究方法
(六)比较研究方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五章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
主要内容:经济法属舶来之物,考察其由来、产生与发展,可归纳为三句话:
一、经济法语源于法国
大多学者认为,“经济法”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两个空想社会主义大师摩莱里(Morelley)和德萨米(Dezamy)分别在其代表之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提出并加以使用的。
摩莱里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早期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恩格斯曾经对摩莱里的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经济法”的真正始作俑者当推法国经济学家、政治家蒲鲁东(Proudhon),他在1865年发表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
经济法语源于法国,但是,法国未能就此产生实在的经济法。经济法从空想变成现实并展开理论研究,则首先出现在了邻近的德国,德国成了经济法的发源地。
二、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为成为经济强国,以一战和战后重建为背景,大力推行国家资本主义和管制经济,对产业实行国有化和社会化,与此相应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令、法规,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19)、一系列《卡特尔令》等。
三、经济法发展于东、西方国家
自德国以后,经济法在两极世界或隐或现、自觉不自觉地得以发展起来。
(一)西方诸国经济法
从西方世界各国来看,经济法呈现有三种情形。
1、战争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
作为后起之国的德、日等国基于战争需要(两次世战),国家限制工商业自由而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制定发布一系列经济统制法令、法规。
如:德国《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19);
日本:《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1914)、《对敌交易禁止令》(1917)、《战时船舶管理令》(1917)、《国家总动员法》(1938)、《军需公司法》(1943)。
2、危机对策经济法(以美国为代表)
出于应付经济危机的需要(主要是30年代和70年代两次危机),美国不得不采取与以往一贯奉行的经济放任政策相左的所谓“新政”和管制措施,对市民社会横加干预,颁布出台一系列应急性经济法令、法规。如:《国家产业复兴法》(1933)、《农业调整法》、一系列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
3、社会协调经济法或振兴经济法(以日本为代表)
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到来,西方各国理性地认识到,在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国家亦应适时适度介入经济生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由此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金融、国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法规。其中,日本经济法较为突出,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另外,西方其他各国也出台一些经济法律,如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反限制竞争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从社会主义国家来看,以前苏联为代表,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尽管基于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的推行,法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和行政指挥来得重要,但也制定有相当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令、法规。如《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1923)、《国有生产企业条例》、《集体农庄法》等。此可概称“计划经济法”。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颁布《经济法典》,这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唯一的经济法典。
一、概况
我国从建国至70年代中期,与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其他成员一样并不崇尚法治,经济法在我国的提出、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发展过程。
由于中央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经济法在70年代末引入我国后,即刻得到空前的发展,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学教育和研究等方面都呈繁荣之势,“经济法”甚至成为法学本科的一个独立专业。
80年代中期以后,因应改革深入的要求,《民法通则》出台施行,经济法的发展一度陷入低潮。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锁定市场经济之后,更兼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巨变、解体,公有制基础上经济法的发展重任落在国人肩头,为此当前我国正加紧建立、完善包括经济法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理论研究也趋于成熟。
二、我国经济法理论学说
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经历一个发展过程,至今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还处在不断研究之中。
在1986年前后曾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学说观点,如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学科经济法论(佟柔)、经济行政法论(梁慧星、王利明)、纵向经济法论(孙亚明)、纵横经济法论等,其中纵横经济法论是当时经济法的主流思想,可分为纵横统一说(刘